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在工资分配中的宏观调控作用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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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是国民收入的重要分配,对国民经济和财政收支发生着重要作用和影响。正确发挥工资分配的积极作用,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其中国家财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财政必须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促进工资的合理分配。

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资分配完全由国家直接决定的做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这种改革不是要放任自流,让工资自发决定,而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合理形成。由于财政分配同工资分配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首先要求财政发挥好职能作用,搞好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中工资的实质和机制与国家财政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分配是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来运作,并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配置而决定,同时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还通过影响社会总需求、总供给和企业总收益间接制约而形成的。也就是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分配基本上是由工资的决定、工资的调节和政府友观管理三个方面形成。

所谓工资分配的决定,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一般不直接决定工资,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总需求与总供给关系来间接干预全局性的工资决定和调整。而具体到企业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实行各自的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工资分配及其差别,主要是由劳动市场上的供求均衡决定的。劳动市场凭借以工资最大化为目标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劳动需求者对劳动力的自由选择,使工资分配反映出资源配置的需求。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决定了企业愿意支付的工资水平。对供过于求的劳动力,企业会尽可能压低工资水平,而对供小于求的劳动力,企业则愿意提高工资水平,以招徕劳动力和人才。当然,企业总体水平的支付最终还要根据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成本的比例而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分配也有其特殊性。由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生产”的所谓“产品”不是在市场上销售的,因此,就很难用劳动生产率或效益来衡量其劳动,市场机制也就不可能直接作用于分配。但是,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执行和其他人员相当的工资标准,就会影响工作人员的情绪及工作效率,也很难把优秀人员吸收到政府部门来工作。为此,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国家的政府决定,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每年都进行调整提高,以保证在增长水平上与企业大体相一致。

所谓工资分配的调节,就是工资分配调节机制是与工资分配的决定机制相互作用的。市场分配的结果必然是工资收入出现差别,如果差别过大会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进而引发社会矛盾,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为此,客观上要求有一种有效的手段来行使对工资收入的调节职能,以达到社会各成员之间收入基本均衡的目的。从世界一些国家成功的做法和效果来看,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来承担调节社会各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职能。正因如此,许多国家把个人所得税当成弥补市场经济工资分配机制欠缺的重要调节手段,把它作为“减缓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内在稳定器”,使其在公平社会财富、缓解分配矛盾、调节收入总量与结构等方面起到有益的作用。

所谓政府宏观管理,就是政府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强化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职能。因为只靠个人所得税调节工资分配是不够的,还要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来进一步调节、控制和管理,这是保证工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衡有效地运行不可缺少的方面,已被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情况和共同经验说明,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国家不能不更多地负起责任,从经济、法律和行政三个方面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在“市场失灵”的方面进行干预和调节。一般是政府通过“有形的手”弥补“无形的手”自发调节的缺陷,主要运用财政(包括税收)、价格、货币等经济手段来影响微观工资分配活动,达到宏观上的总量平衡;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如劳动法、最低工资制度等,以协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还由政府确定工资一物价指导线,并根据劳动生产率增长趋势确定工资的增长标准,把工资增长限制在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幅度以内,并在发生严重通货膨胀时,政府还要颁布法令,对工资和物价实行管制,甚至暂时加以冻结,以截断工资和物价轮番螺旋上升。

我们需要并正在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这些成功经验,改革我国的工资分配体制和形成机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在形成和完善社会利益关系、利益结构和利益机制等方面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从而是调节市场主体行为,影响市场供求走向的一个重要政府手段。财政分配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利益分配和利益调节。它一头联系着由它分配的国民收入量,一头联系着经它分配和再分配后形成的国民收入最终分配量。因而可以运用财政分配通过变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量来对劳动力供求关系发挥调节作用,进而实现对工资总量分配的宏观调控。所以,财政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工资分配。这是因为: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工资作为构成企业成本的重要内容,与利润之间存在相互消长的关系,工资分配的结果对形成宏观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的利益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国家从社会整体和宏观利益出发,对市场分配的方向和结果进行调节和引导。在坚持市场分配为主的原则下,国家通过规范财政体制、税收征管、企业成本管理、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手段间接调节企业工资分配总量,为企业公平竞争,贯彻按效益分配原则提供规范的经济环境。

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是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和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预算中的各项行政事业费支出,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同时,根据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防止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和体现共同富裕的要求,针对市场分配中收入差距的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工资水平保持大致的均衡和协调。

总之,工资分配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国民收入总量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分配的物质基础来源于生产领域劳动者创造的社会财富,而财政分配作为社会财富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形式起着枢纽的作用,在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使个人工资收入分配的份额在国民经济总量中保持恰当比例和相互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水平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不仅在客观上决定了工资分配与财政分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必须正确处理好工资分配与财政分配的关系,而且决定了财政加强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国家对工资进行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现实必要性

我国的工资分配经过多次的改革,对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弊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当前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主要的有:

——工资总量增长速度失控。其表现,一是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每年都超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计划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二是平均工资增长大都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物价的上涨。三是工资外的收入增长过猛,大大超过工资的增长。四是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增长又成倍地高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增长。五是各种名目的奖金、津贴、补贴和“红包”,渠道繁多,相互攀比,有禁无止。上述现象的存在,导致消费基金失控,不利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工资结构失调。其表现,一是职工个人的工资构成中,工资性部分所占比重下降过多,而奖金、津贴的比重大幅度上升。二是企业之间和行业之间的职工工资的差距不合理,发生了畸多畸少的偏差。三是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差过大,特别是“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员的工资比其他所有制的职员之间的工资相差过大,四是地区之间的工资差距不合理,特别是沿海地区过多地高于中西部地区。五是城市职工收入增长高于农民收入增长,工农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上述现象的存在,影响着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的协调发展。

——平均主义和高低悬殊并存。旧体制下存在着的严重平均主义倾向,经过几次工资改革在制度上虽有所改变,但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放的工资和奖金,仍存在不少平均主义现象。同时在拉开职工工资差距方面,总的来说,虽符合市场取向的要求,但也出现了高低过分悬殊的现象,特别是企业中的一般职工与承包人之间,不同企业和行业的同工种同岗位的职工之间,这种高底悬殊的现象更为突出。上述现象并存,不利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并影响社会的稳定。

——政出多门,工资分配秩序混乱。其表现,一是工资管理放权后,工资分配无统一的管理机构,大都由各部门、各地区、各行各业、各企业自行决定,没有形成统一遵循的客观标准。二是相互攀比的现象严重。工资分配不是依据自身的经济发展快慢、劳动生产率高低、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而是向高的看齐,盲目增加工资,造成全局性的攀比。三是各地方各企业实行的“土政策”颇多,人为地加剧了工资秩序的混乱。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加剧了工资的不合理分配,而且引起了经济生活的混乱。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1.企业改革没有到位。即企业还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而也没有形成企业自我约束的工资分配的机制,还难以接受和达到宏观调控的合理要求。

2.税收调节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前几年虽开征过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但由于征税对象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因而在征收时,往往被主管部门为增加企业留利而减免,而且税基中的纳税界限模糊不清,难以据实征收。1994年虽将该两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征收方式落后,尚未形成有效手段。

3.工资改革中存在单纯增加工资和下放权力的偏向。为解决以往工资偏低和物价上涨而增加工资水平的出发点是对的,但对工资总量控制和工资结构合理化缺乏严格的要求。为解决以往工资管得过死现象而下放权限是必要的,但缺乏“分级管理”和“企业自主”的合理界限,使这种放权失去了必要的约束。

4.忽视了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体系和机制的建立。在改革中,注意了以往对工资分配统得过多过死的弊端而采取管少和放活的做法是必要的,但又形成了无控制的自由放任现象,因而没有建立起统一协调和分工明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体系。由于工资分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因而也没有形成从管理部门到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的约束机制。

以上原因,归根到底,还是我国的工资形成机制不完善,还不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在继续深化劳动制度和企业管理改革的同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宏观控制、宏观管理的体系和机制。

实现工资的合理分配和搞好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涉及的面很宽。对此进行全面论述,不是本文的任务,以下仅就搞好财政宏观调控,促进工资合理分配的问题作些阐明。

三、财政对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目的和要求

搞好财政对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目的,主要是:

第一,促进按劳分配的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分配的基本原则。进行财政宏观调控就是要促进的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

按劳分配就是个人所得的劳动报酬要以劳动多寡和即坏为基本前提和尺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其核心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但在社会化的大生产前提下,它的实现,一是决定于个别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即被社会承认的有效劳动;二是社会对其劳动者的需求程度,受劳动供求关系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资分配主要借助于商品货币、价值和市场等范畴来进行。因此要使工资分配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只有被社会承认的有效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才能参加分配,而不是以企业的个别劳动为标准进行分配;同时要依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的状况和全社会范围内劳动资源配置的合理程度。但是,市场经济虽提倡公平,而竞争的结果又常发生不公平,因而影响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实现。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使工资分配成为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可能。财政调控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这种缺陷,使工资分配做到以社会必要劳动为依据,从而使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体现。

第二,实现国民经济供需总量平衡和消费与积累比例关系的协调。这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的两大重要指标。财政调控的另一目的就是要促使这两大指标的基本实现。

工资分配的货币量是社会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分配总量和增长量的实现,要求有相应的消费资料总量和增长量予以保证。如果没有这些保证,工资分配的总量和增长量就买不到相应的消费资料,从而引起市场供应紧张和物价上涨,不利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财政宏观调控要十分注意工资分配的总量和增长量同社会供需总量之间的平衡状况,促进这一平衡关系的建立。

工资分配又是消费基金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而消费基金的规模,一不能挤占积累基金,二要同积累基金的规模相适应,使消费与积累之间保持协调的比例。如果这种比例关系不协调,就会影响国家经济建设规模和速度,不利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进行财政宏观调控不仅要促进供需总量平衡,还要十分注意工资分配同消费与积累比例关系的协调状况,促进这一比例关系的协调。

第三,促进工资结构合理化,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这是关系到调动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各工种、各岗位劳动者积极性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是财政调控还必须实现的又一目的。

工资结构包括的范围较广,这里主要指个人的工资总额中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等构成所占比例;企业和单位内,各工种、各岗位之间工资水平的差异;企业间、行业间、地区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工资水平的差异;企业职工、公务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之间工资水平的差异等。这些构成和差异合理,就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如果这些构成和差异不合理,出现高低悬殊,就发生社会分配不公,从而压抑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利因素。因此,财政调控还要十分注意工资结构的变化状况,促进其合理化。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要求财政调控把握以下诸点:

——必须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上述目的都是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要求提出来的,只有从全局出发进行调控,才能达到上述目的。这就是在调控中,既要防止就工资分配论工资分配,而不把工资分配放在国民经济全局上来把握的偏向;又要防止就财政分配论财政调控,而不把财政分配和调控置于国民经济全局的偏向。

——必须遵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形成机制的要求。即首先是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形成劳动力供求的正常化和合理化,从而形成工资分配的合理的市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控。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不致使调控变成单纯的行政行为。

——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公平与效率统一和共同富裕的要求。鉴于以往长期存在着片面追求公平的平均主义倾向,因而对工资的宏观调控要着重效率优先的要求,注意拉开工资分配中的档次和差距,真正体现按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取酬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要求,以利于充分调动各个不同岗位劳动者的积极性,并实现让一部分人通过勤奋的创造性的劳动先富起来的要求。同时又要注意公平与效率统一的要求,实现公平分配,防止高低过分悬殊,以利于共同富裕的目标的实现。

——必须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工资分配,首先体现着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这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所在。在宏观调控中必须予以体现和保证,避免重犯过去长期“勒紧裤带”的工资水平过低的失误。但又要注意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不仅是实现国家长远战略目标的重要所在,也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持久要求。因而在宏观调控中也必须予以体现和保证,避免发生“分光吃尽”,不顾社会积累的偏向。

——必须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我国地域广大,而劳动者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在工资分配中按照统一政策的要求,保持地区间行业间一定的灵活性和差异性是必要的,因而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中,固然要强调政策的统一性,但又有能失去灵活性而发生管得过死的现象。但这种灵活性,又是有序有度的,而不是混乱无章的。因此在宏观调控中,不能片面强调灵活性而放松调控和管理,或者在调控和管理中,不坚持统一政策的做法。

四、完善和加强财政对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体制、手段和方法

搞好财政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必须在体制上,在手段和方法上,予以完善和加强。

1.完善财政、税收、财务体制。对工资分配实施有效的财政调控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分清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利益,在此基础上强化预算约束。凡工资增长超过国家经济发展增长出现总量突破的,要坚决通过预算返还制度予以调整。同时要完善税收体制,坚持调节工资的税收,由地方税局征收的原则,以强化工资调节的职责。还要完善企业同国家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强化企业对工资分配的约束机制。

2.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基础上,安排财政支出,努力做到收支平衡。这是因为财政支出中有相当数额是用于工资、奖金支出的。而财政支出的总额又是社会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不纳入财政预算的企业工资分配一起对社会总需求发生影响。为了实现通过影响社会总需求同总供给保持平衡的关系来间接调控工资分配的要求,必须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好财政支出,努力做到收支平衡,防止由于支出控制不严,发生赤字而影响社会总供给同总需求的失衡,从而影响对工资的调控。

3.参与工资分配的决策。工资分配涉及的面很广,尤其对财政分配关系极为密切,同时,财政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又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财政必须参与工资决策,包括工资政策、工资改革、工资调整等决策,反映和听取财政的意见,同时了解决策的内容和要求,从而正确处理好工资分配同财政分配的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作用。

4.促进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资制度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搞好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有赖于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建立。我国工资制度经过多次改革有很大改进,但仍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企业实行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岗位工资津贴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制度等,都需进一步完善。财政要直接参与和促进这些制度的完善。

5.完善工资的成本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严格加强征收管理。要通过严重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统一工资的核算办法,控制工资在成本中的比例和计税的工资标准,以利于企业间工资分配的统一和合理。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工资收入水平的重要杠杆,必须根据现存的缺陷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更要在征收管理上加强,包括征收力量的加强,采用现代技术来完善征收办法等。

6.加强同各工资管理部门和各种调控手段的协同配合。搞好财政对工资分配的调控和管理,离不开同有关部门和其他调控手段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特别是与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对外经济管理部门,计划统计部门,银行、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体制改革部门和金融杠杆、现金管理、价格杠杆、补贴杠杆等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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