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责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2年《工会法》把中国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归结为五项任务。在这五项任务的文字表述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并不突出,这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所开展的活动是相适应的。自1992年底,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关系最密切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对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会工作面临的突出任务和广大职工对工会的基本要求。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对工会提出的必然要求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是国家或者集体,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经济关系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其利益是非冲突的。企业的党政负责人和广大职工都是向国家负责的,并以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为生产或工作目标;国家政策规定的职工的权益,企业都能自觉地执行,需要工会组织出面维护职工权益的情况微乎其微,不存在工会组织突出其维护职能的客观条件;相反,工会的建设、教育职能反而更加突出。从当时各级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革命等活动,以及对职工的各种文化教育、文艺体育活动等在工会活动中所占据的绝大多数比例,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自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逐步减少,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公司的增多,政府、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趋复杂,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除了国有企业外,政府不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企业成了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了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主体和民事主体;企业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用人的自主权和分配的自主权,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直接体现在企业的效益高低和利润分配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难免会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在分配时减少人力成本的比例,或多或少地与职工的利益发生矛盾,产生冲突,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时,职工要求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就会越来越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就逐渐成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也就日渐鲜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急剧变化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肩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将成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和基本职责。这既是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新特点,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课题。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从工会产生、发展、壮大及形成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的历史看,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工会是工人群众为了胜利地进行经济斗争,即争取提高工资、缩短工时和改善劳动条件而自愿结合起来的组织,是消除工人群众间竞争和加强团结的必然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会自一开始出现时起,就是工人群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的组织形式。在从自发到自为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为工人阶级。列宁认为,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劳动者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毛泽东指出,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邓小平认为,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江泽民强调,工会就是替工人说话的,肩负着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职责。这些精辟阐述都揭示了工会的本质。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对工会性质的准确描述,体现了工会组织的自愿性、阶级性和群众性,这是中国工会最突出、最基本的特征,它使工会区别于其他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职工为什么要参加工会?参加工会干什么?工会的群众性应该怎样体现?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党、政府、工会、职工目标一致,群策群力,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不存在相互对立的利益矛盾,职工也没有独自的利益需要工会特别给予维护,其群众性主要体现在工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文化教育、文艺体育等各种活动上。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主体各方独自利益的日益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尖锐化,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契约化,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始终处于劳动关系弱者一方的职工必然寻求某种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然而然成为各级工会给予极大关注的重点问题。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参加工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工会的群众性则应体现在为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
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是广大职工群众的共同企盼,同时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大局的需要,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在工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的主要手段。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与外延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一般称之为“维护”,这也是工会干部和职工乃至各级工会较一致的用法。我们通常所讲的“突出维护”、“依法维护”、“维护职能”等,都是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用语的。除了“维护”一词外,也有用“维权”一词的(单从修辞学的意义讲,“维权”二字属动宾结构,比用作动词的“维护”二字能更准确地表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本来含义)。
要准确地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就应该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合,外延是一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的范围。据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可定义为:工会组织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保护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免受侵害的行为。这一定义,反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本质属性,即:其一,工会组织是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主体;其二,工会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提出的无理要求不在维护范围之内;其三,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进行,采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途径与手段;其四,工会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既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职工依法应得的利益。具体来说,职工合法权益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权利,《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劳动权利,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和经济权利等。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的上述合法权益时,有其侧重点,这就是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这两项权利又是与工会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不会随着工会工作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实现途径和方式方法等,则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四、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主要体现在《工会法》中。《工会法》规定的是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其规定的工会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权、调查权、要求纠正和处理权、签订集体合同权、参加权、参与权、协商权、经费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劳动法》也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途径和方式;《企业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工会突出履行维护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加重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途径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宏观维护和微观维护。
所谓宏观维护,是指工会通过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使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体现在法律条文以及政策之中,使职工的权益上升为合法权益,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这表现为工会直接参加《工会法》、《劳动法》等劳动法律的起草工作,参与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起草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地方工会参加或参与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参加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等。宏观维护是对广大职工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肩负着这一职责,行使职责的途径和手段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参加立法起草小组或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机构,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所谓微观维护,也就是具体维护,是指工会针对侵犯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个案进行协调和参与处理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要侧重的是微观维护,大量涉及的是与广大职工最直接、最切身的就业、分配、保障、保护、教育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具体权益。这具体表现为各级工会对侵犯个别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协调处理,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也包括企业工会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民主管理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行使微观维护职责的一般是基层工会,其途径和手段可以多种多样,具体问题可以具体处理。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工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工会,都应该围绕职工的这些具体利益开展工作,依法进行维护。
一般来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也有主要与次要之分。为了更好地实现突出维护职能的要求,工会必须在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使工会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立法参与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基层工会则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这是微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除此之外的其他途径和手段,相对来说是次要的。工会工作只要围绕主要的途径和手段去开展工作,必然会加快工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形成以突出维护职能为特色的工会工作新格局。
五、基本职责和维护职能的应有之义
工会突出维护职能,主要是指工会工作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是,这并不否认其他职能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四者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缺少任何一个职能,都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工会的全貌。
在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中,突出维护职能的理论基点在于: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该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会和职工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还肩负着建设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人民共同富裕的责任;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等项权利;同时,在现在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职工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跟得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所有这些,必然要求工会组织在突出履行维护职能的同时,履行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我们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又讲突出维护职能,这二者有何区别呢?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二者在实质上是一回事,只是阐述这一问题的角度不同。从词面的含义看,职能指的是作用和功能;职责指的是职务和责任。维护职能指的是工会组织应有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功能,更多地侧重于对象的静态属性和固有属性;基本职责则指的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其应有的责任,是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角度进行的表述。按照法学的基本理论,权利的行使是可以选择的,即法律赋予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义务则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即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基本职责的表述更准确地反映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本质属性,明确了工会存在的必要性,加重了工会工作的责任,符合时代和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许多方面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挑战,工会组织必须以基本职责为基准转变以往的某些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然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工会的每一项工作就必须体现这一基本职责的要求,工会的各项职能也都要围绕着基本职责来履行,这既是广大职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工会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工会工作出色与否的基本尺度。
当前,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民主参与与民主管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劳动关系问题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日渐增加,维护职工的权益不受侵犯或少受侵犯,已经成为工会组织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确保工会履行这一基本职责,必须通过法律授权给工会以相应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相应途径和手段,并对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法律保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已经开始对《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如果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相关内容,不仅可以更好地体现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意愿,体现时代赋予工会的光荣使命,而且可以为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