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应正视的十大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应正视的十大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需要正确面对的十个主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正确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伟大创举,目前正由沿海向内地、由农村向城市、由二三产业向第一产业迅速推进,正所谓大潮初泛、其势正劲。但是,作为实践中降生的一个新事物,股份合作制又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系列亟待明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以正确的态度来慎重地面对。

(一)关于定义问题 1990年2月和1997年8月,农业部和国家体改委为了支持和引导城乡股份合作制经济健康发展,先后发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践特征和经济学涵义进行了初步规范。这是迄今为止政府有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制作出的最具权威的定义。

与此同时,经济学界也就此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一些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也有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城乡中小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中出现的一种以股份制特征为主兼有合作制因素的过渡性企业制度。还有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引进股份制、恢复合作制、改造集体制”的结合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实际上经典概念中的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企业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企业必须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把股份合作制定义为采取了股份制做法的合作经济或者采取了合作制做法的股份经济,既有似是而非、隔靴搔痒之感,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笔者曾经试图从理论上证明,只有在“内部人均衡持股和1/2红利分割原则”的约束下,企业出资人、决策者、劳动者和受益者得以有机结合,股份制原则和合作制原则才有可能在对立中实现相对统一,股份合作制才能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企业组织形态。(注:对股份制、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有关问题的理论透视和经济学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11期,第10页。)但是,在现实经济条件下,这种融合对立性原则的完全折衷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十分罕见和极不稳定的。因此,只要大体符合全员均衡持股和出资人与劳动者相重合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认定,这正是由勤于创新而又精于变通的中国农民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合作制经济,而在对股份合作制进行科学定义时,我们不妨再次拿出“相信后来人比我们聪明”的勇气来耐心地等待,相信经过一个时期的充分实践就可以找到正确的答案,届时再来逐步规范。

(二)关于定性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里大体分三种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种是全部由乡村集体公有资本相互参股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企业的公有制属性显然是明确的,即使是把一部分或者全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做法(后文将对此作具体讨论),由于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仍归集体,因而这种股权结构完全由公有资本组成的企业的公有属性依旧是明确的。

第二种是全部由个体或私人资本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情形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企业在实际运行时能够大体按照接近合作制原则来运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种企业应该按照公有制企业来对待。二是如果大体按照接近股份制原则来运行,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说法,这里的私人资本虽然已经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企业在法人层次上表现出了一定的公有特性,但就终极意义上看,这种企业仍属私有制企业。

第三种是由一部分公有资本和一部分个体私人资本组成的混合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一般经济常识,企业的性质主要取决于股本结构中占支配地位的资本的属性,以公有股为主,就是公有制企业;以个体私人股为主的企业则可以比照前述第二种情形来作类推分析。实际上对于企业的性质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有一个十分精辟而又具有突破意义的论断:“不能笼统地讲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尽管控股权问题主要讲的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问题,公有性也不等同于公有制,但是如果由公有资本控股,显然就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可见,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只要有助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无论何种企业组织形态都有着充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性质问题反倒不再是束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了。

(三)关于产权界定问题 产权界定是企业股权设置的前提,而要科学地界定产权,首先是要正确开展资产评估。这是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础。

目前在企业资产评估中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资产评估不规范、不科学。有的有意低估或者漏估企业集体资产(如土地等);有的采取部分集体资产不入账的办法,形成大量账外资产;有的把困难企业进行分解,转移技术人员和质量好的设备另起炉灶,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二是一些评估单位不具备评估能力,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有的以盈利为目的,评估费用过高,等等。应当明确: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属于全乡村农民集体所有,必须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来进行。评估工作应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建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修改评估程序,以达到分解、巧取乡村集体资产、把多数人的财产变为少数人财产的目的。

在产权界定方面目前也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由于国家政策优惠而形成的企业资产如何界定,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如何正确处理。客观地讲,从受惠企业中抽回由政策优惠带来的全部所有者权益,既有过于纠缠老账之嫌,又因为必然会遭到职工抵制而难以实际操作,而且从经济学意义上看,这种由政策优惠所带来的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早就已经由国家让渡给企业了,这种产权理所当然地应划归受惠企业。具体来说,如果这种受惠企业是合作制企业,那么全部所有者权益就应当界定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则似乎应该按照企业股权结构中各出资主体的出资份额来确定产权归属;如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应由企业职工通过民主协商,从资本份额和劳动贡献两个方面来确定产权的归属;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则可以按照企业章程或通过合伙人之间的有关协议来分割全部所有者权益。二是对由乡镇政府出面用贷款形成的资产如何处理。依照笔者的观点看,界定这种企业产权关键是要看贷款的风险最终由谁来承担,即由谁来承担财产责任。如果某笔贷款最终由乡镇政府来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笔贷款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应当界定为乡村集体所有;如果由企业本身承担最终责任,那自然应当由企业来充当这种产权的所有者。如果由银行来承担经营风险,即由银行把贷款转化为企业投资,那么就应当由银行得到这部分所有者权益。总的原则是:谁出资,谁就拥有产权;谁承担经营风险,谁就可以获得所有者权益。

(四)关于集体股问题 集体股问题是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中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决定这类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这个问题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集体股是否有其存在的经济学理由;二是集体股在现实经济条件下以何种方式存在并发挥其作用。

有人认为,集体股是合作之本,保留集体股是拥有存量集体资产的企业维护其集体经济属性的必然之举。实际上这并不是集体股存在的经济学理由。从本质上看,经过产权界定而形成的集体股的存在是我国农村所有制结构由过去“一大二公三纯”的单一结构,向产权结构多元化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是农村产权结构在企业股权结构上的一种逻辑折射和必然反映。当然,在现实经济条件下,设置集体股又是为了满足维持乡村正常的公益开支和必要的以工补农的需要。

在对集体股存在和作用方式的理解上,目前有三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集体股属于全乡村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集体股一份也不能无偿量化。理由是量化公有股就是分解公有资产,就是实质上的私有化。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集体股全部无偿量化到个人,因为无偿量化正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逻辑肯定,是把所有者权益具体地还归所有者个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完壁归赵”。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公有制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共有制,经过农业合作化和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形成的公社经济也不再是经典概念中的合作占有制,而是一种纯而又纯和主体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因而,任何形式的无偿量化,实际上都是对“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的实际分解。即使是虚拟集体股的做法,即保留集体公有股的终极所有权,取消其决策表决权,把收益分配权全部无偿量化到职工名下,作为分红的依据的做法。有人说,这是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找到了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实际上虚拟集体股的做法虽在名义上没有直接减少集体存量资产,但由于这些存量资产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决策表决权,而且作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虽然保了“本”,但却不能增值,这与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优化结构的集体产权改革目标显然是相背的。有人认为,这实质上是一种“存量抽象化,增量私有化”的做法,应该在实践中予以纠正。因此,在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之间就自然分化出比较折衷的第三种观点,即把集体股部分地进行量化。笔者认为,“保本”本身并不是集体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关键是要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行质量和实际增值能力,只要量化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分散集体存量资产,量化的对象仅仅是存量资产的收益分配权,量化的比例不致于影响企业股权结构中集体股的主体和控股地位,量化的结果有助于集体资产保本增值,并符合企业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利益,这种做法应当是允许的。

此外,一些同志还认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设置时还应考虑设置国家股和企业股。由于国家政策优惠带来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已经让渡给了受惠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置国家股显然缺乏经济学依据,企业股的设置不仅没有实质意义,而且也容易造成新的产权模糊,因而是不足取的。

(五)关于劳力股问题劳力股首先是一个与集体股折股量化紧密联系的问题。在目前乡镇企业股权结构设置中有一种比较流行的做法,即企业在改制时把集体存量资产的一部分按照职工的学历、工龄、职务、职称、综合贡献等因素折成股份再返还给个人从而形成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劳力股,这种名义股不能转让、继承,也不能抽走,而只是作为分红的依据。前文已经阐明,这种做法只要掌握好量化的“度”,应该允许其在实践中适当发展。但是如果设置这种劳力股仅仅是为了变相分解企业集体资产,是为了“把劳动者过去所创造的财富支付给劳动者一部分”,那么这种做法是应当加以反对的。

按照一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设想,设置劳力股还有另一种更具意义的诉求。这种诉求的基点不是为了适应企业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的需要,而是为了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劳者有其股”,从而构建一种全新的二元股份制经济。这些同志认为,劳动和资本是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两个最重要的要素,离开任何一方,实际上都不可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也不可能创造出社会物质财富,而在目前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只承认有资本(物化劳动)产权,而不承认有劳动力(活劳动)产权,因而有必要创建一种与资本股相匹配的劳力股,把“股份”与“合作”具体构建到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去,使企业形成由资本股和劳力股共同组成的二元股份制经济。这种做法把劳动力资本化,工资体现的是劳动力使用权的报酬,劳力股红利体现的是劳动力所有权的报酬,其实质是承认劳动和资本一样应该具有剩余索取权,应该与资本一起参与对剩余价值的分割。这种做法具体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企业的股权结构。用本企业出资者与职工代表相协商的办法,确定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的相互比重。第二步是用岗位技能评分法计算出每个职工的劳力股份额。第三步是用简单数学运算计算出劳力股和资本股的相互比率。这样就形成一种资本股和劳力股紧密结合、互相融合的全部的企业制度。在这种企业中,资本股和劳力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寓于一股一票之中,按劳分配的收益分配原则寓于按股分红之中。资本股的股权仍可以转让、赠与和继承,但不能退股,劳力股的股权则可以随劳动力本身在企业之间流动,但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资本股仍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劳力股则由职工个人以其被除名或遭失业风险而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注:冯礼铭:劳动力产权:国有企业腾飞的翅膀,《中外管理》1997年第12期,第23页。)这种做法虽在局部地区已经得到实行,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仍有大量的理论和认识问题有待总结和探讨。

(六)关于股权流转问题 股权流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企业优化资源配制的一种逻辑要求。为便于说明问题,这里主要侧重讨论乡镇集体企业的股权流转问题。

长期以来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股份合作制实行内部人均衡持股,这使得企业只能把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或者说只有企业内部职工才能购买企业的股份,从而形成一种只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特有的“人一股”对应关系:企业每聘用一名员工就意味着必须扩增一份相应的股份,每解聘一名员工也意味着必须撤掉一份相应的股份(合作制是允许的),但在制度安排上,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不允许抽股的,从而使企业在实际上不可能解聘员工,而外部员工也只有“以资带劳”一种形式才能进入企业。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方面企业融资渠道十分单一,外部资金和职工都不易流入企业,另一方面企业股权设置相对封闭,职工实际上不可能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灵活地规避投资风险。因此这种企业制度很难带来企业间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也不利于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实际上股权的明晰和产权的交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流转的产权从本质上看就不可能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但是如果允许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流出企业边界,就实现了企业出资人与企业劳动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实际分离,这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了。因此,股权的流转虽然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必然现象,但在现阶段仍应持慎重的态度。现实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流转的方式大体有三种:一种是仅仅面向企业内部职工的“小流转”。这种做法只允许股权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相互流转,改变的只是内部职工之间的持股份额,只要不出现持股比例过分悬殊的情形,企业出资人与劳动者大体上仍是重合的。因此,这种做法并没有改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属性,应当允许在实践中推行。第二种是面向企业所在社区集体经济成员的“中流转”。即股权的流转突破企业内部职工的边界,发展到企业所在的乡村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由于集体资产原本就属于全乡村农民集体所有,因而这种流转方式虽然仍表现出一定的“内部性”,但就某一个具体企业看显然已突破出资人与劳动者相重合的原则,因此这种做法虽难以避免,但从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固有特性的角度看应该作出适当的限制。第三种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大流转”。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特征,这类企业实际上已经演化成股份制企业,因此这种做法目前只在个别地区试行。从长远看,在已经成立的产权交易所或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基础上,把一个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转让、扩股招股等职能统一起来,建成规范的股权交易市场是确有必要的,但从目前看,条件还不具备。

(七)关于收益分配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使这种企业在处理分配关系时表现出了很多不确定性。

目前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先弥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公益金,余下部分再进行按股分红,绝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实行按劳分配,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内部人均衡待股,职工具有股东和雇员双重身份,由于客观上存在职工作为股东的利益与作为雇员的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理性的个人一般倾向于获取高额工资收入,从而导致出现“过高分配”现象,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企业积累资金加快发展。因此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积累与分配、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关系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和股东的利益。首先是要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其次是要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支付各种税收和罚款;三是要弥补企业往年的亏损;四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最后再进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在确定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比例时,一定要充分贯彻民主协商的原则,不能只由企业领导和少数大股东单方面决定。一般地讲,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按劳分配的比例可以适当大一些,而在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按股分红的比例可以适当大一些;在持股均衡性好的企业,按劳分配的比例可以大一些,而在持股均衡性差的企业,按股分红的比例应当大一些,等等。

(八)关于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职工作为股东和雇员这种双重身份、双重人格的关系。作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的产权管理;作为劳动者,职工又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按照农业部和国家体改委有关文件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实行以一人一票为特征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的实行只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这是合作的精粹,否定了这个精粹,从本质上看,合作就不存在了。同时,股份合作制企业又兼容股份制原则,作为股东,职工又有权按照“一股一票”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产权管理。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内部人均衡持股的前提下,一人一票等于一股一票,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策机制完全可以并轨运行。但是只要出现非均衡持股的情形,这两种决策机制就难以实现并轨运行。现实处理这一矛盾的变通办法是:企业仍坚持一人一票制为主,同时辅之以一股一票制。具体地说,以一人一票的原则民主选举出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企业的实际决策则由按照一人一票原则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按照一股一票制全权处理。这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又转化为如何正确处理好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关系了。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是相互制衡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表决机构,经理层是决策的实际执行机构,同样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则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是权力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则是委托代理关系。只有严格按照以上规则运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才会象一台机器一样正常运转。

(九)关于主导模式问题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崭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实际运行中已显示出明显的制度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与生俱来的缺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股权设置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内部人均衡持股,员工和股权都不易流动,因而这种企业制度实际上很难适应要求生产要素灵活配置的竞争性产业领域。二是在决策机制上,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从而使这种企业较易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所采纳,而不易为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所采用。三是在收益分配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企业红利中有一部分必须拿出来进行按劳分配,这就意味着会相应地减少每一份股本的红利收入,这是这类企业不易吸引外部投资的重要原因,加上股权设置相对封闭,因而这种企业制度一般也难以适应扩张欲强的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四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解决了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问题,但乡镇企业长期存在的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条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等老问题不可能由此得到全部解决,因此在农村多样化发展的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一股就灵”、“一股万能”的问题。

实际上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都是搞好中小企业的有效形式。对于那些规模大、效益好的乡镇集体企业,即可以改造成由乡村集体法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对于小微亏企业,可以直接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那些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则可以采取租赁、兼并、拍卖或破产的方式,以盘活存量资产为主要目的。总的原则是:因企制宜,宜股则股、宜售则售、宜租则租,不争论,不刮风,不搞一刀切。

在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同样也要坚持多样化。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方式主要有增量扩股、先售后股、量化配股和先租(包)后股等多种,从发挥农村集体经济主导作用的目的出发,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增量扩股和现金购股等增量部分由职工持股的方式,以企业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集体资本与个体私人资本的有机结合,从而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这种模式应该成为乡镇企业改制的主导模式。

(十)关于法律地位问题 按照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公司法》的规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比较接近的企业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公司法》中没有包括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两种形式,致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实际运行中遇到很多与现有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工商登记部门在确定企业的登记类型时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性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企业的登记问题实际上变得十分复杂和无章可循;二是现行信贷制度对不同属性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性问题尚未明确之前,这类企业在信贷方面也都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在处理经济纠纷时法院也大都以所有制关系和有关事实为依据,并依此裁定企业的行为。所以,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工商登记、信贷和解决经济纠纷时都遇到很多麻烦,有时简直是无所适从。因此,法律地位问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过程需要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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