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率的实证分析_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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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32(2009)10-0102-05

一、概述

国家助学贷款特指由我国中央政府主导,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推行,旨在资助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能力是指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当期应偿还贷款额度与其同期工作收入的比较。在助学贷款项目中,通常用还款负担率来反映学生可承受的还款额度。一般情况下,还款负担率越高说明还款占借款学生的工作收入的比重越大,借款学生的还款能力越差。还款负担率的计算公式是:

RBR=θ/S……(1)

其中,RBR是借款学生单位时间内的还款负担率,θ是本期应还额度,S是同期内借款学生的工作收入。[1](页82-83)

关于还款负担率,国内外已经有许多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基于不同来源的数据,计量不同助学贷款项目借款人的还款负担率。1987年伍德霍尔(Maureen Woodhall)对美国斯泰福贷款的借款学生还款负担率进行了测算,结果是借款学生在开始还款的第一年负担率达到最高值8.043%,以后逐年下降到最低值3.674%。[2](页74-78)同时她认为合理的负担率应该在10%左右,[3](页55-58)此后该标准获得了广泛认可,本文也将以负担率10%作为参照标准评价借款学生还款负担的高低。1999年翟德曼(Adrian Ziderman)对泰国的助学贷款借款人负担率进行了计算,结果显示,泰国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负担率只有2%~4%。[4](页82-83)2002年加拿大学者施瓦兹(S.Schwartz)等对本国的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负担率进行了计算,结果是借款学生的最高负担率12.90%,其余都在10%以下。[5]国内研究助学贷款负担率的主要是沈华、沈红,沈红教授主持的美国福特基金资助项目“学生贷款的偿还、持续发展与高等教育入学”,对武汉、广州两个城市的5所高校的2004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用所得数据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负担率。她们以借款学生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和实际发放的平均额度作为借款学生的负债量计算负担率,发现2000级入学2004年毕业的高校学生的最大负担率,在毕业后的第一年达到31.05%(以最高限额8,000元计)和23.29%(以最高限额6,000元计),以后在4年内逐年下降到最低点22.10%(16.58%);平均还款负担率在毕业后的第一年达到最高值16.07%,此后在4年内逐年下降到最低值11.44%。[6](页87-89)以此进行国际比较[7]和新旧机制的比较研究[8](页8)。由于影响学生还款负担率的主要因素是借款学生的就业状况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为了了解国家助学贷款在不断调整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之后的借款人负担率,本文使用北京大学2003年6月、2007年6月两次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全国调查数据,对新老机制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还款负担率进行计算,以此比较分析借款学生还款能力的变化,追寻借款学生拖欠助学贷款的原因。

二、老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高

老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是指1999年6月至2004年6月依据国办发[1999]58号文件精神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这里为了利用北京大学2003年6月对200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全国调查数据,只计算1999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进入还款期的首批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

(一)老机制助学贷款的主要条款

第一,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在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前,学生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是8,000元/年(之后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是6,000元/年),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远小于最高额度。为了更贴近事实,这里采用当年实际签约的助学贷款总额度除以同年获得助学贷款的总人数,求得首批助学贷款的人均借款量,计算借款学生的平均负担率。再以当年学生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计算借款学生的最高负担率,与平均负担率做比较。据2000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计,首批试点的8个城市的经办银行,与1,729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签订了金额为1,952万元的贷款合同,[9]人均签约额度是11,289元(一次签约分年度发放)。根据当时的政策,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是全日制本专科生,而首批试点的部委属高校几乎都是本科院校,所以,可假设1999年签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是本科生,因此,该批助学贷款人均年发放额度是2,822元/年;第二,贷款利率。依据国办发[1999]58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贷款执行央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不上浮,单利计算;老机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政府贴息50%,在读期间借款学生按季支付利息,毕业后即进入还款期,学生按月支付本金和利息。同时,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该批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内,5年以上期限贷款央行的基准利率在5.31%~7.2%(年利率)多次变动,这里为了便于计算,假设贷款年利率6.12%不变。那么,月利率是6.12%/12,由于政府贴息50%,所以借款学生实际支付的月利率r=6.12%/12×50%=0.00255;第三,贷款年限。老机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期限6~8年,即借款学生毕业后4年内还清贷款本息,每月还款一次,所以借款学生的总还款次数n=48次。

(二)求θ值

依据当时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学生还款可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这里为了简化计算,只计算当时主要采用的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还款负担率。假设每月还款一次,每次还款的本息和为θ,则θ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r是贷款的月利率,n是还款次(月)数,ε是一位学生读书期间的借款总额度。把r=0.00255,n=48,ε=11289同时代人(2)式,得到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次还款额度θ=250.17(元)。

(三)求同期工作收入S

2003年6月,北京大学在全国进行了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这次调查抽样高校分布是,北京5所、山东6所、广东6所、湖南6所、陕西4所、云南17所、广西1所,合计为7个省市45所高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8,723份,其中除广西(507份)和云南(5734份)外,其他省市均在2,000-3,100份之间。在有效样本中,专科和高职毕业生占39.3%,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分别占57.0%、3.0%、0.6%;男、女比例分别为57.9%和42.1%。此次调查由已经确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对自己的起薪进行估计,其中本科毕业生的平均起薪是1,505元/月。[10]假设毕业生的年收入以12%的速度增长[11],那么2003届本科毕业生在4年还款期内的工资分别是1,505元/月、1,685.6元/月、1,887.9元/月、2,114.4元/月。假设借款学生在全体高校毕业生中的分布是均匀的,即当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和当年高校毕业生中的借款学生两个群体的就业机会和起薪是没有差别的,此时可以用2003年毕业生的就业起薪数据替代借款学生的就业起薪数据。

(四)计算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

把θ=250.17元和2003届本科毕业生在4年还款期内的工资数据代入(1)式,得到等额本息还款法下借款学生的平均负担率和最高负担率如表1:

由表1看到,老机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学生的平均负担率在11.83%-16.62%,在开始还款的第一年,即借款学生毕业就业的当年,其还款负担率达到最高值16.62%,以后在4年内逐年递减到最低值11.83%;而最大负担率在33.54%~47.12%,在借款学生刚开始工作的第一年达到最高值47.12%,以后在4年内逐年递减到最低值33.54%。由此可以看到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无论是最大负担率还是平均负担率都高于国际通行标准10%;最高负担率是平均负担率的3倍左右。

三、新机制下助学贷款借款学生还款负担率显著下降

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是指2004年6月至今,依据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该贷款由财政和高校共同向银行提供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并在贷款年限等条款上变动较大。

(一)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条款

新机制延长了助学贷款年限,还款期限由原来的毕业后4年改为毕业后6年,降低了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这里利用北京大学2007年6月对2007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全国调查数据,分析2004年按照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发放,2007年7月1日进入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由于2003年的“双20”事件②使得银行系统绝大部分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这里认为不论是2003年还是2004年入学的新生,都是在新机制下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贷款额度。新机制下学生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是每人6,000元/年,由于最高额度与实际发放额度相差甚远,所以这里仍然同时考察最高额度和实际发放额度下的还款负担率。由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的是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的累计签约额度和签约人数,②这里只好采用两年数据的平均值,即2年实际签约额度131.7亿元除以实际签约人数154.3万人,作为2004年人均签约额度。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由于[2004]51号文件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从本专科生扩展到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所以人均签约额度8,535.32元是所有学生借款的平均值,这些学生中既有本科生、专科生,还有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同时由于“双20事件”的影响,2003年入学的本科新生一部分申请4年的贷款额度,也有一部分只申请了3年的贷款额度;而且2004年专科学制开始逐步由3年改成2年,就是说当年入学的专科生有2年学制的,也有3年学制的。这样以当年签约总额除以签约总人数得到的人均借款总额度,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是低估了人均借款额度,对于专科生是高估了人均借款额度。③误差程度受借款学生中各层次学生的比例和获贷率的影响。由于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收本专科生人数分别是187.37万人和223.24万人,④2004年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分别是209.91万人和237.43万人,[12]同时已有调查显示,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的获贷率高于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申请率不高。现忽略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借款额度对人均额度的影响,忽略专科改学制对人均借款额度的影响,专科生借款额度仍然以3年学制计算,同时假设2003级部分本科生只申请3年贷款的人数弥补了专科生获贷率较低对人均借款额度的影响,而认为国家助学贷款在本专科生中的获贷率是基本一致的,因此这里只以本专科生2003、2004两年的招生比例作为权重,同时假设本专科生每年申请助学贷款的额度相同,来计算本专科生的借款额度。通过上述处理后,计算得出本科生在读期间每人借款总额度是9,858.70元,专科生每人借款总额度是7,394.00元;第二,贷款利率的变动与利息。由于“双20事件”的影响,2004年借款的学生中很大一部分是2007年进入还款期,即2007年7月之后的央行基准利率才影响到学生的还款额度。同时,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政府不再贴息。而2007年5月19日之后央行多次调整贷款基准利率,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在7.38-7.83%之间浮动,这里考虑到2007年7月进入还款期的助学贷款到2013年才能还清,还款期内利率还有上调的空间,所以假设贷款年利率7.83%不变,单利计算,得月利率r=0.006525;第三,还款次数。新机制下贷款期限延长2年,即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所以n=72。

(二)求θ值

(三)求当期工作收入s以及还款负担率

2007年6月,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组又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问卷调查。这次调查抽样包括东、中、西部地区15个省份的28所高校,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和浙江;中部地区包括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四川和宁夏。其中“211”重点高校3所、一般本科院校15所、专科及高职院校10所,每所高校根据毕业生学科和学历层次按一定比例发放500~1,000份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6,388份。在有效样本中,专科和高职毕业生占38.5%,本科毕业生占53.9%、硕士毕业生占6.6%、博士毕业生占1.0%;男、女毕业生比例分别为54.6%和45.4%。对问卷统计后得到2007年毕业的本科生人均起薪是1,794元/月,专科生是1,412元/月。[13]仍然假设毕业生的年收入以12%的速度增长,那么2007届本专科毕业生在6年的还款负担率如图1:

图1 新机制下校园地助学贷款生的负担率

从图1可以清楚地看到,本科生的平均负担率在5.44%~9.59%,最高负担率在13.25%~23.34%;专科生的平均负担率在5.19%~9.14%,最高负担率在12.62%~22.25%。本专科借款学生的平均负担率都在参照标准线以下,专科生的平均还款负担率和最高还款负担率都低于本科生。与老机制助学贷款相比,学生的还款负担率显著下降。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科生负担率回升

虽然2004年6月实行的新机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推动力度很大,一度曾使申请人金额获贷率和申请人人数获贷率显著上升,但是此后获贷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这就是说,实行新机制之后,仍然有四分之一的目标人群不能从国家助学贷款中受益。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消除银行惜贷,帮助高校贫困生顺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2007年5月中央政府出台新政策,把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变成“信用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享受同等待遇”⑥,同时又延长贷款年限4年。那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会发生怎样的变化?2007年发放的助学贷款2011年~2013年才进入还款期(国发[2007]13号文件规定学生毕业后可以申请2年的宽限期),理论上讲只有到2011年借款学生毕业就业,有了当年的起薪数据之后才能计算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为了比较系列政策对借款学生还款负担率的影响,同时测算目前我国主要助学贷款模式的还款负担率,这里使用2007年6月北京大学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统计数据,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进行模拟测算。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5个试点省2007年实际发放的总额度和总人数,[14]得出生源地助学贷款2007年人均借款额度5,365.8元/年。那么,本科生4年借款总额度21,463.2元,2年制专科生借款总额度是10,731.6元。仍然假设利率r=0.006525不变;由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时间是10年,所以n=120。把这些数据代入式(2),得到毕业后不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258.5,不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的=129.2;如果借款学生毕业后使用2年的宽限期,那么,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一和第二年不偿还贷款本金,只偿还利息,从毕业后第三年才开始偿还本金,开始偿还本金的实际时间是8年,所以此时的n=96,,假设借款学生毕业就业后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那么,本专科生毕业后选择宽限期和不选择宽限期的还款负担率如图2:

图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还款负担率

由图2可以看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虽然延长了4年还款时间,但是由于开发银行不惜贷,人均借款额度接近最高额度6000元/年,学生的借款总额度上升,所以带动本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不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5.20%~14.41%,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6.06%~13.40%;不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3.30%~9.15%,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3.85%~8.51%;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比不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毕业后的前两年还款负担率显著走低;从第3年开始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飙升,超出不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直到贷款还清;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毕业后的第3年达到峰值13.40%,不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刚毕业时达到峰值14.41%;类似地,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在毕业后的前两年内还款负担率明显低于不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从第3年开始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突然提高,超出不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直到贷款还清;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毕业后的第3年达到峰值8.51%,不使用宽限期的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刚毕业时达到峰值9.15%;不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毕业后的第5年降到参照标准线之下,使用宽限期的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只有毕业后的第3、4、5年在参照标准线之上;而专科毕业生无论是否使用宽限期,其还款负担率都在参照标准线之下。由此可见:使用宽限期有利于均衡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低于本科生。

五、结论与讨论

上述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老机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款最高负担率高于33.54%,平均负担率高于11.83%,这样的负担率下借款学生拖欠贷款可以认为是贷款期限过短学生还款负担率过高造成的;新机制延长了助学贷款的还款年限,降低了学生的还款负担率,计算结果是学生的还款负担率均在参考标准线之下,此时可以认为借款学生拖欠助学贷款的主要原因不是还款能力不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于学生平均借款额度增大,使本科生的还款负担率在新机制基础上有所上升,在还款期内部分时间处于正常还款负担率之上,同时由于专科学制缩短,总借款额度减少,专科生的还款负担率较低(低于参考标准线),在整个还款期内低于本科生。由此可见,如果要降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需继续延长还款年限,尤其是延长本科生还款年限。

本研究使用北京大学2003年的全国高校毕业生问卷调查数据,计算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款负担率比较合适。但是用其2007年的调查数据计算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及测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的负担率就可能存在较大误差,比如2008、2009两年世界性经济危机造成高校毕业生与2007年相比就业机会减少起薪下跌,势必使学生的还款负担率高于计算数值。虽然就业形势不会总像这两年,但是不同年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波动、就业起薪起伏是必然的。因此,作为政策设计应该再适当延长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年限,以降低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率,降低贷款风险。

收稿日期:2009-07-26

注释:

①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1999.6.17

②在取消担保条款、部分进入还款期的学生违约、媒体炒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银行系统认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太高。于是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2003]153号),其第二条规定:“对于借款人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毕业生人数达到20人的高等院校,可以暂不列入编制范围”。该通知下发后,全国的银行系统绝大部分停止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这就是国家助学贷款“双20事件”。此规定已于2004年1月19日被《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号)文件废止。

③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171.8亿元,签约金额131.7亿元,申请人数211.1万人,签约人数154.3万人,见教育部2006年第16次新闻发布会材料。

④本科生由于学制4年,所以人均总的借款额度比专科生大,而研究生则是因为学费高学生申请的额度高,同时研究生未来收入高,银行愿意走上限审批。

⑤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4年卷。

⑥《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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