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证必须遵循唯物主义辩证法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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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价值是主客体间利害关系的标志、尺度和表现。价值既决定于价值客体本身的必然性的实现程度,也取决于价值主体自身本质力量的发展水平。并进而认为追求和实现价值是人类历史活动的重心、共性和动力。在价值问题的论争中,要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唯物辩证法来处理“价值到底是什么”这一重要问题,由此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论。

关键词 价值客体 价值主体 价值体验

近代以来,价值论离哲学而渐趋独立,成为分支。中外学者对价值问题的探索由来已久,但始终聚讼纷纭。近年来,我国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进展甚速,但分歧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只有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才有可能真正确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论。

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在主体和客体、人类和物质世界间存在着多重关系: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等。实践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在实践关系的基础上,发生和形成认识关系。人类无论是实践活动还是认识活动,最终是为了实现价值关系,达到价值目的。追求价值目的向来是人类历史活动的重心、共性和动力。

价值是主客体间利害关系(不能仅理解为经济利益,而是广指是否有用、有利、有意义)的产物。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由于客体和主体间不断地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因而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价值也就是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间直接或间接的种种利害关系的概括反映。

一、何谓价值客体?

宇宙间存在着的与主体相对立的所有客体可以划分为价值客体和非价值客体两类。价值客体是指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对主体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一切外在客体。外在客体及其属性,其自身本无利害可言,无所谓价值客体。但当它一旦处于人类实践活动的范围内,成为人类改造的客观对象时,便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就形成为价值客体。非价值客体是指在人类实践活动范围外的所有未知客体,即“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1〕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 非价值客体必然会不断地向价值客体转化。

价值客体又划分为有价值客体、无价值客体和反价值客体三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用、有利、有意义的一切价值客体谓有价值客体。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有价值客体大量存在。根据有价值客体与人类的不同利害关系还可以进行再分类。暂时无用、无利、无意义的一切价值客体谓无价值客体。无价值客体已处于人类实践活动的范围内,但一时还未知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究竟有何利害关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害无益、或害多利少的一切价值客体谓反价值客体,如形成中的臭氧空洞、严重污染的自然环境、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腐朽没落的文化艺术等都属此类客体。

有价值客体和反价值客体是矛盾的两极,利和害(好和坏、真和假、善和恶、美和丑等)始终处于相互转化的矛盾运动中,是矛盾规律在价值领域里的具体表现。人类赞美有价值客体,因为它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生机和希望;人类也诅咒反价值客体,因为它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威胁和灾难。有价值客体的存在,常伴随着反价值客体的产生。纵览古今,和平和战争交替出现,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同时存在。刀光剑影,生灵涂炭的历史事实告诫人们:不能无视反价值客体的存在。当然,事在人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文明的推进,引导反价值客体向有价值客体转化,克服有价值客体向反价值客体逆转是完全可能的。可见,人类与其所面临的价值客体间的利害关系并非固定不变的。

二、何谓价值主体?

主体是指实践活动的人:个体、集团、阶级、民族、社会等不同层次。主体常对价值客体进行价值感知、价值思维、价值评价,并对价值客体作出一定的实践行动。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对有用、有利、有意义的价值客体必然有所需求和期望,表现出“趋利避害”的自觉的选择性,发挥着“变害为利”的能动的创造性。一般说来,人类都是价值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往往对某些价值客体有所需求和期望,时时与之处于利害关系中,成为价值主体;但对另一些价值客体,暂时没有需求和期望,还未曾与之处于利害关系中,因而还未成为价值主体。

价值主体的选择性和创造性的具体表现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马克思说过:“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2〕的确,许多自然物如新鲜的空气、温暖的阳光、清洁的山泉等本来就具有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求的属性,因而具有使用价值。奇丽诱人的景色,紧张劳动后的休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用、有利、有意义,同样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当然,人类不会满足于这些自然价值的现存形式。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通过物化劳动,人类不断地在自然物上打上自己的烙印,实现着自己的目的,创造着更多的物质生活资料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客观需求。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3 〕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就是对物质财富的具体内容的使用、消费、享受和满足。虽然商品生产者不断地追求商品价值。但要知道,即使腰缠万贯,其中也“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4〕

其实,以劳动为基础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马克思说过,人类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但人类决非为实践而实践。实践问题说到底是个价值的创造问题。可以这样说,实践活动就是价值的创造劳动,实践的实质就在于创造各种价值。生产实践是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社会斗争是为维护本阶级的实际利益,由此不断地推动历史前进:科学实验是为探索世界的奥秘,揭示客观规律;文化教育是为提高人的素质,使人得到全面进步等。无论哪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归根到底,都是为人类社会创造各种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知识价值、道德价值、艺术价值等。所以马克思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热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5〕可见, 价值主体不断创造社会价值是社会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

任何时代的价值观都是该时代经济基础的反映,因而必然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和功利性。从道德价值看,尽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的道德规范有着一定的客观标准,但它始终不可避免地被深深地打上“阶级”及其“功利”的烙印。例如,资产阶级的道德规范重视和强调个人的发展和完善,因而使个人与社会相对立。这种否定社会而发展个人势必走向利己主义。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追求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既发展个人,更发展社会。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6〕。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离开了社会便一事无成。强调社会,重视集体,使个人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中不断发展,这就必然实现从善而非向恶。可见,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的先进性以及它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具有的历史意义是资产阶级道德规范所无法比拟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有人处处尽义务,很少有权利上的要求;有人让别人踩着自己的肩膀功成名就,却不思社会有更多的回报;有人为抢救别人的生命,在紧要关头和关键时刻毫不犹豫地放弃自己的生存权利。这些无私、崇高、永恒的道德价值,从个人角度看,是最高的奉献和最大的牺牲。但从社会角度看,是最有益于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如果某种道德规范对社会主体无用、无利、无意义,那么它就会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就会消失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

处在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在价值感知、价值思维、价值评价时,常伴有特定的价值体验。价值主体的价值体验常表现在对价值客体产生一定强度的肯定或否定的情绪和情感反应上。这种情绪和情感心理活动就其根源来说,其实就是主客利害关系的反映,也是主客价值关系形成和存在的佐证。

三、何谓价值?

简单点说,价值就是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间利害关系的标志、尺度和表现。说它是标志,是指价值有质,质就是本质,就是好坏与否,有益与否,有意义与否等的具体显示。说它是尺度,是指价值有量,量就是对利害程度的衡量,就有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之分。说它是表现,是指价值存在有一定的时空范围。

价值是在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间的矛盾运动中发展的。无论是自然价值、社会价值还是人的价值都是如此。尤其是人的价值即人生价值的发展更有它的特殊性。人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人能创造价值,所以人生价值问题无非就是一个对人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为人类社会创造了多少新价值的衡量和评价问题,也是一个劳动、创造和奉献的问题。

由于人既是价值客体,又是价值主体,具有双重意义,所以人生价值是由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构成的。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人能够创造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种价值,即个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人的自我价值就是在个人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基础上,社会对个人的肯定和报偿,包括奖励、荣誉、地位等,即个人需求的满足。人的自我价值是以人的社会价值为基础的。个人的价值创造过程,一般说来,就是人的社会价值的形成过程,也是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所以人生价值归根结蒂在于个人的价值创造,在于个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

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辩证发展表明:社会的肯定和报偿就意味着个人的价值需求得到了满足和享用。这种满足和享用不仅以个人的价值创造为先决条件,并由它转化而来,而且又为个人再次进行价值创造提供必要条件,由此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从社会角度看,社会必须充分重视和强调对个人价值创造的鼓励、尊重和报偿。从个人角度看,任何社会成员都应该为社会作出更多的“无私奉献”。要知道,人生价值的实质就在于无私奉献,而无私奉献是由人的社会价值高于自我价值的“差额”决定的。许多学者认为,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如义务和权利、创造和待遇、贡献和享用、牺牲和荣誉等似乎总是相等或一致的。其实不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说过,社会成员的劳动所得绝对不能按照“不折不扣”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按作出了多少劳动贡献就要“不折不扣”地向社会领回等量的劳动报酬,进行所谓“公平分配”,实行“分光吃光”,那么生产如何扩大?社会如何发展?历史又如何进步?事实上,社会是“有折有扣”地进行分配的,而“有折有扣”就是社会成员对社会作出的无私奉献之一。

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看,社会成员对社会作出的无私奉献愈多,社会就愈发展、愈进步,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就愈充分、愈完备对无产阶级实现解放全人类就愈有利。

价值具有相对性。价值的发展既决定于价值客体本身的必然性的实现程度,也取决于价值主体自身本质力量的发展水平。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感知、思维、体验和评价是有很大差异的。尽管如此,价值的这种相对性仍然是以价值的绝对性为基础的。

近几年来,在价值问题的论争中,许多学者指出:价值处在主客体间的关系上。这论点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这种“关系”论的价值观未必都是正确的。其中“需要论”的价值观认为,客体若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就是有价值客体,否则就是无价值客体。客体有无价值是以主体的主观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为转移。其实,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客体并非一定都是价值客体,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客体也未必都是无价值客体。需要论的价值观虽然充分地强调了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却忽视了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价值就成了没有客观依据的纯主观的“幻觉”。“效应论”的价值观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作用或影响后所产生的一种“效应”。问题在于:主体没有明确的价值需求和期望,未处于主客价值关系中,未成为价值主体时,对毫不相干的价值客体怎能发生所谓价值效应!效应论的价值观虽然坚持了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却忽视了主体对容体的能动作用,价值就成了与人无关的纯客观的“虚无”。

唯物辩证法的价值观明确肯定价值处在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间的辩证关系上;但在这辩证关系中,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各自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忽视价值客体的优先性和决定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唯心论的价值观;如果忽视价值主体的需求以及选择性和创造性,就有可能导致旧唯物论的价值观。在这一原则问题上,我们不应有任何疏忽和偏离,务必重视和强调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将两者辩证地统一起来。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科学价值论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价值问题的论争不能背离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唯有这样,最终才能真正形成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论。

注释: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1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50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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