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存款会计利息”若干问题的调查与思考_央行论文

“国库存款会计利息”若干问题的调查与思考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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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一:财政制度改革不以“计息”与“付费”为最终目标

国库存款的概念:国库存款是指国库部门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一项待分配的国民收入。

国库存款既然是国家资金,那么它所参与的项目都处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领域,我们称之为市场配置的失灵领域,因此,国库资金利率的制定,除了能够确保实现国库资金的市场价值,更应起到保证资金安全和完整的双重作用。

从中国目前的体制上看,中央银行国库与财政同属于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为着同一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其资金来源亦是相同。从这一层面上可以看出,“国库存款计付利息”与“财政支付央行国库业务手续费”的提出,旨在更深刻地体现市场经济模式下国库资金的市场化特性,并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提高财政资金运营水平以及提升国库管理档次的最终目的。

需要加以强调的是,财政进行各项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实现加强政府资金的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资金的流失、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以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统一,最终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而“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只是并且只能是作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一种颇具可行性的途径,不是改革的目的而是手段。

思考之二:核算中心为财政的其他配套改革提供了基础平台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财政资金在实际支付之前,都是财政部门可以统一支配和调用的资金,改变了原有国库部门无法对拨出到预算部门的财政资金如何分配即实际支出及最后使用情况记录和监督的现状。众所周知,建立政府支出与管理系统最为直观的好处就是使财政部门能够掌握各部委和各用款单位每一笔资金的用途,以加强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的支出和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

我市现已设立了三级会计核算中心(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区县会计核算中心及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在各单位财务自主权、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所属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撤消各单位银行账号,统一设置账户,对其行政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和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户核算、集中管理。这项工作是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统一采购之后推行的又一重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截至2004年12月底,市本级核算中心:我市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为725户,占计划的92%;区县级核算中心:我市13个区、县(市)及4个开发区已全部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纳入集中核算单位2006个,全部采取微机记账,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随着工资统一支付、政府采购范围的逐步扩大,所属单位自己支付资金的情况已越来越少,客观上为扩大纳入集中核算单位户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核算中心的运行进一步严格了预算执行管理,增强了预算的约束力;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的调控力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了财政的监督机制,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统一规范了工资发放标准,从严控制津贴和补贴的发放;以票管费,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核算中心为实现财政的其他配套改革提供了基础平台,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契机,变单纯的算账为寓管理于核算之中,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核算中心的作用,同时避免“第二国库”的形成。

思考之三:单一账户制度下财政资金的运行有息还是无息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市场经济客观使然。为了实现财政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原因而滞留在缴库和拨付各个环节中的那部分财政资金在国库实行单一账户制度之后将不再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财政原有的存放在商业银行账户中用于生息的预算外资金也将一并纳入单一账户中统一封闭运行,这在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损失了很大一部分既得利益。现有条件下,财政存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并不被付息,(除去高度的安全性,当然还不能忽略财政的各项贷款在中央银行也享有着极其优惠的待遇这一事实)。仅从市场经济的立场,财政对其资金的(额度可观)时间价值给予重视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据我们同财政方面的联合调查结果显示,地方财政所希望的只是这部分资金的既得利益获得补偿而非从中央银行那里获得额外的高利润。

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看,预算外财政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途径不外是收入时直接将预算内收入转入预算外资金账户和在预算内资金缴入国库后通过退库的形式转入预算外资金账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最大特点是分散性,而且分散在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规模庞大、有的地方已等值甚至超过了预算内资金,加之来源复杂,有的以收定支、有的收支同时发生,管理难度相当大。而从发展的眼光看,财政资金实行单一账户制度,特别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有了这样的高科技的、可靠的信用平台,完全可以解决目前的由于收费单位、银行和财政部门不能实现实时清算而造成的难以对预算外资金展开有效监督的问题。

预算外资金作为特定体制基础和制度背景的产物,其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黑格尔有句名言:存在的即是合理的。多年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预算外资金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撑和促进的作用,这是不应该回避的。在预算内资金严重不足的条件下,地方财政可以更加从容地支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来发展地方的各项公益性事业和建设。

思考之四:实行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之后的国库现金管理

国库的现金管理这一职能在经合组织中非常流行。从实质上讲,国库现金管理是通过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机信息流动系统,准确、及时地掌握财政资金余额,并通过科学地预测为政府债券发行决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可靠的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地方财政认为在单一账户制度下,现金使用的范围和数额只能是进一步缩小,因而管理会更加规范和便利,在完善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的条件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之后的国库现金管理将步入正轨。

思考之五: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资金成本管理不是新兴的学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实践印证了资金成本管理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财政部门提出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方案的初衷。但是从对地方财政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来看,以地方财政的视角,认为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对地方财政本身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从性质上看,这部分利息收入如果是划归预算内资金,它只是扩大了原有的预算安排来源,而且作为了预算内资金的一个固定来源,管理起来思路更为明晰;从数量上分析,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对财力中等及中等偏下的城市和地区及其所辖区、县(市)及乡镇国库并非十分有利,更直接的说法是不会得到多大的实惠。以我市为例,扣除国债兑付资金滞留等特殊因素对我市当年财政资金沉淀的影响,我市每年的预算内财政资金约只有4—5亿元的沉淀(这里不包括公务经费以及不纳入政府统购部分的资金);而所辖县(区)当中,财政状况较好的,年财政资金沉淀1—2千万元,财政状况一般的,资金沉淀就只有1—2百万,按现行国库存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并不会对财政的实际收入产生大的影响,但是从对我市财政部门的调查情况看,财政方面承认,实事求是地讲,对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的确是有利于地方财政的,不仅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这种做法的真正效果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地方财政自身的正当利益,势必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对地方财政利益的有效维护对及时、统一地积聚财政库款将产生巨大的促进效应,中央银行也将从中受益非浅,因为对财政存款的真实数据及运作情况的全面、及时的掌握和控制是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目的,更是制定适当货币政策的依据。

思考之六:地方财政如何权衡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的利与弊

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冲击可能是最为明显的。不可否认,财政性存款,不管是出于逃避监督还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中所占的比例就目前来说仍然是很可观的。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不存在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客观地、公正地维护各级财政的利益。中央银行的国库部门在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之后,更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清算的服务功能和监督、管理职能,能够以高科技的手段防止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和商业银行透支中央银行的信用。可以想见,在中央银行对国库存款计付利息之后,这部分国库资金将会更加注重其安全性而自动地“流回”到中央银行。

除此之外,利弊分析探讨的焦点问题一是从宏观上看,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可能产生削弱中央财力、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和给商业银行带来极大的冲击这样的后果;二是从微观来说,理论上会出现地方挤占中央、延迟款项拨调和延缓退库时间等问题。从对我市财政部门的问卷调查当中我们了解到,地方财政乐观地认为当前所实行的会计核算中心以及将要采取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都会对以上谈到的不利后果加以非常严格的制约,目前的实际效果也是不错的。而且从实际运作的角度,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可操作性并不强,换句话说,在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管之下,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国库部门的“全力配合”,财政单方面想要以串库等方式地方挤占中央、或者以种种借口延迟拨付和退库都不过是纸上谈兵。

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的前期理论已经确定了这部分利息收入原则上是划归地方财政使用和管理的,因而对财政的总体债务影响很小,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财政的债务负担。而且实践证明,单一账户制度比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更适合解决当前国库管理中所存在的部分库款延解、积压问题。

思考之七:全国统一的固定利率方式对大多数的地方财政更为有利

国库存款利率应采取全国统一的固定利率。此种做法可以避免产生差别利率造成的操作繁琐、难以体现公平对等原则等不利于中央银行宏观经济调控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做法虽然简单,但也需要考虑到财政和中央银行两方面的利益,以及各年度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建议和说明

1.财政向中央银行国库部门支付手续费的几点做法

向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人员支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做法。调查表明,财政方面希望央行的国库人员可以由财政派出,但此种做法显然不利于中央银行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制约,但财政支出较为固定,便于核算管理;

按国库核算的笔数支付手续费。这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但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适当的费率,而且年度之间费用浮动的范围较大,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或者可以参照某些国家如巴西的做法,允许中央银行占用一定时间段的财政资金代替手续费的支付等等。

2.地方财政必须从严使用和管理该项利息收入

在对待该利息收入的使用方面,地方财政希望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具体使用支出由各级人大负责审核、批准和实施严格的监督,避免滋生腐败。

在管理上,除了监督权归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审计监察部门之外,地方财政希望财政部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包括该项利息收入在内的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尽量避免由于法规的地方性差异造成新一轮的财政资金的“大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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