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台湾训诫制度的监督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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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中枢权力结构中的监察功能主要是由台谏系统承担的,其运行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封建统治的稳固与否和官僚行政的效率高低。因而,有效地对其进行监控,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保证其正常运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宋代君主官僚政体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可分三个层面,即君主的直接监控,君主授权中书、都省等中央部门实施监控,君主利用台谏官互相监控。在对台谏系统的监控网络中,君权外于操纵的中心与终端的位置上,这就给台谏系统的正常运作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深刻危机。

一、君主对台谏系统的监控

1.诏令:君主监控的主要手段

御史台和谏院都备有已颁敕令格式、诏书御笔的汇编或类编,这些敕令诏旨既是台谏监察言事的根据,[1]亦是君主监控台谏系统的依据。绍兴时,有谏官论潜邸旧人不应援恩添差,高宗就引徽宗诏令认为“系国朝故事”,“劄与谏院照会。”[2]除先朝诏令制度外,君主还新颁诏旨对台谏系统进行监控协调。这些诏书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戒励型诏令。主要对台谏官的职业道德进行原则性的劝戒。例如“务尽鲠直,以箴阙失”,“毋惮大吏,毋比近习”等等。[3]这类诏会往往流于空泛,如果在台谏系统运作正常时尚能起些导向作用,在运作失常时的监控作用反而是相当有限的。

其二,指令型诏令。主要对台谏监察活动发出具体的指示。太宗至道元年诏“御史台于三馆不得与常官百司雷同行遣”,哲宗元祐四年诏“应干边机文字并不许御史台取摘,”[4]即属这一类型。这类诏令在君主的监控操作中发挥着重要而及时的作用。

其三,宣谕型诏令。主要是君主出于权宜之需,对例应属于台谏监察范围的个别人、事作出特殊性的知照。皇祐时曾命台谏按劾七十岁以上仍不致仕的臣僚,但仁宗旋即宣谕:对曾任执政的老臣,“台谏官勿以为言。”[5]这类诏令虽在具体问题上实现了对台谏系统的应变性的调节和监控,却在总体上对台谏系统的正常运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2.君主对台谏的考绩

对台谏官的考绩也是君主监控台谏系统的主要环节之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其一,月课。真宗整顿台谏的天禧诏书明令规定:台谏每月须一员奏事。元丰六察法后,命六察官“逐旬具弹奏过事件奏闻”,元祐时改为季奏,元符初仍“依元丰法。”[6]绍兴末定制:“台谏每月必一请对,察官每月必一言事”,“否则谓之失职。”[7]

其二,御宝印纸。宋代袭用唐代以特定用纸供台谏官书写弹章谏草的成法。[8]天禧二年,三院御史已用御宝印纸誊录弹章,据范镇所说“先朝以御宝印纸给言事官”,则谏官给印纸当亦在天禧时。[9]通过御宝印纸的颁发和回收,君主就能了如指掌地“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使其成为考核升黜台谏官的可靠依据。

其三,台谏章奏簿。御宝印纸能使君主掌握台谏言事数量的多少,而台谏章奏采用与否则是衡量其言事质量的重要参数。为此,至和二年,仁宗在禁中置台谏章奏簿,同时命中书亦置台谏言事簿,既作为考绩台谏的方式,又旨在沟通台谏与君主、宰执之间的言事反馈渠道。六察法后,察官举劾重大察案也”皆须奏禀朝旨上簿。”[10]直至宋末,臣下还建请理宗对皇太子“教之以祖宗置簿记言之旧规”,[11]表明仁宗创置的台谏章奏簿始终被宋代君主奉为考察、监控台谏的祖宗故事。

二、中央机构对台谏系统的监督

1.中枢行政部门对台谏机构的制约

隋唐时代,尚书省对御史台已具相统制约的关系,宋代则发展为更严密完备的制度。

宋代中书对台谏系统的监督,主要通过前述台谏言事簿主持对台谏官的考绩。早在景德四年,真宗对在正言陈彭年和侍御史贾翔所上言章大为赞赏,命“中书宜置籍记之,自彭年、翔为始。仍具案覆可行及不可行者岁终以闻,若有改转,即不俟岁终录奏”。[12]景德置簿后或废罢,故至和二年仁宗再命中书置台谏言事簿,“令以时检勾销注之。”[13]六察法行,规定六察官“以所纠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分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并须纠劾被朝廷采用方能上簿。[14]直到南宋咸淳元年,仍“置籍中书,记谏官御史言事,岁终以考成绩。”[15]可证台谏言事簿始终是宋代中书监督台谏的重要方式。

尚书省虽早就置有类似中书的台谏言事簿,记台谏章奏采用与否,“每季录付史官”,[16]但承担起监控台谏系统的日常事务,则在元丰改制使其具有实际行政职能以后。其监督对象是六察御史,监控活动大致可归为三方面。

其一,处理纠弹的案件。尚书省专置有御史刑房,专主御史台“所上弹劾文字”,批转给有关部门纠正或重理,并“立为定限,无得稽违”。[17]对台谏机构检察范围内的刑狱诉讼,尚书省也有权过问和处理,实行督察和监控。

其二,弹奏御史的失职。元丰中多次颁诏命尚书省有权弹奏六察御史纠劾不当事,六年,尚书省都司特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18]《宋史·职官志》规定尚书省职掌之一为“奏御史失职”,其纠督对象自应不限于察案御史。

其三,主持台官的考绩。元丰六年始设御史房的另一任务即主管六察殿最簿,“各书其纠劾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19]绍兴时曾命御史月报平反刑狱情况,“岁终勾考,当议殿最”,[20]表明尚书省考核对象遍及全体台官。

此外,尚书都省作为主管上诉的机构,其级别高于御史台,对御史台也起一定的制维作用,不过,宋代君主在把日常对台谏的监控权交给尚书省的同时,又尽量不使这种权力超重到压制台谏监察权的地步。即以宋代上诉程序而言,其先后次第为所属寺监、尚书省六曹、御史台、尚书都省、登闻鼓院,“或为所抑,则诣检院”,[21]尚书都省作为主管上诉的机构,其级别虽高于御史台,却低于隶属谏院的鼓院和检院,从而形成上下制约的监控和再监控的关系。而且,尚书省对御史失职仅有纠劾权,却无处分权,后者在名义上是直属君主的。例如,元丰时御史中丞舒亶和尚书省互劾簿书录目失责,神宗命尚书刑部劾治舒亶,有御史提出“中丞案尚书省事,不应付其属曹治曲直”,神宗便改命给事中勘详。[22]

至于和中书并称二府的枢密院,对台谏系统也有一定的监控权。徽宗时曾制订过枢密院取旨审量台谏言事的六条规定;仁宗时即已确立的中书将台谏言事录报枢府的做法,南宋高宗时仍“遵依旧制。”[23]

2.中书其他部门对台谏系统的监督

宋代由给事中、中书舍人等组成的封驳机构虽然主要是封驳朝廷政令,但朝廷采纳台谏论事劾人的章疏付外施行时,仍须先经封驳,封驳官便可在职权范围内,赞同则书行,反对则缴奏。南宋高闶指出:“祖宗时,有缴驳台谏章统不以为嫌者,恐其得于风闻,致朝廷之有过举。”[24]反映了封驳机构对台谏系统的监控作用。

宋代对御史台刑狱的监督有三种方式。其一,通过刑部、纠察在京刑狱司、诉理所等司法、检察机构进行督察。景德二年命御史台凡“差官就勘公事,量事大小给限牒,报刑部提举台司常切催促”;大中祥符二年始设纠察在京刑狱司,御史台刑狱亦归其纠察,“断遣徒已上罪人,旋具供报”;天圣八年后,御史台刑狱基本上仍归刑部纠察。[25]对御史台勘断的刑狱,诉理所有权“取索着详”,实行监督。[26]其二,通过台狱虑问制进行核察。淳化三年规定,御史台审结徒以上罪,再令尚书丞、郎或两省给、舍以上一人前往虑问。后虽旋罢,但咸平三年对流罪以上刑狱仍恢复虑问;大中祥符五年明令:凡经御史台虑问勘结的大辟罪,必须“再于中书舍人以上、丞郎以上再请录问”;绍圣元年,台狱虑问划归“刑部右曹郎官施行”。[27]其三,委派内侍省宦官临鞫狱。宋代君主出于独裁猜疑心理,有时会认为台谏也“未足取信”,便“监以内臣”,甚至“差一台官以讯劾之,遣四内臣以监视之”。[28]

对台谏过失,除上述中央机构,其他臣僚一般是无权告论的。但对御史台推勘刑狱、定夺公事中贪赃徇私、措置失当,庆历七年规定“许人陈告”。[29]宋代还著令:臣僚收到御史台指挥,“事有未便者,听实封论奏”。[30]但这种告论的内容、场合都是有限的,不能视为宋代对台谏系统监控的主要手段。

三、台谏官的互劾互监

宋代台谏论事实行不白长官、不相为谋的原则,自然会衍生出台谏官互劾监的监控机制,其中虽有君主玩弄平衡牵制权术的成分,但毕竟是台谏系统自我制维能力增强的体现。这种多向交互的互劾互监,可归结为三种方式。

其一,长官与属员之间的竖向互监。

宋代突破了前代长官举劾部属那种由上对下的单向型监控方式,实现了双向型监控方式的转换。早在真实前期颁布的“三院御史令本台采听声誉不称职者具名以闻”的诏令,[31]就已难断言是把监控权仅仅交给了宪台长贰。因此,御史蔡承禧劾御史中丞邓润甫,谏官崔鶠论谏议大夫冯澥,这类台谏官论劾其长官的现象,几乎和台谏长官纠举其属员同样司空见惯。

其二,台官与谏臣之间的横向互监。

由于宋代台官也拥有弹劾权,遂使台府与谏院之间可能构成互劾互监的局面。知谏院欧阳修论罢监察御史王砺,御史里行唐介奏劾知谏院吴奎,这类台谏互劾在宋代是屡见不鲜的。至于具体方式有台官论谏长、谏官击台长、台长纠谏官、谏长劾台官、台长弹谏长、谏长攻台长、台官论谏官、谏官劾台官,都不难找到史证。

其三,台府和谏院内部的互监。

这一类型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御史互劾,宋代“台中条制,如台官不称职者亦许举”,[32]殿中侍御史洪咨夔劾罢监察御史王定即属此例;一为谏官互纠,右司谏贾易弹击左司谏吕陶,便是其证。

总之,宋代构成了台谏系统内部互相制约的自我监控网络,将每一个台谏官置于其他台谏官的监督之下,他们之间互劾的是非行否,其最后裁决权则握于君主,而君权也正需要利用这种互监互劾来实现其对整个台谏系统的全面而严密的控制。

四、对台谏官的升黜和奖惩

对言官的升黜奖惩,即是推动台谏系统更积极忠诚地为君主官僚政体服务的激励机制,也是促进台谏系统吐故纳新、择优汰劣的调节机制,是对台谏系统的动态监控。对台谏官的迁调罢黜,宋代在制度规定上也是权归君主而宰执不预的,所谓“祖宗故事,凡进退言事官,虽执政不得与闻,盖以杜绝台谏私于宰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得不依赖宰执,会“中书勘会取旨”,[33]故而相权的作用仍是不容忽视的。

1.激励机制:升迁和奖励

统治者深知激励往往比惩戒更能激发台谏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宋代“故事,台谏官言事称职,甚者不次进擢,其次亦叙迁美职”,[34]说明迁擢台谏有破格型和常规型。

其一,破格型的奖擢。

《文潞公文集》卷29《奏除改旧制》指出:“御史言事称职,公论所推,即非次拔擢,系自特恩。正言、司谏自来迁擢无定制,或兼带馆职,文行著闻,或议论识体、方正敢言,朝廷所知,临时不次擢用”,大体反映了宋代台谏破格拔擢的情况。真宗天禧整顿台谏诏书说:“候及三年,或屡有章疏,实能裨益,特越常例,别与升迁”,[35]但实际上任期满即予迁擢的台谏官是为数不少的。唐坰权监察御史里行才数月,即因言事“多密裨益”,擢为同知谏院。

除了在台谏系统内破格迁擢外,台谏还往往不次迁调到更重要的职位上。宋代称职台谏多为高级侍从和执政的后备人选,以至在仕途上“最称要捷”,有以里行、正言进入台谏圈,“不十年而为近臣者。”[36]御史中丞更是跻身宰执圈的四类人选之一,俗呼“四入头”,据统计,建炎至嘉定间,除御史中丞凡40人,入为二府执政的达29人。[37]破格拔擢向台谏官展现了一条通向最高权力层的捷径,在台谏系统运作正常的情况下,这种尚未达到而可能实现的希望,是可以成为促进台谏忠于职守、勇于言事的潜在动力的。

除不次拔擢外,赐改章服、特转官秩(即寄禄官阶)、赏赐钱物,也常作为对台谏破格褒奖的手段。

其二,常规型的升迁。

常规型升迁是指台谏官任满按有关惯例或规定迁转职事官或寄禄官。仁宗时曾“举行御史迁次之格”,[38]应是御史常规升迁的法规。除任满与知州差遣外,该法规其他条文已难详考,不过,天圣七年有人上封事说:“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39]前引文彦博元祐元年《奏除改旧制》也说:三院御史“岁满多差充省府判官或诸路转运副使,累迁至三路”,二说大抵吻合,与知州差遣同属御史升迁的惯例。御史里行任满“即与正御史”,[40]然后依三院御史之例升迁。谏官常规迁改大体比照御史,元丰改制后“自谏路而迁省曹”成为常例。[41]

2.调节机制:互调和外补

互调是指同一品位层次上台谏官之间的调任,以达到台谏系统的协调平衡,它与上述台谏官在本系统内部的升迁同属台谏系统封闭式的调节方式。庆历时王素、欧阳修、余靖、鱼周询同擢为谏官,鱼周询耻于未能与前三人那样赢来士论的热烈推重,自请免职,仁宗命其“过台为御史”,便是台谏互调的著例。[42]这种谏官过台、台官入院的现象,宋代是习以为常的。

外补是台谏系统外向开放式的调节方式,其主要原因,一是秩满,一是罢任。秩满外补一般因“职业无闻”,[43]虽不名以罢任,实亦相去不远。罢任外补虽是对台谏的一种贬黜,但宋代统治者对台谏官一般过失的处理原则是“厥初选用既审,则议论虽不合,人才亦不可遗”,因此“例少贬责,间有外补者,多是平出。”[44]尤其对直言忤旨的台谏,往往“不过薄责,旋即超迁”;有的甚至虽罢言职,“犹除省府职司”,几与上述常规型升迁同等待遇”。[45]

大中祥符九年诏:三院御史“全无振举者,当比类对换别官外任差遣”,表明台谏秩满外补的原则就是“依资外任”。[46]对台谏罢任外补,昌大防奏:“自来言事官以事去,有三四等知州、知军、通判,已甚,得监当”,高太后谕道:“与合入差遣,不要亏他。”[47]台谏罢任外补的“合入差遣”原则,和秩满外补的“依资外任”原则是一致的,在补外的职事差遣上也属同一档次。

由于宋代例以通判或知县以上资序人入选台谏,即便以知县资序充任,到台谏秩满或罢任,其“资序亦率在通判已上”。[48]而差遣制规定“通判资序人任监司、节镇、知州,次任知县资序人任知州军、通判,”[49]故而监察御史以上台谏官补外得通选监司守贰,仅仅对原资序稍浅而责罚稍重的台谏,才给以三四等知州、知军、通判差遣。对原知县资序的台谏官罢任,一般也多优待以通判职任。神宗时,张戬、王子韶俱以知县资序充御史里行,罢职时,宰相曾公亮建议外补为通判,因王安石反对而落职和县,这是对罢任外补台谏处置偏严的例子,但大体上仍未违背平出外补的基本原则。有记载说:“旧制,谏官御史补外,无待阙者”,[50]表明无论秩满还是罢任,台谏补外都是实阙直补的。

3.惩戒机制:贬黜和处罚

宋代黜罢台谏官有种种惯例和规定。台谏不能无故贬出,必须“明示降黜”原因,谏官尤其不能“去就无名,仰累圣德”。[51]罢免言官,事关政体,“故事,罢中丞并有告辞”,后规定凡监察御史以上台谏官并给告。[52]贬黜台谏虽权归君主,但须经封驳,知杂御史吕诲因濮议被黜,责命未经封驳,知通进银台司韩维即待罪抗议。

在贬黜台谏时,上文所述的平出外补的罢任是处罚最轻而使用最多的一种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并用的往往还有降官、落职等方式。熙宁时,孙觉因言事不当由正言贬为太子中允,并夺寄禄官阶两级,而右正言、秘阁校理李常罢知谏院,并落校理馆职。当然,有时则仅降官或落职,却仍保留其台谏官的差遣。

在贬黜台谏的惩戒手段中,还故官、送吏部是一种较严厉的方式。所谓还故官,就是台谏黜免后仍任入选前的同等同类差遣,例如熙宁时同知谏院唐坰以监仓召入,罢黜后仍任监库。据《长编》卷237熙宁五年八月癸卯条注文,“故事,台谏罪黜,皆有叙法。若还故官,即永不叙。其后有送吏部之法,始于此”,可以推断:还故官之法行于元丰改制前,而送吏部之法则形成于元丰改制确定铨注权归吏部以后。按宋代铨选规定,台谏升迁罢免后的差遣例归中书直接注拟、取旨除授的,而将被贬台谏的差遣注授下放吏部,即意味着该台谏官将不会再受到君主的叙复重用。

送吏部之法后又形成合入监当差遣的惯例。元丰改制前言官贬除监当官,并不意味着永不叙复,据《宋史》本传,殿中侍御史郭劝、杨偕在天圣末同因言事贬为监税,不久即复任台谏。但元丰改制后送吏部与合入监当差遣的台谏则例不叙复,责罚严重的,君主还明批吏部给以远小或远恶监当。乾道间,右正言王希吕论劾幸臣张说,孝宗一怒之下,御批“与远恶监当”,即是其例。[53]

提举宫观、除名编管、勒停居住等贬窜方式,偶也用于台谏,但并不多见。[54]除贬黜外,夺俸罚铜,[55]延停磨勘,[56]是对台谏较常见的两种处罚。

五、对台谏官新戚子弟的控制

为防止亲戚子弟凭借台谏的显要地位,步入仕宦要津,造成台谏的个人势力圈,宋代对台谏子弟亲属的科举入仕作出相应的约束和限制,也应视为对台谏系统监控的辅助措施。

其一,实行贡举复试的制度。早在太祖乾德时就明文规定,凡现任台谏以及两省、侍从以上权要的有服亲属,省试合格,礼部必须“取索具名,奏闻复试”,该原则在真宗咸平、高宗绍兴、宁宗庆元时一再强调,[57]旨在预防台谏亲戚子弟以营私舞弊、交通贿赂等手段混过科试,跻入仕途。

其二,颁布因荐得官的禁令。由于台谏往往可与宰执、侍从等同荐要职,这些权要往往互荐对方子弟亲戚躐居要位。对此,宋代明令“不许宰执、台谏、侍从亲戚子弟交荐”。[58]即使其他官员奉命举官,也必须在举状中注明“不系权要子弟亲戚”,即“见任两省、台谏、侍从以上有服亲”。[59]

其三,限定出仕从宦的范围。为改变台谏“子孙从宦远方,监司郡守趣承”的现象,宋代规定:“见任执政、台谏子孙并与祠庙差遣,特许理为考任。”[60]这类提举宫观、岳庙的闲差,不亲民,不理政,“理为考任”使其磨勘升迁不受丝毫损碍,却将台谏子弟隔限在实际权力圈外,成为制止台谏个人势力网形成的有效监控手段之一。

六、监控机制的误区

宋代君主官僚政体将拥有监察权的台谏系统纳入中枢权力结构,“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61]台谏监察权和君权、相权之间已初具分权制衡的态势。作为一种权力,监察权也必须受到制约。宋代对台谏监察权的制约、监控,比前代有了长足的进步。其表现之一,宋代对台谏系统已织成一个相对完善而严密的网络,这一监控网络的构成是多层次、全方位的,甚至深入到台谏系统内部自我监控机制的健全,周全到对台谏子弟亲戚的防范。另一方面,宋代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月课的确立,台谏章奏簿和言事簿的设置,升迁奖惩规则的形成,都是例证。这些进步对台谏系统的运作,对台谏使命感和责任心的加强,都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肯定这些进步的同时,必须指出宋代对台谏系统监控机制所包涵的内在危机与运作中的存在问题。

其一,制度的具文。

成熟的制度倘不切实贯彻,便一无价值,即以台谏月课制而言,不失为考绩台谏、激励言事的一种手段。但南宋光、宁以后,言官章疏“或泯于留中”,台谏面谏“逾月而不见,”[62]几乎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月课制度遂为一纸空文。

台谏章奏簿始置于仁宗,但元祐谏官刘安世建请“内中置籍,先录事目,然后付外”,靖康时右正言程瑀又请创置,“台谏章疏文籍随所上录之”,[63]表明北宋至少两度置而停用。南渡初高宋复置,但乾道中孝宗复诏台谏章奏各置一簿,“一以留禁中”,[64]透露出绍兴、隆兴间废置不用的消息。

中书主管的台谏言事簿,其命运与君主所置的台谏章奏簿亦复相似。就在乾道中孝宗重申中书置簿以后,宁宗庆元元年和度宗咸淳元年又分别下诏命中书复置,[65]足证其间已几度置废了。这是君行臣效的必然结果,否则,宰执是决不敢擅作主张,首开先例的。

其二,相权的染指。

在宋代初具雏型的分权制衡局面中,相权对台谏系统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在这一制约机制内却隐藏着动摇制衡格局的潜在因素。宋代台谏的去留迁黜,名义上权归君主,实际操作时却往往命中书“勘会取旨”,哲宗时就曾命宰相吕公著“具可罢言职之人,各开坐欲除次第,具实封进入。”[66]因而相权染指台谏迁罢进退权较之干预台谏选任权更易得手,并通过这一环节上的突破,攫取对台谏系统反制衡的主动权,导致分权制衡格局的欹侧或倾覆。权相秦桧以私意迁易台谏,还敢于向高宗声称:“进退百官,臣之职也。倘以臣黜陟不公,顾先去位,”[67]便是例证。相权染指台谏升黜迁易权,进行反制衡的伎俩不一而足。

手法之一是寻隙伺机,罢出补外。仁宗时宰相曹利用借口右正言陈执中“宜试治民,乃命出守”,另一位宰相刘沆也因“深疾言事官”,而举行御史迁次之格。[68]徽宗时,谏官任伯两欲论宰相曾布,曾布察觉后先将他出朝补外了。

手法之二是明为迁官,阴夺言职。早在真宗末年,“执政畏忌言官,乃优与职任而罢之”。[69]哲宗初有人指出:“前后执政大臣,每台谏臣僚言有及之者,多迁官以宠之,使罢言职。”[70]南宋权相史弥远也“每以华官美职为屏去台谏之术。”[71]

手法之三是进擢朋附,引诱后来。仁宗时,相权已以升迁要位作为诱使台谏听命的筹码,言官只要甘为宰相附庸,“供职未逾岁时,近擢已加常等”。[72]及至南宋,虽由小官擢为台谏,只要“趋和承意”,三四年间“年除岁迁至极其选”。[73]这一手法在权相秦桧手里发展为弹去执政,补以言官的惯伎,“逮政府枢庭之有阙,必谏官御史而后除”。[74]台谏只要充当其鹰犬,不三二年即位至执政,秦桧则一箭双雕地把相权和监察权都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要之,在宋代对台谏系统的监控机制中,在进退陟黜台谏官时保留了中书勘会制,便为相权夺取反制衡的主动权留出了合法通道。这无疑是制度层面上的一大失误。

其三,君权的独尊。

在宋代对台谏系统的监控网络中,君权是整个监控网络的中心,所有监控权的终键都归君主操纵,所有对台谏系统和台谏官的监控、纠督、制维,最终都只对君主负责,由君主裁断。这样就在制度层面上出现了悖论:宋代统治者将台谏系统纳入中枢权力结构的用意,在于使其对君权、相权都拥有监察权,构成分权制衡格局,制约君权的滥用和失误;然而,台谏监察权最终仍须听命于君权,对君权失误的制约只有在君权不失误的条件下才能维持和见效。由于君权依旧踞于独尊的地位,只要君主一旦认为台谏的监察权是一种不堪忍受的束缚,或者只要君权在调节监控网络的整个过程和有关环节上一有失误,台谏监察权便会失去最后的保证,分权制衡态势便无法长久稳定地保持。

即以宣谕型诏令而言,君权便经常用以干预台谏系统的正常运作。大体说来,徽宗以前的宣谕型诏令还很少有君命至上的味道,往往表现君主向台谏协商通融的调节倾向。徽宗以后,宣谕型诏令则成为君主玩谏的惯伎。政和时,御史中丞蒋猷论宦官童贯不应建节,徽宗下宣谕之诏敷衍:“当为卿杜来者。”[75]有人论南宋宣谕之弊说:“厌其(指台谏)强聒,求以箝之,乃有所谓宣谕者,”“有宣谕使言者,有宣谕使不得言者。”[76]宣谕型诏令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带来的只有负面影响:首先,宣谕型诏令本身就与宋代业已确立的台谏对君权的独立言事原则是根本冲突的,是对台谏监察独立原则的粗暴践踏;其次,在宋代敕令格式的法制体系下,前代君主的特殊性宣谕往往成为后代君主援据的家法,使台谏系统的运作失去稳定一贯的制度凭依。

在台谏升迁黜罢上的权归君主、君权独运,也使监控机制隐伏着深刻危机。只有君主自觉地好言用谏,正确地陟黜奖惩,监控机制方能良性运行。反之,君主倘存拒谏玩谏之心,滥用进退迁黜之权,不仅监控机制,甚至整个台谏系统和分权制衡格局都可能遭受破坏。仁宗时谏废郭后,英宗时反对濮议,都有大批言官因人君私忿而被黜逐出台谏圈。仁英尚称从谏之君,其他君主则更是“言官忤旨,至形词色”,“易置不常,殆如传舍”。[77]

宋代台谏监控机制中君权的独尊,与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是根本冲突的,在实际运作中则难免造成独尊的君权在最终监控键上的操纵失误。而君权的失误便为相权染指并进而控制台谏系统开启了方便之门,上文述及的相权对台谏的寻隙伺机罢出补外、明为迁宫阴夺言职、进擢朋附引诱后来等等手法,无一不是以君权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失误为前提的。至于权奸之相察京、韩侂胄以假借御笔移易台谏作为控制言官的虎皮,秦桧以弹去执政补以言官作为独揽相权操纵台谏的权术,秦桧、韩侂胄以每除言路必兼经筵作为交通台谏窥伺君主的途径,史弥远、贾似道以检审副封付出言章作为专断言路的手段,也无不以君权失控为契机,从君主手中窃取了对台谏系统的最后监控权,导致了台谏系统的全面危机和分权制衡的最终倾覆。

宋代出现以台谏、宰执、君主三方构成的分权制衡的初步格局,本身是封建政治制度与统治思想上成熟的表现。然而,由于封建君主政体局限,君权在制衡结构中依然未能退出独尊的地位,未能如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那样,将自身和其他各方都真正定位在完全对等、独立的制衡基础上。于是,宋代分权制衡的尝试绕了个怪圈,仍回到了君主专政的起点上。唯其如此,一旦君权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出现难以避免的失误时,相权对台谏系统的反制衡,乃至权相将分权制衡的雏型结构一举颠覆而专擅朝政,依旧是可能的和现实的。宋代政治史的演化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注释:

[1] 参见拙文《宋代台谏言事制度述论》、《大陆杂志》89卷5期。

[2]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称《要录》)卷67绍兴三年八月乙已。

[3]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称《长编》)卷172皇祐四年正月丙寅,《宋史》卷20《徽宗二》。

[4] 《宋会要辑稿》(以下称《宋会要》)职官55之4、10。

[5] 《宋史》卷170《职官十》。

[6] 《长编》卷504元符元年十二月乙未。

[7] 《两朝纲目备要》卷7。

[8] 参见《玉海》卷118《考课·唐御史黄卷》、《宋史》卷263《张昭传》。

[9] 《宋会要》职官17之5,《长编》卷180至元三年八月乙未。

[10] 《长编》卷360元丰八年十月己丑:“六察举劾本府(开封府)不当公事,皆须奏禀朝旨上簿”,但可以推断上簿的不仅仅是举劾开封府的公事。

[11] 《雪坡舍人集》卷4《庚申轮对第一札》。

[12] 《长编》卷65景德四年六月戊申。

[13] 《宋会要》职官55之7。

[14] 《长编》卷303元丰三年四月庚申。

[15] 《宋史》卷46《度宗》。

[16] 《长编》卷180至和二年八月乙未。

[17] 《宋会要》职官3之39、40。

[18] 《宋会要》职官4之6、8。

[19] 《宋会要》职官59之10。

[20] 《宋会要》刑法4之80。

[21] 《长编》卷326元丰五年五月甲申,《宋史》卷161《职官一》。

[22] 《长编》卷332元丰六年正月癸已。

[23] 《要录》卷100绍兴六年四月乙卯。

[24] 《要录》卷112绍兴七年七月甲子。

[25] 《宋会要》职官55之5,15之44。从元丰格规定御史台纠察案隶刑部,似可推断天圣八年后纠察御史台刑狱的职权仍归刑部。据《宋会要》职官17之14、16,元祐元年一度“台狱则尚书省右司纠察”,崇宁元年仍复归刑部。

[26] 《长编》卷373元祐元年三月丙戌。

[27] 《宋会要》职官15之46,55之11。

[28] 《国朝诸臣奏议》卷23《上仁宗论内降指挥差台官勘张怀恩等事》。

[29] 《宋会要》职官55之7。

[30] 《庆元条法事类》卷4《职制门·臣僚陈请》。

[31] 《长编》卷66景德四年八月月末。

[32] 《端明集》卷25《乞令御史中丞纠举属官状》。

[33] 《长编》卷491绍圣四年九月月末,《宋会要》职官17之8。

[34] 《长编》卷456元祐六年三月癸亥。

[35] 《宋会要》职官3之51。

[36] 《文恭集》卷37《李公墓志铭》,《东坡集》卷38《赵清献公神道碑》。

[37] 《容斋随笔·续笔》卷3《执政四入头》,《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1《建炎迄嘉定中台司不至两地者十一人》。

[38] 《长编》卷184嘉祐元年九月癸卯。

[39] 《宋会要》职官17之6。

[40] 《宋会要》职官17之36。

[41] 《道乡集》卷15《任伯雨除度支员外郎制》。

[42] 《能改斋漫录》卷12《谏院得人御史称职》。

[43] 《宋会要》职官3之51。

[44] 《宋史》卷329《邓绾传》。

[45] 《定斋集》卷4《乞优容言者疏》。

[46] 《宋会要》职官17之5,《长编》卷86大中祥符九年二月癸未。

[47] 《长编》卷452元祐五年十二月申辰。

[48] 《国朝诸臣奏议》卷149《上哲宗五事》。

[49] 《要录》卷109绍兴七年二月癸未。

[50] 《长编》卷210熙宁三年四月壬午。

[51] 《长编》卷456元祐六年三月癸亥,《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6《台谏给舍论龙曾事始末》。

[52] 《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丙辰,《宋会要》职官17之33。

[53] 《宋史》卷383《虞允文传》。

[54] 例见《玉牒初草》卷乙,《要录》卷12建炎二年正月丁亥,《宋会要》职官72之1。

[55] 《长编》卷4乾德元年二月甲申,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丙辰。

[56] 《长编》卷70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辛未,《宋会要》职官66之20。

[57] 《宋会要》选举5之18,4之31。

[58] 《山堂考索·续集》卷38《存举》。

[59] 《庆元条法事类》卷15《选举门·举辟》。

[60] 《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8。

[61] 《宋史》卷338《苏轼传》。

[62] 《雪窗文集》卷1《戊申轮对第一札》,《絜斋集》卷13《黄公行状》。

[63] 《尽言集》卷11《论台谏官章疏乞内中置籍》,《靖康要录》卷8。

[64] 《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29。

[65] 《两朝纲目备要》卷4,《宋史》卷46《度宗》。

[66] 《长编》卷400元祐二年五月癸亥。

[67] 《挥麈录·后录》卷11《周葵言梁仲谟语去位》。

[68] 《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八月壬申,卷184嘉祐元年九月癸卯。

[69] 《长编》卷93天禧三年五月乙亥注。

[70] 《长编》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甲申。

[71] 《鹤林集》卷20《论不可厌近名好直之风札》。

[72] 《长编》卷163庆历八年三月月末。

[73] 《朱文公文集》卷11《戊申封事》。

[74] 《桯史》卷13《任元受启》。

[75] 《宋史全文》卷14。

[76] 《耻堂存稿》卷1《应诏上封事》。

[77] 《后村大全集》卷141《丁给事神道碑》,《鹤林集》卷20《论不可厌近名好直之风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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