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学考试中几个相关问题的认识_自学考试论文

对自学考试中几个相关问题的认识_自学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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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作为我国教育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其本质是作为一个过程展开的,人们对它的认识也要经历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对于自学考试的性质、特点、规律的认识以及根据这种认识所做出的某些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有过程性的特点,而不可能具有终极的性质。这就要求我们随着自学考试内涵的深入展开,不断深化对于自学考试的认识,并根据新的认识丰富和发展相关规定。比如,关于自学考试的教育性质、自学考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主考学校的含义和职责、自学考试的产业属性和某些项目的市场化运作等,都应该在认真分析自学考试已经展开的丰富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认识。本文仅对自学考试的教育性质、自学考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教育职责分离”的原则等相互关联的几个问题作一讨论。

一、关于自学考试的教育性质

关于自学考试的教育性质,试点之初人们就有一定的认识。在1982年初召开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与会同志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如果试验成功,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会形成我国学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1983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中进一步指出:“由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三市一省初步形成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制度。”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则对自学考试的涵义做了如下规定:“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教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我们知道,这里说的“个人自学”特指那些按照自学考试计划进行、并参加自学考试机构举办的国家考试的个人自主学习,“社会助学”专指那些对于参加国家考试的学习者的教学辅导活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是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学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而形成的自学考试是一种教育。教育是教育者对教育对象施加影响的社会活动,是教育者、教育对象和教育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自学考试活动中,教育者是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制定者、教材和其他教学媒体的编制者、助学辅导者、自学考试管理者等所构成的群体,教育对象是自学应考者,教育影响则包括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和其他教学媒体、助学辅导以及管理活动等。自学考试就是教育者群体根据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自学应考者施加影响,使其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的活动。

但是,不论怎么说,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确与学校教育有较大的差别,而人们又总是习惯于把学校教育作为参照标准来判断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的“完整性”和“正规性”。这是在《高等教育法》已把自学考试列入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的今天,仍然有人坚持说自学考试“不是教育”的认识方面的原因。

的确,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有组织的教育只有学校教育一种形式,社会教育、自我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由于缺少必要的组织和规范而被划入“非正规教育”、甚至“非正式教育”之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教育的内容体系和技术手段、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思想和观念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掀起了自学校产生以来持续时间最久、影响最深远的教育改革浪潮,其成果之一是产生了有组织的、规范的非学校教育,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纳入国民教育系统,成为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现代开放教育。

开放教育有多种具体的实践形式,它们之间虽有一些差异,但下述特点或发展趋势则是共同的:

教育者与教育对象相互作用的间接性。即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主要通过教育媒体(与教育者相分离的教育影响)发生相互作用。诚然,有些开放教育也有定期或不定期的面授辅导,但其作用是辅助性的,而不是主导性的;在开放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宽进严出”的学校教育,但由于其开放程度有限(受学校可容纳人数的限制)和成本较高(由于淘汰率高,其成本通常高于传统的学校教育),它始终没有成为开放教育的主流形式,后来又大都转变为开放程度更高的非学校教育,或恢复为封闭的学校教育。

教育对象学习的自主性。包括自主选择开放教育所提供的学习内容,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学习方法和进程,自主决定学习效果检验的方式(学历考试除外——通常只有教育者规定的一两种方式),等等。开放教育特别适于那些具有较强的学习动机和一定的自学能力的人群,已经成为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

学习支持服务系统的特殊重要性。要在(大多是)非面授的条件下,主要通过个人的自主学习达到教育目标,必须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便于自学的教学媒体,必须提供包括学习指导、答疑解惑、信息咨询在内的多方面的服务。这就是自主学习的支持服务系统。如果说学校教育的质量主要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水平,那么开放教育的质量则主要取决于学习支持服务的水平。

自学考试属于现代开放教育的一种特殊的实践形式,它具有现代开放教育的共同特点或趋势,同时又有自己独具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它对求学者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其他开放教育大多都有文化程度和学习条件——如能够收看电视、上网学习等方面的限制),具有教育对象方面的最大开放性;它允许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助学辅导,其教育过程对社会教育资源完全开放;它采用国家考试的形式检验学习者的学力,坚持学历标准的统一性;它主要依靠普通高校掌握学历教育标准,其助学辅导和考试的组织实施是分别由不同机构系统进行的。上述特点是相互联系的:教育对象的充分开放及由此带来的学习者个体差异的显著性,使得自学考试机构提供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难能满足学习者的不同需求,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助学辅导活动;学习者的显著差异性和社会助学的广泛性,又要求采用国家考试的形式检验学习者的学力,并依靠实力最雄厚的普通高校来掌握教育的质量。自学考试正是因为具有这些特点,在其诞生后的短短20年时间里,就有数千万人接受这种教育,数百万人获得学历证书,使之成为规模最大的开放教育,被誉为“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

自学考试作为开放教育的一种实践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大约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新兴的开放教育所共有的,如学习动机的激发问题,学员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问题,因材施教的问题(这也是班级授课的学校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等;一类是自学考试这种形式所特有的,如国家考试对于学习和辅导过程的(过强)导向问题,因为规模庞大所带来的学习指导和实践环节考试困难问题等;一类是对自学考试教育规律认识不足所引起的工作问题,如依靠普通高校掌握标准的制度建设问题,学习支持服务系统相对薄弱问题等。新生事物必有不足。就像我们不能因为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的开放教育发展中存在种种困难而否定其教育性质一样,我们也不应因为自学考试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而否定其教育性质和价值。

二、自学考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无疑,各级考委及其办公室具有国家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能,是考试机构。那么,它们是否还具有教育实施和管理职能,是否是教育机构呢?

我们看看自学考试的教育过程是怎样进行的。首先,全国考委和省级考委根据社会需要确定开设的专业,组织专业委员会或主考学校制订(和修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教育目标和考试标准,这是自学考试教育目标和内容的调控系统;其次,全国考委和省级考委根据教育目标和教育标准组织专家编制便于自学的教材及其他教学媒体,借助网络和报刊进行学习指导,通过遍布各地的基层考办提供咨询服务,这是自学考试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再次,对于自学有困难的求学者,各种社会力量采用多种形式提供助学辅导,这是自学考试的助学辅导系统;复次,自学人员利用自学考试机构提供的练习册进行自我检查,助学机构对接受助学的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全部求学者都参加自学考试机构举办的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核,这是自学考试教育的学习评价系统;最后,各级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教育目标和内容的调控活动、学习服务活动和国家考试活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助学活动,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这是自学考试的教育管理系统。可见,各级考委及其办公室不单是国家考试的实施者和管理者,同时也具有教育实施和管理的职能,当然属于教育机构。

有些人认为,自学考试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在助学辅导过程中完成的,助学单位属于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机构,而考委及其办公室只是考试机构。这种说法把教育教学活动仅仅局限为课堂面授这一种形式(当前的社会助学基本上都采用课堂面授这种形式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显然是片面的。按照这种观点,不仅自学考试作为教育是不完整的(因为自学考试应考者中只有40%接受助学),不以课堂面授为主要教育教学方式的远程——开放教育也都不属于现代教育。

也有人把自学考试看作是校外证书考试制度,把自学考试机构看作是ETS那样的教育考试组织。自学考试机构确有与ETS相似之处,根据教育部“扩大服务领域”的要求,自学考试机构可以也应该像ETS那样开发和承接多种教育考试服务项目。但在组织实施自学考试问题上,两者的“角色”却有很大差别。首先,开发或承接考试项目,考试机构并不编发针对该项目的学习资料,也不对学习者提供学习指导性的咨询服务,而自学考试机构却要通过学习支持系统对自学应考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开发或承接考试项目,考试机构对于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针对该项目的培训活动没有管理或指导监督的职责,而自学考试机构却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助学进行业务管理(指导监督是管理的重要职能);再次,开发或承接考试项目,考试机构只能发给应考者成绩证明或合格证书,不能颁发某一阶段教育的毕业证书,而自学考试机构却可以对自学考试应考者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这是可以举办学业证书考试的教育机构与单纯的考试机构的差别。这种差别根源于自学考试是一种教育,而自学考试机构就是这种教育的组织实施者。

总之,只要承认自学考试一种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就必然具有教育实施和管理的职能,就一定是教育机构。

三、关于“教考职责分离”

在自学考试的具体实践中,自学考试机构根据自学考试教育教学过程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了“教考职责分离”的工作原则,对于确保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教考职责分离”的提法和人们对于这一提法的通常解释是否科学,是否准确,却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于“教考职责分离”,人们通常的解释是:具有教育教学职责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考试的组织实施活动;具有考试组织实施职责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应考者的教育教学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办学的不办考,办考的不办学”。

前已说明,各级考委及其办公室既具有教育实施和管理的职能,又具有考试实施及其管理的职能;在此,“教”和“考”的职责是很难分离的。比如,考委不能把组织实施考试的职责上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因为组织考试不是政府的职能;考委也不能把组织实施考试的职责委托给其他考试机构,因为国家把组织实施自学考试的职权只授给各级考委。再比如,考委同样不能把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发教材及其他教学媒体、指导学习和咨询服务等实施开放教育的职责上交教育行政部门,因为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是政府的职能;考委也不宜把实施自学考试开放教育的职责委托给其他教育机构,因为没有哪家教育机构能像考委那样通过专业委员会和主考学校等组织形式、借助众多普通高校的力量来实施这种教育。实际上,这项原则的真实含义并不是施“教”和施“考”职责的完全分离,而是自学考试系统中实施“国家考试”的职责与社会力量对部分考生实施“助学辅导”(这只是自学考试教育活动的一部分)职责的分离。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一原则提出的过程,对于理解这一原则的真实含义或许是有益的。

在自学考试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了个别命题教师把助学辅导讲解过的题目编制为正式考试试题的不正常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全国考委提出“命题与辅导分离”的工作原则。80年代后期,在少数省开考的部分专业中,主考学校既命题、评卷,又办班助学,不仅命题与辅导难于完全分离,而且评卷中的不公平现象也难以避免。据此,全国考委又提出“教考分离”原则,除了要求命题与辅导分离外,还要求组考、评卷与助学辅导分离,以确保自学考试对全体应考者的公平性和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如把“教考分离”理解为考试内容对辅导内容的偏离),90年代初又把“教考分离”更名为“教考职责分离”。可见,提出这项原则的本意,是为防止对部分考生的助学辅导者参与命题、组考、评卷等活动可能引起的不公平现象和泄露命题意向、对部分考生“抬分”等违纪事件的发生,而要求国家考试与社会助学的辅导活动相互分离,它并不要求自学考试机构放弃面向全体考生实施开放教育的职责,因为自学考试机构履行这一职责并不会引起考试不公或违纪现象的发生。

由于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大都明了“教考职责分离”原则的由来和具体指向,这一提法及其解释对于实际工作还没有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但是,作为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提法或对它的解释若不够科学、不大准确,就会对人们关于自学考试机构职责的理解和自学考试制度的认识以及建立在这种理解和认识基础上的实施开放教育的行为产生不利影响。比如,为了加强相对薄弱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各级考委应该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技术手段,大力开展面向全国或当地全体考生的辅导、答疑和信息咨询及其他服务活动,但却可能有违关于“教考职责分离”原则的通常理解(虽然并不影响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束缚了我们的手脚。再比如,为了进一步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有人建议,在命题与辅导分离的前提下,划出部分实践性或专业性较强的课程由主考学校主持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考试合格的考生,可申请进入主考学校经批准举办的教育机构中就学)。此项建议虽有利于自学考试的发展,却可能由于对“教考职责分离”原则的机械理解而难于试行。由于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和解释的不够科学和准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考虑到“教考职责分离”原则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并在保证自学考试以及其他开放教育质量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可以继续保留原来的提法,但对其内涵需要做出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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