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问题的反思论文_余蕾

关于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问题的反思论文_余蕾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摘要: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承担建设的观音岩电站送出500kV交流过渡工程压覆了“云南省永仁县宜就镇上拉乍村铜铁多金属矿地质普查”探矿权并取得了矿权人原则性意向协议。从2014年1月9日开始我公司就与该探矿权单位协商补偿事宜。矿权人表示线路通过对他们已勘探确定的矿体影响较大,要求建设单位购买整个探矿权或者进行赔偿;同时提出了高达1300万的赔偿要求。经十多次谈判,双方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而与此同时,观音岩电站送出500kV交流过渡工程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施工,且于建成投产。

关键词:存在问题;电网建设

前言

2015年4月16日收到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传票,矿权人向建设分公司诉讼请求赔偿因我公司施工的500kV观音岩电站送出过渡输电线路压覆原告(洱源县万宏矿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矿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729711.00元,以及因输电线路压覆矿体导致原告延迟完成矿山采挖所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40034.38元,以及因输电线路压覆矿体导致造成的可采挖矿产品的实际损失。

经两次开庭以及两次庭下和解,目前尚未有最终结果。

现状及存在问题:

《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规定了赋予公民、法人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期限和权利,但是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补偿、争议解决等内容,未详细规定,不具有操作性,造成现实中压覆矿产资源的争议不断增加,影响到矿产资源的利益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开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仅初步确立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较原则。实践中,由于该两份通知对压覆矿产资源未进一步明确补偿标准,导致有的矿业权人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漫天要价,与建设单位很难达成协议,对建设单位工期等影响很大。特别是输电线路工程具有点多面广、线路长等特点,经过矿权区域多,有些矿权人联系不上,有些矿权人无理要求、漫天要价,短期内难以协调签订协议。从而影响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影响项目核准工作。

反思及建议

一、开展相关立法或规章、政策研究

1、由政府牵头,通过电力行业协会与云南省矿业协会、云南相关大 学院校矿产资源专业和法律专业的教授或专家联合开展电网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及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现状,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法律性质、探矿权、采矿权压覆对矿产资源权利人的影响、产生的损失,压覆矿产资源人对压覆矿应开展的工作、流程,产生争议的解决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研究报告。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可通过云南省矿业协会、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大学专家的名义分别或共同向云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云南省政府提出行业、专家建议,以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政府将工程建设压覆矿争议解决纳入政策、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计划。

2、由政府牵头,组织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云南省矿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机构,联合开展《云南省矿产资源压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立法或规章、政策方面的研究,结合矿业权中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围绕探矿权、采矿权因工程项目被压覆补偿安置方面产生的争议,研究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解决机制,形成立法或政策建议,通过研究成果,进一步推动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制定,明确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具体程序、赔偿标准及争议处理机制。

二、推动政府尽快出台《云南省电力线路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希望云南省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云南省电力线路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办法》,通过制定办法,明确电网建设中电力线路压覆矿产资源的协调机制、处理具体程序、赔偿标准及争议处理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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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工程,各级政府应给予工作支持,对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矿产压覆事项,按照行政职权划分,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协调和处理职责、争议解决程序等。

2、对于矿业权中的探矿权、采矿权正在申请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矿产资源外,因工程建设项目与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重叠的,工程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重叠区域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申请。

3、对于矿业权中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期限即将到期的,因工程建设涉及上述矿业权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行政主管部门应不给予重叠区域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的延期审批。

4、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因压覆矿补偿事项,在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性质、探矿投入情况、采矿开采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就矿产压覆事项进行行政裁决。

5、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的履行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备案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

凡拖延签订压覆协议,导致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不能及时组件的,由项目所在州(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并出具限期协调解决签订压覆协议,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覆矿赔偿纠纷引发群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承诺函,可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6、明确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原则上应分别根据探矿权和采矿权,结合探矿权的探矿工作开展程度和采矿权的矿产储量等情况,并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的方式分别处理。

(1)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对于探矿权,按照矿产勘查中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四个阶段分别予以补偿。对于处于预查阶段的,原则不予补偿,确有投入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予以补偿。对于探矿权已属于普查、详查、勘探阶段的,根据探矿权人实际投入情况,按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所压覆区域探矿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②对于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储量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采矿投入,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2)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3)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补偿其直接损失。

7、明确协调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事宜。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国土资源、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公安、安监、煤炭工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较大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调补偿的依据。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复核确认。

8、明确业务流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支持性文件办理的先后顺序、报批范围、报批程序、报批材料,使支持性文件办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三、协调政府将架空线路项目统一列入地方发展规划。

各地方电力建设部门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将架空线路项目上报各地政府,报请政府对架空线路选址选线所涉及的地块和通道做发展规划预留。

四、经“省、州(市)县三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没有压覆查明的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备案时取消被压覆矿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同意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的协议。改为由建设单位承诺与矿权人协商解决好压覆事宜。

论文作者:余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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