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债务国际研讨会综述_国企论文

中国国有企业债务国际研讨会综述_国企论文

中国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论文,中国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国际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9月18日—20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国家经贸委企业司、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海口联合召开了中国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国际研讨会,海内外60余位专家出席了会议,现将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有些专家指出,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经济的过度负债已成为突出矛盾暴露出来。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过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问题的严重性不仅表现为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结构,而在于存在着大量的不良债务,且主要反映在对国有银行的贷款方面。根据典型调查初步估计,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还是国有专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比重都高达20%以上。尽管国有经济占用了全社会2/3的资源投入,但对总产值增加额的贡献仅为1/3。这意味着,国有经济陷入低效运转,传统意义上的主导地位正面临着威胁。国有企业亏损加剧,1996年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国有企业净亏损情况。应当看到,目前由国有企业难以清偿的巨额不良债务和国家银行难以收回的大量不良资产,不但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和国家专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而且已构成国民经济的巨大隐患。这一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解决,将对整个改革和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施莱辛格博士认为,国有企业债务问题是不能通过企业自身解决的,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拖延日趋恶化。同时,债务的不断加剧也增加了寻求可行解决办法的难度。从全局角度出发,早一天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就早少一份负担。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迟福林认为,国有企业高负债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这一问题不但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和国家专业银行的进一步改革,而且已危及到国有企业和国家专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并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如果这一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导致整个经济的恶化。严重债务已成为一个牵动和影响全局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德国财政部戈尔博士提出,为了提高经济竞争力,保障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对于债务沉重的企业应当果断地整顿,谨慎地关闭。

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汤之敏博士认为,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不解决,国有企业很难进行产权方面的改革,因为新投资者不会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承担原有企业的债务。而国有企业欠国家银行的“坏帐”很大,又会影响国家银行系统的资产质量。一些专家指出,问题的严重性也包含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高负债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当充满信心,在加快企业重组中解决高负债问题。

二、把解决企业高负债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结合起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肖灼基教授就小菜场恢复国有的问题提出,追求国有企业的数量好还是提高国有企业的质量好?国有经济究竟战线越长越好,还是适当收缩集中好?纯而又纯的国有经济好,还是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适当采取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好?一个企业百分之百是国有的主导作用大,还是在5个企业中国有经济各占20%的作用大?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高尚全提出,我国目前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新定位具有很大差距。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经济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为国民经济提供增长基础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资源闲置与浪费。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有必要对国有经济进行主动的改组,即国有经济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退出一些本应由个人和社会资本进入的领域,将有限的国有资本集中起来,投入到真正需要国有经济进入和加强的领域和行业中。

专家强调,国有经济的管理方式也应发生转变,即从国家管理国有企业转变到经营国有资本。在经过改组之后,纯国有企业的数量在总体上可能会下降,但国有资产的质量将会大大提高,这将有助于降低高负债,从而国有资产将会大大增值,国有经济的产业布局将会更加合理,国有经济能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有的专家指出,在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和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中,要注意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个是国有资产的流动就是流失,就是私有化;另一个就是“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

从国外专家介绍的国际经验来看,政府承担债务损失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条途径:(1)财政注资;(2)政府发行债券,用以后的财政收入弥补当前的债务损失;(3)用转让和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收入来还债;(4)让债务损失在通货膨胀中贬值,把债务损失的压力分散开。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应尽力压低通货膨胀率,通过发行债券,特别是用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收入来承但债务损失。我国已经提出并正在推进“九五”时期进行国民经济战略性改组的任务,通过出售部分中小企业的产权,使国有经济有计划、有步骤地退出一些本应由个人和社会资本进入的领域,将有限的国有资本集中起来,投放到真正需要国有经济进入和加强的领域和行业中,这种战略调整将为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奠定重要的基础。

三、从实际出发,寻求积极有效的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

一些专家指出,国有企业不良债务成因复杂。特别是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企业承担社会职能等而形成的实际没有能力偿还的债务,被有的学者称为“财政性负债”,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形成的今天,仍然在不断产生,对于这一部分不良债务,要由财政、银行、企业来共同分担成本,实事求是地解决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这一不可避免的难题。

在具体分析国有企业不良债务成因时,专家们达成的共识为:(1)拨改贷;(2)企业效率低,制度不合理;(3)投资决策失误;(4)企业社会负担重。在分析什么是最主要的原因时,专家们发表了不同的见解。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张维迎教授认为,负债率高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主体的错位:居民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曹思源认为,负债率高的病根在于国有制比重太高,国有制这么高的比重如果不降下来,任何别的办法都不可能使国有经济从根本上走出困镜。中央党校周天勇博士认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制度、企业家制度、投资体制、政企关系扭曲下的生产经营的低效率和投资低效率。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认为,中国法制的滞后,尤其是债权法的滞后,是中国国有企业债务链形成的根本原因之一。

专家认为,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银行和财政在处理企业不良债务的问题上有逐步增长的积极性和相当的主动权。西方和东欧国家以银行为导向来进行债务重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也出现了银行缺乏重组企业的积极性和人才等问题。如果政府作为一个指导协调机构,在采取处理不良债务的任何实质性步骤之前,一定要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银行的意见,由银行和企业商议一个使双方损失都比较小的处理方案,使大家都能看到重组的前景,增强重组的信心,这是重组试点成功的前提和保证。一些专家也强调制度创新、转换机制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不良债务新的问题,防止不良债务的产生。世界银行经济学家马伦迪亚兰说,要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来解决债务问题。

国家经贸委副秘书长蒋黔贵认为,要积极探索通过资本市场,转让部分国有企业产权或折价处理部分债权,引入战略性投资者的途径。成功的关键或实现“最后的晚餐”的关键是“三改一加强”,把改制、改造、改组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限的增量去盘活存量,振兴产业,启动生产,增加效益,创造“巩固的市场份额”和“持久性的工作岗位”,使企业能够真正进入市场,自负盈亏,把国家从无限责任中真正地解脱出来。由于战略性的投资者有待培育,这一点可以先从国有中小企业做起。

从工作方法上看,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先易后难,逐步实施。把解决问题的责任和权力下放到地方,依托县级政府,解决国有小企业的问题;依托中心城市,解决大中企业问题。张维迎教授认为,通过出售一部分国有企业并解决国有企业负债的两个关键问题是:价格问题和对企业未来收益的信心问题。出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能用行政手段,要由市场决定,对企业未来收益的信心,也取决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和金融环境、法制环境的改善。

要注意培育和选择债务重组的组织者。有人提出可以用托管机构的办法,有人提出可以用投资银行,有人提出可以搞指导委员会,有人提出可以靠信托投资机构。总之,要找到一个带有新机制的债务重组的组织者是至关重要的。这个组织者所负的责任单一而明确,主要是把企业的不良债务处理、企业的重整、重组和引入新的投资者结合起来,以所有者的身份,又带有政府的性质,限定时间,明确目标,组织完成。在重组期间,它应该对被重组企业有足够的权力。

中国证券业培训中心主任许美征认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降低企业高负债就必须直接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改变企业的融资机构。国有企业完全依赖国家银行提供贷款从事生产和投资活动,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负债比率高,负债结构过于单一,并使国家银行的资产过于集中,因而风险过大。为了避免形成难以清偿的银企债务危机的状况,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直接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培育战略投资者,让居民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使居民的一部分储蓄直接投资到企业而成为企业的资本金。企业的债务重组与银行不良资产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金融中介机构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资,企业需要从资本市场上找到战略投资者,企业资产的评估要通过市场来进行,重组过程中股权的转让也需要有市场。因此,一个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

很多专家强调,新投资者的参与是实现债务重组的一个重要方面。战略投资基金如何形成,如何进一步发育股票市场,如何更好地引入国外投资者,特别对于一些小企业职工参股可能是很重要的形式。在引入新的投资者中,除增加了企业资本金之外,可以同时得到的另一个好处是会促使企业明晰产权,实现机制的转换。

四、借鉴国际经验化解国有企业债务

1.如何划分国有企业种类。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的重组要求科学地划分国有企业的种类。德国的经验是从企业的竞争能力着眼划分;日本沼之朋之先生建议从国有企业的战略地位和偿还能力两方面考虑划分;世界银行专家巴伦迪亚兰建议国有企业要区分为可向个人或非国有企业转让所有权和不可转让企业所有权两种国有企业;汤之敏提供的新加坡的有关经验,新加坡的公共企业,包括法定机构及政府关联企业两类。可借鉴的做法包括:公共企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选择性参与;法定机构和政府关联企业的分工;对公共企业的补贴和隐性补贴,以及私有部门对于补贴的分担;国家对于政府关联企业的有限责任,以及保障公共企业效率的法律和组织制度。

2.如何建立一个监管处理债务的机构。德国托管局的专家提出,(1)这个组织尽可能通过自己的人事和财政资源开展工作,以便摆脱官僚主义的束缚开展工作;(2)这个组织机构建立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为了使众多的企业提高产生竞争力和创造保持持久的工作岗位;(3)这个组织应尽可能由来自经济界、行政管理及经济咨询机构的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3.如何选择处理债务的具体方法。德国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特纳博士认为,转轨国家的债务重组可依据以下原则和方法:(1)政府应逐个地解决债务问题,不应总体上保释企业;(2)政府不应期待高通货膨胀率(及消极的利息率)会自动解决企业债务问题;(3)若无必要,无需通过清算解决银企间的矛盾,同时应避免一笔冲销债务的方法;(4)防止大规模清算,将大型纵向联合企业划分为小企业。施莱辛格博士指出,不仅需要对企业重组和债务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方案,同时也应当对其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加以考虑。必须认识到,在中国国有企业的重组中,充足的劳动力是生产的积极因素,因此,从寻求以劳动密集型生产为主体的市场、产品及产业入手进行重组是可行的,资金密集型的生产并非最佳选择。日本的沼之朋之先生认为,处理债务问题要避免金融危机,政府、银行、企业、个人要共同分担重组责任。

五、若干具体建议

1.现行政策的局限性。专家指出,我国目前已采取一些措施,如增资减债、兼并破产等,都涉及到处理不良债务问题。但是现有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力度还不足以从全局上解决这个困难。就增资减债而言,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的办法仅适用于盈利企业;将“拨改贷”债务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也仅适用于目前存在“拨改贷”余额的少数企业。兼并破产的政策措施力度也有限。破产有两个问题:一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及其社会安定;二是如果将符合现行破产条件的企业都破产,则银行的损失将远远大于目前能够提取的银行呆帐准备金。兼并政策之所以未能大面积推开,主要原因是被兼并企业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银行的负债结构合理,既本金和欠息比例合适。因为企业被兼并后可免去欠息,但本金仍需要由兼并企业在5年内偿还。这使得对银行负债中本金比例过大的企业难以被兼并;二是被兼并企业应在兼并停息后不再继续亏损。这实际是要求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具有年度盈利能力,即“当期效益”。多数困难企业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2.不能轻易豁免企业的债务。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指出,在不能保证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的条件,即消除不良债务应该是最后的“晚餐”。反之,如果进一步形成借了钱可以不还,那么我们就会越搞越糟糕。因此,在研究消除不良债务的同时,必须要建立新的机制。这个新机制可以是企业进行兼并、解体,也可以使企业破产、清盘,当然更多的应该引入新的投资者,明确产权的归属。戈尔认为,无论是部分地免除债务还是全部地免除债务的前提条件是,通过债务的免除要促进企业的整顿、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免除债务必须涉及具体的企业,即根据企业个案来决定,而不是笼统地进行。

3.债务托管。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提出了通过托管一揽子解决国有企业债务的思路:认为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债务托管机构,从国有银行接管企业的不良债务,银行、政府、企业、托管机构等多方化解不良债务。托管机构或者将债权转为股权出售,或者直接出售债权,或者推进企业兼并和合并,促成有不良债务的企业的产权流动和企业重组,托管机构对一部分企业实行破产清算或拍卖其部分资产,收回部分资金,并对新型银企关系作出制度性安排,防止新的不良债务形成。

4.以“当期效益”为标准,分类解决债务问题。北京制呢厂厂长陆昊提出,对哪些企业可以挽救或无法挽救的判断办法,就是“当期效益”,即以此概念为标准,挑选一部分有年度盈利能力的企业,有针对性采取措施,以恢复和发挥部分国有大型困难企业的生产能力。

汤之敏认为,国有企业可以分为有或没有较好的利润前景两类。银行对于第一类企业的贷款相对安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一般投资者也会愿意在得到一定折扣的情况下,接受债务转让。而第二类的企业必须关闭。如果它们的资产(可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加上原有的资本金还不足以抵偿债务,其不足部分就只能由国家作为有限责任的所有者来承担。其资金来源只能是预算收入或者新发行国库券。

5.“市场化谈判”及设立“投资基金”。银行、证券业专家提出的增设投资基金、培育战略性投资机构的设想,甚至有的学者提出的通过债权债务人举行“市场化谈判”个案解决的方案,都有可试验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施莱辛格博士等认为,在债务重组中,把非银行债务或银行债务通过非银行机构转为股本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形式。很多专家都认为在债务转为股本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要允许打一个折扣,因为这是不良的债务,否则没有人愿意买。

6.企业拆散。戈尔博士介绍德国在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经验时指出,许多由巨大的联合企业形成的超大型的股份公司已经被证明首先是无法出售的,同时也是无法进行整顿的。通过执行拆散方案,能够加速对超大型企业的重组,使其变成可以出售和能进行整顿的单位。对超大型的企业尽可能进行拆散,以及对不具备整顿能力的企业进行拆散,是为了使它们在总体上成为有利可图的企业。此外,将非企业所必需的地产和不动产进行转让和分离变卖,可以从总体上改善企业债务处理的成果。

7.允许试点,鼓励探索。不少专家强调,在总体的、全国性的解决不良债务的方案及法律环境没有形成之前,我们应努力争取允许在一部分试点城市中,按照上述多种思路,在一定的范围内试点和作出各种各样的探索,为从全局上解决问题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标签:;  ;  ;  ;  ;  ;  ;  ;  ;  

中国国有企业债务国际研讨会综述_国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