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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2002年1月25日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经过多轮磋商,终于在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并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的见证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
《安排》的总体目标有三个方面: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从而令《安排》具有动态的发展效果。
二
在货物贸易方面,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出口到内地金额较大的273种商品实行零关税。这273个商品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磋商确定。内地将不迟干2006年1月1日对剩余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根据香港方面的统计,目前出口往内地市场的金额占香港本地整体出口额比重约三成。2004年1月率先受惠的273种产品,包括成衣纺织、钟表首饰和电子产品等,占香港目前出口到内地本地产品总额的60%,若连同现有其他内地进口零关税的产品,则占总额逾90%。从静态看,财政司长梁锦松估计,香港因为零关税每年可节省7.5亿元关税开支。余下的2000多种港产货品,最迟在2006年1月1日后全部零关税。届时,中国对其他产地的商品关税率平均仍达8.9%。
因此,从静态看,2006年,即使全部出口到中国内地的港产品都实施零关税,《安排》对香港企业带来的好处依然有限。但是,如果我们从动态考虑,得到的结论可能就不一样了。香港工商及科技局长唐英年表示,CEPA商谈原则是要令香港企业在内地的待遇“优于世贸,先于东盟”。梁锦松表示,他了解到一些精密机械生产厂有意在落实CEPA后在港设厂,利用零关税的优惠进军大陆市场,CEPA将有助香港吸引一些技术含量高的高产值行业,优化香港的经济结构。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林健锋则表示,连同在港设厂的港资及外资公司,以及因此带动的附带行业,预计未来2至3年CEPA可为香港创造4至6万个职位。林健锋预计,随着零关税展开,2004年香港本地产品出口可望比今年多升数个百分点。香港总商会总裁翁以登指出,CEPA大部分条款将给香港带来莫大裨益,其中取消港制产品关税将可吸引一些高关税行业,如珠宝等投资回流香港。他又认为,零关税将鼓励生产商制造更多品牌商品和高知识产权含量产品,如设计和视听制作将受惠。
笔者认为,林健锋和翁以登的估计可能过于乐观。不过,在香港制造的定义最终确定之前,确实很难预测有多少厂商愿意回流,又有多少外国企业愿意在香港设厂加工。香港钟表业总会主席周建荣认为,什么是“香港制造”,直接决定港商未来将哪些部分工序回流。在首阶段实施零关税的产品中,最高税率是珠宝首饰,介乎26.7%至35%。珠宝商陆永棠指出,受关税所限,香港很少珠宝产品进口内地,零关税下,将吸引内地买家来港采购货品。对于关税高达14%至23%的钟表业,钟表商周建荣表示,业界都希望以高增值的“香港品牌”手表销往内地,如2002年一份调查中,便有200多家会员公司愿意将部分工序回流香港。梁锦松指出,有信心于半年内与内地达成产地来源的共识。香港工业贸易署长何铸明认为,现时本港不少产品已有产地来源界定,未来要就尚未界定的产品与内地商讨。
在确定了香港制造的定义之后,香港厂商能否回流的另外一个问题依然是香港的劳工和土地成本问题。如果这方面的成本差距高于关税的节省和“香港制造”品牌的溢价,则CEPA的吸引力可能不大。因此,笔者认为,在零关税之外,香港需要采取吸引工业回流的其他综合配套措施,如在边境地区设立加工区、放宽对输入外劳的限制。因此,正如唐英年强调的,整个CEPA的磋商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而就CEPA而实施的配套措施非常重要,港府下一步将会谘询业界的意见。
三
在服务贸易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在17个行业对香港进一步开放。这些行业包括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涵盖了香港大部分服务业。《安排》中对服务业的放宽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也给未来香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安排》中服务业方面的开放有以下特点。
第一,充分照顾到了香港服务业的结构和长处。香港经济以服务业为主,而且香港的服务业中有相当部分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即为珠江三角洲的加工基地而配套的服务业,与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本次《安排》开放的服务业基本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属于香港的强项。开放的幅度与香港经济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相配合。例如,将中国入世时承诺的对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门槛适当降低到香港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进入的水准。例如,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从而令8家香港的持牌银行能够进入内地市场。又如,在香港较有竞争力的外贸方面,也将门槛适当降低,将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应该说,在这种安排下,香港有竞争力的服务企业都有可能在内地市场中找到自己的利基(niche market)。
第二,在中国服务业整体对外开放的进程中,适当提前对香港开放。在17个开放的服务行业中,大部分行业都准许香港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在会展、建筑顾问、货运代理、物流、视听服务等方面,与内地相比,香港公司的比较优势十分明显,这种提前开放将有助于巩固香港在这些方面的优势。同时,也令2006年中国按照入世协议向全球开放时,香港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先发优势。
第三,对香港居民的准入条件大大放宽。这种放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师、律师、保险代理、医生和牙医等专业人士和专业资格的准入条件放宽,并提供了其他便利(如缩短每年必须在内地居住的时间等),推进内地和香港双方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二是普通的香港居民可以在广东开办个体工商户。此前,香港居民只可以在深圳的罗湖商业城以自己的名字注册,若在其他地方开办餐饮、美容美发、西饼、零售等个体工商业务,则需借国内居民的身份证登记,属于灰色地带,有一定的风险。《安排》中的规定,明确消除了这种潜在风险,令香港中低教育层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创业和自雇空间扩大到整个广东省,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对香港内部经济结构转型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在香港公司的定义方面,比较灵活、客观,考虑到了香港的现实和国际的可能反应,香港公司的定义强调企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成立,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及在港缴纳利得税,企业在香港雇佣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因此,唐英年表示,香港公司定义并非以国籍界定,而是以注册地为准,外国公司或人士只要符合要求,也可受惠于CEPA,这显示了香港一贯坚持的公平原则不变,不会歧视外资。贸易发展局主席吴光正指出,CEPA为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不论资本来自何处,提供了发展内地业务的新商机。应当说,这个定义是有助于香港继续保持中国对外开放门户的地位和国际贸易及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
第五,鼓励双向交流,扩大香港作为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窗口的功能。《安排》除了放宽香港银行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更进一步推动“北水南调”及资金双向流通,包括鼓励内地银行把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师香港、明确鼓励内地金融机构来港收购本地企业及上市集资。应该说,这个做法有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可吸引更多海外金融机构来港设立分公司。另外,在扩大双向交流方面,还提出要扩大旅游业的合作,加速广东居民以个人身份来港旅游。
另一方面,香港也有人担心,按照上述开放趋势,会否导致大量香港服务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北上发展,令香港出现继制造业“空洞化”之后的“服务业空洞化”现象?笔者认为,不排除个别服务业会大部分撤离香港,但香港经济整体出现“服务业空洞化”现象的可能性不大。第一,个别服务业因为成本因素撤离香港的趋势已经出现(如银行的数据支援服务等),即使不实施CEPA,基与成本因素,它们大部分撤离香港也是不可阻挡的。第二,整体的“服务业空洞化”在全球并没有先例,这也许和服务业发展的特点与制造业不同有关。第三,在整体服务业的发展方面,香港确实有内地其他城市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如国际化程度高、国际联系广、与国际标准接轨、资讯自由等,这些优势将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下去,它们也正是一国两制得以存在和推行的基础。因此,“服务业空洞化”的预测应该是不太可能成立的。
四
除了上述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安排》还提出了要在内地和香港之间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安排》提出了以下七个领域: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在这些领域中,特别重要的是通关的便利化,《安排》要求建立双方海关信息通报制度,探讨数据联网、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从过去20多年香港与内地经贸合作的情况看,香港企业在珠江三角洲进行“三来一补”的加工贸易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加工量的增加和加工度的深化,对海关监管和提高海关的效率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当然,也同样在这个方面,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即在如何提升“三来一补”加工贸易的效率,特别是港资企业加工贸易的内销问题方面,没有提出明确的方向。
五
一般认为,《安排》的实施,更多地将令香港单方面收惠。或许,这也是香港当时向中央要求建立内地与香港的自由贸易区的初衷。但是,从《安排》的实施效果看,它对内地同样有所帮助。一是可以提升内地的服务业水准,正如2003年6月30日的《明报》社论指出,“内地逐步发展成世界制造基地,急切需要提高服务业的质量,比如为制造业做研究与开发、产品设计、法律和会计服务,以及为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等,香港服务业的人才熟悉国际惯例,也具备国际网络,可以为这个世界工厂提供高增值的服务,CEPA开放服务业对香港,对内地企业及香港的专业人士均有利,是典型的双赢安排”。这个过程,同样也为内地的服务业向世界其他国家全面开放提供一个试验田。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内地的服务业开放相对滞后,贸然而全面对国际开放有一定的风险,而香港的某些服务行业具有国际一流的水平,但香港的经济规模不大,内地服务业向香港的率先开放,在与规模较小的香港服务业竞争中可以赢得经验和教训,有助于在2006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结束之后的全面竞争。二是《安排》是中国的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条款,对未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有重大的借鉴作用。因此,在《安排》中有几个条款值得格外重视,例如,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双方将不对原产子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事实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涉及到对于中国商品的反倾销安排,将中国界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这个标准将从2002年起维持15年;第16条涉及到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是一个其他国家专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采取的歧视性条款,而且该条款将从2002年起维持12年。这两个条款都是美国强加给中国的,而1999年中国为了加入WT0而做出巨大让步,不得不同意了这两个条款,这两个条款也因此而成为未来中国出口和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大国的最大障碍。因此,《安排》有意识地排除了这两个条款,也为未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同类自由贸易协议排除这些条款打下了基础。至于《安排》规定双方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也是出于同样的道理(因为中国目前是国际反倾销行为的最大受害者)。因此,从法律上看,《安排》巧妙地排除了中国目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遭遇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代之以双边的安排——“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如果这个做法能够在未来推广到其他的自由贸易协议中,对中国的国际经贸关系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总的说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于双方都将有正面的作用,一方面,它为香港经济全面与内地整合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它为中国经济进一步走向世界提供了新的试验田。当然,在目前阶段,要全面、客观地评价该《安排》的效果还为时尚早,一切都有待于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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