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公司法应当修改_吴敬琏论文

吴敬琏:公司法应当修改_吴敬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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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吴敬琏日前表示,应该修改《公司法》。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制度造成了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一种特有现象,叫“逃控机制”。他表示,这种操作办法是不行的。现在国有企业中有一种流行的做法,即把原有的企业剥离一部分包装上市,称为上市公司;原来企业的非核心资产留下来叫“存续企业”,这个企业代表国家控股上市的新企业;存续企业的总经理担任新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这就是所谓“逃控机制”。他们怎么逃呢?通常的办法是以旧企业控制新企业,然后通过关联交易,使新企业圈进来的钱逃向旧企业。他指出,这种关联交易应该由谁负责?按道理应该是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但事实上,起决定作用的“一把手”并不是他,他在关联交易中是受损的一方。吴敬琏指出,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与美国的CEO制度无法衔接。美国的CEO是首席执行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头。显然,修改《公司法》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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