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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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近8年来,在发达国家的倡议下,一些新的项目被列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议程当中。在1996年12月召开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提出的新议题有投资、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就这3个项目而言,它们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需要达到的目标水平和涉及的范围各不相同:在政府采购方面,谈判的目的要达成有关透明度的协议;而关于投资和竞争政策的谈判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二者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以竞争领域为例,将针对一些国家所提出的竞争政策与贸易的关系继续进行磋商。

1998年5月,日内瓦部长级会议又提出了一项更新的议题——电子商务,并就此达成了临时协议:在未来18个月内电子商务的关税将暂时保持不变。由于当时没有一个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因此这项临时协议意味着在今后18个月内电子商务的关税为零。会议决定此项议题仍有待今后进一步磋商。

在WTO有关投资、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谈判过程中提供有效的投入;2.表明自己在这三个问题上的观点和目标,并尽可能地找出与国内政策及与其他多方面考虑相协调的办法;3.做好充分准备,以防这些问题在WTO内的谈判突然升级。

鉴于发达国家是这些新议题的主要倡导者,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既要考察它们当前的政策目标,也不应忽视其制定的长远目标。例如,在政府采购方面,发达国家目前尽管尚不情愿将谈判内容限定在透明度上,但仍然表示其长远目标是为了推动发达国家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

二、投资议题

毫无疑问,外国投资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而发达国家之所以将投资作为一项议题引入WTO,绝不是为了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事实上,它们通过对外国投资附加条件,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政府处理问题的权限和灵活性,从而保证了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能够自由地行动。因此,这一目标的核心是为了更多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而不是推动外国资本流入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必须的和有用的,因为:1.增加了国内的投资总量;2.对外汇流入起着补充作用;3.有利于技术的快速升级。

除了国外援助的方式之外,得到外资的途径大致有三种:贷款、有价证券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FDI)。其中,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更好一些。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贷款总是要偿还的,到那时就会出现外汇流出;另一方面,从本质上看,有价证券投资不够稳定,也不可靠。

一个国家在重视FDI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FDI也同样会因为利润汇回而导致外汇流出。实际上,FDI的一次性流入在短期几年内会与利润流出相抵消。因此,任何一次投资在某些年内都会出现净资本流出的情况。2.FDI也并不像原来想象的那么稳定。目前,一些专家认为,衍生产品贸易对FDI的稳定性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尽管如此,从长期收益的角度考虑,FDI仍然是很有用的,其负面影响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降低。例如,它可以带动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利于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该国的经济注入活力等等。

但是,这一切都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发生,因为结果可能不会和投资者的最初设想相吻合。投资者往往会优先选择那些获利周期短、生产风险小的领域,并据此选择其产品种类和工厂所在地。目前更多的情况是,投资的领域并非是其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生产地点也常常位于已经相当发达的地区。其结果只能是浪费外汇,并造成地区发展水平差异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FDI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会被降低到最小限度。这些措施包括:1.选择FDI准许进入的优先领域;2.引导生产厂地点的选择;3.在技术扩散、商业实践方面附加适当的条件。

发达国家之所以建议把投资作为WTO的一项议题来讨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投资接受国的权利,使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能够享受完全的自由。如果这一计划得以实现,我们上面提到的风险也就必然会变为现实。

如前所述,在WTO框架内讨论投资问题建议并不是为了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这需要完全不同的步骤,即有约束力的多边承诺,如WTO的解决争端协议(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尤其是关于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的规定来保证和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并不需要为了吸引FDI而加入多边投资协议。发展中国家真正需要的一是完善国家立法和程序,为外来投资提供安全和便利条件;二是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在当地设厂和生产奠定基础。

三、竞争政策

众所周知,良性竞争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发达国家在WTO谈判中增加这项议题主要是为了确保其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行动的自由,而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来说往往是很不利的。

良性竞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使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更好,而价格更低;2.鼓励生产者和分销商提高生产率和供给水平。但是,在这些好处的背后总是存在着诸多的利益冲突。例如,在消费者的利益与生产者的短期利益之间、大型名牌生产商与新进入该行业的或小型的生产商之间以及外国公司和当地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利益冲突。

在这些不同利益中间,我们应该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程度并不一定要和发达国家的水平相近,而应将政策建立在自身的发展目标和优先选择的基础之上,在本国消费者与企业发展的需要之间找到平衡。

这项议题的倡议者主要是为了限制成员国的权限。关于将竞争政策的水平限制在最低范围内,也是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它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1.这些对竞争政策的规定主要是为外资大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动扫清障碍;2.当地公司的发展有可能会受到限制,从而无法达到具有竞争力的国际水平;3.当地公司最终会逐一退出竞争,将市场让位于外资公司。

有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应采取措施,维持自身的权限和灵活性。1.对外资公司在本国的经营活动设置一些附加条件,防止其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惯例而对本国不利。这些限制性的惯例包括:价格转移(Transfer Pricing)、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串通投标(Collusive Tendering)、私分市场(Private Sharing of Markets)、捆绑采购和销售(Tied Purchase and Sales)、在公司间组成进出口卡特尔或者限制性的战略联盟等等。2.面临来自外资大公司的激烈竞争,在本国政府认为必要的时候,对本国公司给予保护。3.鼓励本国公司尽快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除国内方面的考虑之外,一国政府在国际或多边舞台上所采取的竞争政策应着眼于和国际贸易相关的反竞争政策。下面的问题尤其要引起注意:第一,如果在多边会议中包括这项议题,就应该制定出审查大型跨国公司是否具有反竞争和歧视性行为的具体办法。任何一个关于竞争政策的多边框架必须能够有效地运作,并规定出外资公司及其本国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对大型跨国公司进行多边监控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也是这项政策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第二,目前在一些领域中存在着近乎垄断的情况:只有少数公司经营国际业务,或者一些业务仅被世界上的少数几家企业所控制。这也理应值得我们从多方面给予关注,并制定出在此情况下抑制反竞争手段的具体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大型企业被兼并后导致在某些领域竞争力大幅度降低的例子。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也应该给予更多的重视。

同时,一些政府行为也会限制竞争。例如,政府通过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等保护性措施来限制竞争;而在过去也曾出现过许多其他形式的限制性措施,如灰色区域政策(Gray Area Measures)和特别领域安排(Special Sectoral Arrangements)。因此,在任何一个有关竞争政策的多边框架内,都有必要考虑到以上的各种因素。我们应该找出一些办法,确保前者的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不会困扰发展中国家,后者(过去曾经出现的)在将来不会再出现。

当前进行的WTO谈判应该包含以上的所有内容,并且针对相关的问题在任何可操作的结论、建议和举措中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政府采购

目前的WTO谈判还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问题,一些成员试图就此达成一项协议。然而,已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发达国家只是把它看成最初的或边缘的步骤。它们的真实目的仅仅是为了扩大本国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市场准入。

具有透明度的政府采购有利于扩大供应来源,改善该领域内部的决策进程,因此,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益的。但是,在WTO当前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应注意以下问题:1.就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无论达成了什么样的协议,它必须与指导方针相一致,并且不违背成员国政府本应承担的义务,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2.发展中国家不应为了过多的投标信息而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信息的提供应限制在足以使投标者规避风险的范围内。3.协议有可能会要求政府向竞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信息,但这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4.考虑到资源享有程度的不同,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透明度的要求应有显著的区别。总之,发展中国家应注意不要让这个问题的谈判扩大或演变成发达国家为其商品进入他国市场的借口。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发达国家非常希望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引入这个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没有任何的优势,理由如下:1.在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中,发展中国家在商品供应方面的能力有限;2.即使发展中国家在某些领域具有供应能力,它们也很难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难题;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同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建立任何的贸易关系。因此,即使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商品的招标中给予发展中国家便利条件,它们也很难得到充分的利用。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引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因为:1.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不同国家供应商的不歧视原则,会限制发展中国家对供应商的选择。选择常常要考虑到很多不同的因素,如是否得到其他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或得到供应商和其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等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会限制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以上因素做出选择。2.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本国的供应商和商品得不到任何特殊的利益。本国企业由于很难同国外大公司在政府采购中竞争,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我们不应忘记,作为CATT1994年(第ⅩⅤⅡ.2条和第Ⅲ.8a条)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政府采购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它目前仍然有效。既然发展中国家无法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中得到任何好处,也就不必放弃现在拥有的权利。

五、电子商务

在1998年部长级会议的准备阶段,美国突然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时间对这项提议进行仔细的考虑。尽管如此,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会议最终通过了一项临时决议。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在18个月内维持关税不变,并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目前,以电子商务为媒介,开始进行一些有形商品的贸易,例如一些商品的订货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有形商品实际上会最终跨越国界,因此适用WTO的正常规则。但是,如果一些特定的商品交易并不发生商品跨越国界的行为,例如通过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或是机器的工程设计等,就无法适用WTO的正常规则。这项新提议就是针对第二种类型的交易提出来的。

此项提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压力来自于能否坚持对电子商务零关税的承诺,毕竟其理论基础尚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此类交易征收关税,因此承诺将来继续维持零关税同现在相比不会有什么不同。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问题,即一旦WTO成员国做出了这项承诺,就意味着它今后对此类交易征收关税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这是一个很具体的让步。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此类交易征收进口税有很好的理论基础。因为:1.在这种交易中,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进口方,成为出口方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实施征收进口税的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非常有利,当然这也要视该国的经济政策而定。2.这种交易可能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对其征税会在将来给发展中国家政府创造可观的收入,弥补其资源的不足。3.发展中国家能够从电子商务中获利的主要是该国的高收入阶层,从减少贫富差距的角度考虑,对其征税也是深谋远虑和公正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值得注意。当前的提议并不是专门针对某种商品或劳务领域而提出的,它指的是一种从事商品或劳务的具体交易方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为WTO的谈判打开了一个全新的篇章。这看上去也许并不正确。因为WTO框架内的协议本应具有优先适用权。

此外,如果该提议获得了通过,受益的会是美国和其他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得不到什么好处。按照WTO/GATT往常的惯例,可能会受益的国家,尤其是提议国——也就是美国,应该主动做出某些让步,例如在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方面降低关税。如果没有让步,发展中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众所周知,美国在某些领域中的关税要远远高于其关税平均水平。

将美国的这项提议可以看做是一项关税让步的提议。我们需要做的是就此展开谈判,并等待美国今后做出互惠的让步。因为目前它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一项提议,发展中国家完全没有必要急于求成。

(截稿: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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