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的国家与政府理论述评_制度理论论文

诺斯的国家与政府理论述评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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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的主要学术贡献是对制度与制度变迁问题的开创性研究,正是他将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结合起来,产将这一理论引入经济史研究,这使他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对诺思的制度理论,国家模型与国家目标、国家与产权的关系理论,制度与政府职能理论进行评述,对我国不无借鉴意义和有益启示。

一、诺思的制度理论与国家模型

诺思认为,制度理论的框架一是产权理论,二是国家理论,三是意识形态理论[1](p.7)。而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如宪法秩序以及基本规章制度都是由国家供给的。因而,诺思又指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1](p.17)

诺思认为,所谓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游戏规则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在于它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它是为决定人们相互经济和社会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由道德、习惯和行为准则等非正式约束与宪法、法令和产权等正式约束所组成。制度是一种人造物,换言之,制度是人类的一种创造物。它是演进的,并为人类所改变。自从人类产生以来,人类创造了自己所需要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历史的演进,制度也不断被创新。制度变迁是各个历史时期面临的现实,而制度创新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而人类的历史实际也是制度的演变史,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切历史都是制度发展史,其中社会经济的历史实绩可以被理解为其中的一部分。诺思曾说过:“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激励结构;随着激励结构的演进,制度决定经济变化的走向,是增长、停滞、还是衰退”[2](p.49);他同时又在其制度变迁集大成的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它们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基本因素”。[3](p.143)

诺思认为,在现代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一整套高度发达的制度框架,诸如产权制度的稳定化,对商业限制的取消和公平竞争的提倡,银行制度、金融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建立,司法制度的健全等一系列制度因素均在现代西方经济发展史上起到过无可估量的作用;而在当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政治势力和国家干预对经济生活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支配作用;家族的地位和特权成为决定人们收益多少的主导因素;由于银行、税收、法律制度受政治家主观意愿的干预较大,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增长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成为这些国家经济长期落后的重要根源。因此,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从不发达的市场经济过渡到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首要前提就是实现合理的制度变迁。

诺思认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他说,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1](p.21)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一些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如市场,企业等)。国家独特的地位决定了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注:国家与政府尽管有区别,但在本章中我们不考虑这些区别,把它们当作同等的概念交替使用。)。

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国家的起源,但最有影响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契约理论;另一种是掠夺或剥削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契约的达成是多重博弈的结果。由于契约限定着每个人相对他人的经济活动,因而它对经济增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假设没有国家,那么契约实施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国家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段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掠夺性的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即这种产权制度对某一权力集团是有益的,但并不能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这必然演变成无效率产权。

以上两种理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不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由此,诺思将这两种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理论推演的角度看,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诺思提出的“暴力潜能”这个范畴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既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权威、特权、垄断权等“无形资产”。国家的“暴力潜能”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如前所述,诺思把国家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的比较优势就在暴力方面,暴力实质上也是一种资源。在国家未产生以前,这些暴力资源都分布在“社区”或“庄园”之类组织的手里。显然,暴力资源的这种分散配置方式无疑是低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保护的费用也就相当高了。这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暴力潜能形成的边际成本=产权保护的边际收益。

不同于市场和企业,国家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它的强制性,即国家是在暴力方面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强制性的后盾是国家暴力。但是,第一,国家暴力是对付暴力的暴力,即对付非法暴力的合法暴力,这种合法性起源于每个人捍卫自己利益,抵御别人侵害的合法权益。第二,国家暴力只有在能够实现某种社会合作,并且比其他制度(如市场和其他组织)更有效时,才被采用。国家暴力资源之所以能更有效的使用在于其能达到规模经济和防止“搭便车”问题。

把经济学理论引入国家问题分析是诺思关于国家理论的一个特色。统治者(国家)也是一个具有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行为的“经济人”。他们也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他们也面临着潜在竞争对手,他们与选民是一种“交换关系”。具有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国家为取得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由于提供这些服务存在着规模经济,因而作为一个专门从事这些服务的组织,它的社会总收入要高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自己保护自己拥有的产权的收入。换言之,国家为选民提供“保护”与“公正”,选民交纳税收维持国家正常运转,在某种程度上讲,这就是一种“交换关系”。

2)国家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一个不同的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在这里,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歧视的垄断者”。

3)面临其他国家或潜在统治者的竞争。在这里,国家并不能“高枕无忧”,它面临着强有力的外在竞争压力。“统治者垄断权力的程度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替代度的函数。”[7]

在亚当·斯密看来,国家只是起一个“守夜人”的作用,要让“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自国家产生以来,不主张国家干预(自由主义者)与主张国家干预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国家最基本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标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换言之,国家有两个方面的目标,它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全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然而,两者是相互冲突的。也正是国家存在着这样的冲突并导致相互予盾,乃至对抗行为的出现,国家由此兴、由此衰。

为什么上述国家的两个目标是冲突的?冲突的根源是什么?上述两个目标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第二个目标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即只有在有效率产权的基础上才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第一个目标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到底是使统治者和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确实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问题。要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个“皆大喜欢”的“均衡点”是很困难的。从历史上来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

国家两个目标冲突的根源在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冲突。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可能并不有利于统治者利益(租金)的最大化。

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省交易费用之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

如前所述,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此来看,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

诺思悖论实质上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p.20)诺思也曾说过:“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会有很多麻烦。”[4]诺思还说过:“事实上,有了国家,你不能作什么,但是没有国家,你也不能作什么。”[5](p.307)在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什么是国家?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它的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安全和公正。那么怎么能确保秩序、公正和安全呢?因此,人们把权利的垄断权,也就是确定和保护“所有权”的垄断权交给国家,以便它能够完成人们要求它完成的任务。但是,国家要有钱才能运转。国家的活动不是免费进行的,它必须付钱给公职人员、法官和军队。税制和捐税作用就在于使国家获得财源。捐税实际上是公民交给国家保护公共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一种费用。

在诺思看来,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既然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那么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诺思悖论可从“纵”与“横”两个方面解释,从纵向来看,在同一国家里,国家过去是阻碍经济发展的,而现在则变成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了;从横向来看,在同一时期,甲国的国家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乙国的国家不利于经济发展。诺思是把“国家”放在人类历史长河和世界格局中来分析的。

二、诺思的国家与产权关系理论

在人类社会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国家充当什么角色、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诺思的国家目标理论和“诺思悖论”已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形象的回答。国家仅仅在那些统治国家的人的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范围内促进和界定有效率的产权。历史上有效率的产权和无效率的产权都与国家有关。社会所曾达到的最好状态是提高私人收益使之尽可能接近社会收益,以提供充分的刺激来实现经济增长。但增长比停滞或萧条更为罕见的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中并不常见。

如果假设一个“中立”的国家存在,那么在给定现行技术、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约束条件下,各个“经济人”在稀缺与竞争世界中以最小成本解决方案而形成的产权将是有效率的。但实际上国家不可能是“中立”的。“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1](p.17)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可以在政府(国家)、集团和个人三个层面上进行,但被认为最应该最适宜的制度变迁是政府(国家)这个制度博弈的参加者来组织的。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国家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没有政府的权威,很难想象所有权会普遍地实现。尽管许多民间组织能够为其所有权提供小规模的保护,但是不能解决“搭便车”的问题。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确立和实行所有权,并且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因此,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政府严格确立和实行所有权的条件下,才愿意付出得自贸易的收入。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和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是由公众出资的公共物品。

(2)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产权的界定涉及到一系列费用,如度量费用、信息费用等。度量费用非常高的东西将是一种共有财产和资源。投入与产出范围的考核成本将决定不同经济部门的不同产权结构,因而这种产权结构依赖于考核技术的水平。那里资源测量成本高于收益,哪里就会存在公共产权。度量衡标准化的出现几乎同政府的历史一样悠久,并通过国家得以发展。国家的标准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在缺乏有组织的市场的情况下,人们将花很多时间与费用去搜寻信息。

(3)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还取决于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在历史与现实中,有的国家只为产权安排和产权变革提供“游戏规则”;有的国家不仅提供“游戏规则”,而且还直接参与甚至干预产权的安排与产权变革。产权的改革,取决于统治集团对改变现有的产权安排,所带来的收益的事前估计与监察和执行权利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成本的事前甚或事后估计之间的相互关系。总的来说,取缔和禁止产权交易,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产权安排是低效率和无效率的。因为它违背了权利的本性,同时造成了一种根本的和巨大的扭曲,使得国家把产权当成一种政策变量而非制度变量度,随意改变产权关系,既然今天可以根据政治需要把产权给你,明天也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把产权从你手中拿走。这样虽然能够实现统治者集团的租金最大化,但却破坏了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导致经济的衰退和衰落。[6](pp.190-191)

诺思指出,封建社会解体后,欧洲经济的不同的成就取决于各民族国家的财政政策所有权(产权)的关系。政府之所以承担起保护和实现所有权的责任是因为它能以比民间组织更低的成本达此目的。但是,政府在财政方面的需要可能会诱使它去保护那种阻碍而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所有权。诺思和罗伯特·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令人信服地说明了欧洲近代史上民族国家的兴衰。在这本书中,作者比较了四个国家:“竞争失败”的法国和西班牙;经济增长的英国和荷兰。

百年战争后的法国尽管王权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但各地依然在某种程度上相互隔绝。虽然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用来提高王室收入的所有权结构,但是却没有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为:第一,“法国的财政政策有意无意地采用了一切可以想象的手段来阻挠一个广泛的市场的扩展。”[7](p.153)国内分隔严重,关税林立。第二,国内政策阻挠了法国对外贸易的扩展,使得法国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状况。第三,行会垄断严重,遏制了市场的发展。第四,长期的内部战争、叛乱,使得法国政治统一耗时长,为国内市场统一设置了政治上的障碍。第五,追求奢侈和浪漫,使得国家行为只助长了没有效率行业的发展,遏制了发明创新的积极性。

相比之下,西班牙与法国在政治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代议制度对所有权的放弃和王权的强大;国内战乱不断,政治统一长时间完成;地方割据严重,内部贸易障碍重重。但是两个国家在资源秉赋和税源上有着显著不同。法国缺乏显而易见的税基,而西班牙岁入三大来源有两个来自外部:低地国家和其他领地的款项,新大陆的财富。正是这两种外部收入决定了西班牙衰落的命运。随着低地国家的反叛,北方七省独立的成功,帝国财富锐减。为了维持收入,国家提高税收比例,玩弄各种财政手段,侵占、没收或单方面改变合同。而对羊主团(三大收入来源之一)的有利法令阻挠了有效的土地所有权的发展,最终造成所有权得不到保障,挫伤了商工农等团体的积极性。在此,诺思引用了埃利奥特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来说明西班牙衰落的根源,“经济制度的性质就是这样,一个人不是当学者就是当僧侣,不是当乞丐便是当官僚。舍此而外别无其它。”[7](p.164)

相对于法国和西班牙经济的停滞,在荷兰国家利益和社会先进部门利益得到了“幸运的结合”。诺思列举了下列因素来解释荷兰的成功:第一,尼德兰的统治者历史上就倡导国际贸易,减少行会的排外和垄断,并防止地方行会将其限制性惯例强加于国家工业发展之上。第二,实现了政治统一。第三,政府发明和支持新制度以减少交易成本。如政府公证人的发展,标准会计惯例的发明和普及,政府对存款的担保等。凡此种种不仅造成一个有利于市场和经济发展的环境,而且成功地实现了国家同社会收益的共同增长。

同前述三个国家相比,偏安孤岛的英国既缺乏法国的规模,西班牙的外部资源,也缺乏荷兰的有效制度,它必须寻找一个中间的领域。[7](p.181)经过长期斗争,国会战胜王权,从而把王权的垄断排除在经济活动之外,减弱了政治对经济的严格控制。代议制的实施为新兴工商业阶级提供了政治保障,荷兰的成功,为英国提供了众多启示。通过借鉴,英国发展起一套有效率的所有制结构。如专利法制订,中央银行建立,保险事业的开展,以及股份公司兴起。这样,到19世纪初,英国取代了荷兰成为世界上最有效率,发展最快的国家。在总结英国经验时,诺思特别强调指出,历史上的确存在着创新在没有所有权保护创新者的社会中发生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只是在个人成本大大小于个人收益条件下才发生。许多创新的成本个人难以承受,只有在国家的保护下,使收益内在化,才能激发个人的创造力。

总之,离开了国家,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起来。英国和荷兰的实例也为诺思的国家与产权关系理论做了最好的注解。

三、诺思的制度变迁轨迹与政府职能的关系

既然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变迁如此深刻地影响着产权安排和经济的发展,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制度的合理变迁呢?或者说,是什么力量决定了报酬递增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发生呢?诺思认为,制度的变迁和报酬的递增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其中包括不完善的市场状况,制度的初始设计,行为者的主观意识结构和个人偏好,以及战争、灾害等等。在这一系列因素中,一个社会的组织状况在很大程度决定了报酬的实现方式。

诺思认为,组织和制度不同,它是人们为一些共同的目标而结合到一起形成的团体或实体;组织一方面是在现存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产生和发展的,因而组织的发达程度常常与制度的发达程度相一致,它实现着制度的功能;但是另一方面,组织又会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变迁,它既可成为阻止制度变迁的巨大障碍,也可成为促进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

诺思划分了四种不同的组织,即政治组织(政党、立法机构、市议会、管理部门),经济组织(公司、商业团体、家庭农场、合作团体),社会组织(教会、俱乐部、体育协会)和教育组织(学校、大学、培训中心)等。诺思重点分析了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从经济组织的结构和运行方式可以直接看出制度变迁与报酬递增的关系,而政治组织则有着为一切组织和经济活动制定规则、把非正式约束确定下来成为正式约束等一系列功能。在1981年出版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诺思大量使用了政治——经济单位这一术语来分析人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变迁方式。在该书中他把国家当作一种政治组织来对待,而他所说的国家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的职能。

诺思认为,一个社会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状况极为深刻地影响着制度引起的报酬递增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轨迹。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又以英国和西班牙为例说明这一理论。15世纪末叶,英国和西班牙都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都经历着由战争引起的严重的财政危机,这一局面迫使在两个国家实现了一个同样的制度变迁,即创立议会制度。但是由于两国政治—经济组织的状况不同,同一种制度变迁即导致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后果,并使得制度变迁在两个国家沿着完全不同的轨迹演进。在英国,议会是王权和商人阶层相互妥协的产物,王室为了多征税而不得不赋予代表商人利益的议会以较大的权力,使得议会能够通过立法来取消对商业贸易的一系列限制,建立稳定的产权制度,为英国日后的商业繁荣和市场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从此英国的经济迅猛发展,议会制的形成无论给政府还是给商业阶层都带来了巨大的报酬递增,从而不仅使英国很快成为西方头号强国,而且也使英国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进一步向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变迁。这是一条典型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轨迹。而在西班牙,由于官僚统治和王室权力过于强大,议会成了国王任意利用的工具,而不像在英国那样能通过加强立法在维护公平竞争、保障私人产权、取消商业限制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结果议会的建立不但不能给商业阶层带来报酬递增,反而导致大量企业的破产和经济的衰退;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虽然加强了税收,获得了报酬递增,但是由于这一报酬递增建立在经济衰退的基础上,因而递增也有着极大的限度,结果是西班牙相对停滞了整整300年。[3](p.151-155)

这表明,尽管政府作为政治组织在促进制度变迁方面能发挥多大作用受一系列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制约,但同时也深刻地表明,好的政府往往是促使制度变迁走向路径依赖轨迹,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这里可以发现,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不仅经济组织有着报酬递增的强烈愿望,而且政治组织同样有着报酬递增的愿望,因为政治组织同样是有着自身利益需要的集团。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在现存制度下获得报酬递增的不同方式共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轨迹。

前面讲到,诺思认为,政治组织(即国家)在推行制度变革时有两种目的,一是建立一套有利于自身统治的政治制度,从而保证政治组织的报酬递增;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从而保证社会成员的收入最大化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然而国家的上述两个目标时常是相互冲突的,也就是说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要求不一致。有时政府追求自身报酬的结果是企业的大量破产和经济的严重衰退,也就是说政治组织的报酬递增以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这时就会出现前述西班牙的那种局面,即制度变迁陷入锁定(Lock-in)而政府官僚机构成为经济不发展的重要根源。只有当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要求是一致的时候(像在英国那样)才会出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轨迹。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政治组织(国家)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需求一致呢?从诺思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需要政府在下述两个重要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它必须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规则的实施,从而带来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增即收入最大化;其次,政府必须把自己的报酬递增建立在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报酬递增的前提下,为此要求政府部门要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在这一基础上,社会成员的报酬递增和经济组织的收入最大化可以使得政府部门通过增加税收来实现自身的报酬递增,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报酬呈相互递增局面,于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轨迹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得以形成。如果政府部门不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那么政府成员的寻租行为虽然使得他们自身的报酬增加了,但却是以国家整体和经济组织的报酬递减为代价的。如果政府不能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和其他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那么由于没有报酬递增的刺激,制度变迁也会陷入困境。在这些情况下,就必然会出现制度变迁的锁定困境和经济不发展的恶性循环。

四、诺思理论的简单评价及对我国启示

以上对诺思的制度理论,国家模型与国家目标、国家与产权的关系理论,制度与政府职能理论的讨论,可以看出诺思的理论是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更是对政治学、行政学的国家和政府理论的极大丰富。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的特色主要表现在:

1.把国家视为一种组织。既然国家可视为一种组织,那么关于企业的理论也就可以用来分析国家问题了。过去尽管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等学科对国家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分析,但对国家行为进行深层次分析必然要依赖经济学。将经济学用于政治学的公共选择理论至多仅仅在解释政治决策上取得了一个初步成功。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把国家视为一种组织和制度安排,无疑为国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2.揭示了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在众多揭示国家起源的理论中,都未能把国家与产权的确立联系起来。新制度经济学填补了这方面的理论空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因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诺思指出国家理论“关键的问题是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的产权的类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最富有意义的挑战是,解释历史上产权结构及其行使的变迁。”[1](p.21)

3.揭示了国家的内在矛盾。在当今世界上,对国家问题的研究远没有对企业,消费者问题的研究那么成熟。国家还有不少神秘的“面纱”。公共选择理论在用经济学解释国家上尽管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还有不少深层问题尚未涉及到。诺思在对历史的研究中阐明的诺思悖论,使得那些主张国家干预论者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理论。国家行为比企业、消费者和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更复杂一些。意识形态上的一些“禁区”限制了理论家们对国家问题的研究。此外,国家问题上还有不少理论上的难点,如国家目标问题,公共决策的一致性问题,国家增长现象的原因及其国家的职能问题,等等。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是把国家置于一种“矛盾状态”中来分析国家在制度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

因而,诺思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对于认识国家的起源,演变以及职能是颇有启发意义的。诺思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最大贡献就在于抓住了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在历史上产权结构及其行使的变迁方面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历史和当今世界上各种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差异只能在国家理论上找到完整的答案。

从诺思的理论反观我国改革实践。二十年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由国家推动的制度变迁过程。尤为重要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效率所有权结构尚未成形,市场发育不完善的社会中,个人和团体创新成本之大足以扼杀所有发自他们的创新冲动。只有在国家保护和推动下,才有可能实现创新成功。而制度的变迁和创新不仅要实现国家收入最大化,而且要尽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做到二者的和谐统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推动的制度创新中,不是再由国家管理一切,而是要逐渐减少国家控制,把更多权力归还社会,激活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排除政治对经济的非正常的消极干预。[8]

再从诺思的理论反观我国政治学、行政学的研究。诺思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大贡献就在于研究的方法论。正如瑞典皇家科学院在授予诺思与福格尔(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另一获得者)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所称:他们是“新经济史学”的先驱和代表人物,是他们通过经济理论和定量方法来解释经济和制度的变化,从而更新了经济史的研究。任何一场学术革命都离不开方法论的创新。以诺思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正是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更新了经济史研究,并向若干成见挑战,得出了一系列发人深思的结论,从而在经济史研究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经济史只是运用这一方法的开始。诺思提倡的方法正影响着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法学及其它社会科学。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帝国主义”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将是深刻的。正如诺思指出,“在理解一个经济的绩效时,政治与经济之间具有无可争议的内在联系,因此我们必须发展一个真实的政治经济原理。……必须实行政治学与经济学的更大整合。”[3](p.149-150)二十年来,我国政治学、行政学的研究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我国政治学、行政学研究的方法论却是缺乏的。诺思提倡的方法正是我国政治学、行政学的研究可以借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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