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零售业对外开放刻不容缓_商业论文

规范零售业对外开放刻不容缓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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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市场的现状和开放现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零售业经过近十五年蒸蒸日上的辉煌发展后,1995年开始步入销售额下降,效益滑坡的经营“疲软”状态。据国家统计局的权威资料,1996年全国212 家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6%,其中119家企业出现负增长,占54.7%;同期利润总额下降14.7%,其中有160家企业负增长,28家为净亏损。1997 年上半年,杭州市(含郊区县)零售额排名前十位的大中型商场,只有杭州大厦购物中心和天工艺苑购物中心的同比销售额有所增长,其它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解放路百货商店较上年同期下降6.62%,杭州百货大楼下降5.74%。于是有人就把大中型商场效益滑坡归罪于流通领域国门开放的结果,大有“狼来了”之势。

分析几年来大型商业企业的发展,以下几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1)缺乏统筹规划,盲目建设现象严重, 近年大型商场在建店选址上大多集中在中心城区,而且商品经营结构大多背离实际消费水平;(2)市场定位雷同,经营缺乏特色。大多数商场缺乏对自身市场定位的研究,缺乏富有特色的经营手段,往往是经营结构雷同的多,个性鲜明的少,大多数商品的品种、档次,甚至柜台陈列都没有太大差异,在营销手段上也较为类似,导致商业竞争力的下降;(3 )新型商业业态的出现,社会商品购买力分流;(4)外资商业的进入, 对我国零售业造成一定的冲击,特别是大型零售企业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由于我国零售业生存的基础仍然是靠传统商业中心地段的优势独立分散经营,缺乏竞争战略研究和较为系统的宏观发展计划,从而为国外零售企业打进中国市场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国外大型零售商不仅带入资金、技术,也带进了全新的经营理念和技巧,他们夺走国内零售企业相当数量的顾客甚至促使整个零售市场的变革,使零售市场竞争趋向国际化。

但是,外资的进入将会把发达国家的先进零售技术和管理技巧转移到国内,促进零售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引进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符合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要求,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是全球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离开国际市场,世界需要中国,中国需要走向世界,实现国际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目前,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有以下几种:(1 )合资新建的大型零售企业;(2)租赁场地由中外双方合作经营;(3)以中方名义申请,交外方经营;(4)以管理咨询形式插手经营。 但事实上,外资外商已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零售市场进行全面渗透,除了以上四种主要形式外,还有:(1)以港台名义与内地企业合作经营;(2)通过特许连锁扩大经营;(3)合资、 合作生产企业在国内直接设点销售;(4)开设名牌专卖店、代理店;(5)通过开发房地产、建宾馆饭店附设商场、商品部。

虽然国际跨国集团以多种形式抢滩中国市场,但目前所占份额毕竟有限,据有关资料表明,整个外资商业销售额约在50亿左右,加上其它形式,其份额不到我国社会零售总额的1%, 不足以构成对中国零售业的威胁。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外商所实施的是长远战略,其目标“不在于当前的销售额,而是在于将来的发展”, 有的企业甚至“做好3—5年的亏损准备,以求占领更大的市场”,以其雄厚的资金, 实施低价进入的战略,逐步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领,如美国沃尔玛扎寨深圳,计划在中国开设20家分店,开通一卫星频道,加强与总部联络,准备打一场持久战。又如荷兰万客隆立足广州,又挥师北上,计划在北京的东北、西北、正南方向建三家超大型连锁仓储商店,形成三足鼎立之势,意图覆盖全北京市。

二、开放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1.外资准入项目多头审批,降低了中央准入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零售业对外开放,国家实行渐进式策略,现行政策严格限定合资合作项目的试点地区和试点数量,并由国务院行使审批权。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发布,因而缺乏约束力。目前,在部分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特区,除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18家中外合资企业外,由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办法开办了大量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店。

2.合资过程中外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中方收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不少地方和企业急于促成合资合作项目,对外商让步过多,加之政策法规不完善,致使国有资产受损的情况未能得到有效的防止和纠正。尤其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目前没有统一规范,评估标准较难掌握,往往造成外商对其商号、商标、技术转让等投入要价太高,单方面作价,有的项目不仅要一次性转让费近亿元,而且还要按一定比例长期提取,有的不管经营亏损与否一律按营业额比例分摊,一般提取比例在0.5—1%,有的甚至高达3—5%,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赢利,对方都能做到“旱涝保收”。

3.缺乏严格的引资标准,降低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表现突出的问题有:第一,外商控股的多且合营年限长。第二,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业态趋同。第三,投资规模普遍偏大。据统计,试点18家企业建筑面积平均达10万平方米,最大的达21万平方米,最小的也有2 万平方米。投资规模偏大,一方面给本来就资金短缺的合资中方筹措配套资金带来较大压力,另一方面也拖长了建设周期,结果造成许多试点的合资企业迟迟不能开业。盲目地扩张经营规模,也使外商遭遇极大的经营风险,如日本八佰伴由于近年在海外过度投资,仅上海浦东新世纪商厦投资额就达10亿美元,加之国内经营不善,总债务已达1613亿日元。1997年9月18日, 终于向静冈县地方法院递交了“开始进入公司更生法手续”的申请,请求破产保护。和田一夫家族全面退出八佰伴董事会。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导致国内商业企业与他们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上。这方面的不平等政策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某些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裨性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合计为33%, 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等,但是大部分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并不征收地方所得税,因此实际税率并不相等。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15%。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给内资企业形成不平等竞争环境。并且,与企业所得税相联系的工资制度也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府部门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过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控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也由政府控制。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支出都有很大的灵活性,职工工资水平不受政府管理,管理人员工资以高于国有企业的几倍。这种情况不仅扩大了国有商业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所得税实际负担的差别,同时也造成这两类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的较大差距,还使得不少国有商业企业培养的经营管理人才流向了外商投资企业。

虽然内资企业也享有某些外商投资企业所没有的优惠政策,但从总体上说,优惠政策是向外商投资企业倾斜的,导致某些国内商业企业在面临困难的情况下纷纷谋求合资,甚至通过假合资的形式获得优惠政策。

5.法规不健全和管理上的疏漏,给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以可乘之机。某些合资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为取得进货价格的优惠,大量使用现金进货,逃避增征税的征管。某些合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标,以超低价格进行恶性倾销,以谋求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有的合资企业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批发业务。还有的合资企业的外方不具备零售商业经营的能力,还以高薪吸引国内商业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某些国内商业企业经营造成困难。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运行,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

三、规范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对策思考

1.在指导思想上应考虑对外开放和我国综合承受能力的适应程度。第一,市场的承受力。改革以来,我国商品市场虽然有很大的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零售市场还比较脆弱,基础差、起步晚,是低水平的供求平衡,无论商品的品种和质量,还是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比较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就说明开放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说明我国零售市场的脆弱性和不成熟,经受不了全面开放带来的巨大压力和猛烈冲击。第二,商业企业的承受力。零售市场的开放,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单体的抗衡,是商品与商品的直接冲撞。我国商业企业正处于转制变型阶段,传统体制的弊端尚未根除,新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许多企业仍处于改革、调整、磨合、适应过程,市场竞争能力还不强,尤其是国有、集体商业组织化程度较低,经营方式落后,竞争策略单一,如果全面开放,我们企业面临的不是某一企业、某一集团,而是众多对手,是“八国联军”,对多数商业企业来说只有招架之功,无还手之力。第三,消费者的承受力。零售市场的开放,不仅是商品的开放,物资的交流,实质上也是一种商业文化的荟萃与撞击,包括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消费方式和道德取向的转变与更新,这些对消费者来说,都有一个辨别、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如果全面开放,“洋货”横流,不论从感情上和认识上都承受不了。

2.坚持适度渐进式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零售业的改革与发展应以实现结构合理化、布局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竞争有序化为政策目标。因此,引进外资必须制定总体发展规划,以适度渐进为方针,坚持以下原则:(1 )把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商业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作为重点,以利于提高我国民族商业的发展水平;(2 )限制引进外资的增长速度,使其与民族商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3 )试点的地域范围应有计划地逐步扩展,从目前的11个城市与地区分阶段由东向西扩展到全国的省会城市;(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使内资企业与外商享受同等待遇与条件;(5)引进外资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权限,加强中央准入政策的严肃性,消除政出多门的局面。

3.建立健全行业竞争政策和法规,理顺对外开放秩序。首先,要严格限定外商进入中国零售市场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商必须在商业营销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商业经营业绩等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标准。其次,外资进入国内零售业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布局的要求。对外商投资除了在总量上进行限制外,当前尤其要注重在结构上进行限制外,当前尤其要注重在结构上进行调整。譬如在环节上,引资进入商业零售的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在业态上,引资进入便民店、超市及无店铺销售;在区域上,力求改变网点布局上商业中心区过于密集,而城市新居民区和城乡结合部相对不足的状况;在企业结构上,引资改造我国亏损零售企业和亏损批发商业,我国的资产入股,外商以资金、技术入股、国家承担部分债务,进行资产结构重组,使我国一些国有商业摆脱资金困扰。此外,还必须对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化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执行检查力度,使外商投资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受到严格的限制。

4.积极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在开放中走规模化经营道路,限制外资在我国零售市场的过度发展。可以预料,在流通产业国际化趋势的背景下,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必将日益激烈,国内零售企业,尤其是大型零售商店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市场竞争力,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道路。国有商业企业要加快公司化、集团化改革的步伐,通过组建集团公司,取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使力量分散的众多大中型零售企业组合成为实力较强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把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企业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三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集团化改革有利于国有商业企业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提高要价,强化掌握控股权的动机和能力。政府部门也应对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资格条件,从经济实力、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从而在事实上形成对外商掌握控股权的限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通过内部优化结构,扬长避短,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可以形成国有企业的整体优势。同时,国家也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完善的税收、财务、用工、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大型商业企业集团通过特色化定位,开展多元化综合经营,实施创新促销策略,塑造名店形象,其规模化优势将得到较好的发挥。同时也必将使外资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难度加大,从而对外资在我国零售市场的过度发展起到限制作用。

在迈向新世纪的前夜,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零售业的全面渗透,带给我国大型商厦的不仅仅是严峻的挑战,也隐含着难得的机遇。迎接挑战,抓住机遇的良策妙方就是重组国有商业资本,盘活现有存量,真正发挥大型商厦的“航空母舰”和“联合舰队”的威力,重振国有商业雄风!

收稿日期:199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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