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论文

中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论文

中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

兰 硕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116000)

摘 要: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更多时间和空间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中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主要有: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虚假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通过对中俄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具体权利进行对比可知,中俄两国的法律关于消费者的后悔权、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等都有相关规定,但都不够完善,其中俄罗斯法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理措施值得我们借鉴。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做到:在立法层面,推动国际组织制定通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惩罚力度;在监管层面,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强化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发挥大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在消费者层面,增强维权意识,增强辨假能力,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关键词: 俄罗斯;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权益受损;权益保护

信息化时代的特征之一是网络全面覆盖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购物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目前网络购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中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

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兴消费方式,也是一种迅速发展的消费方式。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到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从2.42 亿增长至4.67 亿,增长了近一倍。电子商务交易额迅猛增长,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从1.31 万亿元增长至5.16 万亿元,年均增长40%。网络购物人数的迅速增长与管理措施的相对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结果必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现象层出不穷。

1.1 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网络的普及使得商品的流通速度大大提高,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到世界各地的产品,十分便捷。但一些产品通过推手的大肆宣传瞬间成为“网红产品”,消费者数量激增,而生产量却不能瞬间跟上,不法商贩为了获取利益便趁机生产假冒产品。据统计,2018年在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假冒商品问题共计24 172 起,占比3.17%,比2017年增长0.84%。可见,我国网络购物中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存在且呈上升趋势。众多的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直接对消费者身心产生伤害,甚至威胁其生命。

1.2 虚假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虚假信息主要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好评、虚假降价等信息。广告的作用是为了将产品或服务广而告之,在实现吸引消费者目的的同时应确保真实性。但是,在网络购物中虚假广告却比比皆是。根据2018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虚假宣传问题”的投诉共计58 909 起,占比7.73%,位列第四,比2017年增长了1.86%。还有,人们在网络购物时往往以其他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评论来作为自己是否购买的参考依据,于是雇人“刷好评”的现象便随之出现,而虚假好评无疑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外,钓鱼网站、限时抢购、限时秒杀、虚假打折、凑单包邮等促销活动,很多涉及虚假宣传,其结果必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四,推进炼油向化工转型。对于炼化一体化企业,注重向“小炼油大化工转型”,做大化工规模,提高效率;对于有竞争力的燃料型炼厂,结合市场特点向化工转型,注意差异化发展,避免产品同质化;对竞争力较差的小炼厂,探索向特色炼油产品转型。

1.3 个人信息泄露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需要注册自己的真实信息,一些不法商家或平台却擅自将这些信息转卖,以谋求不当利益,从而造成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露。泄漏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生日、地址,甚至驾照号码。这种信息泄漏直接导致消费者面临支付风险、垃圾短信和电话骚扰等诸多安全问题,同时,其家人、朋友也有可能面临被诈骗的风险。信息泄漏已经成为消费者普遍担忧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根据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统计,2018年上半年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软件等非法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现象成为投诉热点。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的内容、范围、途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App 个人信息泄漏情况”问卷调查,结果表明遇到个人信息泄漏情况的人数占比85.2%。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是86.5%的受访者曾受到推销电话和短信骚扰,75%的受访者接到过诈骗电话,约63.4%的受访者收到过垃圾邮件。经营者或网络平台有意泄漏消费者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2 中俄两国消费者享有权利的比较

比较中俄两国消费者享有的具体权利,目的是借鉴俄罗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具体措施来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 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比较

2018年8月31日我国通过了《电商法》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明确其责任义务来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各式各样的消费行为往往使所颁布的法律暴露其滞后的弱点。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可以效仿俄罗斯建立地方行政所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其职责主要有审理消费者的申诉意见,为消费者答疑;分析消费者的合同,找到限制消费者的条款;收集关于危险商品、有缺陷商品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事实,并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处理等。该机构应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紧密配合,组成维护消费者权益强有力的保障,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考虑到在砂黄土地区滑塌地质灾害频发,而引发砂黄土滑塌灾害的主要诱因是其力学性质的变化,因此,通过研究砂粒含量对砂黄土力学性质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砂粒含量下砂黄土的强度性质,对探索砂黄土地区滑塌灾害形成机理及其工程设计力学参数具有重要的理论实际意义。

政府监管部门应明确责任,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不能对所有商业模式一刀切,要采取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消费者社会团体、社会大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

2.2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比较

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6 条“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权利”中规定“消费者有知道制造商(执行者、卖方)和商品(工程、服务)的信息的权利”。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同的是,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7 条和第8 条,对“关于制造商(执行者、卖方)的信息”和“关于商品(工程、服务)的信息”分别做出了规定。

我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第2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 条中均有体现。201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 条又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对经营者所履行的责任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立法不仅使消费者具有除了要了解商品的价格、成分、产地、产商、性能、生产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说明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权利外,还享有知道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信用度、网络购物平台的相关规则、物流信息等与网络购物各环节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其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网络购物中,由于第三方平台的介入和平台的虚拟性特点,知情权对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

键盘检测采用I/O接口键盘,在采用手动操作方式,不通过上位机设定温度,则可以通过键盘调整设定的温度,通过温度加,温度减键调整设定的温度。由于MSP5438A的I/O引脚较多,因此采用I/O接口设计键盘,操作方便。系统中设计了四个键盘,只使用两个,两个备用。

由此可以看出,中俄两国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都规定消费者享有了解商品和制造商信息的权利。

2.3 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比较

消费者的隐私权包含于个人信息权和安全保障权之中。在网络购物中为了快速便捷的物流和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购买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有些商家会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发送相关商业广告,甚至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这些都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虽然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立法中规定了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权益的保障,但当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参照和援引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俄罗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很大问题。在2016年之前,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还很笼统模糊。2016年7月27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52 号联邦法令《关于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权做出了补充规定。但是俄罗斯没有制定类似于中国《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因此,消费者在签字认证上存在一定困难。由此可见,俄罗斯关于消费者隐私权主要针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方面,而中国较之更为广泛全面。

2.4 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的比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第1 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并在第2 款规定:“若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获得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还于第56 条列举了如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九种情形,经营者凡是出现九种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所建立的模糊等价关系,定义阈值δ,依据航空制造业领域知识概念的特征集合与某一属性特征集合在空间内的距离,与阈值δ进行比较。形成概念间的映射关联关系[10]。

燕麦种质资源引进与主要农艺性状比较研究………………………………………… 赵彦慧,王照兰,杜建材,刘佳月,李景环(1)

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消费者应享有公平交易权,而是规定消费者享有质量权和安全权。通过这两项权利的规定,来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公平交易。质量权是消费者最主要的权利之一,是指产品或服务(工作)的质量是俄罗斯规定的法律、法令对产品(服务、工作)的全部条件,通过实行这些条件后可以确定产品(服务、工作)的性质。安全权表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产品(服务、工作)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和环境是安全的[3]。在赔偿方面,民事立法中关于赔偿存在两种概念:一个是“亏损赔偿”,另外一个是“损失赔偿”。这两个概念是根据不良后果来定义的。如果不良后果是因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则适用“亏损”的概念。“损失”是消费者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或财产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未得到的赔偿金。俄罗斯的精神损失赔偿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的。俄罗斯的《民法典》中有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的条款,而且《民法典》还将严谨的义务和原则归纳到精神损失赔偿的范围内,从而拓宽了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们获得救济的途径,体现了俄罗斯政府对人民尊严和人格的尊重。俄罗斯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可以为我国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借鉴。

3 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后悔权是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延伸,法律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消费者的偏向。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当时网络还不发达,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后悔权未被纳入其中。2014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后悔权写入法律。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25 的规定,消费者享有“7 天无理由退货”权,其中,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的,所有邮费必须由卖家承担,对7 天内无理由退换商品的质量问题的界定是“货品破损或残缺”。同时,也规定了不退换商品的种类,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在实践中,商家也会擅自改变这一范围,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后悔权。例如,有的研究者提到“在唯品会上购买内衣时,该商品不支持7 天无理由退货。唯品会给出的服务说明内容是:“该商品属于特殊商品(文胸、塑身内衣、内裤、吊带、背心等贴身衣物),出于卫生考虑,暂不支持7 天无理由退货。”大多数内衣经营商都会做出“内衣为贴身物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公告,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将内衣归入不予退换的商品之列。事实上,女性去实体店购买内衣一般都会试穿,而且试穿之后不购买的完全符合购物习惯[1]。这说明,我国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方面的立法规定还不够完善、详尽,对于商家的监管也不够到位。

3.2.1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3.1 立法层面的建议

3.1.1 推动国际组织制定通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海淘人数的增多,海淘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与日俱增。无论是《电商法》还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海淘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显得鞭长莫及。如果在世界范围内有统一的法律标准来规范海淘经营者的行为,海淘消费者的利益就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地维护。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学者伊万诺娃提出的“国际组织间(至少独立国家联合体之间)可以形成共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观点[4],中国也可以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促成国际组织制定通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更高效、更公正地保障各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2 补充条款,细化规则

虽然《电商法》的实施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的一些漏洞,但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生活实践,如果要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电商法》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例如,App上的自动续费问题。虽然《电商法》第19 条已做出了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经营者也陆续不再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自动续费”选项作为默认选项。但是由于该规定并没有详细解释“以显著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程度,使得大众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传统观念理解其为“使用粗体字、黑体字、彩色字体”等,于是一些电商经营者便钻了空子。现今,大多数经营者选择用格式条款设置用户须知来向消费者说明,这恰恰是采取了最不显著的提醒方式,因此即使取消了将“自动续费”选项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看似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也往往会因格式条款的篇幅过长等原因忽视了这个选项,落入陷阱,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立法时更加周全严密,从而更全面细致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2 监管层面的建议

从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中俄两国的法律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具体、明晰的体系,这就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很多钻空子的机会。

在曲线面板的左上角,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靶心形状的小图标。单击图标即可以选择目标调整工具,使用该工具在画面任意位置上下拖动,就等于直接在曲线上上下调整该区域所对应的影调范围。这个方法相比起直接编辑曲线,又更简单一些。

选择3个酸泥实际样品;1个加标样品,按实验方法测定碲的含量,并与原子吸收法的测定值进行对比,结果见表8。

首先,监管部门应明确责任划分,细化各部门职责,改变分散的管理局面。例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和计量委员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包括决定商品认证程序,决定应实施强制认证的商品清单,对进行商品认证的正确性进行监督,管理被认证的商品、被认可的认证机构、试验室的国家登记表等等。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细化监管职责,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更新网络监管工具和执法配套设备。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监管部门也应及时将监管和执法设备更新换代,不断提高网络监管水平。这样既可以规避经营者倒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避免消费者被无端骚扰,还可以及时发现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再次,出台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估机制。信用度不能仅参考“好评数”,真实有效的消费者评论、经营者的售前售后行为都应作为参考标准。对于信用度不达标的经营者予以公示、警告,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严重者则应责令停业,这样既减少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又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俄罗斯法律没有规定类似中国的后悔权或三包政策,但是有由被赔偿权和满足基本需求权延伸而出的无理由退换货权利。《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在14 天内无理由退换商品,但商品需满足质量不合格这一要求。如果消费者收到的产品与网站上的描述不一致,那么退换货物的期限可以依法延长到3 个月。商家或企业在商品外观、尺寸、色泽、大小不合适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按其用途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有权将质量相当的非食用性商品交换成类似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14日(不包含购买日)内,进行交换。退货时若因质量不合格,经营者负全部责任,需承担邮费等一切费用;而质量上无瑕疵的退货需要保持它的卖相完好、可正常使用,保留证明购买渠道和购买方式单据”[2]。2007年12月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换具有复杂技术的商品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汽车、冰箱、电脑、洗衣机等商品,如果说以前返还的原因只能是发现该类商品存有重大缺陷,那么现在消费者可以因任何一个小细节有瑕疵而对这些昂贵的商品提出退换要求。因此,消费者如果在购买电子产品或电器后发现商品不合适,有权将商品退回或更换。

3.2.2 强化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

我国的网络购物平台较多,除了淘宝、京东等大型知名平台,还有数量可观、形式多样的购物平台。对于经营者的行为,网络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

首先,对于在网络平台上注册经营的销售者身份资格,网络平台应严格把关、加强审核。目前,我国大部分网络平台的注册程序和身份验证都十分简单,导致销售商鱼龙混杂,网络市场混乱,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国应提高网络平台经营者门槛,设立关于加强网络平台监督力度的法律体系,使网络平台能够严格审查经营者资质、产品信息等各个环节,以保证经营者队伍的纯洁。

其次,网络平台应严格审查平台上所售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售卖假货等现象均与网络平台对所售商品或服务管理不到位有关。一旦发现经营者有假信息和假商品,管理部门除了惩罚经营者外,还应问责审核信息的网络平台。

3.2.3 发挥大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媒体、大众的声音对人们的判断甚至事态的走向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社会媒体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是最快捷有效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追求高质量生活,对于出现在身边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许多人会选择在社交平台或通知媒体进行曝光。一旦被曝光,经营者便会失去大量消费者甚至失去经营资格。所以,媒体、大众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维护网络市场的和谐与公平,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3 消费者层面的建议

3.3.1 增强维权意识

肋拱施工是渡槽工程的关键部位,混凝土强度又是重中之重,而混凝土中间产品是最直接的反应。为此,首先为了掌握混凝土强度情况,在浇筑过程中制作多组混凝土抗压试件,测出肋拱混凝土3 d、7 d、28 d强度,并绘制出曲线图(如图2)。

消费者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联系经营者或网络平台,保存好有效证据,条理清晰地进行说明,在求偿无果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法律是我们维权强有力的后盾,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3.3.2 增强辨假能力

2.缩短融资链条,明确办结时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涉农、产业转型升级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办结时限,理顺与押品评估机构之间的业务对接,缩短融资链条;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要在承诺时限内告知客户。

化学气相沉积法具有工艺流程短、产品纯度高、经济性好等优点,因此是MoS2纳米微球的制备的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曾一等[5]以硫粉与三氧化钼粉为原料,以高纯氩气为载气,用化学气相沉积法在900 ℃下保温8 h,制备出平均粒径在250 nm左右的高纯富勒烯结构MoS2纳米粒子。Hua[6]等通过快速化学气相沉淀法制备出了MoS2纳米微球,并将其添加在聚甲醛基复合层中,制备出了减磨性能优异的耐磨复合材料。虽然化学气相沉积法具有一系列优点,但该方法在制备过程中容易产生硫化氢,因此需要对尾气进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且在制备过程中当气相流量或者压力改变时,产品的形貌难以保证。

消费者要具有鉴别商家网站、广告、商品等信息的知识。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知名的商家、网站,提防钓鱼网站。同时,消费者还要加强辨别广告的真实性、商品真伪的能力。在挑选商品时,仔细阅读产品说明,谨慎对待其他买家对于该商品的评价,做到理性购物。

这起案件从公诉到开庭再到结案,时间跨度大约有四个多月,在这四个多月里,李凌除去完成其他的日常工作,节省下来的所有时间,基本上全部花在了这起案件的调解工作上。在常人的印象中,法官往往只需要高坐在审判席上,宣布审判结果就行了,完全不需要这么劳心劳力。但是李凌却没有这么做,因为她觉得,法院的判决一方面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让犯法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但另一方面,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法律之外,我们还要为当事双方谋求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3.3.3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信息要妥善保管,在必要时提供给经营者。当个人隐私遭到泄露时,应及时联系经营者,必要时应要求相应赔偿。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对经营者和网络平台进行监督,在发现经营者或平台的违法行为后,及时联系消费者协会或向行政机关举报。

参考文献:

[1]侯丽婷.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18(8):163-164.

[2]Козлов Дмитрий. Какие 8 прав покупателя нарушают в интернет-магазинах: объясняет юрист.Козлов Дмитрий[EB/OL].[2019-02-27].https://roscontrol.com/community/article/8-vashih-prav-v-internet-magazine-obya snyaet-yurist/.

[3]谢米拉.中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18.

[4]Ivanova T M. History of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stitute of the.consumers rights protection abr oad [J]. Vestnik AGTU,2008(5):277-284.

Comparis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nline Shopping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LAN Shuo
(School of Law,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Liaoning 116000,China)

Abstract: While online shopping brings more convenience to consumers in time and space, it also brings the risk of damaging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In China,the damage of online shopping to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fake and inferior commodities damage consumers’right of fair deal; false information damages consumers’right to know,and the divulg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amages consumers’right of privacy.By comparing the specific rights of Chinese and Russian online shopping consumer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re are regulations in both Chinese and Russian laws on consumers’right to regret,right to know,right of privacy,right of fair deal and right to claim,but they are not perfect enough.Among them,the reasonable measures to protect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n Russian laws are worth learning from.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nline shopping in China, we should do the following: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we should Promo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o formulate internation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nd supplement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increase punishment; at the regulatory level,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for network platform, and play the supervision role of public opinion; at the consumer level, we should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safeguarding rights,improve the ability of discriminating between real and false,and properly keep personal information.

Key words: Russia; online shopping; consumers’ rights; damage to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DOI: 10.3969/j.issn.1673-2065.2019.04.009

作者简介: 兰 硕(1994-),女,河北邯郸人,在读硕士。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065(2019)04-0043-06 收稿日期:2019-03-11

(责任编校: 曹迎春英文校对: 吴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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