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睡虎国秦简看秦代的计算制度_秦简论文

从睡虎国秦简看秦代的计算制度_秦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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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24(2008)08-0015-02

1975年12月,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了《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甲种、乙种)等10种文献,计1000多支竹简[1]。律文涉及秦国的中央集权制、土地所有制、军事制度、刑罚制度、官僚制度、田租、劳役、手工业管理、会计管理、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等。这批弥足珍贵的“云梦秦简”的出土,使学术界通过对上述资料的整理与研究,对秦国的经济管理制度形成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认识。本文将着重对其中所包含的上计制度进行分析。

1 上计制度的源起

上计制度是指下级官员逐级向上呈送统计、会计报告。“每年,地方官吏事先把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送交朝廷。年终时,地方官吏必须把实际情况(收入、开支、损耗等),向朝廷报告。”[2]

中国最早的统计报告,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通典·食货四》记载:“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史记》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早在夏商之世,赋税制度已经初步发展[3]。随着赋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级政府财政组织的经济责任也建立起来了。而这种经济责任关系的维持和实现,必然借助于统计报告的形式。由于历史久远,当时的统计、会计报告尚待进一步考证。就已知史料看,晚于古埃及和巴比伦。

我国统计报告制度在周朝已经相当发展。《周礼·天官》记载:“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宋朝王安石解释说:“受其会者,受其一岁功事财用之计。”[4]又《周礼·天官》记载:“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遂(考核)群吏之征令。”《商君书》中“强国知十三数”,显然是其进一步发展。当时,会计统计并未分离。“财用”属于会计反映和控制的内容,其他则属于统计内容。

进入战国时代,对“上计”的记载更多。如:赵襄子(在位始于公元前457年)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言于襄子”(《吕氏春秋·知度篇》)。魏文侯(在位始于公元前446年)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新序·杂事篇》)。同时,西门豹为邺令,“期年上计”(《韩非子·外储说左篇》)。“上计之制,六国亦有之”(《秦会要订补·职官上》)。这说明当时的上计制度在全国已普遍运用,比西周的统计报告制度又是一大进步。

2 睡虎地秦简中的上计制度

史书记载,秦国“也实行上计制:每年,地方官要事先把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送交朝廷。年终时,地方官必须把实际情况(收入、开支,损耗等)向朝廷报告,这就谓之上计”[2]。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反映县上报的有“食者籍”(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它费”(既有“其它费用”,必然有各项经费)、“与计偕”中体现的会计报告[1]42,还有分品种的粮食产量、廥籍。秦律规定:“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1]105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9月报给内史。这样看来,既要上报器物注销年报,又要上报要求补充的器物计划。此律说明不仅按年报告实绩,还要按年报告求补计划,并以法律做出规定。

秦国于年终后上计。《秦律十八种·仓律》记载:“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宫以计时雠食者籍。”[1]42各县于年终将粮食支出情况和其他费用,连同每年上计报告中的统计簿籍一起报送。这条法律连同有关秦律,可以说明秦国的会计报告制度已经相当发展。不仅报告的内容繁杂,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文规定,这就形成了秦国上计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

又《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载:“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1]66这是说,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粗麻布制的衣服)10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京师府藏),并连同计簿,将按照规定发放的衣服数字,呈报上级。这里的所谓“与计偕”,有两层意思:一是上计本身就是一种包括年度数字在内的从下到上的报告制度;一是同上计一起,还有一些其他有关的统计数字,也要按照规定上报。

为了确保各年度统计资料的可比性,秦律对一些可能跨年度的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并首次提出“以其年计之”的原则: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谬。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按受者同年入账。如在8月、9月输送,由于时近年终,要估计所运处所的远近,不能赶上运入处所(年终)结账的……改计入下一年账内,双方账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生产年度计账。

正确性是数字的生命。秦律对核算的正确性提出严格要求:“计毋相谬”(《金布律》)。从江陵10号汉墓大批会计简牍看,通过核算,只发现丙组简有一笔错2钱,3号木牍有两笔分别差0.12石和0.04石,都是尾差,余均无误。说明秦律对核算正确性的要求已经基本做到。这样的正确性,即使在今天亦可谓高矣!

古时交通不便,物品运输,在途时间较长。为确保“计毋相谬”,以法律做出这些精密的规定不能不令人惊叹!即使在今天,对于在途商品和异地销售的入账时间,仍然是讨论的课题。2200多年前竟能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古代核算水平所达到的高度。迄今为止,尚属史无前例。

秦国上计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即由柱下史(御史大夫)审阅各郡县、各部门呈送的有关户口、垦土及钱谷出入的上计报告。御史大夫行使监督之权,对上计进行审理,可能源于西周的内史。

“……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1]41这里说的是粮食产量年度统计。到10月用牒(薄小的简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秦以10月为岁首,故在10月上报上年的粮食产量。律文中方括弧里的字是补入的漏字。

“至计而上廥(Kuai,仓也)籍内史。”[1]100到每年上报账目的时候,应将仓库的簿籍上报内史。这里说明上计时间已是周知的常识,用不着明确提出。

以上两律都规定粮食产量和仓库粮食账上报给秦王的中央机构内史,而不是经过郡转报,说明制定此律的时候尚未设置郡。秦国的第一个郡(上郡)置于秦孝公13年(公元前349年),从而可见秦国开始以法律明确规定统计报告的时间和内容,不会晚于公元前4世纪前半纪。

有的论著因而认为秦国上计制度“并非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而是由县直接上计于朝廷”[5],给人以偏概全之感。据《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昭王拜王嵇为河东守,三年不上计”,这是失职行为。秦昭王公元前306年即位,王嵇为河东郡守,上计程序为“县—郡—秦王。”换言之,秦国上计,置郡前只能是“县—秦王”,置郡后就变了。

3 结束语

从云梦秦简可以看出,当时“上计”内容非常丰富和准确,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文规定,这就形成了秦国上计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云梦秦简反映的主要是业务报告和统计报告,从会计的角度看,不仅有力证明县仓的经费收支要上报皇朝主管部门——太仓,而且某些账簿和廥籍也要上报,这说明当时对于会计管理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6][7]。

由此可见,秦国实行全面的上计制度,取得丰硕的成果。《史记·萧相国世家》称:刘邦灭秦进咸阳时,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苏子由《元祐会计录序》记载:“汉祖入关,萧何收秦图籍,周知四方盈虚强弱之实。汉祖赖之,以并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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