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制度与组织创新_农业论文

农业制度与组织创新_农业论文

农业的体制与组织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组织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中国农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第二阶段——合理组织生产力为主的阶段,即通过体制改革和组织创新,使农业生产力诸要素得到最佳的组合,实现第二次飞跃。主要内容一是农业微观基础的改造,实现农户经营的专业化、企业化、商业化;二是加快农村中介组织的建设;三是重建新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据此设想农业宏观调控的新模式。

我在6年前(1988年)曾经提出中国农业的改革与发展可能要经历三个基本战略阶段:以调整生产关系为主的阶段;以合理组织生产力为主的阶段;全面技术革命阶段①。第一阶段,到80年代中后期实际已基本完成。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已经开始。

所谓合理组织生产力,是指在农业技术结构基本稳定的状态下,通过体制的改革和组织的创新,使农业生产力诸要素得到最佳的组合,处于最合理的配置状态。特别是在中国确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之后,为农业生产力的合理组织,提供了更为优越的大环境。如何在农业中,通过从微观到中观到宏观的组织创新,逐步建立起竞争加秩序的市场经济体制,使农业生产要素得以合理流动、组合与更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用,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在农业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实现第二次飞跃,实为当前研究农业问题的历史任务。

一、农业微观基础的改造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其基本条件有四个:一是实行专业化生产的、具有高度商品率的商业性农业经营。专业化、商业化与市场发育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即市场发育程度越高、市场经济体制越健全,就越要求农业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商业化。例如,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虽然人地关系十分紧张(人口密度为中国的三倍),人平耕地只有0.53亩(1986年),但由于其专业化、商品化程度较高,因而农业生产水平较高,1987年综合农产品自给率达71%,大米自给有余。二是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大农业。经营规模与农产品价格之间呈反向运动,如1987年,若日本户平经营面积为100,则西德为1400,欧洲为1500,美国为15400。农产品价格,若以东京为100,则肉类柏林52,巴黎54,伦敦71,纽约40;鸡蛋柏林136,巴黎133,伦敦130,纽约71;食用油柏林87,巴黎59,伦敦103,纽约82;腊肠柏林90,巴黎62,伦敦33,纽约94。摆在我国面前的,不是应不应该搞规模经营的问题,而是非搞不可的,因为国际间的竞争,主要是规模竞争,美国农产品大倾销靠的就是其规模优势。三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从而具有较低成本和较高标准化。四是对市场信号具有较强的反应能力,这一点特别重要,否则如何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配置资源?我国上海郊区农业的经验,是建立适度规模专业经营+主要农活机械化+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模式”,劳平经营20-25亩,收入可略超务工者水平,为此要求实行机械化,要求社会化服务,要求企业化管理。

在中国,这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如何才能形成呢?从现有情况来预测,我认为有三种途径(也可以相互交叉进行):推行地域专业化,股份合作制,农户经营企业化。其中,第三种是基础。

1.推行地域专业化:连片种植、养殖、加工。

在我国,“劳动力转移困难+农民对土地的眷恋”是“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的最大困难!我们不能用封闭的观念,吊死在一棵树上!必须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而实行连片种养、推行地域专业化就能够解决种养大户因缺乏有效的社会化服务而举步维艰这一土地难以集中的主要问题。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

日本推行“方田制”来实现地域专业化,政府在实行工业农业分区规划的同时,花了很多钱推行农区内的土地整理,建立方田,每片10公顷左右,在方田内仍是分户经营,但片内统一品种,统一技术措施,田间道路形成整齐的系统,便于机械化作业,虽然是分户经营,但表面上看不出来,这是一种稳定农田的措施,也是扩大规模的措施。

我国近些年来也陆续出现了这种土地联片种植的经营模式。如江苏的“丰产方”就是一典型代表。江苏金坊县为了解决生产责任制后生产商品化与服务功能小农化之间的矛盾,从1986年起开始试行“丰产方”,其具体做法是在不改变家庭经营形式的前提下,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田块连接成片,由乡村各类服务组织对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提供统一服务,如统一供种、统一管水、统一植保、统一机耕、统一肥料运筹等,由于这种统一社会化服务与科学种田、专业化分工、规模经营等连在一起,适应了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从“丰产方”上看到了实际成效,因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2.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

在认识和对待中国特色问题上,不能有定规和偏见,只要能在中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就是合理的,“联产承包”在经典经济学中也是没有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农村中兴起的“股份合作制”能够有效地解决农业、农村中的产权组织与利益协调问题,因而不能对此妄加否定。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某些特质于一身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中国农民继“联产承包制”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由于它既包涵了股份制合股集资、一股一票、按资分配等特质,又包涵了合作制劳动合作、按劳分配、集体积累等特质。所以,股份合作制具有双重性质:既有初级股份制的性质,又有特殊合作制的性质;既有劳动人民集体共有的社会主义成份,又可兼容多种所有制于一体。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它具备了把社会主义成份的主导性同多种经济成份的兼容性融为一体的品质。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结构多层性同生产关系多元性相统一的内在要求。所以,它的出现与发展,是一种客观的必然。

从实践方面来看,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农村正在方兴未艾地发展。这种发展,不是人们主观强使的。就现有情况分析,其发展动因大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产权主体多元化与生产资源短缺并存的现状,要求寻找一种既能充分挖掘一切资源的潜力,又能协调各方利益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正好是这样一种形式。应该承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依靠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力量,是无法促进农民的富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须动员公有制以外的个体的、私人的乃至外国的一切可能动员的资金,投入农业与农村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大。股份合作制,正好是应这一客观需要而产生:它既充分确立了集体公有的产权地位,又可充分吸纳各种非公有资源,从而加速生产要素的优化流动与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生产力——组合效率。

第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既要求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商品化的进程,又要求在农村与农业中也建立起类似城市工业那样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正好是推动这种进程的有效形式。实践说明,由于股份合作制,可以使各种入股资源价值化(具有价格),从而为这些资源(要素)的商品化奠定了基础。同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在乡镇企业乃至农业经济实体中逐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这对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有效的微观基础,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面对当前农业小生产同社会大市场的矛盾,迫切要求农业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即“产业化”。为此需要找到一种包容量最大的组织形式来推动这一进程。股份合作制,无疑是这种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广东省南海市的经验,由于实行了承包土地价值化,按价折股,按股分红,既稳定了产权关系,又使土地股份合作社得以集中土地,择优转包,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这种形式,给农用土地经营规模化带来了希望。根据湖北省枣阳市的经验,股份合作制可以有效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进程,使原先松散的外部联合变成紧密的内部分工,极大地推动了专业化分工,使各种社会化服务行业也卓有成效地发展起来了。

第四,在新形势下,如何巩固与发展工农联盟?要求找到一种形式,既能充分保护和发扬农民的商品生产积极性,又能保证国家经济上的组织调控。股份合作制,显然也具有这方面的功能。国家(含各级政府及公有经济实体)可以平等的身份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参股乃至控股,从其内部按股份合作制规范进行适度的调控,使分散的农业与农村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大工业的有机辅助部分,在经济上巩固与发展工农联盟。

3.促进农户经营企业化:家庭农场。

在土地村组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是90年代以后的一项改革任务。根据前面所讲的微观基础的四条要求,是否能建立这样的农场呢?我认为是完全可能的,只不过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催化,促进其发生质的蜕变(实现三个蜕变):

第一,由纯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蜕变。“家庭农场”实质还是一种农场制度,它应该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原则来进行经营和管理,农场内成员之间应是雇主与被雇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不应是单纯“家庭”意义上的宗法式的血缘关系。因此,建立企业化的家庭农场,应实现基本成员之间纯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蜕变,由自然身份(血缘)与经济身份的统一,走向自然身份与经济身份的分离。日本的家庭农场的建立就经过了这种蜕变。

第二,由小商品生产(半自给)向大商品生产蜕变。作为与现代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家庭农场,其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都融入市场调节的潮流之中,具有高度的商业化与专业化,没有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痕迹。在我国,就是要由目前60%左右的商品率提高到100%的商品率。这一蜕变是一种自然过程,它取决于农业生产专业化与社会发展程度,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快慢。

第三,由宗法式的管理方式向企业化管理方式蜕变。小生产农户向家庭农场的转变,必然要求由家长式、宗法式管理向现代企业化管理转变,包括实行经理负责制(合作、联营式的农场则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委托责任制)、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严格的劳动纪律与操作规程、成本核算等。

这种蜕变后的家庭农场,可设定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契约关系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严格按现代企业基本原则进行经营与管理的现代家庭农场。这种“家庭经营”与目前的家庭经营在外壳上似乎差不多,但本质已发生变化:它的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它的机制,是市场竞争;它的动力,是现代产权制度。

中国目前的“家庭经营”真正转到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现代农场体制,有一个逐步的、较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通过改革与发展,创立如下条件:

第一,农业专业化的发展。这是现代农场制度建立的基础性条件。因为没有专业化,就不能形成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模效应和扩张动力,就不能形成生产与消费完全依赖市场的机制,农业技术进步也不能真正具有经济容量。

第二,农地制度的更新。这是建立现代农场体制的重要前提。目前的农地制度还是一种过渡的形式,还存在土地产权不明晰(妨碍依托土地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激励机制的生成)、土地流动的自由度太低(缺乏土地使用自动集中的机制)等弊端,在这种情况下,欲推行高生产率、高商品率、高技术更新的农场体制,显然既缺乏动力,又缺乏客观条件,为此,必须进一步推行与现代农场制度相适应的农地准商品化化,即在保持土地公有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允许自由租赁,在“经营权”范围内使土地成为商品,自由流动。承包权长期不变,可以继承。所有者与承包者在租赁经营过程中,可以分别获得绝对地租和部分级差地租的收益。

第三,农业企业家群体的形成。即要造就一批具有市场经济意识、有科学技术知识、有组织管理才能的社会主义“农场主”。

二、加快农村中介组织的建设

加快农村中介组织的建设,首先需要解决三个认识问题:

第一,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就如同机器系统中的传送带一样。现代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主义,是规范有序的经济。这其中,市场的自组织化、农民的自组织化,是市场经济成熟度的试金石。“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健全,正是这种自组织程度的载体。如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农业服务公司、仲裁组织等均具有这种功能。

第二,中介组织是农业小生产者与社会大市场联结的结合部。这实质上也是农业与国民经济(首先是城市大工业)构成一体的必要的中间环节。特别是把种、养、加、销有效地沟通起来,做到货畅其流、产消(费)相通,真正实现由供求关系决定资源配置的绝不可少的媒介。

第三,中介组织是将分散的农民同社会主义政权联结起来,在新形势下巩固工农联盟的重要环节。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资本主义中介组织调控家庭市场,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中介组织调控农户经营实体,因此,对于中国农村来说,中介组织的建设问题,决非仅是“服务”问题和“经济”问题,还含有重要的巩固工农联盟的色彩。当前我国农村突出的矛盾之一是经济多元化同农村基层政权简单化的矛盾,中介组织建设要为解决这一矛盾出力。

健全的农村中介组织是一个“体系”,它是一个十分庞杂的函盖了众多功能、行业与所有制的大体系,因而也可以更准确地称之为“中介结构”。对于以上所述的农村中介组织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仅依靠村级组织是绝对办不到的,也不能用简单的、一般化的方式加以推进,就目前情况来看,应采取“三管齐下”的办法:第一,改造供销社、信用社,使供销社、信用社真正实现民营化、多功能化、商业化;第二,支持农民发展行业性的农业协会,其目标是农民自己为自己服务;第三,鼓动社会各种力量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业,这可分三层推进:其一,基础性服务,如大的基础设施、覆盖面大的培训与技术推广体系等,这些公益性活动是任何单个市场主体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其“外部效益”大),对这一层次的中介组织的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其二,流通性服务,如供、销、信息等,应以供销社、协会为主,有的工贸集团公司也可介入;其三,生产性服务,如机耕、植保、管水等纯生产领域的各项微观服务或监督功能,应以村级经济组织与专业户为主(当然不限于村一级,其它社会组织可参与)。

三、重建新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

旧的计划经济所沿袭下来的行政调控机制,已经同新的经济基础、同市场化的要求显得不协调了。农民要求完全的生产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权,而在粮棉产区政府实际上仍然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规定面积与交货数量;农民要求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许多地方政府却是赊账收购;农民要求有一个效率高的政府,而我们仍维持计划经济时期庞大的行政机构,各种机构的“寻租”行为造成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农民要求像“鸟儿一样”自由劳动,而过去沿袭下来的户籍制度却变成了一种身份制度等。这些都说明一点,那就是现在是必须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宏观调控机制的时候了!

新的农业宏观调控机制,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间接性。主要以各种经济的、法律的杠杆进行间接调控为主,行政调控只起补充作用。为此,必须大力完善农业立法;加快价格改革步伐,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同时政府应建立重要农产品(如粮食)贮备体系以增强平抑物价的实力;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重点有步聚地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宏观导向和引导农产品流通。农业计划应以长远的指导性为主,把催种催收方式减到最低限度。二是规范性,特别是在农民负担问题上,必须尽快规范化、法律化。农民只对土地发包者交租,对国家纳税,必须消除一切超经济的征敛行为。三是保护性。农业的经济效益决不只是农民的事,它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大事,因此,政府不仅要向农民征税,同时还要保护农民的权益,既要“取”,又要“予”,要以“予”养“取”,如成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等。四是社会性。政府主要是通过各种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向农民提供信息并引导农民的经济行为,其中,特别是农民的各种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健全,应受到重视和鼓励,使之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成为“直通车道”。

据此,设想农业宏观调控新模式为:以政策法律为依据,以经济实力调节市场参数为导向,以各种中介组织为纽带,以党政基层组织的模范示范行动为榜样来引导农户的经济行为。

(注:作者原稿总题目为《中国农业面向21世纪的发展问题》,内分四个篇目:一、农业面临的新形势;二、农业的体制与组织创新;三、战略转变:由“吮吸农业”到保护农业;四、技术更新:全方位的审视。全文有2万多字,本刊因篇幅关系,选登其中第二部分。)

注释:

①夏振坤:《论改革与发展》,湖北教育出版社,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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