论中国和平共处原则的发展_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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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是人类梦寐以求的良好愿望,中国古籍《论语·子路》中,即有“和而不同”的说法。

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两位革命导师早年曾明确提出无产阶级革命在所有的发达国家同时胜利的论断,他们认为在取得胜利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不同制度国家间和平共处的问题似乎并不突出。马克思晚年通过对俄国土地制度,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深入研究,提出了俄国和东方其他落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著名的“晚年设想”。显然,这一设想如果实现,就必然面临着经济上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处理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的问题。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尚未及对此加以论述。

列宁依据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性的规律,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在帝国主义时代社会主义革命有可能单独在一个国家获得胜利的论断。十月革命的胜利。使马克思的“晚年设想”得以部分实现。从这一前提出发,列宁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原则思想,并付诸实践,开创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务实的崭新阶段。

1949年中国革命的胜利,使马克思的“晚年设想”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在新的情况下,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党人发展了列宁的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原则思想,将和平共处原则的思想与实践导入相同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领域,使这一原则具有世界性的意义。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际战略全局演变趋势的判断、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重建、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发展以及中国统一问题等方面的英明决策,使和平共处原则思想成为深入到国际和国内各个层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在和平共处原则思想的发展史上树立了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

一、和平共处原则的创立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率先提出了社会主义与不同制度国家间的和平共处的思想。列宁认为,十月革命后,世界处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共存的时期,对外实行和平外交,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列宁根据对帝国主义所作的科学分析,预见到一个历史时期内,世界上将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以前时期国家同时并存的情况。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来说,只能实行和平外交政策的特点。和平共处作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特别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来说,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只要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个历史阶段没有结束,只要存在着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就存在着和平共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表达了苏俄的这一愿望,他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希望同各国人民和平共处,把自己的全部力量用来进行国内建设,使自己能在苏维埃制度基础上把生产、运输和社会管理工作纳入轨道。”〔1〕

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作为对内政策的自然延伸,其对外政策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谋求与各国的平等共处,反对奴役、压迫和掠夺。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苏俄即发布了著名的《和平法令》,谴责帝国主义战争,主张立刻开始进行公正和民主的和平谈判,缔结不兼并、不赔款的和平条约。苏俄外交人民委员为此发表声明:“我们希望在各国人民真诚地共居和合作的基础上尽快地实现和平”。〔2〕

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是用以指导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政策方面处理并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特别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政策思想。列宁主张,处在同一世界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除了要经常保持警惕,防止帝国主义国家的武装入侵和颠覆活动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千差万别的各个资本主义和殖民地国家,开展积极的外交活动,同它们和平地“共存”,利用它们之间的矛盾,寻找同它们可以合作的共同点,使自己在其中生存和发展。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思想只适用于国家关系的调整、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调整,不适用于国家内部,也不适用于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之间,是一个有特定前提和特定范围的政策思想,它的主要任务是“战胜剥夺者并把动摇者争取过来”。〔3 〕为此,1920年6月, 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契切林在一个报告中声明:“我们的口号已经是而且仍然是:和各国政府和平共处,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政府。”〔4〕

列宁认为,为了达到和平共处、巩固社会主义阵地的目的,社会主义国家能够而且应该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妥协,建立和发展经贸关系。以1922年4月16日签定的《拉巴洛条约》为标志, 列宁的和平共处原则思想第一次在资本主义大国中得到了明确的回应。苏俄开始迅速摆脱了外交上的被孤立局面,1924年被国际上称为“承认苏联年”。从那时起,苏俄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持续了近70年的和平共处时期,列宁和平共处思想的贯彻,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生存与发展赢得了宝贵的机遇。

二、和平共处原则的完善

作为一个有着世界影响的大国,新中国从建国时期起就致力于坚持和完善和平共处原则。毛泽东早在建国前夕就提出了和平共处原则的主要内容:“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5〕

新中国诞生的当天,毛泽东主席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6 〕这实际上是新中国的对外政策原则宣言。政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随即将《公告》具函分致各国政府,明确表示:“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是需要的”〔7〕。表明新中国从诞生的第一天起, 就确立了与各国和平共处的原则思想。

在此前后,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的民族和各国人民》、《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推广到所有国家关系中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等文章中,〔8 〕进一步完善了列宁首创的和平共处原则思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完善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会见中印两国政府谈判代表团时,第一次完整阐述了和平共处原则的主要框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9 〕并得到了印度方面的积极响应。双方经过4个多月的平等协商,发表了谈判公报, 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整地列入上述公报和协定中,使完整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诸公开的国际文件,并且简明易懂,便于操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其二,适应形势的发展,根据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情况的变化,及时地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导入处理相同制度国家间,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领域,从而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由于苏联在处理与波兰的国家关系方面长期奉行大国主义甚至沙文主义的做法,引发了波兹南事件并进而导致了1956年苏波关系的恶化和形势紧张。中共中央为此派遣以刘少奇、邓小平为首的代表团前往莫斯科,对苏联借口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各个国家思想基础和奋斗目标的一致而否认各国的独立、主权和平等,任意干涉波兰内部事务的做法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指出: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和大民族主义的错误,使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是波兰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经过中共代表团的耐心工作,苏联方面终于接受了我党的建议。1956年10月30日,苏联政府发表《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破天荒第一次承认苏联过去在社会主义国家关系方面犯有“错误”和“侵害”,表达了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改善关系的愿望。还表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够建立在完全平等、尊重领土完整、国家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上”〔10〕。对于苏联政府的这一表态,中国政府当即于11月1 日发表声明予以赞同,认为苏联政府的这一步骤显然将有助于消除社会主义各国间的隔阂和误解,加强社会主义各国的友好合作,并特别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同时又是以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精神团结在一起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1〕。这就明确说明和平共处,原则亦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间关系的范畴,这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重大完善。

三、邓小平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新与发展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立足本国实际,放眼全球局势,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独创性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对内和平共处,实现了一个飞跃, 即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设想,在中国统一问题上,第一次确定一国内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也可以和平共处,从而把和平共处的原则思想从头贯彻到底。

列宁的和平共处原则思想主要是针对不同制度国家而言的,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此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相同制度国家之间,邓小平则进一步将其导入一个国家内部的统一问题,可以说在和平共处原则思想的发展史上树立了一个里程碑。

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其他诸种原因,中华民族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炎黄子孙痛感统一之必要。邓小平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指出:“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12〕。后来又进一步阐明这个新办法和新线索是和平共处。邓小平说:“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和平共处原则“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13〕还说:我们允许香港保留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10亿人口的大陆坚定不移搞社会主义,台湾可以搞它的资本主义,北京不派人去,这不也是和平共处吗?一旦通过和平共处的办法解决了台湾问题,这对太平洋地区和全世界的和平稳定,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根据邓小平的伟大设想,中英两国达成了有关香港问题的协议,确保1997年后内地和香港两种制度的和平共处,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和赞扬。日本社会党前委员长石桥政嗣曾这样说:中英香港协议是“一国两制”的伟大实验,不仅对台湾回归中国和南北朝鲜实现统一产生良好影响,而且作为和平共处原则的新发展,会受到世界爱好和平的一切人的高度评价。曾参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英国前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称赞邓小平“一国两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可以为“全世界树立合作的榜样”。撒切尔夫人也认为,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想法很明智,是有远见的、富有想象力的构想。当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更明确指出:基于“一国两制”的构想达成的中英协议,既尊重了中国对香港的主权,同时又尊重了香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中英两国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正是联合国要大力提倡的。目前,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已指日可待,实践证明,邓小平“一国两制”和平共处是一个了不起的理论与实践,是和平共处原则思想的一次重大飞跃。

2、关于对外和平共处,完成了一个创举, 即在历来强调的主权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这一“禁区”里,果敢地提出了“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得利”的主张,为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开拓了新的途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的完整表述是: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应当说这一原则规定是无懈可击的,也发挥过巨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争议双方如果仍然强调各自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那就很可能兵戎相见、用武力解决争端,这样反而不能达到和平共处的原意。邓小平从中国与周边一些国家现存的一些具体领土主权纠纷问题出发,最早提出这样的设想: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邓小平的一贯思路是:如何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合情合理地解决国与国之间的领土纠纷,他曾经说过:我们要“找出一个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过去,好多争端爆发了,引起武力冲突。假如能够采取合情合理的办法,就可以消除爆发点,稳定国际局势”〔14〕。

1978年,邓小平访问日本,在回答有人提出的钓鱼岛问题时说:“这个问题我们同日本有争议,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邓小平当时考虑,是不是可以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得利,也可以合资经营。不用打仗,也不要好多轮谈判。由于在这一问题上处理比较谨慎,中日间没有出现世界上其它国家那样旷日持久的领土纠纷,中日建交以来两国的各方面关系基本上一直在稳步地发展。日本是向中国提供官方经济发展援助最多的国家,中国也已成为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这些对日本来说固然是由于经济利益和其他因素使然,但两国在领土争端问题上未发生激烈的对抗亦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

南沙群岛问题,邓小平主张也可以把主权问题先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样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邓小平指出:“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什么样的和平方式?‘一国两制’,‘共同开发’。”〔15〕南沙群岛问题可能是国际上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了。用一句成语来形容,叫做“剪不断,理还乱”。邓小平提出“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得利”的主张,可以说是目前最为明智的举动,这就有可能消除导致中国与一些邻国关系紧张的一个热点,同时也保护了海外最大的华人、华侨群体的利益,这些华人资本对祖国的投资,则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实践证明,以邓小平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的独创性见解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稳定国际局势,创造和平的国际环境是行得通的,也是有益的。

3、关于全球和平共处抓住了一个关键, 即高瞻远瞩地提出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国际秩序的公正、平等趋势开辟了新的道路。

国际秩序由政治、经济秩序两方面构成,国际旧秩序是以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富国剥削穷国为特征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纷纷独立,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国际政治秩序在民主化、公正化的方向上大步前进。但是在经济秩序方面,发展中国家仍然被不公正、不合理的经济关系的罗网所包围。这种经济关系造成了不等价交换和发展中国家贸易比价长期恶化的趋势,发展中国家为此每年将数百乃至上千亿美元财富转移至发达国家垄断资本手中,使穷国日穷,富国日富,南北差距不断加大。这种状况如何改变,用制定国际商品协定和建立商品共同基金等办法,只能原封不动地保持住传统片面的国际专业化的经济结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著名发展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提出通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同劳等酬”的办法来实现国际经济秩序的平等与合理,一时也难以奏效。因此,若要标本兼治,就要实现新的国际分工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符合这一要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四项规定各国在发展和处理经济关系方面,其性质必须是平等互利的。它要求各国在经济上相互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不等价交换,对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这一顽疾的清除,可谓一帖良药。

邓小平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国际战略家,从全球的角度出发,观察、思索和研究问题,抓住了当今世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他论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中国与外国以及某一类国家与另一类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要解决全世界所有国家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建立新的、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早在1974年,邓小平即在联合国大会代表中国政府阐述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问题的见解,并在此后的长时期为之奔走呼吁。1988年12月21日,邓小平在会见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时指出:世界总的局势在变,各国都在考虑相应的新政策,建立新的国际秩序。霸权主义、集团政治或条约组织是行不通了。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1990年12月24日,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中国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也永远不当头。但在国际问题上无所作为不可能,还是要有所作为。作什么?我看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办事,在原则立场上把握住”〔16〕。邓小平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观点,可以说是点到了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如果世界各国在交往中都认真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则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一定能够建立起来的,当然,这还要经过艰苦的努力和斗争。

四、关于和平共处原则思想发展的几点思考

第一,只有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才能提出符合全人类愿望和利益的系统的完备的和平共处原则思想,无产阶级代表着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代表着劳动人民和全人类的利益,将自己的世界观建立在通晓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并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不可战胜。社会主义为了达到自己的胜利并不一定非要诉诸战争手段。只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才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满怀信心地以榜样的力量,引导全世界走上和平与发展的道路。因此,提出和奉行和平共处原则,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事业抱有必胜信念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第二,作为一种完备的思想体系,和平共处原则反映了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是马克思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巨大贡献,也是人类社会历经磨难达成的共识。和平共处原则已经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接受。早在1964年10月, 第二次不结盟国家会议宣言即建议联合国把和平共处原则法典化;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指出: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共处”;1974年,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宣言》也明确把和平共处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到了70年代,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都先后明确表示接受和平共处原则,这充分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行之有效的当代国际关系的普遍准则。

第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有其继承性和延续性,从列宁、毛泽东到邓小平,每一代的起点都是前一代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每一代都比前一代更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了和平共处原则。邓小平的和平共处原则思想从内涵上看,对列宁、毛泽东的和平共处原则思想既继承又发展;从体系上看,它包罗的范围既博大又细微,它是和平共处原则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一个新阶段。邓小平的新贡献适应了当今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要求,顺应了和平、发展的时代潮流,概括了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与根本利益,是一个既简明又完整的体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3〕《列宁全集》第30卷,164、2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现代国际关系史参考资料(1917——1932)》,3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58。

〔4〕引自蓝瑛主编:《社会主义政治学说史下编》,54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5〕《毛泽东外交文选》,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

〔6〕〔7〕《新华月报》创刊号,3、32页。

〔8〕参见《毛泽东外交文选》有关文章。

〔9〕《周恩来外交文选》,63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0。

〔10〕〔11〕《新华半月刊》,102,103页,1956(23)。

〔12〕〔13〕〔14〕〔15〕〔16〕《邓小平文选》第3卷,59 ~60、96~97、68、87~88,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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