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贷款经验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问题的启示_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集体贷款经验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问题的启示_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团体贷款的经验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问题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国家助学贷款论文,贷款论文,团体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国家助学贷款现状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贷款开展7年来,毕业生还贷逾期违约、还贷率低一直动摇着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信心。有关资料表明,截至2003年底,全国助学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违约率平均为20%,有些高校违约率甚至高达80%以上;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统计,截至2003年9月底,该行发放的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款率均超过20%。正是由于学生违约率达到20%,贷款风险增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包括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天津大学在内的100多所高校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北京市所有高校无一幸免。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大面积停贷。

虽然经过多次政策调整和政府的强力推行,但是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仍然是举步维艰,到2005年12月底国家助学贷款总共才贷出172.7亿元[1]。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高校的持续扩招,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呈上升趋势,2004-2005学年,全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为1350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26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19%[2]。按每位学生6000元的贷款额计算,每年助学贷款的需求总量将接近160亿元,助学贷款的发放与贫困大学生的实际需求有很大的差距,助学贷款的供需矛盾巨大。

2.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个人信用难以约束,信用机制不健全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针对个人信用政策性贷款的约束条款: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不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但是实际情况表明,上述措施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我国现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无论是人数还是覆盖面都还很小,虽然各家银行建立了本银行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但是由于银行之间的相互独立与自我封闭,信息不能共享。银行对个人用户在信用卡、个人储蓄和个人住房贷款等方面的资信记录彼此独立,没有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正因为如此,对于大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难以跟踪的问题,银行难以通过信用手段对其进行制约,因而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

2.2 信用担保缺乏保障,难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国家助学贷款按商业贷款承担风险,却未按商业贷款手续办理担保,银行风险很大。各商业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考察借款人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是依据借款人提供的个人申请和由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及县以上教育局签章的贫困证明,但对于证明的真实性却难以考察。高校中不乏有一些非贫困生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用国家助学贷款追求个人享乐。这些学生素质低下,没有信用,为助学贷款成为呆账和坏账埋下了隐患。

现实经济生活中证实单纯依靠个人信用难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8月底,台湾岛内金融卡透支及小额信贷等无担保贷款逾期3月未偿者高达40万人,平均每人欠银行债款60万元新台币。而在庞大的“卡爆族”中以青年人居多,年轻学子“月光族”、“负债一族”过度消费的人,也比比皆是。

2.3 银行的风险和利益不成比例,银行缺乏积极性

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的放贷审查和回收贷款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收入和付出不成比例。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财政贴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免征营业税;对呆坏账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等,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仍面临很多难题。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了出现呆账、坏账可以核销。但是这些呆账、坏账并不是马上可以核销,现行银行管理制度规定呆账、坏账达到一定数额,银行有关责任人将面临被处分的危险。助学贷款本金即使实现了核销,但由于助学贷款所需的资金要银行自筹,助学贷款占用了银行的流动资金,不可避免地对银行业绩产生影响。另外,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比较大,流动日益频繁,在目前的信用审查和监管水平的条件下,银行监控贷款人的行踪,追回贷款需要很高的成本,一旦发生呆坏账,收贷成本远大于贷款本金。此外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贷款利息,有关税费需要银行垫交,因此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成本高收益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3.团体贷款对构筑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启示

团体贷款产生于孟加拉国,作为一种小额信贷,它是为了解决贫困的贷款者因缺乏资产抵押,也没有人能够为其提供担保,同时银行也缺乏他们的个人信用记录,所以无法从正规的银行部门那里获得贷款的问题。银行为了保证本金的安全,就让贷款者组成一个团体(一般5人左右),团体各成员之间实行连带责任——如果一个成员没有偿还贷款,那么其他成员就有责任替他履行偿还义务。团体贷款区别于银行其他贷款业务的关键特点是贷款者以团队方式获取贷款,在贷款偿还上团队成员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团体贷款实际上是银行为转嫁贷款者违约风险,让团体中的成员相互担保而形成一种社会约束,通过这种连带责任机制激发团体成员之间的横向监督来保证无担保贷款的资金得到偿还。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rameen Bank)是团体贷款的典范,它在还款率上高达95%以上甚至达到100%。该银行由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机构出资,于1983年9月正式成立。截止1996年底,已发展成为总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累计发放贷款16.62亿美元的全国性银行。由于团体贷款骄人的还贷率,它的成功经验先后被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组织在提高贫困者的消费水平、教育支出,实现社会公平等项目所借鉴,通过对团体贷款模式移植,这些项目都取得了突出表现。

3.1 贷款者组成团队,银行以团队作为发贷对象模式。在团体贷款中银行通过和整个团体签订“集体合同”,而不需要和团体中每个成员分别签订契约,这种以团队为单位的贷款方式带来的规模效应可以使银行贷款成本降低。许多情况下,对一个团体中的多个贷款进行管理的成本只比对单个贷款的管理的成本稍高一点,所以团体贷款降低了贷款的平均管理成本。在银行的贷款业务实际开展中,办理和管理一笔几千元的贷款同一笔几十万的贷款是一样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是金额少业务量大,现行放贷模式,银行业务员对每位申请者开设独立账户进行管理,非常麻烦,成本也高,银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简单并且具有相同的特征,通过对贷款者团体贷款,银行可以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理助学贷款的效率,加快助学贷款的发放速度,减少贷款的工作量,降低贷款处理、发放和回收的成本。

3.2 建立连带责任机制。团体贷款获得高还款率的关键原因就是它的连带责任机制。银行将贷款者组织成连带责任的团队,可以有效地克服由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缺乏担保等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连带责任机制是团体贷款的一个创新,没有连带责任机制,团队成员就不可能利用私人信息进行贷前甄别、贷后监督、贷后约束以及整个过程的激励,银行也不能实现部分成本的转嫁和风险的转移。在国家助学贷款发贷中,银行的抵触主要是学生的个人信用难以约束,贷款到期还款率低,承担的风险过高。让贫困大学生组成团体,团体之间实行连带责任,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连带责任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放贷的风险,提高其积极性。

3.2.1 连带责任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贫困大学生的甄别问题。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提供的公益性质的政策性贷款,国家贴息,利率也相对较低,所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往往也积极申办,这些学生有意拖欠学费,不讲信用,有些根本就没有偿还贷款的愿望。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助学贷款发放中首先面临着如何排除这些不具备资格贷款者的问题。团体成员的责任连带责任提供了这种甄别力量,由于负有连带责任,各个成员在选择团体合作者时自然希望其他成员是低风险类型,以降低自身承担连带责任的概率,所以成员间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私人信息来选择低风险类型的贷款者为自己的同伴并将高风险者排除在团体之外。通过这种选择,那些信用低下的学生自然被遴选出去。

3.2.2 连带责任机制所激发的团体成员横向监督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发贷成本。由于现在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大学生毕业后分到五湖四海,在目前的信用审查和监管水平的条件下,银行难以监控贷款人的行踪,追回贷款需要很高的成本。所以,如何以较少的运行成本发放、收回助学贷款是银行一直担心的问题。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实行团体成员的责任连带责任机制,它所激发的横向监督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由于团体成员都是同学,他们之间联系较为紧密,互相熟悉,所以他们之间相对银行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在彼此进行调查、监督时成本相对较低,一方面减少银行的监控成本;另一方面也必然减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行为发生。

3.2.3 连带责任机制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偿还率。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率低一直是困扰银行的难题,实践证明连带责任机制的团体贷款可以极大地提高还贷率。一般而言,作为大学生,毕业后在个人的发展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有人发展的好,也会有人相对差些,实行团体贷款,首先,由于团体间的连带责任,团体成员会互相提供信息、援助、甚至资金支持,这种团结互助,无疑有利于增加团体的收入水平,提高团体的还贷能力。其次,银行通过连带责任把贷款债务直接转嫁给了团体成员中成功者,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贷款的还贷率。

3.2.4 连带责任机制可以有效地利用团体成员的社会约束,有效地防止了贷款者的策略性违约行为(那些有还款能力却故意不还款的贷款者的违约行为)。团体贷款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社会约束惩罚违约者,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很难防止贷款者的策略性违约行为,并且没有有效的方法对违约者实施约束。但是团体贷款成员在这方面有着相对优势,银行通过贷款者的连带责任机制而将社会约束加以有效的利用——团体其他成员会由于替违约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他施加社会约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贷中学生个人信用难以约束一直是银行头疼的问题,通过这种连带责任机制的学生团体贷款形式可以很好解决这个问题。由于同学是学生重要的交际圈,在这个圈里学生也非常看中自己的名声,同学之间的连带责任可以有效地对违约者施加约束,有效的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2005年底,北京市昌平法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昌平支行起诉中国石油大学23名大学生、要求偿还助学贷款案中,学生接到传票后陆续还款,并称因失信而使母校名誉受损而对不起母校,从这可以看出,在学生的社交圈内学生对自己的名誉还是看得很重。

3.3 建立担保替代机制。团体贷款没有要求像传统贷款那样提供资产担保,但是它建立了担保替代机制。银行会要求每个贷款者交纳相当于贷款额0.5%的资金作为“紧急基金”,以应对因违约或出现确实无力还款情况,这种担保替代机制实现了只依靠小额的资金和风险分担承担一种较大程度的担保作用。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贷款的性质,决定了其社会公益性明显大于盈利性,它对于银行来说肯定是个高风险,低收益的业务,所以要建立类似于团体贷款中担保替代的机制以分担银行风险,有关高校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4年3月,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新华支行推出助学贷款风险共担新模式就是一种担保替代机制。学校与银行签订了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补充条款,协议约定:由大学依据助学贷款总余额比率,在工商银行开立助学贷款互助基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基金,当助学贷款不良率达到双方约定的3%时,将启动该专用账户,从而将助学贷款不良率降至3%以内。采用风险共担模式后,由于各方责任明确,该校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十分顺利,贫困生提出申请,全都得到了审批,通过率100%。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核心变化之一,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也是一种担保替代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从2005年开始高校学费的10%由国家扣出,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资助资金落实,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总之,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资助体系,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自开展以来,虽然得到了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在解决学生违约、还款率低等问题上商业银行一直缺乏办法。团体贷款在解决个人信用担保问题上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团体贷款中连带责任机制为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标签:;  ;  ;  ;  ;  

集体贷款经验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问题的启示_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