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岳霖知识论中的“主体间性”问题_金岳霖论文

金岳霖知识论中的“主体间性”问题_金岳霖论文

金岳霖《知识论》中的“主体间性”问题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知识论文,金岳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体间性、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知识论研究中令人关注的重要问题。〔2〕金岳霖先生在《知识论》中没有用“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这个术语,也没有对主体间性问题作专门讨论。但该书有些论述是涉及这个问题的。本文讨论这些论述,以求对金先生的知识论和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论问题的主体间性问题两者都有一个更好的理解。

先谈谈金岳霖“感觉论”中的主体间性问题。

金岳霖主张感觉和外物存在同为知识论的出发点,而且强调后者不能从前者推论出来(当然前者也不能从后者“推论”出来,因为世界上曾经有过“存在”不被“感知”的时候),因此把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作一个最重要的认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金岳霖提出他的著名的“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观点作为回答。所谓“所与”(the given), 即知识的材料——感官中所提供的东西。所与有一个双重地位:既是感觉的内容,又是感觉的对象。就内容说,它是呈现;就对象说,它是具有对象性的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所与的这种双重地位表明,感觉的内容和感觉的对象并非如洛克的“因果说”和“代表说”所认为的那样是两个不同的项,而是同一个东西:“呈现就是所与,感觉内容就是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3〕

重要的是,金岳霖在这里讲的呈现与所与、感觉内容与感觉对象,是在他所谓的“正觉”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根据金岳霖的定义,“正常官能者在官能活动中正常地官能到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即为正觉。”〔4〕正觉当然是感觉,但不仅仅是感觉。它是正常的感觉。 这里,关键是“正常”一词的含义。对此金岳霖解释说:“正常官能者底正常是对于官能个体而说的,不是对于类而说的。我们决不可能碰见‘不正常的类’。……所谓正常就是具有类型。正常的官能者就是具有所属类底类型的官能者。”〔5〕这就是说, 感觉内容和感觉对象之间的统一的前提不仅是对象的独立存在,而且是不同主体的同属一类。

不仅如此,金岳霖非但没有单方面以感觉的“客观性”作为感觉的“正常性”的标准,反而在很大程度上以感觉的“正常性”作为感觉的“客观性”的标准:“如果x官觉是正觉,则x底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就是所与而所与就是呈现。”〔6〕正觉之为正觉, 第一因其区别于“梦觉”和“幻觉”,因为正觉是感官的活动(官觉),是感官对于外物的官能活动;第二因其区别于所谓“错觉”和“野觉”,因为有些官觉虽具备了感官和外物这两个条件,但得到的感觉和外物不对应,如荀子所说的“压目而视者,一以为两;掩目而听者,听漠漠而以为洶洶”。〔7〕那么,我们实际上如何把正觉和非正觉区别开来呢?按金岳霖的看法,区别这二者的不是它们之外的第三者(有人或许以为这公正的第三者应该是客观对象),而就是正觉自己。在谈到对呈现(感觉)的“校对”问题时,金岳霖明确指出:“官觉是随时可以校对的。校对以正觉为标准。……以正觉为标准就是以客观的秩序为标准去校对”,因为“正觉的秩序实在就是所与的秩序,也就是外物底秩序,所以它是客观的秩序”。〔8〕“正觉先于非正觉的官觉, 非正觉的官觉是校对者根据对于正觉底经验去决定的,所以非正觉的官觉底发现远在正觉之后。”〔9〕金岳霖把这种观点叫做“正觉中心观”。 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认为,主体间关系不是认识过程的结果;象主客体关系一样,它也是认识过程的前提。

但是,金岳霖感觉论中的主体间关系尚未充分展开。说官觉者个体从属于一个官觉者类,说的还只是“小我”和“大我”之间的关系,而抽象地讲,一个类可以只有一个个体,“我”之外也可能没有“他”。在专门讨论感觉的时候,金岳霖只谈到官觉者自身从正觉出发对非正觉的校正,而没有谈到不同官觉者之间的互相校正,这也容易引起误解。

再来看金岳霖“意念论”中的主体间性问题。

金岳霖在讨论意念的时候没有象讨论“正觉”时那样谈论“正常的”“意念”。意念无真假之分,而只有相干与不相干之别。相干不相干是相对于一个意念结构而言的,或是相对于一个方面的所与而言的。从这两点来看,都不象官觉相对于一个官觉类那样以一个“意念类”为参照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金岳霖的意念论完全不涉及主体间关系。金岳霖意念论中涉及主体间关系的主要是他关于意念不仅具有“摹状”成分而且具有“规律”成分的观点。〔10〕

对这种“规律”成分金岳霖用例子作了解释:玩蟋蟀的人有一系列的蟋蟀名目,其中有“玉锄头”这个意念,这个意念的内容其实是一个可通过形式为“如果一则”的条件句加以展开的“接受方式”,凡符合其中所列条件者,我们便以“玉锄头”这个意念去把握或“抓住”它,把它叫做“玉锄头”。由此可见,“规律不是规定所与如何呈现,它所规定的,是我们如何接受。”〔11〕

这种意义上的“规律”,按现代汉语的通常用法,应叫做“规范”或“规则”〔12〕。金岳霖写道:“每一意念都是一条章程,或者一条法律,凡所与之呈现某某形色者,我们都依某某章程或法律去应付。”〔13〕这里讲的章程和法律便是规范或规则;它的内容不是关于“所然”、“所以然”的,而是关于“所当然”的。它固然也涉及“所必然”,但重要的是——金岳霖的一大贡献即在此——通过把意念引用于所与而得到的知识经验的普遍必然性,是与意念之为接受方式或接受规则所具有的“当然”向度,密切相连的。以金岳霖在《知识论》最后一章举的“凡人皆有死”的命题为例。“凡人皆有死”这条由“人”和“有死的”两个意念(或概念)构成的命题之所以具有普遍有效性,不仅是因为它陈述了一条自然律(从而体现了意念的摹状现实的功能),而且因为它其实也表述了一条规则(从而体现了意念的规范现实的功能)。对自然律的陈述不等于自然律,它可以被后来对自然律的新的认识所推翻,但对规则的表述本身就是规则,如果我们不想否定它的有效性,它永远有效。〔14〕

换句话说,在如上解释的“规律”(或定律)和“规则”(或规范)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前者的有效性不直接涉及主体间关系,而后者的有效性直接涉及主体间关系。我们还是用金岳霖自己的话来作说明。在《知识论》中金岳霖提到了思想律和自然律之间的区别。在我看来,思想律和自然律之间的区别也属于这里讲的规则和规律的区别。金岳霖说:“违背自然律的事不会发生,违背思想律的思议虽有错,然而不会因此就不发生。”〔15〕尽管紧接着这句话金岳霖说“此所谓律,既不是普通法律底所谓律,也不是道德律底所谓律”〔16〕,但这两方面的区别仅仅在于法律和道德律牵涉人的意志(因而牵涉人的行为责任),而思想律则没有这一方面的问题。思想律之为规则而不是规律则是与法律和道德律相同的。假定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人的活动和自然律或思想律的关系。说一个人违背一条自然规律(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他设法制造永动机的话),并不是说在这个人的活动中自然律不起作用,而是说这个人的活动的结果将按该自然律而导出通常不合那个人的目的的结果。但说一个人违背思想律(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他说“数字 3是绿的”),则是说在这个人的思想活动中我们找不到应该在其中起作用的思想律。“应该如此”和“事实如此”在这里可以是不并存的。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规则”,思想律的有效性的根据不首先是“客观如此”,而首先是“大家认为应当如此”(当然,大家之所以认为应当如此的理由在这里是非常强的:客观世界不可能违背逻辑);最重要的不是客观性,而是主体间性。维持根斯坦的一个重要工作是论证了为什么不可能有私人语言和私人思想,其论证的要点,就是语言活动和思想活动是遵守规则的活动,而遵守规则则本质上是一种主体间活动:它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不同主体之间对违背规则现象的互相纠正。〔17〕当然,作为思想律的逻辑规则比作为“接受方式”的意念高一个层次——它们是“规则的规则”(或用金岳霖自己的话来说,“规律的规律”〔18〕)。但上述分析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意念和由意念构成的知识经验也是适用的,甚至更为适用,因为在后面的情况下,不同主体之间的约定、共识常常是会变动、修正的,因而更显示出主体间关系的重要性。

但金岳霖在《知识论》中没有明确谈论主体间关于接受方式之有效性的共识的修改和变动的情况。〔19〕就此而言,他的“意念论”中的主体间性问题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阐述。

知识论中同主体间性问题关系最大的是真理观或真假观。〔20〕但是金岳霖在《知识论》最后一章虽专门讨论“真假”,对主体间性问题却几乎只字未提。在这章中,金岳霖作了一个在知识论上意义重大的区别:真的意义和真的标准的区别。他分析了几种主要类型的真假观:融洽说、有效说、一致说和符合说,认为其中只有符合说是对真的定义,而融洽说、有效说、一致说都只可认为是涉及真的标准。命题所属之经验的融洽、命题在行动中的有效、命题与其它命题(意念和其它意念)之间的一致,都只能帮助我们确认一个命题与对象的符合,甚至仅仅排除那些不可能与现实符合的命题,而不能代替命题与对象之符合而成为真的定义。

金岳霖所列举的真假观中,有一个明显的疏漏——他没有提到一种十分重要的观点:真理的共识论(the 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21〕。根据真理的共识论,真的命题,是指那些认知者们(其典型形式是科学家们)都认为真的命题。这种真假观本身可以不涉及金岳霖(至少在《知识论》最后一章中)所关心的那两个问题,即真的定义和真的标准的问题:也就是说,主张真理的共识论的人可以对“真”的意思是什么、根据什么人们同意说某命题为真,有各种各样见解,或根本没有明确见解。〔22〕他们作为真理的共识论者所说的是:不管“真”的意思是什么、不管识别真命题的标准是什么,只有那些认知者共同体的成员(在一定情况下)都认为真的命题才是真的。可以对真理的共识论作这样的理解:它回答的问题既不是真的意义问题,也不是真的标准问题,而是真的认可(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validity claim of truth)问题:真理由谁认可、通过什么程序来认可、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接受一个人关于他的观点为真的说法?

真理的认可问题理应在知识论研究中得到充分重视。真理的认可问题不解决,即使解决了真理的意义问题和标准问题,也会在理论和实践上中造成严重后果。真理是符合实际的思想,其检验标准是该思想所指导的实践的成功或有效,这两个观点在我国可以说妇孺皆知,无可争议。但这并不妨碍在多少年间,一些甚至连起码常识都违背的观点(小自“粮食亩产十万斤”的神话,大到“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迷信)却以“真理”的名义,被无数人信奉过、流传过。有人或许会说,要知道这些观点是不是符合实际,只要用实践检验一下就行了。这是对的;从“尊重实际”到“尊重实践”,在知识论上确实是一个重要进步。但仅仅停留在这一步是不够的。因为,如果把实践仅仅看做是一种主客体间的关系,而撇开其中包含的主体间关系,实践是检验不出任何真理的,或者是可以把任何东西都确认为真理的。实践检验离不开对实践结果和指导实践的思想和计划进行比较。但不存在赤裸裸的实践结果;任何实践过程的结果,我们只有经过了解释以后,才可能拿它来同要进行检验的思想和计划进行比较。这就不是一个单纯的主客体关系问题。对同样的实践结果,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人也常常左右为难。文革期间的国内形势,无疑是文革路线的实践结果。只有经过对这个结果的解释之后,人们才能反过来判断造成这个结果的路线方针是否正确。但关键正在于这结果该怎么解释,种种解释该如何评价。有人可能会主张把对实践结果的解释再付诸实践,但那只是将问题挪后了一步,并没有解决问题。最高的“上诉法庭”说到底还是在认识主体那里。关键在于,实践结果(及其与有关思想之关系)的解释是由个人意志定夺、由少数权威裁决,还是由包括权威在内的“群众”经过一个公认的程序合理地决定。如果有解释权的只是少数人,而这些人又恰好认为文革的形势是大好,不是小好,结论就只能是:导致这些结果的思想得到了实践的“证实”。

因此,认识论中不仅要讲“尊重实践”,而且要讲“尊重群众”。在“万马齐喑”的日子里,“实践第一”,同样被公认为一条基本原理,但那没用。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用“尊重实践”和“尊重群众”这两条来概括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和实践,是意味深长的。

金岳霖在《知识论》最后部分即《真假》一章中没有提到真命题的主体间认可问题,但在《知识论》的第一章批评知识论的“唯主方式”的时候,却是对此作了一些论述的。这些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们在前面指出的那些缺陷。

金岳霖指出,知识论的唯主的出发方式有两个主要弱点:不仅不能得出外物的独立存在,而且不能得出非唯主的共同。金岳霖认为知识论中“共同”的问题或“公”的问题非常重要,因为知识论中讲的“客观与真假都牵扯到所谓共同,并且都牵扯到‘公’。”〔23〕谈到“共同”和“公”,就要谈到“他人”、他人和自我的关系(或金岳霖讲的“群己”关系)。诚然,唯主方式也“要他人和主观的官觉者所共同承认的真与证实”。〔24〕但唯主方式只承认主观的或一时一地的官觉现象,因此就无法建立真正的独立存在的“他人”:它的所谓“他人”是从官觉内容所建立的,或所“推论”到的,因而只能有“唯主的共同”。这对主张唯主方式的知识论产生了严重影响。以真的证实问题为例。金岳霖指出:

“问题是如何才是证实。证实直接或间接地总牵扯到耳闻目见。没有共同的视听,也就没有共同的见闻。既没有共同的见闻,如果一个人以为一命题已经证实而他人以为没有证实,又怎么办呢?所谓真有共同问题,所谓证实有共同问题。讨论真假与证实也就是间接地讨论共同。”〔25〕

注意这里金岳霖的说法。没有共同的见闻就无法证实、无法确定真假,因此“讨论真假与证实也就是间接地讨论共同”,这相当于说:讨论真假与证实的问题归根结蒂是讨论共同的问题,主客体关系(主体与外物的关系:它们是不是符合)的确立最后取决于主体间关系(主体与他人的关系:他们能不能以及如何达成共识)的确立。〔26〕金岳霖把独立的“外物”的存在和“主观者”或“官觉者”的存在当作知识论中两个基本出发点,但认为仅仅承认这两条还不够。否认外物存在固然必定否认他人存在,但承认外物存在未必承认他人存在。所以金岳霖在批评唯主方式无法建立真正的外物之外,还专门详细分析唯主方式无法建立真正的他人的错误。这只是金岳霖重视“他人”问题的一个理由。更重要的理由在于,虽然从肯定他人和外物的存在的角度来说,外物存在优先于他人存在,因为外物存在是他人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在讨论思想的真假问题和证实问题的时候,首先碰到的是他人的问题而不是外物的问题:“一个人发疯,不见得自己会承认,可是假如他不坚持他底主见,知识论要供给他以一种理论让他自己能够承认他在发疯。在唯主学说的知识论之下,即令他不坚持他自己底意见,他也没有任何理由使他承认他在发疯,因为别人底意见只是和他底意见不同的私见而已。其所以如此者,因为唯主学说底‘他人’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人,而只是就主观官觉者底内容所建立或推论出的‘他人’。”〔27〕金岳霖之所以说“讨论真假与证实也就是间接地讨论共同”、但没有说“讨论共同也就是间接地讨论真假与证实”,其缘由可以这样来理解:在真的认可方面(而不是真的意义和真的标准方面),主体间关系具有比主客体关系更为基本的意义,主体间的讨论争辩是确定主客观是否符合的最高法庭。

在金岳霖的观点的基础上,还可以作以下发挥。

第一,作为真理之认可的一个前提,主体间关系并不是死板的、不变的,不同主体的观点不必甚至也不能是完全一致的。唯一的终极裁判是认知共同体自身,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根据某一层次的标准对理论、观点的是非对错进行讨论争辩,并根据更高层次的标准对低一层次的标准本身的是非对错进行讨论争辩。

第二,真理通过主体间的共识而得到认可,但这种共识是可以有好差之别的,认知共同体也可以有优劣之分。最高的权威是最好的认知共同体最终要达成的基于最好理由的共识,或者是“理想共识”。然而在任何时刻实际所有的只是基于目前所能有的条件而达成的有缺陷的共识,或所谓“现实共识”。于是就要从现实共识出发不断改善,向着理想共识的目标不断逼近。

第三,在从“现实共识”向“理想共识”逼近的过程中,“主体间关系”和“主客体关系”两者之间构成一种循环:一方面,主体的思想是不是符合客体的实际情形需要通过主体间的讨论争辩加以确定,另一方面,主体间的讨论争辩应当在这样一些(有关主客体关系的)预设基础上进行:存在着外物;思想的真在于同外物状况的符合;知识之进步的动力在于不满于知识同客观实际之间现有水平的符合;认识的最终目标是思想同外物的完全的符合;每一特定阶段的认识的任务是同外部客观实际的尽可能好的符合。〔28〕

注释:

〔1〕本文为纪念金岳霖先生诞辰一百周年而写。

〔2〕西方哲学界近几十年来频繁谈论的“语言学转向”、 “解释学转向”和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范式转换”,在(以反对所谓“知识论中心主义”的名义)削弱了知识论在哲学中的核心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知识论本身之内对主体间性的问题的重视。

〔3〕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5页。这里顺便说几句已故冯契教授对其老师金岳霖的感觉论的发展。由于“因果说”引起的理论上的困难(从洛克到贝克莱的发展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这种困难),金岳霖先生在讨论感觉和外物的关系的时候基本上放弃了“因果”范畴。但这不利于表示感觉由外物“引起”(因而外物对于感觉有优先性)这层意思。冯契先生后来在讨论感觉和外物关系的时候一方面沿用了金岳霖的外物和所与的“同一说”,另一方面又肯定了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同时表达“同一”和“因果”这两层意思,冯契用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体”“用”范畴。这是冯契在金岳霖的基础上所做的重要工作之一。

〔4〕金岳霖:《知识论》,第125页。

〔5〕同上书,第128页。

〔6〕同上书,第169页。

〔7〕《荀子·解蔽》。

〔8〕金岳霖:《知识论》,第171页。

〔9〕同上书,第174页。

〔10〕关于金岳霖在这方面的观点,笔者在“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何以可能——从洛克到金岳霖”一文(《哲学研究》1992年第3 期)中作了较详细讨论。

〔11〕同上书,第366页。

〔12〕金岳霖本人在早于《知识论》的《论道》中用的术语不是“规律”,而是“范畴”(见《论道》,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7 页)。显然是出于和现代汉语用法一致的考虑,对金岳霖的意念的摹状/规律说很早就高度评价的冯契(他认为此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自休谟、康德以来的一个主要的知识论问题:普遍必然或确切些说普遍有效的科学知识何以可能?)用的术语是“概念的摹写现实的功能和规范现实的功能”。

〔13〕金岳霖:《知识论》,第336页。

〔14〕从现在通常所说的“规律”(或定律)到“规范”(或规则)之间的转化,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从自然规律到技术规则的转化,一种是从摹状现实的规律到规范现实的规则的转化。以“水分子由一个氧原子、两个氢原子构成”这条自然律为例。在一种情况下,这条规律转化成“如果要得到氧气和氢气的话,如果没有别的更好方法,就必须对水进行分解”这样的技术性规则。在另一种情况下,这条规律转化成“只有那些由一个氧原子和两个氢原子构成的物质我们才叫做水”这条规则。前而那条规则即技术性规则人们可以使之成为不相干的,但不可使之成为不成立的,因为它所说的其实仍然是不同的客观事态之间的因果关系或结构关系,但后面的规则是不仅可使之不相干,可以且可使之不成立,因为它们涉及的我们对意念作为“接受方式”的用法规定。就个体而言,一个学生完全可能把不具有H(,2)O的分子结构的物质叫做水;或把具有这种分子结构的物质不叫做水;从类而言,完全可以设想在某个时刻科学家们约定不再主张H(,2)O的分子结构和“水”这个概念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后一种情况的从规律向规则的转化。

〔15〕金岳霖:《知识论》,第412页。

〔16〕同上。

〔17〕见维特根斯坦: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New York,1953,p.81.对维特根斯坦的这方面思想, 德国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写道:(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考虑的要点是:如果不存在一个在其中S的行动可受到来自T的批评(一种原则上可达成共识的批评)的情境的话,S就无法知道他到底是不是在遵守一条规则。 维特根斯坦想要表明的是,规则的同一性(identity)和有效性(validity)是从头到尾互相联系在一起的。遵循一条规则意味着在任何单个场合下遵守同一条规则。在规则的众多的实现之中,规则的同一性并不依赖于具有可观察性的不变因子,而依赖于规则的有效性的主体间性。……一规则必须对至少两个主体具有主体间的有效性,如果一个主体要能够遵守这条规则——亦即这同一条规则——的话。”(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Action.Vol.Ⅱ.Beacon Press.Boston.1987.p.18)。

〔18〕金岳霖:《知识论》,第411页。

〔19〕在《知识论》最后部分金岳霖讨论了“意念图案底推翻,凝固化与形成”,但没有把这个问题作为主体间共识的变化来讨论。

〔20〕金岳霖用“真理”一词来表示知识进步可望不可及的极限,因而对实际的命题、知识,他只用“真”而不说“真理”。本文之所以用“金岳霖的‘真假观’”而不用“金岳霖的‘真理观’”的说法,即因此。

〔21〕在当代西方哲学家中,德国哲学家阿佩尔( Karl — Otto Apel)和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可能是真理的共识论的主要代表。当然,指出金岳霖没有提到这两位战后的哲学家是毫无意义的。但阿佩尔和哈贝马斯都把上一世纪的美国哲学家皮尔斯(C.S.Peirce)奉为先驱,皮尔斯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以科学家共同体的无限逼近的理想共识作为客观性和真理性的真正含义。另外,马赫、迪昂、彭加勒和金岳霖比较熟悉的刘易斯的“约定论”(conventionalism)也可以列入广义的“共识论”(the 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的范畴。 约定论和狭义的共识论的区别或许可以这样来概括:后者比前者更强调主体间的共识有是否合理之分,而合理的共识不是任意的、通常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22〕根据这种考虑、一个哲学家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同时是真理的符合论者、效用论者和共识论者。哈贝马斯的真理观就具有这个特点:对此,笔者拟撰专文讨论。在中国哲学家中,冯契对于主体间意见和观点的讨论争辩一直非常重视。他在《怎样认识世界》(1957年)和《逻辑思维辩证法》(此书手稿完成于80年代初,与作者《智慧说三篇》中其它两本著作一起,将于明年作为《冯契文集》的前三卷在上海出版)中都用专节讨论了这个问题。

〔23〕金岳霖:《知识论》,第50页。

〔24〕同上书,第54页。

〔25〕同上书,第54页,着重号是引者加的。

〔26〕在谈到理论的“真正感”时,金岳霖说:“理论要是公的才能给我们以真正感。……公既是非唯主的公,理论底公也是理论底客观”。见同上书,第110页。

〔27〕同上书,第61页。在同一页上,金岳霖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美国曾经有一个人神经错乱,以拿破仑自居。为敷衍别人,他有时也说自己不是拿破仑。但测谎机测验的结果发现他说自己不是拿破仑的时候他是在说谎。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靠什么来确定这个人的话的真假。不能靠测谎机,因为对测谎机的结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两种相反但都成立的解释。也不能靠假拿破仑(且称其为“甲”)自己,因为这是把问题本身当成了答案。也不能靠按“唯主方式”理解的不同人乙、丙、丁等等之间交换意见,因为那实质是不同的官觉内容之间交换意见,而只能靠真正独立存在着的不同人之间基于“真正的共同的理由”来确定:“唯主学说可以个别地供给他们以甲为发疯底理由,但没有供给他们以真正的共同的理由去认甲为发疯。真正的共同的理由非常之重要。没有真正的共同的理由甲乙之间只是以私衡私而已,丙乙之间丙甲之间情形同样。唯主学说有时也要设法由私建立公,或由私人语言翻译成公共语言;但照本书看法,这企图不会成功。”金岳霖:《知识论》,第61页,着重号是笔者加的。

〔28〕在这里,我主要采纳了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也接受了挪威哲学家希尔贝克(Gunnar Skirbckk)在哈贝马斯基础上作的一些补充。见Gunnar Skirbekk:Manuscripts on Rationality,Ariadne Forlag,1992.Bergen.pp.135- 6 ; 亦见 Gunnar Skirbekk : Rationality and Modernity:Essays on Philosophical Pragmatics, Scandinavian University Press.Oslo.1993.pp.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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