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促进农业制度创新_农业论文

正确认识和促进农业制度创新_农业论文

正确认识和推进农业的体制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确认识论文,体制创新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可以分为植物种植业和动物饲养业两个大类。植物种植业是主要依托土地的农业,动物饲养业并不主要依托土地。本文所探讨的,是主要依托土地的植物种植业的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合作制问题。

一、坚持以承包制为主适当推行租赁制

这里所说的承包制,指的是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更完整更确切地说,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它的基本特点是:以土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与承包农户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为前提,以承包农户拥有一定自主经营权为条件,以承包农户独立承包经济责任为核心,以承包农户获得超越承包基数的全部经营收益为动力,在承包农户身上实现权、责、利的结合。

它不同于租赁经营之处,在于它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一部分经营权(是为“统一经营”),承包农户享有大部分经营权,使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可见,在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属于部分分离,而非绝对分离。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统一经营权主要表现在(或者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职能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与计划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对土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国策与管理制度;确定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并制定实现总体战略的长期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作为产权主体,向承包农户发包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规定其利用方向与经营目标,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与协调,指导与服务,特别是要逐步加强对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统一进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增强生产经营的物质技术基础,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合理收取承包费,正确使用集体收益,按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承包者个人利益三者兼顾的原则妥善分配经营成果;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恰当进行资金积累,合理安排劳动积累,以提高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并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实力。

从上述“统一经营”的职能与内容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所有权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并行使统一经营权,第一是实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特别是实现国家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目标,促使农村生产特别是土地生产与社会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之间始终维持基本适应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和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所必需的;第二是避免土地资源的荒废与滥用,确保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潜力的维持与提高,并避免其他生产资料与自然资源的低效利用、盲目利用、违法利用,确保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与自然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效益性所必需的;第三是普遍改善承包农户的生产经营条件,弥补其分散、独立经营的力量薄弱、功能不足的缺陷,解决单个农户需要解决而无力解决的诸多问题,从而相对地提高承包农户分散经营的能力所必需的;第四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公有制的物质技术基础,以便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创造条件所必需的。同时,我们还可以由此认识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统一经营”权,是比它对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法律上、名义上的所有权更加重要的权力,因为它才是土地生产效率的直接决定因素,才是土地再生产方式(扩大再生产、简单再生产、萎缩性再生产)的直接决定因素。

可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葆有并行使“统一经营”权,这既是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因此,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应该成为我国农业的主要的基本的经济制度。

租赁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经营者通过向所有者租赁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而获得经营权;在租赁期限之内,经营者(承租者)对租赁的资产或资源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并以独立的法人身份自由地进行对外交往,他同资产、资源的所有者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统、分结合的上下两层经营的关系;经营盈亏,由经营者独立承担责任;经营收益,除了向资产、资源的所有者交付既定的租金之外,其余部分全为经营者享有。

这种租赁制经营形式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经营形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经营者在租赁期内享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基本上不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制约,当然也不享受“统一经营”的上述优惠。

因此,这种租赁制决不应该取代家庭联产承包制成为农业和农村的主要经济制度。特别是在依托土地的植物种植业生产中,更不宜于把租赁制作为主要制度全面推行。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来说,租赁制一般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显示出它存在和运行的客观必要性:一种情况是对尚未垦殖的、撂荒弃耕的、质量严重恶化的土地,当其土地所有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开发、利用、改良与改造的投资能力而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时候,则可用给以独立的经营权力和较高的租赁经营收益相引诱,将这几类土地租赁给那些拥有投资能力、具有创业精神的承租者去经营;另一种情况是为满足非农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手续将少量土地租赁给必需土地的非农产业经营者去从事农外经营。从上述家庭联产承包制与租赁制各自的特点与优点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得出明确无误的结论:在种植业中,在土地经营形式中,当前应该主要推行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即以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土地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租赁制只宜在特定的条件下和较小的范围内推行。

二、要把股份制与承包制结合起来

股份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入股者以一定的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投入到股份制经济实体中去,以获取股份红利作为其股份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实现的形式。可以作为股份并据以分取红利的是各种生产要素:土地、物资、技术、资金、劳力和劳务等。这些可以作为股份并据以分取红利的要素,每个农户都拥有(至少拥有其中的一些),因而每个农户都可以在股份制经济实体中占有自己的股份,都可以按股份收取红利。

股份制经营对比于单家独户的经营具有巨大优越性:第一,可以开办单个投资主体所不能开办的生产经营项目;第二,可以收取单个投资主体所不能收取或难于收取的规模经济效益;第三,可以实现生产经营要素的优化组合;第四,可以利用能人、发挥能人效应以提高经营水平。因此,股份制经营能够取得比单家独户经营更好的经济效益。

由于每个农户都可以加入股份制经济实体,都拥有作为股份的生产经营要素,都可以按股份分取红利,因而每个农户都能够享受股份制经营的优越性,都能够以平等的机会按股份分得股份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农户分散经营的格局下,推行股份制是有利于全体农民致富、缩小贫富差别和实现小康目标的。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制与承包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在土地经营中推行股份制,是可以而且应该同时坚持承包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首先,在股份制经济实体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仍然可以存在承包关系,即以股份制经济实体作为承包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者,商定承包条件,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承包关系,推行承包经营制;而在股份制经济实体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上,则按股份制规则办事,实行股份制经营。其次,在以土地入股的农业股份制经济实体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仍然应该保持上、下两层经营的统、分结合关系,这种股份制经济实体仍然应该服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管理,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职能仍然存在,股份制经济实体仍然可以享受“统一经营”的巨大优惠。

在主要依托土地的种植业中,大力发展股份制,并把股份制与承包制结合起来,把股份制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结合起来,必定能为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发挥重大作用。

三、继续发展合作制,逐步提高合作化水平

我国的农业,在生产方式上应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在生产关系上应该向合作化的方向发展,逐步提高合作化水平。

发展合作化,逐步提高合作化水平,推动合作经济由低级形式逐步向高级形式发展,是缩小个人贫富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的、更主要的途径。

当前,我国许多地区都把“小康建设”作为统率整个农村建设的纲。这是无须置疑的。应该注意的是:农民生活小康目标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农户收入水平的相对均衡。农户收入悬殊,贫富差距拉大,必然障碍小康目标的实现。因为我们要实现的小康,是在“共同富裕”这一总体目标之下的小康,是“共同富裕”实现与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阶段、一个层次,是绝大多数以至全体农民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平,而不是贫富差别扩大条件下平均收入水平达到小康标准。因此,限制贫富差别扩大,并不断缩小贫富差别,乃是小康建设的题中之义。

从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战略部署来看,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已经把“地区发展差距扩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列入了“必须高度重视和下大力气解决的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之中,确定从“九五”开始,“实施有利于缓解差距扩大趋势的政策,并逐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我们各地的小康建设,都应该切实遵照这一精神与要求办事。

如前所述,发展股份制、改革与完善承包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限制和缩小贫富差别、促使农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单纯的股份制和单纯的承包制(缺乏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没有上层经营主体即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的股份制与承包制)对限制与缩小贫富差别是有局限性的;就是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如果不提高合作化的水平,不逐步引导合作经济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也是对限制与缩小贫富差别有局限性的。

对限制与缩小贫富差别具有更大作用的,是推行和发展合作制。合作制和按合作制原则建立的合作经济可以有多种形式;当前正在一些地区推行的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中的一种形式,是合作制的低级形式(那种把股份合作制说成既不是股份制又不是合作制,而是综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新制度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在合作制与合作经济中,合作化的水平可以逐步提高,可以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逐步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低级形式是“一个村庄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但是,农业合作社不应该永远停留在低级形式上,应该“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各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1〕可见,合作社的高级形式的特征, 就是“整个合作社及其各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一个合作社和整个社会其他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一个合作社的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整个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呢?显然,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和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行的按劳分配制都已经实现了的条件下,才可能做到这一点。可见,区分合作制与合作经济的低级形式与高级形式的标准,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和个人收入分配上贯彻按劳分配制的程度;合作制与合作经济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逐步发展,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程度的逐步提高。因此,合作制的发展,合作化水平的提高,乃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建立和维持合理的利益结构,避免贫富悬殊的根本保证。我们应该根据内在条件的成熟程度和外在环境的优化程度而逐步地发展合作制,逐渐提高合作化水平,把合作经济由低级形式逐步提升为高级形式,也就是要逐步地提高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和个人收入分配的按劳分配的程度。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建立和发展集体农场、建立和发展农业车间、建立和发展统一经营分户管理的农业经营单位等等途径来逐步地提高公有化程度和按劳分配的程度,而且可以和应该在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框架内逐步地提高公有化程度和按劳分配的程度,应该进一步探索和制定在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范围内逐步提高公有化水平和按劳分配程度的有效办法与措施。

注释:

〔1〕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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