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较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的存在是实存关系与“比较关系”的统一。在人的实存关系中往往产生实用价值,比如物质需要满足的价值就是一种实用价值,而在“比较关系”中则总是产生比较价值。比较价值——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比较价值,绽露出人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它同时也使主体的价值追求活动因此而难以停顿,变得无边无际、没完没了。 一、关于价值概念 近年来,中国学者对价值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目前学者给价值的定义主要有六种:一是用“需要”界定价值,如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①。二是用“意义”界定价值,如“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或消极意义”②,“价值这个概念归根到底反映的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之生存、发展、活动及其结果的意义”③。三是以“属性”界定价值,如“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④。四是用“劳动”界定价值,如“价值凝结着主体改造客体的一切付出”⑤,即认为商品的价值范畴就是哲学价值范畴。五是用“关系”界定价值,如“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⑥。六是用“效应”界定价值,如“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客体对主体的正效应,就是正价值;负效应,就是负价值”⑦。 纵观中外学者对价值概念的种种理解,可以将其概括为“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关系价值论”三大类。“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都不同程度地揭示了价值概念的不同方面,在价值哲学的研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存在各自的片面性;“关系价值论”则相对全面和完整一些。 笔者认为,所谓价值就是在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客体与客体的相互联系与作用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地有关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各种效用。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哲学界所讨论或基本认同的价值概念与传统的价值概念差异甚大。传统的价值概念是褒义的,而今天的价值概念是中性的。我们常说某客体有价值,传统的理解就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但当今哲学界的所谓客体有价值,则是指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即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它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这种认知的差异与分离也许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如果要保留传统的褒义性的“价值”概念,那么就得创造新词来表达贬义性的和中性的“价值”概念。 这里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价值的主体是什么?有人认为,主体包括人、其他生命体和生态系统。但笔者认为,如果以存在有机整体之目的性作为判断是否为主体的标志,那么只有生命体才可以成为主体,而生态系统是不能成为主体的,因为生态系统没有一个有机整体的预先性的存在目的。当然,生命存在作为一个存在系统是有不同层次的,因而价值主体也有不同的层次,就目前探究所言,人是价值主体的最高层次,很多人所说的价值主体常常只是指人。 总之,无论是价值概念由褒义向中性的转变,还是主体概念由人向一般生命体的扩展,这一切都体现着人类普遍能力的不断发展。这种普遍能力的发展,在不断“去掉”人类自身特殊利益、人类中心存在、人类独特认识视角的同时,又彰显着人的“作为普遍能力不断发展的”特殊性。人,正是以不断除去自身特殊性的普遍方式而特殊化地发展着,人的普遍化发展成为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类特殊化发展的基本内容。 二、比较价值的界定 所谓比较价值,就是人通过将主体与主体、客体与客体甚至主体与客体进行比较而生成的“感性”存在状况造成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笔者认为,在这些比较关系中,人与人的比较关系是比较价值生成的核心所在,在物与物、人与物比较的背后所隐藏的,往往就是人与人的比较关系。与传统的价值概念相比,比较价值中对主体造成关键影响的客体,也许不是直接而具体的物质实体,而是一种比较关系状态,这种比较关系状态也并不直接就是现实存在的关系状态,而是通过比较、通过主体心理作用而生成的,它同时反过来又对主体身心产生影响。所以,比较价值不能离开关系、不能离开比较、不能离开主体相应的心理感受而独立存在。物当然可以直接使人的某些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但人们时常将自己的满足或不满,总是归咎于一种主体间的比较——甚至归咎于与其比较的主体(他人),看自己是不是比他人“做”得或“生活”得更好。人的满足或不满,可以有两个考察向度,一个是非比较的“直接”满足或不满,一个则是因比较而生的“间接”满足或不满。从比较的角度来讲,当一个人自觉不如别人,而又对自身与别人之间的比较关系即“为什么不如别人”这一中间环节缺乏必要反思时,往往导致他们生成和积累诸如盲目嫉妒之类消极的心理能量。事实上,面对自己与别人的差距,要获得一种健康的心理,从比较结果回到“这种比较结果何以如此生成”的现实条件,从而合理理解与科学把握这种比较关系的本质,并进而创造条件迎头赶上,也许是一种正确的人生态度。当然,能够真正从比较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回到一种不比较的生活,那或许就是人们所说的大彻大悟? 所以,与传统的直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的观点相比,比较价值则表现出它的特别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表现为某物对于主体的直接的现实作用,某物具有满足作为存在者的主体如何才能具体存在的价值;而比较价值则还可能通过主体之间的比较而关涉主体如何有价值或更有价值地存在——甚至存在本身的价值。比如,“生当吃饭、穿衣、睡觉”主要是“非比较”的直接满足个体需要的价值。而“生当作人杰”则主要是比较价值,前者不直接涉及活的意义,而直接进入如何活的肯定性活动,而后者则对活着的意义进行主体性比较、反思,——不同的主体,其活的意义往往是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并且可能从此样活的意义上升到对活本身的意义追寻——如此之活是不是值得去活,都成为反思的内容;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基于一种“既定”或“先在”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存在,而比较价值则可以没有一种既成需要的先在性,它可以随时随地在不断变化的现实境遇中生成,只要有比较对象存在,有比较的生成,就有比较价值的身影;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因主体在一定时间、环境范围内需要有一定内在规定、一定的限制而表现出它的具体限度,而比较价值则总是随时可能突破这种限度,只要有更好、更高的他者存在,经比较,既定的满足可能应声变异甚至瞬间崩溃,新的不满和需要马上诞生,比较仿佛成为新需要的发生器,人的不知足或许就是由比较造成的。需要满足的价值实现常常使主体快乐,即一定时间、环境范围内主体的需要满足了,主体往往就是快乐的,而比较价值的实现则既可能使主体快乐,也可能使主体痛苦——如一定条件下,与弱者比可能快乐,与强者比可能痛苦;需要满足常常主要体现人的存在的独立自在价值,而比较价值则常常体现人的存在的关系性的共在价值,前者往往以自我存在的维持发展为评价标准,是相对封闭的价值,后者往往以自我与他者的比较性的存在状态为评价标准,是相对开放的价值。 可见,正是人际比较价值使个体的既定需要的边界得以突破,得以不断扩展。所以,贪婪也许并不只是先在的人性,而往往是后来生活实践中比较出来的。当一个人拥有了丰富的物质、精神财富仍然不快乐时,你问他究竟要什么,他可能会说,他要比所有人都生活得更好,这就是比较价值背后作用所致! 显而易见,我们这里所谈的比较价值,其本质目的不是人或事物价值的比较,而是某种价值通过价值比较而生成、通过比较而生成的价值,可能有人或事物自身的价值基础,但一定还包括主体身心状态、比较环境,以及比较环境对主体身心的影响等。如此,价值比较就可能只是比较价值生成的一个方面或一个基础,也就是说,当我们对某些具有价值的事物进行比较而生成一种关涉主体的价值存在状态,且这种状态对主体身心产生影响时,这种由价值比较产生的价值才是比较价值。例如,苹果有营养,红薯也有营养,这是谈它们对人有价值;当我们说苹果比红薯更有营养时,这是在谈价值比较;当我们说“他比我有钱而吃得起苹果”,“而我没有钱而只吃得起红薯”时,就是在谈比较价值。这时的比较价值虽然离不开有营养、营养有大小这样的价值和价值比较,但其意指已经不在于对象物是否“有”价值,也不在于对象物自身价值的“大与小”,而在于“我”与“他”生存状况的比较和差异,即既不在于价值,也不在于价值比较,而在于比较价值。 比较有其客观基础,但也有主观心理方面的作用与影响,因此,比较常常使事物本身的价值得以相对扩大或缩小。通过比较,事物本身的客观内容并没有增加或减少,但同样的内容却因主体的心理作用变化而扩大或缩小。由于价值涉及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当然有些牵涉的主观方面多些、强些,有些牵涉的客观方面多些、强些,特别是牵涉主观方面多些、强些的价值,通过比较,通过主体心理变化的作用,其价值增加或减少的程度就大些。苦难中长大的人为什么更加珍惜后来的美好生活,也许是因为他(她)们常常将当下状态与过去苦难的生活进行比较,于是他(她)们就觉得当下的生活是幸福的,更有价值,更值得珍惜。 过去人们从物质需要满足角度界定价值,往往是从事物功能的角度——事物功能对主体的效用角度来进行定义,这其实是基于事物的功能价值。相对于比较价值,事物的功能价值必须基于它的客观属性方面,客观属性能够契合、满足主体需要就有价值;而比较价值则可以直接表现出它的主观属性方面,同一事物的功能,面对不同主体的或主体不同的“事前”的感性存在状态、“事前”的心理感受状态,其功能大小有变,甚至这些“事前”状态往往使主体在事后的比较中直接感到满足或不满。 三、比较价值的生成方式 我们认为,从比较的对象来划分,可以把比较价值的生成分为人与人比、物与物比、人与物比三种方式;从比较的“方向”来划分,比较价值的生成可分为横向的比较与纵向的比较两种方式。当然它们之间也可以交叉进行,即横向的与纵向的人与人比、物与物比、人与物比。 其一,横向的人际之比。人与人相比,可以个体与个体相比、群体与群体相比,也可以比自身、比关系、比方面、比整体,比物质、比精神。比的范围的不断扩大,是以人的交往范围的扩大为基础的,世界的普遍交往为普遍比较提供了一种必要条件。 我们可以从差异与同一的角度来阐释人际之比,人际之比可以有这样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基于”同一的比较以追求平等,二是“基于”差异的比较以追求区别。当然,人们时常也在这两种方式中不断转换或同时具备这两种追求冲动,两种方式综合作用在主体身上。无论是追求平等还是追求区别,都有积极与消极之分:追求平等,有积极的人权平等,有消极的平均主义;追求区别,有追求成就卓越,有追求官僚特权。比如中国传统的人上人观念,其中也许含有追求卓越的内容,但肯定包含着特权的内容,但从现代观念来看,其基本否定人权平等的主张,可能使其表现出更多的消极腐败特质。 其二,横向的物际比较。这又可以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排除主体取向的不同价值物之间的比较,即人们通过科学方法研究事物的客观价值,并根据某种原则对事物进行价值比较,并对之进行排序,然后常常选取价值较大的事物产生获取或放弃行为。另一种是包含主体取向的不同价值物之间的比较。这时事物价值的大小,就不只是决定于它的“客观内容”,而在于主体倾向与“客观内容”的共同作用,于是,同一事物因主体倾向差异而表现出价值差异。 其三,横向的人物之比。康德曾将人作为异于动物的目的性存在物而高扬人的存在价值。他说:“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是当作工具。”⑧许多哲学家都通过比较人与动物的差异来揭示人的本质,进而彰显人的价值。同时,一些现当代思想家也都是通过对“人的物化”事实的揭示,来批判物质主义、批判当下社会的某些不合理性。 纵向的比较包括这些方式:一是纵向的人际比较,包括主体自己与自己在过程中比较,以及主体自己与他人在一定过程中比较;二是纵向的物际比较,包括同一价值物自身在过程中的差异与变化的比较,以及不同价值物在一定过程中的差异与变化的比较;三是纵向的人物之比,包括比较主体与客体各自在一定过程中的差异与变化的比较,以及不同主体、客体在一定过程中的差异与变化的比较。总之,纵向的比较,不仅包括自己与他者比,还包括自己与自己比;它建基于事物的存在是一个过程,既是一个独立自在的过程,也是一个关系共在的过程。 可见,所谓比较价值,就是因比较而成就的价值表现。比较成为一种价值生成方式,它没有改变对象的功能,却改变了对象对于主体的效用;它没有改变主体的某种独立生存状态,却改变了主体的某种关系生存状态;它没有改变主体的身体结构,却改变了主体的心理感受,从而使主体的生存价值或事物对于主体效用的价值表现出某种相对性、差异性、变化性。 从客观方面来讲,比较是基于世界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客观存在,价值主体之间、价值对象之间、价值主体与价值对象之间的差异与同一为比较提供了内在生成条件。没有差异不能比较,没有同一也无法比较,差异与同一的综合作用使比较得以产生。 从主观方面来讲,比较离不开人的比较意识的生成。事物之间有差异、有同一,但如果没有人通过比较意识将这些差异与同一在头脑中联系起来,这些差异与同一就可能被完全遮蔽在一片黑暗之中。比较意识是价值主体、价值对象、价值主体与价值对象之间的差异与同一的探照灯,没有比较意识的光照,这些差异与同一就永远潜伏在黑暗中而无法独自向人显现。 动物世界中也许存在着某种“比较感觉”,但它与人的比较意识可能有所不同,或许没有人类的比较意识那样强烈,原因或许在于动物对于具体差异的感知相对较强,而对于同一、特别是抽象同一的感知相对较弱,而人则既有极强的差异意识,也有极强的同一意识,强烈的差异意识与强烈的同一意识,便生成出强烈的比较意识。 基于差异与同一共同作用的比较价值的主体生成,会使主体发生某种情感态度的变化,这种情态变化既可能产生某种积极的后果,也可能产生某种消极的后果。德国哲学家舍勒就从比较的角度讨论过一种消极后果:怨恨。怨恨是弱者相对于强者而言自身感到无能为力的内在的悲观的慨叹,“这种自我毒害有一种持久的心态,它是因强抑某种情感波动和情绪激动,使其不得发泄而产生的情态”⑨,这种自我毒害一旦产生出某些持久的情态,就会形成确定样式的价值错觉和与此价值错觉相应的价值判断。 怨恨也许与是否满足其具体需要的价值相关,但其根本原因却在于价值主体间的比较关系,在于比较价值。由于对他人的强势无能为力或对他人伤害不能立即回击,人们便将这种情绪隐藏起来以期等待时机宣泄,这种隐忍越是强烈,其自我毒害的消极后果就可能越是放大,最终发泄的破坏性可能也就越大。舍勒认为,怨恨的根源都与一种特殊的、把自身与别人进行价值攀比的方式有关;存在的“价值平等”是人的一种生存本体论状态,人作为社会化的生物,总是在存在价值的比较中来理解自身和他人,这种比较中的理解,当然包含着同一基础上的伦理意蕴,但由于现实的差异总是不断摧毁着价值平等,于是怨恨便应运而生。可见,怨恨本质上其实就是人类心灵渴望平等而现实却又无法平等之内在矛盾的“转折性”表现。 四、比较价值的特征 从一种相对宏阔的角度来讲,比较价值有如下特征: 第一,比较价值是一种基于精神意识的价值。比较价值与主体的心理、意识、精神密切相关。人的需要有物质性需要与精神性需要,比较价值虽常常基于物质需要,但一定表现着人的精神需要。人与人之间为什么要比?人际比较一定有其精神意识的存在基础,因此,比较价值必然表现人的精神存在本质。比较使主体产生心理作用,乃基于人是一种有精神的、能动的存在物,而人之所以要比,就在于人是一种通过意识、通过精神而不断超越他者或自身的超越性存在物。 事物的功能价值可以通过主体的精神作用而发生变化。我们知道,人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体,事物所具有的功能价值,由于人的精神、心理作用的差异,同一事物对于不同主体人的功能价值会表现出差异,同时人的精神状态会影响到人的物质肌体,从而也就会影响到对象对于主体的客观功能与作用,由于既影响到心理层面,又影响到物质肉体层面,当然也就必然影响到人的整体。 第二,比较价值是一种基于关系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要比,不仅因为人意识到自己与他者的关系,而且现实地在自己与他者的关系中生存、并在与他者的关系中认识和规定价值的存在物。即人的存在价值主要不是绝对的、封闭的“自足”,而是相对的、开放的“他足”,他的价值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自我规定,而是在他的关系性对象中得到他的对象——特别是具有“高度”主体性的对象的规定。 从需要的角度来讲,人的需要可分为实体独立性需要与关系相关性需要,如果从需要满足的角度来理解比较价值,比较价值就属于关系相关性的需要满足,它往往是一种关系性的价值。事物是实体存在与关系存在的统一,因此价值也可以是实体价值与关系价值的统一。人的日常存在往往表现出对于关系的热忱,关系不仅是他们的存在环境,也是他们的存在本质,他们以表现关系的方式表现自己作为存在者的本质。关系既可以从为我的关系与共在的关系两个角度来理解,也可以从物际关系、人际关系、人物关系三个方面来理解,从这些角度来观照比较价值,它基本上是生成于为我的人际关系之中。为我关系中的“我”,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还可以是类;既可以是一重态的(单纯的个体或群体或类),也可以是二重态的(同时的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类;个体与类),还可以是三重态的(同时的个体、群体、类)。但比较价值中的“我”,常常是以个体的身份出现的,虽然也有阶级之比、民族之比、人与动物之比,但这些比的价值最终都得在现实的个体身心上得以具体实现,在个体化不断深入的今天,人们“为我的”日常生活就更加表现为以个体为承载主体了。从存在到存在关系到存在者,从共在到为我,从类本位到群体本位到个体本位,当今不断主体化、个体化的人的存在,虽然在向丰富感性的生存者不断“落实”,但其生存的外展空间其实是不断地缩小了。正因为如此,解决过度主体化、个体化问题的道路就往往逆而行之,就是如何将个体生活回归于群体和类生活,就是如何从为我存在回归于我它(他)共在,就是如何从存在者回归到存在本身。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就特别强调在人与对象的共在关系中来理解人的存在本质。总之,个体主义、人类中心、为我关系既然是存在者远离存在之家的驿站,因此,扬弃甚至超越比较,超越个体主义、人类中心和为我关系,也许是人真正回到存在本身、走进存在之家的不二选择? 第三,比较价值是一种相对价值。比较价值相对于另一主体对象而生成,没有其他主体,比较价值就不会存在。对象的可比较性是比较价值的基础,可比较性生成于同与异之间。事物的存在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同中有同,异中有异,最基本的比较既可以异中求同,也可以同中求异。因此,比较中既会发现普遍、原则、规律,也会发现差异、矛盾、对立,既可生成合作,也可生成竞争,其中一个关键就是,主体是以求同为目的还是求异为目的。比较与竞争中,积极的心态使人不断追求进步,一个比一个好,这必然使主体需要的满足状态不断打破,新的追求不断生成,而社会则在每一主体的进步过程中不断地发展。消极的心态不仅可能使主体故步自封、不求进取,还可能使主体想方设法阻止他人的进步与发展。主体相对于他者的相对存在价值——即比较存在价值,也许没有直接改变主体存在的“纯粹客观内容”,但却影响了主体对各种客观关系特别是主体际存在关系的感受与认知,即这些客观关系因主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影响,使主体的存在价值偏离它的“纯粹客观内容”而表现出一定的主体化向度,即主体的“为我关系感受能力”会自发地促成主体以我为中心的比较性生存样式,从而导致主体需要满足的客观性及需要满足的程度都会有所变化。 从事物功能价值与比较价值角度来考察个体人的需要,那么人就有基于生命个体独自存在的需要,以及基于不同个体比较存在的“需要”,但两个需要的内涵已相去甚远。基于个体生命独自的需要往往是有限的,而基于不同个体比较的需要则是无限的,我们也很难把前者直接与生存性需要相对应,把后者与发展性需要相对应。但我们认为,某种意义上,发展性需要的扩展可能就有比较心理机制的功劳。显而易见,比较需要的无限性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压力,所以,我们需要对人的比较性需要进行生态化调控,即要将人的比较需要调节并限制在自然环境能够承载的范围之内。如此,我们就要树立这样的一种理念:比较使人的自然、物质需要不断扩大,但人的物质需要的扩展在当今必须受到生态规则的制约,即人之物质需要的扩展必须是基于生态限度的扩展,超越了人的自然需要,超越了自然的生态支持能力,这种需要就可能是异化的、非持续性的。由于需要的不断扩展与比较难脱干系,而人又不可能根本消除比较,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关键也许就在于是否能够实现比较的重心由物质需要向精神需要的转移,若能如此,无限的精神需要及其满足,就既满足了人无法消除的比较心理,又不致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它不仅解决生态问题,更提升人的生存境界。但这种生存方式的形成,或许永远只在物质生产的彼岸? 注释: ①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第13页。 ②袁贵仁:《价值与认识》,《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③阮青:《价值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第13页。 ④李剑锋:《价值: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和属性》,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第11页。 ⑤赵守运、邵希梅:《现行哲学价值范畴质疑》,《哲学动态》1991年第1期。 ⑥李连科:《哲学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第62页。 ⑦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第140页。 ⑧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唐钺重译,商务印书馆,1957,第43页。 ⑨舍勒:《价值的颠覆》,刘小枫编,罗悌伦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第7页。论比较价值_物质与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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