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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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基础,是对财产权利的具体安排。不同的产权制度使企业面对不同的产权结构和不同的交易费用,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率乃至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在乡镇企业寻求和建立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效率的产权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乡镇企业的初始产权制度

从理论上说,任何产权形式或制度的选择都出于克服外部性(减小他人对财产权利的侵犯),降低交易费用(成本),提高效率(收益)的目的。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乡镇企业在产权形式上作出了不同于传统制度的多样化的安排。

1、个体或户办企业。个体或户办企业的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弊端,减少了交易费用。从外部交易费用看,个体或户办企业的资产来自农民自有的积累,其产权的界定是明晰的,并且这种产权的私有性质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也就是说,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较少。另外,个体或户办企业多从事档次较低,易于操作的加工工业生产,有较为固定的供销渠道,无须为寻找客户、谈判签约等耗费过多人力财力,故用于市场信息的搜寻、交易的商议、实施等方面的费用就较少。从内部交易费用看,个体或户办企业的成员是企业资产的唯一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和生产者,经营的收益和成本都向所有者集中,这就使企业成员能自觉地努力工作,有效地使用资源,而避免了产权关系模糊的原集体经济中所常有的工作懒散(资源利用不足)和对公有财产的侵占(过渡利用资源)等现象,减少了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从决策成本看,个体或户办企业的家庭为生产单位,参与决策的人数少,且经营规模不大,决策的难度较小,故决策成本也不高。

2、合伙企业。这是一些农户以资金、技术、劳动合作作为纽带发展起来的带有合作性质的企业。合伙企业不等于合作社,其产权制度是从明确的私有产权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共有产权制度。合伙企业产生的必然性来自生产扩大需求以及由此引起的资金、技术、劳动力的不足。合伙企业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体企业经营的规模不经济。但合伙企业的内部交易费用却比较高。这首先是因为合伙企业中的生产者往往很大部分是雇佣劳动者而不是出资者,需要付出一定的激励、监督费用才能保证效率;其次,在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合伙企业的剩余在合伙人当中的分配是按资产进行的,与合伙人的努力没有直接关系,这就很难避免合伙人中有搭便车、偷懒的行为,这也增加了监督成本;再次,合伙企业的决策是由合伙人共同作出的,合伙人越多,决策上的差异就越大,决策选优的态度也越大,为取得共识所付出的决策成本(如时间的耗费)也越高。

3、乡镇(村)集体企业。这类企业多为原来的社、队办企业转化而来,也有部分为新的基层政权投资新建。由于这类企业是直接由计划经济时的集体经济演变而来,因此它必然带有一定的行政依附性和社区性。其经济活动很大程度受许多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往往还要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社区福利、以工补农、甚至解决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费用之不足等等。相应的,乡镇(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点首先就是政企不分、产权界定模糊。

虽然同是政企不分,但乡镇(村)集体企业比起国营企业毕竟有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更灵活的管理机制。尤其在经济技术发达地区,如广东的顺德、番禺等地,对乡镇集体企业的管理往往是由乡镇政府的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总公司虽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但却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行使经济职能。这使乡镇集体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政府的行政束缚。总公司对企业的管理、除了决策及财务监督外,具体动作上也给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这就既降低了企业的决策、监督成本,又在用工、供销等方面少有制肘,节省了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实施费用。另外,作为乡、镇各级政府所属的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还获得了资源、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政府扶助,降低了外部交易费用比之户办企业、合伙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也比较容易实现规模上的优势,获取规模效益。这都是乡镇集体企业之所以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的原因。

综上所述,乡镇企业的各类产权制度安排都在不同程度上克服了外部性或减少了交易费用,提高了效率,使乡镇企业获得了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相继进入市场,整个市场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占了在市场化改革中“先走一步”之利的乡镇企业,便开始暴露出其制度上的缺陷,在激烈的竞争中显得力不从心。从个体或户办企业看,它的生产都是分散进行的,必须自己去寻找市场,与客户就交易条件进行商议,并且要与税务、计量管理等部门打交道,在企业创始阶段,这笔费用并不大,但随着市场的扩大,竞争对手的增加,外部交易费用的付出就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成本的重要因素。合伙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则主要是它的内部交易费用——决策成本过高。在激烈的竞争中,合伙企业往往因难以迅速准确的作出决策而错失良机。同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而是自然人企业,其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增加了投资经营的风险。乡镇(村)集体企业曾以它的灵活经营机制以及在优惠政策下取得的高效率猛烈地冲击着国营企业,而随着税制改革和整个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国营企业逐渐摆脱了被动的局面在新的形势下,乡镇集体企业内产权界定模糊、严重的政企不分等制度缺陷已使其竞争力遭到削弱。

所有这一切,都要求乡镇企业在产权制度上作出调整和创新。

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调整

1、个体或户办企业与松散型的股份合作制

个体和户办企业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外部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而这类企业原本的优势则在于家庭式生产、人员精、摩擦少,内部交易费用较低。因此,个体和户办企业的产权调整,可以选择一种松散型的股份合作制度。由同行业的家庭工业自愿集股构成股份合作制的总厂或公司。总厂为入股的各户提供税收、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进行价格、质量等方面的管理,生产和经济核算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这样既没有增加内部交易费用,又由于总厂所提供的统一服务和管理减少了外部交易费用。这种形式在温州地区的试行中已取得较好的效果。

2、合伙企业与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

合伙企业下一步的调整应转为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这首先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把合伙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折股,规范为股份合作企业,企业就从自然人企业变为法人企业,出资者对资产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减少了投资经营的风险。其次,合伙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后,可以通过鼓励职工,尤其是技术和管理人员入股,增加激励,减少监督成本。至于决策成本,虽然改制调整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决策成本过高的问题,但是在组成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法人企业后,股权的流动和可转让性却可以为大股东的出现和控股,从而降低决策成本改造了条件。

3、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几种调整方向

这类企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产权模糊及由此造成的内部交易费用增加、经济效率下降问题。由于乡镇(村)集体企业类别较多,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因而在产权的调整上也有所不同。

一部分已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实力的乡镇集体企业,可以按《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少数有条件的大企业还可以组建成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就如同顺德等一些企业已经实行的那样。

大量中小型的乡镇集体企业应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借助股份制的产权明晰化、货币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特点,乡镇集体企业可以在保持一定的互助合作性和社区性的同时,解决本身一系列的制度缺陷。其一,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造,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可得到明确的界定。政府对产权的占有从实物状态转为货币状态,其职能从直接干预经营转为管理产权、控制投资和清算盈亏,并从企业盈利中获取资产回报。企业则拥有对实物形态资本的占有、经营和处置权,获得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实现了政企分离;其二,在股份合作制中,形成了出资者、法人财产权的代表者以及经营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机制,降低了决策失误的机率以及对财产的任意侵占;其三、股份合作制的分配中股息、红利占了一定比例,这使企业的盈利状况更为重要,使经营者和生产者投入的资本、技术以及劳动等要素与他们的收益之间产生紧密联系,形成一定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其四,股份合作制一部分产权可以转让、流动,这使企业能通过中外合资、拍卖、赎买等方式吸纳各种不同类型的产权,形成一种混合产权结构,各种产权的互补使企业获得新的优势。

除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以外,承包制和租赁制也是现阶段乡镇集体企业的一种制度选择。承包和租赁是在不改变原有产权结构基础上所作的制度安排,其特点是简化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的分割和度量,减少了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等交易费用,也减少了所有者的经营风险。在下一步改革调整中,对原有承包制和租赁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经营者对资产维护、增殖不负责任,短期行为等等,可以通过完善资产承包、租赁的办法,例如投标公开化、制订完备的合同、增加一定的风险押金、规定承包、租赁期间的设备完好率等等来解决。实践证明在适当范围内(如规模较小,生产较简单的企业)这仍然是比较简便、可行的形式,如广东顺德的乡镇集体企业中有近40%采取了租赁的形式经营状况普遍比租赁前好。

三、几点思考

1、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当今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产权制度是股份制。股份制作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产权制度,它的实行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方面取决于外部条件的完备,如法规的完善,中介机构的设立;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企业的内部因素,如对股份制的期望,变革的动机,企业家的素质等。因此不是所有的乡镇企业都有条件实行股份制的。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创造的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它兼有股份制的产权明晰和合作制互助合作的特点,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股份制或合作制。它既顺应了乡镇企业明晰产权、保障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又能达到使分属不同所有者的资产可以实现联合经营,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还可以在我国农村地区现有政治经济结构中,过渡性地让乡镇企业继续为社区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股份合作是当今中国乡镇企业制度改革中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它既照顾到了乡镇企业社区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又为乡镇企业迈向股份制提供了方向和条件。

2、多样化的选择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必需的

不同的产权制度又使企业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和效率,而不同的生产规模、生产力水平以及不同类型的资源,对产权的制度需求又是不一样的。如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共有产权的制度安排会比私有产权的安排更有效,而对于一些分散的宜于充分竞争性运用的资源,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较之共有产权的制度安排或者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同样,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即企业的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经历过单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个阶段。但各种产权制度却不是相互替代而是并存的。例如至今单业主制的独资企业在美国仍在企业总数中占75%。产权制度的多样性,各种产权制度的交叉并存关系,对于广布于经济落后,发展极不平衡的中国大地上的乡镇企业来说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产权理论和产权制度发展的实践都说明了不应强求形式上的一致性,相反,不管什么样的产权形式,只要符合减少交易费用,提高效率这一原则,就是有效、可行的制度安排。因此根据企业的不同条件,在产权制度调整中保持多样化的选择是必需的。

3、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的交易实现的,而市场交易实质上就是产权的交易。只有产权明确界定,交易双方才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把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可见经济效率是与一定的产权形式相联系的。包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在内的整个产权制度及其演进,是直接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由此看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及其演变:其微观层次上的目的就具有了宏观层面的意义。乡镇企业发展到今天,已在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了“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比重,它不仅仅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也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中带有主导性的力量。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土地利用不充分,规模小而不经济,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对环境的污染,企业交易成本过大等问题,影响了乡镇企业本身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当前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变革,尤其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普遍建立,将促使产权在城乡之间、在不同产业之间不断的流动和重组,使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这不仅仅是有利于解决乡镇企业存在问题,提高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吸纳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为我国走出一条自已的城乡协调发展的工业化道路创造条件。这就是中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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