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腐败新趋势:腐败犯罪集团_受贿行为论文

警惕腐败新趋势:腐败犯罪集团_受贿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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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对本院爆出13名法官受贿窝案深表痛心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近日同样因严重违纪被“双规”,这位以“救火队长”身份出现、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法院院长,一面高调反腐,一面却严重违纪,他推出的所谓“刮骨疗毒”也没能挽救他,最终倒在了“前腐后继”的路上。周文轩出事之所以能牵动众人神经,是因为这之前武汉中院的“腐败窝案”牵涉到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而震惊全国。周文轩在这个“腐败窝”里继续着武汉中院的腐败作风,只不过他做得更隐秘而已。(《中国青年报》2006-10-13)事实上,类似于武汉中院的腐败窝案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从过去已经见识过的广东湛江走私受贿案、福建厦门远华走私受贿案、辽宁沈阳“慕(绥新)马(向东)”腐败案、安徽阜阳“王(怀忠)肖(作新)”腐败案、黑龙江“韩(桂芝)、马(德)”腐败案等大案、窝案,到前不久有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的“窝腐”案,近在眼前的还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三任行长的“提拔腐败”。这些案件往往都是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就带出一个“腐败群体”。

串案、窝案犬牙交织错综复杂,是这几年中央和各地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腐败串案、窝案频频发生,说明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腐败现象早已不是腐败分子单枪匹马式的个人行为,也不是腐败分子顺手牵羊式的偶一为之,而正在朝着群体化、职能化的方向发展,腐败分子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利害关系而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个根深蒂固、或大或小的利益集团。这些腐败分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并在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令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机关难以下手。在群体化、职能化腐败网络的支撑下,一些腐败分子招权纳贿、贪赃枉法几乎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他们仗着人多势众,胡作非为,腐败由过去的单个的人,或是单个的事,发展到一个单位、一个地区,形成了带有一定的社会性问题。“腐败窝案”的危害比个别单位的腐败更为严重,影响到整个单位和整个地区的党风政风民风。严重地破坏了执政党的执政形象,降低了执政党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如果听任不良作风侵蚀党的肌体,就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丧失党的先进性。因此,加大对腐败群体的查处打击力度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腐败形式:由单个贪腐走向群体化

“腐败窝案”的最大特点,就是腐败分子勾结在一起,形成一张“腐败关系网”。他们臭味相投,狼狈为奸,相互包庇。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小则一个家庭、一个单位,大到一个系统,一个地区,全部由他们所掌控。而且,不少人身居要职,手中掌握一地、一单位的人事、财经大权。这张网一旦形成,就很难被攻破。当前,其主要形式有:

“地区窝案”,贪官一片。出现地区性的大面积“窝案”现象,涉及的范围之广、牵扯人员之多、造成的危害之大,往往后果不堪设想。据《华西都市报》2006年9月5日报道,当年7月份以来,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落马牵出腐败窝案,在郴州官场引发一场不小的地震:现已查明涉及158名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2006年6月19日,李大伦案情已经明朗。湖南省纪委和省检察院联合在郴州召开全市县处级干部通报会,针对李大伦案的表述是“四个特别”: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特别狡猾、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案件性质特别严重。联合调查组规劝与李大伦有染的官员,在10天内主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期限为6月29日。由于交代问题的人数太多,络绎不绝,截止时间延长了一个星期。由此可见,“地区窝案”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危害之深,令人触目惊心。

“单位窝案”,蛀虫一串。“单位窝案”是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结成团伙,大肆贪污,私分、侵吞国有资产。在这些蛀虫眼里,国家资产就是私人的房后菜园子,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邵阳市湘运汽车运输总公司原经理兼党委书记王邦业因犯受贿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王在任职五年期间,受贿就达一百多次,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更可耻的是,他一面向单位纪检部门交点小钱,一面大肆收受金钱,还挖空心思,最后竟用死人的身份证开户存钱。据邵阳市检察院统计,自2000年开始,邵汽公司在王邦业“掌舵”期间,出事不断,检察机关立案27件30人,仅2005年就有15件18人,立案查处人员上至总经理王邦业,下至洞口县一个车站的站长,其中涉案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二级机构负责人达10余人。

“家庭窝案”,硕鼠一窝。在全社会反腐败的声势之下,官员搞腐败已经成为众矢之的,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把腐败活动延伸到隐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表面看与自己无关,“出事”时也可以搞攻守同盟,只承担对妻子管束不严、对子女教养不当的责任,于是形形色色的“贪内助”、“贪衙内”在腐败活动中“各显其能”。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大案来看,“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屡见不鲜。据媒体报道,在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一案中,与其子李勃共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50万元,港币560万元;在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一案中,其妻韩桂荣多次代他人向王怀忠转达请托事项,并与其一起收受贿赂120万元,还多次转移、藏匿巨额财产;在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一案中,其妻子、儿子从宁波金融大案的当事人手中先后收受600万元人民币和若干美元、港币;在毕玉玺一案中,毕玉玺之妻王学英伙同毕玉玺多次受贿,毕玉玺的儿子毕波在明知30万美元系其父收受的贿赂款的情况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将该笔赃款予以转移;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一案中,妻子田雅芝与马德共同受贿七笔共370余万元,在审判结束后,马德甚至对妻子说出了“我的手铐有你的一半”这样的话……当前“家庭腐败”的常见形式有五种:夫唱妇随型(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与丈夫“配合默契”,共同受贿)、父子联手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公媳合作型(如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与其儿媳易阳,一个弄权,一个收受“好处费”)、翁婿互助型(如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先后为六家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和减免地价,其女婿冼某则收取“好处费”)、全家动员型(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伙同其子、其妻收受贿赂)等,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干部腐败中出现的新形式,众多的官员被腐败的共同利益捆在一部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它像一张黑色的大网,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家庭成员就是其中的一个个“黑结”,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其群体性、联动性、隐蔽性,而给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并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高度警惕。

顺藤摸瓜:一根藤上结一串

“腐败窝案”是寄生在我们党和政府肌体上的一个个毒瘤,不彻底割除,就会危及党的事业,必须痛下决心,利剑斩腐。

一案带出一串案。“腐败窝案”像一张网,在查处窝案中,只要我们抓住了“纲”,就会“网举目张”,虾兵蟹将就会一一浮出水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查处这些“腐败窝案”中,不仅要严查为首的腐败分子,而且要顺藤摸瓜,将那些“网上”的残渣余孽一网打尽。在湖南郴州,官场畸变的祸首是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循着李大伦的线索,最终牵出的是一张集体腐败的窝案巨网。尤其是牵出了动辄以“我双规你”相要挟的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更是大快人心。在这起“腐败窝案”中,李大伦与曾锦春“互相卖面子”,“势力划分明确”,两者构成了郴州权力场中最受关注的两极。李大伦将郴州各区县的吏治、规划、经济、建筑各种权力集于一身,而曾则独揽全市矿权审批。郴州矿产丰富,曾锦春频繁借助“双规”手段对相关官员甚至矿老板实施利益的控制与掠夺。现在,湖南省纪委的彻查终结了郴州官场畸变,市民们燃放鞭炮庆祝狂欢。

一人贪带出一群贪。“腐败窝案”中的贪官们联手作案,就像一根绳上的一串蚂蚱,时间越长蚂蚱越多,在反腐败斗争中,只要选准突破口,从一个贪官入手,穷追不舍,就能一揪一串,一挖一窝。安徽历年来倒下的县委书记中,曾担任国家级贫困县——定远县县委书记的陈兆丰刷新了多项纪录:判决书最长达114页;受贿人数和次数最多,金额最大,即便是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他还在收钱;卖出官帽最多:共计卖出110顶官帽。陈兆丰案成为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万余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6年6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由于陈兆丰在定远县任职期间,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一些干部上行下效,致使送钱、行贿之风在定远县一度盛行。随着陈兆丰案件的深入,定远县一些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也逐一被查处;原定远县委组织部长、原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原法院院长、原县教委主任、原人事局局长、原邮政局副局长、原卫生局长、原地税局长、原烟草局长等也因存在大肆卖官、工程受贿等经济问题,相继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小贪官牵出大贪官。大凡贪污受贿者,一方面在当事人面前狮子大开口,大肆收受贿赂,收受钱财;另一方面又送礼行贿,寻找靠山,因此不少案件在贪官的后面,还有更大的后台。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因涉嫌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而落马。2006年7月18日,利用这笔违规社保基金迅速起家的民营企业家——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张荣坤也被相关机构调查。这一案件发生不久,牵出了更大的腐败分子——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良宇的问题立案调查,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此项决定的依据是:根据目前调查的情况,陈良宇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保基金挪用案还同时牵扯出其他涉案人,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原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孙路一、原上海社保局社保基金监管处处长陆祺伟和原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原上海电气副总裁、执行董事韩国璋、原上海新黄浦董事长吴明烈等一大批贪官。

原因透视:共同利益成纽带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来干部腐败的特有现象,它说明了腐败行为正在朝着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方向发展,已经由单个人、单件事发展到系统性、集团化,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深忧虑和担心。这种基于“利益均沾”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一旦形成“腐败同盟”,不但给反腐败工作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腐败同盟的存在影响着官场生态,并极易威胁到一个执政群体的抗腐免疫力。

在这些“腐败窝案”中,有的缘于相互监督机制的失效,有的是因为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追根究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与利益挂上钩。从最上面的腐败者到最底端的行贿者,集体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一条自上而下的腐败链。行贿者享受金钱所换取的既得利益,受贿者获得权力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出于对利益分配的默许以及利益分享的共存,导致同盟者对腐败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习惯取向。而这种腐败同盟发展到极致就是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更大犯罪。“窝案”大多数都是权力与资本运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分配的不均或者利益的不能共享,才露出端倪的。

腐败同盟的扩大化,不但使得官场执政生态恶化,而且容易形成一个新的腐败利益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是由上面的领导首先带头违纪,下面的纷纷效而仿之,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这种腐败也通常被称为是最安全的腐败。而且,由于相信“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权钱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无法从内部攻破。

利益共沾的腐败群体,一旦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随心所欲地玩弄权力交换,或许也能形成小范围的特殊利益群体。而这个特殊利益群体存在的缘起,就在于腐败同盟的存在。当腐败趋于结盟,而且远没有其他利益群体的竞争时,这个所谓的特殊利益群体就更应该值得警惕了。

更为荒唐的是,腐败很多时候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为小群体谋取福利。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腐败同盟的存在似乎显得更冠冕堂皇了。

标本兼治:奏出反腐最强音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然的话,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反腐倡廉工作确实是一刻也不能放松。”令人欣慰地是,党中央已经把反腐败摆上了重要的位置,陈良宇等高官的落马,再一次显示了党中央正在以巨大的肃贪力度,彰显整顿吏治的决心。

首先要深挖“腐败窝案”形成的深层原因,方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勾结起来“集体腐败”,有狭隘的地方主义和个人利益驱动的原因,有治党治政不力的原因,也有现行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健全机制,反腐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其次,反腐败斗争要经常化、深入化,而不能搞运动式的一阵风。在案件查处时,从过去求稳定,只查首贪,不查协从的误区中走了出来,切实做到有贪必查,彻底根除,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三是要加强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真正做到像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所说的那样:“要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四是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群防群治机制。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注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预防腐败的新机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真正实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变化以及特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与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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