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保角度对威望号溢油事件的探讨论文_唐晓,陈玉兰,彭雄

从环保角度对威望号溢油事件的探讨论文_唐晓,陈玉兰,彭雄

(重庆交通大学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重庆 400074)

摘要:2002年11月13日晚,载有7.7万吨燃料油的希腊油轮“威望”号,在西班牙西北部距海岸9公里的海域遇风暴发生沉没事故。“威望”号在西班牙海域沉没后,造成大面积油污。泄漏的2.5万吨燃油在海面形成38厘米厚的油膜,破船内还有5万吨燃油沉入海底。多年来,单壳油轮的事故发生率是双壳油轮的10倍。20世纪90年代,国际航运组织已要求各国航运公司报废单壳油轮。但船主们对此置若罔闻。“威望号”沉船事故给西班牙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经济损失。

关键词:单壳船体;油污染;环保

每一次重大的漏油事件都会引起国际立法的变革或促使国内法律的通过。自从20世纪中叶开始,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如“阿莫柯·卡迪兹”号船事件,促使《1976年基金公约议定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得以问世;“埃克森·瓦尔德兹”号油船原油泄漏事件,使得美国《1990年油污法》、《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的通过。

“威望”号悬挂巴哈马国旗,1976年建造于日本,入美国船级社船级。船舶所有人是利比亚的“Mare船运公司”。威望号溢油事件作为近些年海洋重大污染事件之一,充分暴露了世界航运体系法规松散的混乱现状。

1西班牙等受害国事后油污相关立法规定

西班牙发布了第253/2004 号皇家法令,规定了当在西班牙港口内或系泊设施边进行烃类货物作业时应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与《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的规定相比,该法令的内容更加完善。且其皇家法令成立了一个专门处理“威望”号船事件所产生的各种索赔问题的委员会。法国、土耳其和加拿大都通过了新的防污染方面的法案。

2对欧盟相关法律的影响

早在1999年12月12日“埃里卡”号事件发生后,欧盟先后在2000年3月和12月先后出台了两套一揽子海上安全措施,来解决“埃里卡”号事件暴露出来的欧盟在海上安全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两套措施中,成立了欧洲海上安全局,负责提高欧盟各成员国执行欧盟海上安全法令的能力及加快取缔单壳油轮的时间表等具体措施。威望号事件后发布了第三套,包括7项建议法令,其中6项是与国际航运相关的。并且与2002年11月成立了欧洲海事安全局,欧洲海事安全局的主要工作包括:强化港口国检查体制、审核欧盟认可的船级社、制定共同海上事故调查方法并建立欧盟范围内的航行监管和信息交换系统、海上污染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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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威望号事件后国际立法的变化和民间组织的立法行动

国际海事组织第23届大会上,通过了《需援助船舶避难处所指南》。该指南计划用于当某船舶需要援助,但不涉及生命安全时。在涉及生命安全时,则应继续遵循搜救公约的规则。允许事故船舶进入海岸附近的避难地,将在经济上和环保上危及沿海各国。而且,管理当局和沿岸居民必然会强烈反对这项行动。因此,准予进入避难地就需要当地政府决定,而决定是根据不同个案情况作出的。在作决定过程中,当地政府需要考虑事故船舶利益和环保利益两者之间给予平衡兼顾。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对《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赔偿额度限制以及对载重吨在2000 吨以下的所有船舶实行强制保险,避免滥用刑事制裁,公约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降低越来越高的对船员给予刑事制裁的压力,这样适当加大船舶所有人的赔偿,使其更加重视污染问题,

4对于我国治理污染的建议

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东北处海域发生碰撞,德国“地中海伊伦娜”轮燃油舱破裂,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成为我国当时最大的船舶碰撞溢油事故。交通部副部长、中国海事局局长徐祖远亲自指挥了清污行动,事故指挥中心共出动飞机6架次对溢油进行监控,出动各类清污船、渔船百余艘次、清污专业人员数百人,投入了收油机、消油剂、吸油毡、吸油拖栏、吸油粉等大批器材物资回收油垃圾138吨、油污水262吨。

我国油污立法也存在着欧盟面对“威望”号事件时类似的问题, 符合我国港口国控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制定并且不断完善。为保护航运业正常发展,确保船舶油污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我国确立了由船东和石油货主共同分担责任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并于2012年颁布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据交通运输部统计,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海事管理机构已累计征收人民币31816.34万元。我国需要根据现在的油污处理难易情况,处理成本污染的影响和污染程度以及船员配合程度不断的修订我国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联合国规定法国等应该给船舶提供避难地,给予及时的油污处理帮助。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则具体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即使沿海水域处于沿海国主权的控制之下,也没有理由将这类水域排除于公约要保护的“海洋环境”之外。

海洋需要大家的保护,相关的国际国家法规需要大家的共同遵守,相信对于污染的损害处理和防治会越来越考虑周到,越来越精准有效。

参考文献

[1]毛碧峰,裘新仁:《从油污防控角度对中国避难处所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水运》,2008年2月第2期.

[2]司玉琢:《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2年6月.

论文作者:唐晓,陈玉兰,彭雄

论文发表刊物:《新材料·新装饰》2018年4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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