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反腐败思想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反腐败思想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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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0)09-0060-05

我们今天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反腐败的论述,会发现它们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战斗力。笔者认为,无论是“苏东剧变”,还是我国面临的种种社会矛盾,无不与忽略、背离这些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

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腐败的最大根源

腐败现象与国家的本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有极其精辟的论述。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深刻地剖析了国家的本质,高度评价了巴黎公社革命,指出:

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1、374页。)

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莫大耻辱,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1、374页)

恩格斯为《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写的导言,被列宁称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最高成就。”(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35页。)限于篇幅,我们只能较为详尽地引述其中个别的经典性片断:

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正是在美国,“政治家”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厉害地构成国民中一个特殊的和富有权势的部分。那里,两个轮流执政的大政党中的每一个政党,都是由这样一些人操纵的,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拿合众国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议席来投机牟利,或是以替本党鼓动为生,而在本党胜利后取得相当职位作为报酬。大家知道,美国人在最近三十年来是如何千方百计想要摆脱这种难堪的桎梏,可是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愈来愈深地陷入到贪污腐化的泥沼中去。正是从美国的例子上可以最明显地看出,起初只应当充当社会的工具的国家政权怎样逐渐脱离社会而独立。那里没有王朝,没有贵族,除了监视印第安人的一小群士兵之外没有常备军,没有那种拥有固定职位与领取年金权利的官僚。然而我们在那里可以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用最肮脏的手段为最卑鄙的目的运用这个政权,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个大的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335页。)

列宁的国家观与马克思、恩格斯完全一致。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对马克思的国家学说进行了深刻的阐发。在引述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有关国家性质的论述时,列宁画龙点睛地概括道:

这里提出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官吏的特权地位问题。指出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究竟什么东西使他们居于社会之上?(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页。)

显然,马、恩、列对国家这个“社会的怪胎”一致持批判态度。这是因为,有史以来,组成国家机器的特殊机关,尤其是国家政权,无不“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起初只应当充当社会的工具的国家政权怎样逐渐脱离社会而独立”?列宁的话一针见血: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就在于国家官吏拥有了特权地位!为什么本来作为一种社会简单分工的产物、本来只应拥有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权力的机关,却出现了根本的异化,而能拥有“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的特权呢?为什么对此异化“国民却无力对付”呢?其实,原因很简单,这就是社会把权力交给了国家,国家却利用了社会控制的松弛和软弱。而作为一个松散的、其大无比的群体,控制的松弛和软弱是社会与生俱来的极大缺陷。

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还雄辩地说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都不可避免地要陷入贪污腐败的泥沼。这正是国家权力异化为国民中“特殊的”“富有权势的”少数人特权的结果。这样的国家不可能不成为特权官僚“统治和掠夺”大多数人的、进行贪污腐败的工具。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客观上,脱离了大多数人制约的特权,有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贪污腐败的机会;主观上,剥削阶级占据这种特权,惟利是图的他们贪污腐败“顺理成章”。

贪污腐败是国家——这个“社会的怪胎”的遗传病。贪污腐败的程度又是国家权力变为特权的程度和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程度的准确尺度。

二、社会主义国家怎样才能避免腐败

针对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得出避免腐败的根本途径了;简言之,就是:弱化国家,强化社会,把本应属于社会的全部还给社会,把被颠倒了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实际上,这正是革命导师们的结论。

同样在上述纪念巴黎公社20周年的文章中,恩格斯写道:

……按照哲学家的学说,国家……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有关国家的事物的崇拜,由于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只能用旧的方法来处理和保护,即通过国家及其收入极多的官吏来处理和保护,这种崇拜就更容易生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

这段话说明,首先应端正对国家的认识,破除对国家的迷信,树立正确的国家观。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的“自由国家”论时说:

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一个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0页。)

也就是说,国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成反比;社会、民众的自由就在于使国家服从于社会。许多原本扑朔迷离的现象因了这句话的烛照而豁然开朗。过去,形形色色的国家无不把国家“神圣化”,无不强制社会绝对服从国家,而决不允许社会的制约,这正是国家权力为所欲为、自由地贪污腐败的终极根源。

怎样使国家服从于社会呢?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通过对巴黎公社制度的深刻分析和高度评价作了明确回答。为了加深理解,有必要对代表性的片断稍稍多作引录:

公社制度将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法官……也如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庥,……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恩格斯与马克思完全一致。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版导言中,恩格斯写道:

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这种炸毁旧的国家政权并以新的真正民主国家政权来代替的情形,已经在《内战》第三章中作了详细的描述……(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列宁忠实继承和大大发展了马、恩的国家学说和关于以民主消除腐败的思想。他说:“社会主义取得胜利以后,必须实行充分的民主”;(注:《列宁全集》第22卷,第137页。)在《国家与革命》中,更对此进行了十分系统的阐述。列宁写道:

……这个理论问题(按:指消除官僚特权问题)在1871年……被巴黎公社实际地解决了……(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

要完全消除升官发财的思想,就必须使国家服务机关中那些无利可图但是“光荣的”位置不能成为在银行和股份公司内找到肥缺的桥梁……(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公社用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似乎“仅仅”是更完全的民主:废除常备军,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但是这个“仅仅”,事实上意味着一次大更替……(是)一个“量转化为质”的实际例子……由资产阶级民主变成了无产阶级民主。(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

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

工人在夺得政权之后……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办法:(1) 不但实行选举制度,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 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 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

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使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这应当由非党工人来做,应当让他们在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上选出自己的代表来做……必须让广大的非党群众来检查一切国家工作,学会自己管理国家。(注:《列宁全集》第30卷,第318页。)

在第五段中,除了“所有的人”等特地使用了黑体字外,在“防止”和“任何人”下还加上了着重号,可见列宁怎样用心良苦!

上述思想,列宁在许多文章中不厌其烦地反复阐说,一再强调,成为列宁主义的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组成部分。

巴黎公社制度也应完全贯彻于党内。如,马克思说:

(共产主义者同盟)支部、区部的领导人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全是选举出来的。

马克思明确说,这是民主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第463页。)

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说:

(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6页。)

而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缔造者的列宁,不仅在夺取政权之前,而且夺取政权之后,都极为重视按巴黎公社精神维护党的马克思主义性质,以避免腐败和官僚化。他本人更是身体力行,成为这方面的典范。他特别强调:

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注:《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9页。)

学习这些闪耀着思想光辉的精辟论述,我们强烈感受到革命导师对官僚特权的彻底否定和尖锐批判,对实行有史以来最大范围的真正平等的大声疾呼;进一步认识到,旧有的国家形式以及旧的方法是官迷、财迷层出不穷的机制;要“可靠”地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防止贪污腐败,必须打破对旧有国家形式及方法的崇拜和迷信,并将其炸毁,而实行巴黎公社制度。马、恩、列对巴黎公社制度的一致推崇和再三强调决不是偶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巴黎公社制度才是真正的民主制度(舍此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才是贪污腐败的死敌和克星;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实行巴黎公社制度应该是无条件的。

关于“无条件”,有几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巴黎公社式民主制度一步到位。我们知道,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而且,一个多世纪以来,无论在选举、撤换还是监督等方面,资产阶级民主又有了发展。就拿选举制来说,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已由限制选举制发展到普选制,由不平等选举制发展到形式上的平等选举制,由间接选举制发展到直接选举制。除了金钱特权造成的不平等外,已在很大的程度上做到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其比较,巴黎公社民主制在选举权等方面则一步到位(除专政对象外),不以财产、性别、教育等条件划分阶段。第二,排除一切特权,尽可能做到实质上的平等。无论是无产阶级自身,还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甚至先锋队的任何领袖,都必须接受全民的选择、撤换和监督,而没有享受半点特权的例外。第三,突出强调他律。防治腐败,包括主观自律(自我制约)和客观他律(社会制约)两大方面,革命导师一致强调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这一点和历史上所有杰出的民主思想家完全一致。无疑,任何思想教育也不能代替社会制约。同样,无产阶级政党任何美妙的宗旨、纲领、法纪、政策以及社会主义的经济命脉公有制,都只有在充分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前提下才不致成为空谈。第四,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因特殊的国情而可以成为例外。

否定了“无条件”,等于否定了作为马克思主义核心内容的无产阶级民主,也就为贪污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需要说明的是,马、恩、列实际上认为,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应当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即不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因其劳动量和工作能力的不同而不同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列宁选集》第2卷,第251页。)这里当然也包括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区别。所以,当管理国家还是属于复杂劳动时,工资是可以适当高一些的。这和巴黎公社制度中的有关内容是不同的。但是,工资除了和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外,不能受任何特权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工资的差别不能由特权决定,而只能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这和巴黎公社彻底否定特权的精神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另外,列宁指出,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当时还没有达到使劳动群众能够参加管理的地步,所以实际上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但是,“在最近的将来,我们一定会获得巨大的后备力量”来实行劳动群众的管理。(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789页。)而对于人民群众的选举、撤换、监督等民主权利,即使在建国之初国内外环境极为险恶、极为需要集权的情况下,即使在威望如日中天、位居权力之巅之时,列宁也从未有过动摇。这才是真正马克思主义者最为可贵的品质。

弱化国家,强化社会,以社会制约国家,首先需要的是转变观念;其次,必须以法制作为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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