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理理论应该放弃吗?与李晓丽同志商榷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客观真理理论应该放弃吗?与李晓丽同志商榷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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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校利同志在其《“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1 期)一文中认为:流行于我国哲学界的“客观真理说”是出于对列宁论断的片面的误解,是用被反映的客观来证明作为反映的客观,从而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真理与客体相等同,把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相混淆,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完全是在本体论意义下谈论真理,否认了真理是主观认识的范畴,排除了真理的认识论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实践标准相矛盾的,并且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据此,李校利同志提出要“放弃‘客观真理说’”,认为“放弃这一学说所引发的问题,比这一学说已经造成的思想混乱及保留这一学说还将造成的理论困惑要微小得多,因而更有利于真理论教学和研究的顺利发展”(凡未加注的引语均出自李校利同志文。下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拙见陈述如下,请李校利同志和理论界前辈、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真理的客观性

李校利同志认为,“客观真理说”的主要论据——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其内容来源于人们头脑之外的客观现实,是对列宁的论断“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列宁全集》1957年版,第14卷, 第120页)的“片面地曲解”而导致的“结论的失误”。李校利同志认为,列宁是“借助‘客观真理’这一特定概念表达了包括真理和谬误在内的整个人类认识体系的客观内容,而绝不只是局限于真理论领域,仅讲真理问题……是通过对‘客观真理’的论述,阐发唯物主义认识路线,是在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意义上使用真理的,以此划清认识论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是谈包括真理在内的整个认识论内容,而不只是真理论。”并且,李校利同志认为“当我们说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而认识客体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时,已经包括了真理,已经体现出我们在真理论方面的唯物主义,没有必要在讲真理时重复提出”(真理的客观性——笔者注)。之后,李校利同志提出“真理作为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这一反映与它们所依赖的被反映的客观事物之间并非等同,一个属于人的主观认识范围,而另一个则属于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从这一前提出发,李校利同志认为,由于“客观真理说”对列宁论述的“片面地误解”,从而将认识客体的客观性“转移到真理身上”,这是“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真理与客体相等同,把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相混淆”。

这里的问题是:1.“客观真理说”所讲的“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客观内容”的真正涵义是什么?2.列宁为什么不直接用“真理”来阐发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而偏偏使用“客观真理”这样一个概念?

澄清第一个问题是讨论问题的关键,而要澄清这个问题,则有必要先弄清客观性的涵义。客观性至少应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涵义:第一,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指物质世界具有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的特性,等同于物质的本原性。这种客观性的载体就是独立存在的物质实体。这是客观性最原始、最一般、最基本的涵义。第二,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处在主客体关系中,作为认识客体(对象)相对于主体的外在性。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客观对主观的决定性,它的载体就是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二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客观性,也就是客观性的第三个层次。第三,真理论上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与认识客体(对象)相符合、相一致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就在于主观认识同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相符合,其中不包含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份。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真理论的客观性可以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判断形式来规定和表述。由此可以看出,认识和真理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范畴,认识中包含着真理,也包含着谬误,真理和谬误都是认识在一定阶段上的结果。这就决定了认识论和真理论的内在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真理属于认识论范畴,真理论首先是一定认识论前提下的真理论;另一方面,真理论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学说体系。当然,认识论、真理论又都受着一定的本体论前提的制约。

到这里问题已基本明晰,“客观真理说”是从唯物主义认识论前提出发使用“客观真理”这一概念来说明真理的本质,其目的是要说明,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内容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也就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无疑,这是在客观性的第三个层次即真理论层次上所言,而不是在本体论或认识论中第一个层次上把真理同客体相等同,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从本体论或认识论第一个层次上讲,客观性只能属于外部世界,属于客体,真理不会因为自己正确的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就获得了客观事物(实体、客体)所具有的客观性,成为一个实体、实物。而从认识论的第二个层次,即真理论层次上讲,真理之为真理,并且具有客观性,在于它正确的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因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性,所以以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为内容的真理的性质也可以用同样的判断方式来规定和表述。而李校利同志则只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个层次的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他说“客观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某物具有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主观世界及认识结果而异体独立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属于外部世界、客观事物即认识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它与事物这个基础是不可分离的,以认识客体为自己的现实载体和承担者。真理不会因为自己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就获得了客观事物所独有的客观性,就具有了与客体相等同的属性,客观事物的客观性也不会由于真理的反映而转移到真理身上。”应该说,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个层次的意义上讲,李校利同志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而他的失误就在于在这个前提下理解真理论层次的客观性,恰恰犯了自己本来要反对的将真理本体化、实体化的错误。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李校利同志引用了列宁的论述“反映可能是对被反映者的近似正确的复写,可是如果说它们是等同的,那就荒谬了”(《列宁全集》1957年版,第14卷,第341页),但是, 列宁在这里反对的正是将认识论中的真理论问题本体化、实体化。而李校利同志仅仅从本体论意义上理解客观性,没有对客观性作层次性理解。

此外,李校利同志另一失误在于把唯物主义认识论前提简单地、直接地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他说:“真理和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仅仅是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也就是说真理是主观的,而它的对象是客观的。”李校利同志认为“这是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则和前提”,而“客观真理说”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地理解与其对象(客体)的关系,误把真理的对象当成真理的内容”,这样一来,“就将真理的内容与真理所反映的物质实体或客观实在等同起来”。李校利同志又说:“假设‘客观真理说’的推理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同样的逻辑得出谬误也是客观的,因为谬误作为人类的一种认识是对具有客观性的认识客体的认识,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至于它的歪曲性、颠倒性并不能否定它的内容来源的客观性……依此,客观性便成了真理和谬误共有的属性,因而也就看出了‘客观真理说’的破绽和矛盾”。在这里,李校利同志简单地把唯物主义认识论前提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并把认识的对象直接等同于真理的内容。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反映论,它的基本原则和前提的确是认识和客观事物及其本质规律是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但是,在真理论上,真理和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决不仅仅是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否则就无法把真理和谬误区别开来,因为同样可以说谬误和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也是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由此看来,我们决不能用认识论去代替真理论,而必须把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具体运用到真理观上形成唯物主义的真理论。从认识论意义上讲,作为认识来源的客观物质世界本身是无所谓真和假的,真和假都是相对于人的认识与认识客体是否一致、符合的意义上讲的。前面说过,真理和谬误都是认识在一定阶段上的结果,它们都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但是,在内容上它们却有着本质的区别。真理之所以是真理,不仅仅在于其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更在于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相符合、相一致。而谬误之所以是谬误,不在于它的来源是客观物质世界,而在于它的内容与反映的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不相符合、不相一致,是对反映对象歪曲的、颠倒的反映,它的内容与对象、客体的本来面目相脱离、相背离,是客观物质世界中不存在的。由此看来,真理的内容和其对象决不仅仅是认识论上的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更是真理论上的反映与被正确反映、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关系。而谬误和其对象则是反映与被错误反映、歪曲反映,主观与客观相背离的关系。因为,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所以作为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正确反映的真理所揭示的内容同样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如果按照李校利同志把真理的来源、对象等同于真理的内容的逻辑推演下去,就会得出十分荒谬的结论,即“谬误对客体的歪曲的、颠倒的反映是谬误的客观内容”,进而“因为谬误的客观内容来源于客体本身”,所以,“客体本身就是歪曲的,颠倒的”。这种结论无疑是包括李校利同志在内的理论界同仁所不愿看到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李校利同志在文中没有回答,也没有讲他对列宁论断的理解所依靠的理论依据。而要对这个问题做出正确的回答,有必要介绍一下“客观真理说”的形成背景。

哲学史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不仅表现在认识论上,而且表现在真理论上,哲学中真理范畴的发展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贝克莱从“物是观念的集合”、“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基本前提出发,完全抹煞真理的客观内容,他不是在观念对客体反映和符合中寻求真理,而是在观念本身以及它们的相互比较中去寻求真理。近代不可知论的首创者休谟认为人类没有能力认识世界的真正本质和规律,这样,他就在原则上否认客观真理的存在。贝克莱和休谟的认识论前提都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他们在真理观上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表现也是十分明显的。黑格尔把辩证法引入认识论,他从绝对理论的辩证运动中猜到真理是在观念中对存在本质认识的结果,这与“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的观点已非常接近。但是,由于他把世界看成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尽管他一再强调他讲的真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却是精神性的。所以,从本质上说黑格尔的真理观仍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主观真理论。唯物主义的真理观正是在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真理观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列宁在批判俄国的马赫主义的斗争中系统地阐发了唯物主义的真理观。俄国的马赫主义者波格丹诺夫认为“真理是思想形式,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列宁指出,把真理定为纯粹的思想形式、经验形式,这就否定了真理的客观性,否定了认识的客观源泉,其实质就是“不可知论和主观主义”。说它是不可知论,是因为它否定了真理中包含的客观内容,也就否定了认识可以正确地反映世界;说它是主观主义,因为它完全是从主观方面来给真理下定义的,把真理说成只是思想形式、经验形式。列宁说:“如果世界上只存在着感觉,如果物体是感觉的复合,那么很明显,在我们面前的是不可避免地会否定客观真理的哲学主观主义”(《列宁全集》1957年版,第14卷,第124页)。 在对波格丹诺夫的唯心主义主观真理观进行批判的同时,列宁阐发了唯物主义真理观的基本思想,这就是,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的本质在于其内容的客观性。一切科学的定律、学说、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真理中不能含有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份。此外,“客观真理说”还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也是客观的,一种认识是否真理,检验它的标准只能是客观的社会实践,而不能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定,这就是“客观真理说”的基本含义。

由此可见,“客观真理说”作为唯物主义真理观的最完善形式,是唯物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环节,是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在真理观上的具体化和深化。它是把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思想具体地运用到真理论的层次上,使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得到更加明确、科学的阐述,从而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主观真理论区别开来。因此,“客观真理说”决不是在简单地重复其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前提,我们也不能用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笼而统之代替唯物主义真理论。

二、关于“客观真理说”的后果

李校利同志认为“客观真理说”会引起以下几点“令人担忧的”后果。

“首先,真理客观性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实践标准相矛盾的,有可能导致消灭实践标准。”李校利同志认为:“如果真理是客观的,那么实践就只能把两个客观的东西相联系、相对照,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主观的东西。进一步,既然真理是客观的,则客观的真理还要客观的实践检验什么?……这在事实上已经取消了实践标准。”

笔者认为,李校利同志在这里存在着两个失误。一个是前面所说的,他仍然是在本体论意义上讲真理的客观性,将真理实体化。我们说思想、认识、理论是主观的东西,是因为它们是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采用概念、范畴、命题和逻辑等主观形式形成的对客观、客体的反映。只有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作为一种思想、一种认识、一种理论是主观的东西,因为它也是主体的意识活动的产物,它也是采用概念、范畴、命题、逻辑等主观形式形成的主观对客观、客体的反映。但是,如前所述,真理之为真理,不在于它采取了主观的形式,也不仅仅在于它来源于客观,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客体相一致、相符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是客观的。李校利同志的另一个失误是逻辑上的失误。他说:“进一步既然真理是客观的,则客观的真理还要客观的实践检验什么?”我们不禁要问,怎样才知道一种思想、认识、理论是真理呢?真理存在于实践检验之前呢,还是存在于实践检验之后?按照李校利同志的逻辑应该是,我们已经知道一种思想、认识、理论是真理,只是因为真理是主观的,所以我们还要用客观的实践来检验。失误就在这里。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只有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思想、认识、理论才能成为真理。因此,“客观真理说”不但不会取消实践标准,而且充分的体现了实践标准在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真理论中的地位。

“其次,造成概念、用语的混乱,与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不符”。李校利同志认为“真理就是真理,它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当我们这样理解真理范畴时,已经足以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划清界限了,无须再在‘真理’前面加置‘客观’这一多余的限定词”,否则,就会造成上述的“不符”。

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阐明,哲学上任何一个范畴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真理论上,各种唯心主义都从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的基本前提出发,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否认物质是意识的根源、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所以他们必然要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否认客观真理,鼓吹主观真理。同这些形形色色的主观真理论做斗争,同那些不彻底的唯物主义相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必要而且必须明确阐发自己的真理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客观真理说”的特定内涵正是在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真理观的斗争中形成的。这正同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再次,‘客观真理说’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二者的相互转化”。李校利同志认为“当‘客观真理’说把客观性赋予真理并当作它的本质特征时,就使真理具有了永恒的意义,……如果真理的本质是客观的,那就使它向谬误的转化失去了可能性,背离了辩证法的要求”。

造成李校利同志再次对“客观真理说”误解的原因仍然是他在本体论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此外,在这里,李校利同志还混淆了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以及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否认了绝对真理的存在,并把真理与谬误在认识范围内相互转化的条件理解为真理中包含着谬误、谬误中包含着真理。他说:“任何认识的真理性都是一个过程,总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条件而言,绝对的、永恒的真理是根本不存在的。由此就决定了,真理和谬误不具有绝对对立的性质。”在这里,李校利同志只讲了真理的相对性,而没有讲真理的绝对性以及真理和谬误的根本对立。“客观真理说”认为真理是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辩证统一。就是说,人们所获得的每一个真理性的认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都是对某一事物一定层次的认识,因而具有相对性,同时,每一真理性认识都是对某一事物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它的内容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因而又具有绝对性。真理的客观性与真理的绝对性是统一的,列宁说:“否定人的某些表象中的相对性因素而不否定客观真理,是可以的;但是,否定绝对真理而不否定客观真理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列宁全集》1957年版,第14卷,第120页)。 因为绝对真理的含义之一就是认识符合客观事物,换句话说就是,绝对真理包含着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内容。可见,否定绝对真理必然要导致否定客观真理。而李校利同志正是如此。“客观真理说”还认为,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此,超出一定的条件真理就会转化为谬误,但这并不是说真理和谬误“不具有绝对对立的性质”。真理和谬误是人类认识中的两个方面,如果认为真理之所以可以向谬误转化是因为相对真理中包含着谬误,这是不对的。错误在于,一是把相对真理理解为真理的相对性在于真理中包含着谬误;二是把真理和认识混为一谈。就人类的认识来说,有正确的认识,也有错误的认识,只有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才算是真理,否则就不算是真理。真理是排除谬误而获得的一种正确认识,真理和谬误的根本对立是不难理解的。作为客观真理的一个方面的相对真理或真理的相对性,只是用来说明它对客观事物正确反映的广度和深度,而不是指它本身就包含着谬误。如果把谬误也附加在相对真理中,其结果只能为混淆是非大开方便之门。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最后,‘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义本性相抵触”。李校利同志认为“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属性及本质特征。但按照‘客观真理说’的逻辑……客观性也是真理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真理,所以客观性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这样问题又来了,作为同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怎么能同时有两个根本特征?……‘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是对立的”。

从哲学史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把实践提升为哲学的根本原则,转化为哲学的思维方式,从而创立了以实践为核心和基础的崭新形态的唯物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既是一种物质运动的客观过程,又是主体活动的创造性的辩证过程,现实世界的物质性和辩证性正是在实践活动中被揭示出来的。因此,实践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本原,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按照辩证法和系统论的观点,一个事物的本质是一个层次性的系统构成,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侧面来观察事物的本质,会发现不同的本质特征。我们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真理,客观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真理的本质特征时,是在真理论的层次上来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的。由此看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与马克思主义这一真理的客观性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三、关于真理的内容和形式

在否定了“客观真理说”关于真理的内容和形式的观点后,李校利同志提出“我们只有在主观意识的范围内才能合理说明和界定真理的内容和形式,而不能从主观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里去追求真理的内容,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从这一“起码要求”出发,李校利同志认为“真理的内容即是组成它的要素,构成它的成份的各个范畴、判断、命题、原理及其内在关系之总和……离开这些,真理就不可思议,真理的理论大厦就构筑不起来。”

对于李校利同志的这一观点,我们不禁要问:构成真理的内容的这些要素、成份——各个范畴、判断、命题、原理及其内在的全部关系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呢?它们与构成谬误的要素、成份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这两个问题必须澄清,否则就无法说明真理的意义和价值,更无法把真理和谬误区分开来,因为我们同样可以说谬误的内容是组成它的要素、构成它的成份的各个范畴、判断、命题、原理及其内在关系之总和。显然,这两个问题不能只在主观意识的范围内说明,而必须到客观的物质世界中去寻找答案。“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列宁全集》1959年版,第38卷,第210页),构成真理的各个范畴、判断、命题、 原理及其内在的全部关系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们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这一点连李校利同志本人也十分明确,就在同一处,他说:“由于作为认识客体的客观事物及其过程是具体的,是由许多方面及其关系构成的整体,是多个方面、多种联系和多种属性的统一体。真理必须全面的反映事物的这些方面的联系和属性,形成多种规定的综合,才不失为真理。”这恰恰是“客观真理说”的本有之意!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把握只能通过范畴、判断、命题、原理、逻辑等主观形式来表达,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而李校利同志的失误在于,把真理的主观形式当作了真理的内容。这样,我们又要问了,真理的形式到哪里去了?文章中没有回答,其实也无法回答,因为真理的形式已经跑到真理的内容中去了。把真理的主观形式当成真理的内容,排斥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就会使真理的大厦只剩下一些空洞的范畴、判断、命题、原理及其内在的全部关系所搭成的空架子,没有任何实际内容。这和列宁所反对的“真理是思想形式,真理是经验的组织形式”的主观真理论并无本质区别。列宁说:“如果没有客观真理,如果真理(包括科学真理)只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那么,这就是承认僧侣主义的前提,替僧侣主义大开方便之门,为宗教经验的‘组织形式’开拓地盘。”(《列宁全集》1957年版,第14卷,第124 页)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唯物史观及其联系之所以是真理,是因为它们正确地反映了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在内的世界整体的本质和规律。而宗教神学之所以是谬误,正是因为构成它们的内容的神、上帝、天堂等都是对客观物质世界歪曲的、虚幻的反映,在现实中找不到它们的真实存在。

四、简短的结语

综上所述,“客观真理说”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论,从总体上说是一个科学而严密的科学体系,我们不应也不能放弃、否定这一科学学说。至于它在部分环节和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正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和严密,从而避免因为表述上的模糊造成人们的误解。

责任编辑注:李校利《“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一文,见本专题1995年第5期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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