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发展趋势_存款准备金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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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它同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政策一起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本文根据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衍变过程总结出这些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发展的趋势和特点。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便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状况以及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存款金融机构的增多和业务量的不断扩大,西方各国不断扩大存款准备金制度管辖的范围,以加强对金融的宏观调控。

1980年为了消除联储成员银行与非成员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美国的《新银行法》对《联邦储备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凡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不分成员银行和非成员银行都必须向联邦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英国从1971年起开始采用准备资产比率(即合格准备资产对合格负债的比率)来控制货币,1981年六家伦敦清算中心成员银行关于不平等竞争的强烈抗议致使受此准备资产比率约束的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在《银行法》下储备负债超过1000万英镑的金融机构。随着各类金融存款负债份额的上升和贷款资产实力的增强,日本银行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已适用于除小规模的企业金融机构外,几乎所有的私人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商业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专业银行、相互银行、农林中央金库、人寿保险公司等。

除此之外,西方国家须交纳准备金的负债范围也不断扩大。为了减少规避存款准备金的行为,美国于1992年对可转换定期存款征收准备金。由于同样原因,法国央行决定从1990年开始对大额存单和原向非居民发放、后转卖给居民的存单征收准备金。随着信托贷款重要性的不断上升,日本于1972年开始对银行券和信托贷款征收准备金。

早在1984年,我国央行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向其缴纳存款准备金,1985年起对建设银行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1986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将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范畴。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其它吸纳存款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我国在建立存款准备金初期,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较少,业务量不大。因而只要求国内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但是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很快,1997年起上海的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随着资产、负债经营业务的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对外币、人民币的影响,乃至对整个金融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人民银行应尽早把外资金融机构纳入准备金制度的管辖范围,以加强对它们的监控,保证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

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下调

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为了减轻存款机构经营成本,刺激信贷行为,纷纷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许多国家,如:比利时、丹麦和瑞典,已经取消了准备金制度;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和新西兰将准备金率降为0。

美国自从1980年实施《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以来,几度调整准备金率,非个人定期存款和欧洲货币负债的准备金率已经降为0,美国交易帐户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在不断调低,见表一。

英国自1971年起,控制货币的办法是控制准备资产的比率,即:“合格的准备资产”(包括在央行的存款、库存现金、国库券、商业票据、对贴现市场的通知存款、一年期以下的政府债券等)对“合格负债”的比率。当时,该比率为12.5%,还必须把合格负债的1.5%以现金形式无利息地存于英格兰银行。1981年1月,英格兰银行将准备金比率降为10%。1981年8月,又进一步放松管制,取消了10%的准备资产比率和1.5%的现金比率,取而代之的是各商业银行只在英格兰银行0.5%的现金比率。自1992年1月31日起,又被调低为0.35%,这一比率一直持续至今。

日本中央银行为了方便货币政策运行,于1991年10月16日进一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由表二可知日本的存款准备金率也达到相当低的水平。

这里顺便提一下,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降低存款准备金的同时,诸多发展中国家也大都调低准备金率。如:韩国中央银行(韩国银行BOK)1996年两次调低存款准备金率,平均下调幅度为2%。1997年2月23日再次下调存款准备金:3年以上的长期储蓄存款准备金率仅为1%,其它定期存款为2%,活期存款为5%。

我国中央银行自1984年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存款准备金已进行四次调整(见表三)。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削弱或增强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货币供应量的收缩与扩张。1987年和1988年,我国两次调高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都是在货币投放过猛、经济局部过热、通胀严重、商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时,中央银行通过调高存款准备金率抑制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过度扩张。1998年3月25日,央行两次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将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备付金率由以前的18~20%降至8%,这次准备金制度的调整是在央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之后,为克服原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的一系列缺陷而进行的重大改革。由于各商业银行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了自我约束,真正实现自主依法经营,而且我国宏观经济已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因此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无疑将有利于我国保持“高增长、低通胀”的态势,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目标和物价控制目标。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现行的8%的存款准备金率仍明显高于其它国家的准备金率水平。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使商业银行的寻求资金平衡向中行再贷款,这就形成了央行与商行之间扭曲的资金关系;而且,过高的准备金率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与外国银行的竞争能力,也不利于吸引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同我国对外开放以及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要求不相适应。所以,笔者以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宏观调控机制的不断完善,还应择机适量下调准备金率。为减少对整个经济和金融的震动,这种调整应多次微量进行;同时,在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收回等方面采取对冲性政策措施,冲销降低准备金率可能带来的扩张效应。

我们还应看到,西方国家大都采用差别准备金率——不同规模的存款机构、不同的存款类型实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而我国现行的仍为大一统的8%的准备金率。这种大一统的准备金率不利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使准备金政策缺乏应有的灵活性,不能充分发挥维护存款者利益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方向不应仅仅在数量上下调准备金率,还应考虑准备制度的结构安排问题。

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弱化

存款准备金的原有职能在新的形势下逐渐退化,存款准备金在传统的“三大法宝”中的地位不断下降,这是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发展的又一特征。之所以存在这种趋势,主要是因为:

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微小变化、哪怕只有1%或0.5%对金融机构的冲击也会很大,而且造成货币乘数的变化,所以,只有在少数场合下才使用这种手段。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弹性很低,因而不适宜用作日常管理通货制度的手段,不能经常性地微调。正因为此,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权力似乎只能作为货币当局武器库中一件威力巨大而不常用的武器。

2.存款准备金政策以强制性的方式影响存款机构的盈利能力和信用创造,实际上是对存款机构的变相征税,增加了它们的运营成本,使它们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存款机构总是在保证自身流动性的前提下,设法与中央银行讨价还价,或者运用金融创新规避准备金,过高的准备金率甚至会造成脱媒现象。

3.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存款准备金政策发挥其保证流动性和控制社会信用总量的作用越来越小。从流动性角度看,金融创新的蓬勃兴起极大地模糊了传统金融产品在流动性上的差别,准备金的缴存逐渐失去了其可靠的统一基础,反而造成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存款机构无需依赖准备金也可以满足其自身经营活动中流动性的要求。再从社会信用创造的角度看,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把越来越多的机构融入到社会信用创造的过程中,银行在金融机构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创新产品使得不同层次的货币划分界限(M[,0]、M[,1]、M[,2]等)已经难以准确区分;金融市场提供的对冲工具可以使市场主体提前控制准备金变动带来的影响。因此,准备金政策的功能趋于弱化。

4.近年来,由于各国央行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纷纷从储备转移到短期利率,因此作为决定央行利率的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政策的调控功能逐渐加强。存款准备金政策逐渐转化为各国货币政策中有效但非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仅仅为其它货币政策发挥作用奠定基础。它可创造各商业银行对央行资金的稳定需求,有利于央行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存款准备金的各缴存机构持有的是平均余额,从而发挥了缓冲效应,有利于货币市场利率的稳定。可见,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政策已由控制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和货币供应能力的工具逐渐衍变为稳定中央银行资金需求和减缓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工具,作为其它货币政策正常发展作用的辅助工具。

在我国,随着中央银行间接调控能力的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必然日益突现出来,存款准备金政策势必会逐渐弱化。但就目前而言,笔者以为,我们必须加强准备金制度在调控方式转变过程中的作用,而不是削弱它的职能。因为其它货币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成为有效的政策工具。

成功的公开市场操作有赖于三个前提条件:发达的金融市场、央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绝对权威性、高度发达的信用制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上述三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而且在人民银行资产中,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和外汇占款高达近90%,而持有的作为公开市场操作主要载体的政府债券仅为1%左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在我国的实际运用。

再贴现政策的运用有赖于发达的商业信用和广泛使用的商业票据。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尚不发达,国有企业因传统经营陷入困境之中。虽然从1980年起我国就开始商业票据的贴现试点,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向央行的借款额高达14490亿元,而再贴现放款不足其1%,再贴现政策在短期内亦难以有效实行。

可见,我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的业务规模近期难以扩大,人民银行必须仍然高度重视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控制金融机构信用、创造货币应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待到其它货币政策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弱化存款准备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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