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选择”与助学贷款制度创新_制度创新论文

“逆向选择”与助学贷款制度创新_制度创新论文

学生贷款中的“逆向选择”与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贷款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现状和“逆向选择”

1993年春,国家教委财务司和上海智力开发研究所联合对19所国家教委所属院校的奖贷学金制度和学生生活、购买学习用品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92~93学年,学生向学校申请贷款的比率不到1/4。借贷学生的借款额平均在100元以内的有5所院校,占19所院校的26%;101~200元的有9所院校,占47%;200元以上的仅2所院校,占11%。申请学生贷款的人数明显低于支付学费有困难的人数。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的抽样调查,按1993年公费生收费标准,支付学费有困难的城市学生约占25%,县镇学生占30%,农村学生达60%。而申请贷款的学生均在25%以下。(注:项苏:《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现状》,载《教育研究信息》1994年第3期,第7页。)为何学生不愿申请贷款呢?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没有很好的解决学生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直接导致了学生贷款中的“逆向选择”,使得学生贷款的交易量减少。在贷款活动中,借贷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借方比贷方更清楚自己是否愿意还款,贷方可以通过查看借方的信誉史获取一定的信息。由于借方(学生)是不断流动的,贷方只能查看所有学生贷款的历史,而不能查看贷款学生本人的贷款历史。如果学生贷款的拖欠率较高,贷方就会减少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减少后,对学生的吸引力更小,学生中只有那些更不愿还款的学生参与贷款,这又造成拖欠率上升,贷方接收到这样的反馈信息后,更无积极性参与贷款,进一步减少贷款金额;……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逆向选择”问题,博奕无限重复下去,最后双方退出交易,最终造成学生贷款交易量为零。也就是说,在借贷双方的博奕活动中,双方都不参加交易活动构成一个纳什均衡。不参加交易活动是双方的最优选择。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1986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对80年代初实行的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它规定对家庭年人均月收入不到30元的贫困学生,实行无息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每年不得超过300元。学生毕业时,贷款必须还清。如符合一定条件,毕业时可免还贷款。关于贷款的操作程序,目前通用的方法是通过学生自我评估提出借贷要求后,填写借贷表格;家长签字,当地政府盖章认可。家庭经济状况主要由学生本人填写,当地政府确认。学校面对近千名需要借贷的对象,只对当地政府认可的借贷表格进行分类处理,决定贷款金额的等级。遇到借贷对象较多,则采取降低借贷金额、扩大借贷面的方法进行协调。对于借款的收回,学校采取的保证措施一般是毕业时不发毕业证书或报到证,迫使学生在毕业时一次偿还借款。(注:项苏:《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现状》,载《教育研究信息》1994年第3期 ,第7页。)

从上可以看出:贷款金额少,期限短,合约不完备,政府直接操作是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最大特点。这就使得借贷双方都无积极性参与贷款交易。

首先,贷款金额少,期限短,对借方无吸引力。1986年,我国高校学生上学普遍实行公费,学生的家庭负担较小。现在,上大学交费制度已在全国展开,学生的学费加上生活费数额较大,家庭负担较重。以北京市高校为例,1997年收学费每年2000元左右,住宿费300~500元,生均生活费每年约3000元,这样,家庭供应一个在北京市上大学的孩子,每年需要支出约6000元左右(注:参见《北京青年报》1997年9月25日第8版。)。每年最高300元的贷款于事无补,而且贷款期限较短,必须在毕业时一次还清。对于借款的学生及家长来说,尚无还款能力,还清贷款的困难较大,想到还款的困难,许多学生望而却步。也许只有那些不愿还款的学生才有申请贷款的积极性,这就造成借出的金额拖欠率较高,贷款基金流失严重。据调查,各校的贷款拖欠率在10%~40%之间(注:项苏:《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现状》,载《教育研究信息》1994年第3期,第7页。)。

其次,对于贷方来说,贷款是无息的,贷方无利可图,没有提供和创造各种形式贷款的积极性。并且贷款合约不完备,缺少有力的担保措施和追讨欠款措施,加上贷款金额少,追讨欠款的成本大于收益,贷方也没有积极性去追讨欠款,对于高的贷款拖欠率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规定对学生的贷款是无息的,这在当时是可行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各专业银行逐渐改组为商业银行,他们的利益追求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对于拖欠率较高的并且是无息的学生贷款,金融机构毫无兴致。政府直接操作使得政府财政负担加重,通过学生贷款分担教育成本的目的没有实现。

二、学生贷款的制度创新

怎样才能改变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现状,使学生贷款制度很好的为教育融资呢?解铃还需系铃人。在博奕活动中,影响博奕双方支付函数的是博奕规则。要改变学生贷款的现状,必须对现行的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学生贷款的制度创新。我们注意到,我国部分地区和高校已经对原有的贷款制度进行了改革。例如,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已把年最高贷款额提高到1000元(注:参见《北京青年报》1997年9月25日第8版。);上海市浦东也与银行合作,着手建立“政府贴息、银行操作”的社会化助学贷款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推出了面向全体上海高校学生的个人金融贷款。(注:参见《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8日第1版。)他们的改革已经取得了部分成果,但还远未制度化和普遍化,贷款制度面临创新。下面我们对学生贷款制度的创新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以期促进学生贷款制度的创新。

(一)创新目标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取决于制度和组织的交互作用,组织是制度创新的代理人。学生贷款制度创新有两个层次,一个是有关学生贷款的基本制度创新,另一个是具体的学生贷款形式创新。前者的主体是政府,后者的主体是各种金融机构。基本制度创新是最根本的,因为基本制度决定了各金融机构的行为。具体的学生贷款形式可由各金融机构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笔者仅学生贷款基本制度创新谈点看法,供参考。

一个好的学生贷款制度,应该有两种功能:一是激励功能。即能够激发借贷双方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积极的去创造各种形式的贷款,同时使学生和家庭有积极性去进行贷款活动,而不是去亲朋好友那里寻求支持。二是选拔功能。即能够使那些最需要贷款的学生得到贷款,保证教育机会的平等。学生贷款制度创新的目标,应该是创立一种具有上述两种功能的学生贷款制度。笔者所设想的学生贷款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贷款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开放。贷款机构向全体学生提供一种5-10年的长期贷款,贷款的年最高限额为国家政府核定的年高校学生生均直接教育成本。学生贷款必须付息,年利率为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市场利率。政府为贷款的本金提供担保。学生在毕业后分期还清贷款。

1.提供长期的高额贷款是学生贷款的目的和教育投资的特点决定的。

学生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大学并完成学业。大学学费日益高涨,小额的贷款于事无补。把贷款的年最高限额定为政府核定为年高校学生生均直接教育成本,既可以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又可以保证学生得到的贷款用于教育。大学本科学制为4年,在学生毕业时还清贷款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同时教育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具有迟效性和长期性,在毕业后逐步分期还清贷款才是可能的和合理的。也只有这样,学生和家长才有积极性参与贷款。为了鼓励学生及早还清贷款,可以对提前还款的学生提供一些优惠政策。

2.学生贷款付息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世界银行和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研究认为有效的学生贷款应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贷款的管理成本应得到补偿,学生贷款应付息。”(注:朱益明:《国外学生贷款的发展、经验与研究》,载《教育研究信息》1994年第3期,第16页。)学生贷款的有效年利率应为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市场利率,这样对贷款机构才有吸引力,才能够吸引各种金融机构参与学生贷款,创造和提供各种学生贷款,同时也使家庭经济富裕的学生不去申请贷款。如果利率太低,不仅贷款机构会把贷款转移到别的项目投资上去,而且会引诱更多的学生去争取更多的贷款,造成贷款基金紧张,造成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不到贷款。如果利率太高,又会造成学生贷款的“逆向选择”问题。高利率迫使回避风险的学生退出贷款活动,提高了贷款机构贷款的风险,贷款机构不得不提高利率(一个隐含的假定前提是高风险高利率),这又使更多的人退出贷款活动,剩下的是具有更高风险的贷款者,不还款的概率更高,这又给贷款机构以强化,最终的结果和无息低额贷款一样,造成双方退出贷款交易。因此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市场利率是学生贷款的有效年利率。同时,学生贷款付息,也使得那些不需要贷款的学生退出交易,保证真正需要贷款的学生得到贷款。因此,学生贷款付息是必要的;学生贷款付息又是可行的。大学生毕业后,一般收入较高,具有较强的偿还能力。(注:据调查,小学文化与大专以上学历的就业者人均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1.2扩大到1996年的1:1.6左右。见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关于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分析和建议》,《经济研究》1997年第8期。)教育经济学研究认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大于对物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注:舒尔茨研究认为,教育投资收益率高于物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教育投资比物力投资会带来更多的利润,他举例说美国1900年至1957年57年间,物力资本投资所赚回的利润增长了3.5倍,而同期教育投资增加的利润达到17.5倍。见[美]西奥多W·舒尔茨著,曹延亭译,孙长顺校:《教育的经济价值》,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并且Psacharopoulous,G.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见Psacharopoulous,G.(1985) "Returns to Education:A Further International Update and Implications",The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XX·4·)。借款学生按照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市场利率还款,还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学生贷款付息是一个双赢战略,对借贷双方来说,都有积极性去执行。

3.政府为学生贷款的本金提供担保。

为了提高贷款机构的积极性和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贷款,政府应该为学生贷款提供担保。这一方面是由于贷款是长期贷款,风险比较大,另一方面也因为贷款机构不仅关心利率,更关心风险问题,即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在贷款机构看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比家庭经济富裕的学生的还贷能力要弱(一个隐含的假定是财富比能力更容易观察,具有信号功能(注:张维迎认为这是一个普遍的假定。参见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三联书店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1996。)),因此,不愿贷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这就违背了学生贷款制度的初衷。政府为学生贷款的本金提供担保,降低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的风险,可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贷款。但又为什么只为本金提供担保呢?因为如果政府为贷款的本息都提供担保,就会引起“道德陷井”问题。即政府提供全部担保之后,一方面会诱使贷款机构不主动、积极的去考虑贷款的风险问题,没有积极性去追讨欠款,给国家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学生也因无还款的压力而不能很好的使用贷款。相反,如果政府只为贷款的本金提供担保,一方面提高了贷款机构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利息并未担保,学生不还贷款,贷款机构损失还是很大,贷款机构就会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学生偿还贷款。同时在贷款的时候对学生的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学生的还款能力不仅取决于家庭经济状况,还取决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因为学生毕业后有一份高薪工作,还款的能力就强。已经有研究证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成绩与学生的在校成绩具有正相关关系。人力资本理论也认为教育是形成人力资本的重要形式,在校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积累了较多的人力资本,在毕业后的劳动力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处于更好的位置。因此,我们认为学生的在校成绩(表现)具有信号功能,能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者还款能力的信号,金融机构将依据学生的在校成绩决定是否贷款给学生。这样,在校表现优秀,成绩较好的学生将优先得到贷款(注:一个推论是名牌学校的学生比普通学校的学生更容易得到贷款。)。由此我们看到,本制度不仅具有激励功能,能激励借贷双方的积极性,而且具有选择功能,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而又成绩优秀的学生得到贷款。并且对于政府而言,如果偿还率较高,政府只是提供了一个口头保证,就为教育筹集了大量资金,何乐而不为呢?

4.学生贷款市场对所有金融机构开放。

在学生贷款付息,且政府对学生贷款的本金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学生贷款市场对所有金融机构开放是可行的和必要的。特别是允许民办金融机构参与学生贷款,有利于形成一个开放、公平、竞争的学生贷款市场。

(二)创新策略

制度变迁的轨迹是渐进的,是“路径依赖”的。制度创新必须是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学生贷款的制度创新应该采取“第三者插足”式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即实行“老生老办法,新手新办法”的策略。保持现有的学生贷款制度不变,政府也无须成立新的专门的学生贷款机构(成立新的专门的学生贷款机构有可能为以后的改革设置障碍),只需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机构,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使它们积极参与新的学生贷款市场就足够了。

改革的难点在于人们观念的转变,即由原来的无偿使用贷款变为贷款付息,由原来的学生贷款是政府的福利政策变为市场的交易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工作,既使学生认识到实行贷款付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又使贷款机构认识到参与学生贷款市场确实有利可图,以促其积极、主动的去开发学生贷款市场。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观念会逐步发生变化,新的学生贷款制度会取代旧的学生贷款制度,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融通更多资金,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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