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行业的困境与出路_资本金论文

融资担保行业的困境与出路_资本金论文

融资担保行业的困境与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路论文,困境论文,融资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一年来,国务院多次会议都涉及融资担保(下称“债保”)问题,修改法规,建再担保体系,最近一次甚至还拟设立“国家级融资担保基金”。这一方面彰显政府对融资担保问题的空前重视,同时也映射出融资担保业面临的困境。

      但笔者研究发现,面对数百万亿级的债券市场或固定收益产品市场(下称“固收市场”)的规模化发展需求,沿袭原有思维和旧的制度框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是时候跳离主体信用的窠臼,从市场信用的层次寻找问题的答案了。

      传统债保业务走进死胡同

      从最近统计数来看,中国债保行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为,融资担保机构(下称“债保机构)核心资本金低下。截至2014年底,债保全行业的机构总数近8千家,核心资本金8千亿元人民币左右,平均核心资本金不到1亿元人民币。另一个基本特征为,债保机构的债保率低下。截至2014年底,债保机构债保存量为2.2万亿元人民币,债保率低至3.0倍至3.5倍,比融资担保法规(下称“法规”)所规定的债保率(10倍)要低3倍至3.5倍。

      这样的行业现状,无法满足中国数百万亿级的债券市场或固定收益产品市场(下称“固收市场”)的规模化发展需求,不仅无法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无法进一步推动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基于这个现状,国务院提出前述多项改革措施以解困局,但这些措施很可能是事倍功半,并可能会走进死胡同。

      首先,从法规中的概念来看,直至本次法规修改意见稿,债保机构仍是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附属机构,还不能开展独立的担保业务(被担保人仅限于银行金融机构)。其实,中国固收市场需要债保业务配合,开展债务、债券产品以及固收产品的金融机构早在10年前就已经不仅限于银行金融机构了。

      其次,除了债保对象,债保市场也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即使以债保行业核心资本总额的10倍债保率计算,债保总额也不会超过10万亿级水平,相对于中国数百万亿级的固收市场来说,债保机构资本金确实还是偏小。

      另一方面,债保业务以往是被限制在“垃圾级”产品,仅限于银行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低信用等级的民营企业,债保额度也不会太大,信用等级较高的固收产品并不涉及债保业务。本次法规修改意见稿已将债保业务扩展至债项的最大范围“固定收益”,而不仅限于银行贷款。因此,从债保违约率或债保风险上讲,如果债保业务继续被限制在“垃圾级”产品,等于把中国债保行业推向万劫不复的境地,2013年~2014年债保机构的10%破产率也已作了傍证。

      近几年来,我国也已出现了数个百亿级的债保机构,国务院最近甚至要设立千亿级或万亿级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但是,债保机构资本金的扩大能否解决债保总额问题,或者能否满足中国债保市场规模化发展的需求?历史证明,在资本金投资效益管理条件下,任何债保机构资本金的大小并不能真正解决数百万亿级的固收市场需求。

      再次,既然所有债保机构有8千亿元的核心资本规模,如果按照法规所规定的10倍担保率计算,应该可以使债保额达到8万亿元,为什么现在债保额只有2.2万亿元,债保率不到3倍?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很多债保机构资本金不到位或抽逃资本金;另一方面,即使资本金到位,由于债保费不能满足出资者利益,使许多资本金因投资而转化为各种资本形态,真正用于债保的现金非常之少,甚至都不能按时履行债保义务。更为重要的方面,绝大部分担保对象(主体或产品)都属于垃圾级的或非标的固收产品,风险较大。综上因素,银行金融机构为了控制债保风险,不得不迫使债保机构的债保率降至3倍以下。

      实际结果是,由于债保机构小而分散,沦落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债保对象都是信等低下,垃圾级居多,风险巨大。如同保险对象都是病人和老人,没有健康人和年轻人,此保险结果可以想象。因此,中国债保机构资本金投资效率肯定不如人意,结果是虚假注册、抽逃资本,甚至倒闭已属常态。债保机构信等虚假不实,又造成债保产品都是信等低下,风险居高不下,并如此恶性循环。

      主体信用时代的基因缺陷

      债保业务于1971年黄金与美元分离后在美国开创,共有15家债保公司,其中4家全球知名的大型债保机构。但很快,债保机构资本信用支撑不了美国固收市场规模发展需求,JP摩根于1995年开创了CDS这种现代增信产品。

      也就是说,增信产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传统债保阶段,其特征为行业垄断,即只有债保公司可以从事债保业务,我国目前就处于传统债保阶段;第二阶段为现代增信阶段,其特征为打破行业垄断,即所有高信等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公司都可通过出售CDS开展增信业务。

      然而,无论是传统债保产品还是现代的增信产品都是以主体信用为基础的,主体信用,如前所述,以主体核心资本金为依据,可为固收产品提供近10倍的增信额度。增信主体核心资本金增减,直接关系到增信额度。10倍增信额度突破与否,直接关系到增信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或信用等级(下称“信等”)。也正因为如此,这两个阶段均难以摆脱主体信用时代特有的困境,这与今天所谓后资本主义时代格格不入。

      先看传统债保阶段。债保机构为了达到最高信等开展债保业务而筹集了高额资本金,但由于数十倍的资本金监管要求,债保收费并不足以满足资本金投资效益的需求,专业债保机构必然会强调资本金的投资收益。注重资本金投资收益是资本投资的必然选择,也迫使专业债保公司变身为非专业的债保公司,如同其他从事债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债保业务具有“兼营性”。因此,资本市场必然选择经市场证明投资效率较高的金融机构兼营债保业务,使资本金投资效益最大化,淘汰经市场证明投资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兼营债保业务,防止兼营风险交叉感染。这样,随着美国固收市场规模化发展需求的加大,以行业垄断优势确立的传统债保业务,逐渐让位于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现代增信产品CDS。

      因此,资本金再大的债保机构,甚至再担保体系,不仅不能摆脱10倍债保率的制约,而且资本金投资效率低下(中国债保机构资本金投资效益不到5%),导致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无法投资,除非中国以非市场化方式介入(所谓“国家级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体系”),但投资效果不难想象。

      现代增信产品CDS取代传统债保业务,主要是满足了资本市场规模发展的需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前,CDS支撑起美国总量近63万亿美元的固收市场,这不能不说是增信历史的巨大进步。CDS作为现代增信制度代表,无可厚非地具有历史先进性,不能因为其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不良催化作用而一概拒绝承认其历史地位,退回所谓“金融安全”的传统债保阶段。

      CDS尽管是现代增信产品,却仍属于主体信用时代的产品,不仅承袭了传统债保业务的基因缺陷,而且又演绎出新的基因缺陷。

      首先是人身依附性。由于债保费用延期支付,债保义务却即时生效,这种不对称义务的非标合同,在债保行业中无法转让或禁止转让。那么,债保机构在债保期满前无法解除/摆脱增信义务或增信责任,要么债保期满,要么债保机构破产。

      其次是裸交易。CDS在传承了人身依附性的同时,为了急于突破债保行业的严格限制,在不能让渡增信义务的条件下,又要对冲“人身依附性”风险,于是产生了无券产品或裸交易。裸交易是转嫁个别风险但却堆积系统风险,属于赌博类型的交易产品,金融机构为了短期利益过量持有这类风险资产,CDS是在美国金融危机中造成“大而不倒”的重要因素。

      第三是拨备滞后。在所谓“同级增信无需拨备”金融原则下带来了另一基因缺陷“拨备滞后”。当被增信产品或被增信实体未降级条件下,金融机构为了短期利益过量持有CDS。当被增信产品或被增信实体降级条件下,金融机构就须计提风险金,否则因此风险敞口而导致增信机构破产风险。

      第四是兼营性。债保机构为了提高资本金投资效率,不得不对外进行投资,经营其他金融业务。这样,债保机构其实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债保业务具有“兼营性”。债保业务与兼营的其他金融业务,如果经营风险交叉感染,会导致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连锁反应,催化美国2008年的金融危机。

      第五是私密性。债保业务以“一对一”非标合同为基础,信息并不公开透明。尽管CDS为标准合同,却对“一对一”的私密性进行了发展,CDS信披不全,规避监管,金融机构为了短期利益过度持有CDS风险资产,这样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催化剂。

      令人惊讶的是,目前全球金融界由于盛行实证主义,根本无视CDS的基因缺陷,对美国的任何金融产品,只能唯其是从,不得质疑。除了照搬,还是抄袭,即便CDS导致美国重大金融危机,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也只是要求各国进行稍许修饰一下而已,如同中国的信用缓释工具(CRMW),只是稍微改进一点。也就是说,对CDS的改革,不是从根本上切除CDS的基因缺陷,彻底抛弃主体信用为基础的增信产品,迈入以市场信用为基础的增信产品新时代。

      开启市场信用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已形成规模为数百万亿元的固收市场,如果只是抄袭照搬,或者一味拒绝现代增信产品,退回传统债保业务,而不对现有增信产品进行根本性的创新,是难以支撑数百万亿元的固收市场。因此,作为创新增信产品,标准增信产品(SCEP)应运而生。SCEP不仅可以突破传统债保行业的严格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增信机构资本金限制,进而可以克服现代增信产品CDS或CRMW的基因缺陷,可以支撑起中国规模庞大的数百万亿元的固收市场,并满足其规模化发展的需求。作为创新增信产品,SCEP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即告别了主体信用的旧时代,开辟了市场信用的新时代。

      首先,不同于CDS/CRMW的合同权益交易,SCEP作为金融交易产品,是现金交易,可以自由买进卖出。据此,SCEP不仅可以突破增信主体资本金限制,而且抛弃了依赖主体信用的增信模式,创设了依靠市场信用的新型增信产品,使增信产品步入市场信用新时代。也就是说,增信产品不仅仅依靠增信机构的资本金/核心资本信用,而是通过增信产品的现金交易方式把增信机构的资本金/资本信用与整个资本市场信用直接对接。因此,SCEP无异可以撑起中国数百万亿元的固收市场,满足中国资本市场规模化发展的需求。

      其次,SCEP作为现金交易产品,可以自由买进卖出,意味着增信义务(债保义务)可以自由流通,抛弃了依赖主体信用的增信模式。这不仅克服了传统债保业务的“人身依附性”,而且把CDS发展起来的诸如“裸交易产品”、“资本拨备滞后”等基因缺陷也切除了,这样,增信产品可以避免在金融危机时所起的催化剂作用。

      再次,SCEP作为现金交易产品,在证交所进行交易,在中证登进行产品登记结算,一切交易信息公开透明,根本不可能存在“私密性”。因此,参与SCEP交易的增信投资人不仅不会因过度持有SCEP而倒闭,也不会因增信投资人兼营其他金融业务而发生倒闭时引起资本市场的连锁反应,即现有增信产品的“兼营性”将被彻底克服,这些基因缺陷再也不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催化剂。

      最后,SCEP交易规则不仅要求增信机构必须设置增信保证金,而且对参与SCEP交易的增信投资人,在交易程序上也设置了增信保证金。这样,SCEP不仅保证固收产品兑付的安全性,也将SCEP信用等级提高到最高等级,不亚于国债的信用等级和利率,因为在同一条件下,信用评级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现金高于债券”。

      概括来讲,SCEP通过现金交易制度安排,在支撑信用等级所需核心资本金的监管上采取“众筹”模式,在风险监管上采取“分众”模型,在违约承担上采取“大数据概率”原则,并运用久期风险与时间成反比的金融原理,使风险与资本、专业投资与资本运用通过时空转换和制度安排,各得其所。

      SCEP,从广义上讲,可以支撑起数百万亿级的中国固收市场,适合中国固收市场规模化发展需求。从具体意义和作用来看,对国内来讲,不仅对改善、缓解和转换地方政府负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具有实践意义,更重要是对促进利率市场化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在国际来讲,对“一带一路”(B&R)项目融资有着重要作用,又对服务于B&R的“亚投行”及其为首的银团,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更进一步来讲,对人民币国际化,对平衡美元霸权地位,对影响全球利率市场或债券市场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标签:;  ;  ;  ;  ;  ;  

融资担保行业的困境与出路_资本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