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监督中特殊情况的处理_存货盘点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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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属于企业所有但存放在外的存货,如存放于公用仓库的、寄销的或委外加工的货物,审计人员应通过审阅合同、信函、记录、函证等方式证实这部分货物的所有权。如果此类货物在存货中所占比例较大,或者回函不能令人满意,应考虑替代程序。其程序为: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必要而且可能的话,对存放在外的货物的实地盘点进行观察。

2、预定日期无法盘点或接受委托时企业已完成盘点,审计人员应当评估其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抽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

3、对质押或托管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资产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比重较大,还应考虑实施监盘或利用其他有效资料。

4、难以盘点的存货。某些存货,如煤炭、沙石、原木、化学制品、水产品,其性质决定了难以对这些存货盘点;某些流水线生产的,其在产品的盘点无法为盘点而中断生产。可结合实际,选用照相测量、工程研究、比重折算、聘请专家、根据企业存货收发制度确认等方法进行盘点。

5、不可避免的分散盘点。因企业摊子大、业务量大、监盘人员少等原因,难免出现分散盘点。通常,只有在控制测试表明企业会计制度非常完善、永续盘存记录没有纰漏,而且各类存货间的转换凭证十分可靠时,分散盘点可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分散盘点的结果不能直接加总,要以企业拟定大宗存货的盘点日为基准,将其他少量存货的分散盘点结果还原至盘点日,然后分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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