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族学学科体系之我见_民族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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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民族学学科认识的分歧,归纳起来无非两种意见:其一,以国家教委的规定为代表,认为民族学是一门完整的社会科学,虽对其归属尚有争议,时而将其纳入历史学,时而又将其纳入法学中,但总的说来,尚无有损于该学科的完整性,较为符合实际,亦与国际上对这门学科地位的确定大体相通。其二,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颁发的规定为代表,认为民族学以研究少数民族为对象,是由不同学科组成的学科群,实际上将民族学的概念转换为少数民族学,因此将研究少数民族的若干不同性质的学科统统杂糅其中,从表面看似乎民族学已由二级学科上升为一级学科,但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民族学”中,并无真正民族学的地位,这无异于对民族学的取消。这样庞大的学科群或少数民族学的划分不仅极不科学,而且与国际上通行的民族学的口径也大相径庭,很难接轨。有人辩称现行对民族学的第二种分类法是中国民族学的特点,须知任何一门学科都得结合本国的实际而进行研究,但任何一门学科却有其国际公认的固有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这是不能以国情特殊而加以任意变动的。

现行对我国民族学的第二种分类之所以不科学,主要有如下几点理由:

第一,对学科的名称的不统一,反映出认识的不一致。对这门一级学科,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文件称之为民族学,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文件则称之为民族问题研究。可是民族学与民族问题研究是两个完全不相等同的概念。民族学研究的是民族自身的问题,而民族问题研究的是民族之间的问题,后者实际上是政治学或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对民族学研究虽有联系,但却属于另一门学科的范围。

第二,将民族学或民族问题研究主要视为对少数民族的研究,实为一种误解。我们认为民族学的研究范畴包括古今中外的所有族体,而民族问题的研究也包括古今中外所有族体之间的一切关系,对一个国家而言,既包括主体民族,也包括少数民族。但是现今纳入民族学或民族问题研究一级学科之内的二级学科,除民族问题理论、世界民族研究、文化人类学与民俗学而外,几乎纯属关于我国少数民族研究的内容,所谓民族史学(这里指的是中国少数民族历史)、民族经济(这里指的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蒙古学、藏学、民族学其他学科等等,概莫能外。

第三,将一些同性质的学科杂糅一起,并冠以民族学或民族问题研究的名称,不仅极不合理,而实际上起到否定民族学学科本身的不良作用。如果我们按照上述学科的分类,就不难发现其中缺乏了最为关键的环节,即民族学的研究核心——以民族为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的这门学科本身不见了。相反,其它许多并非民族学的分支学科却占据了民族学的地位。所谓的“民族史学”,在这里实际指的是中国少数民族历史,应属于历史学·中国历史一级学科中的二级学科,而非民族学的研究范畴。一部世界历史或中国史的本身就是世界或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历史,因此只有历史学与某一民族具体的历史,而无所谓的“民族史学”。再如,蒙古学与藏学,尤如汉学、满学、苗学一样,乃是研究这一民族从历史到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性科学或学科群,其传统研究重点又是该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哲学、宗教、文化等等。这类综合性学科或学科群非民族学所能包含。至于文化人类学与民俗学也不能认为是民族学的分支学科。在西方,一段时间内民族学与文化人类学(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大体相似,而现在彼此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与变化,已不能相提并论了。我国的文化人类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民族学以民族为研究对象,两者更不能划上等号。民俗学从事民族习俗的专题研究与比较研究,在国际通行的学科分类中亦未有将其纳入民族学分支学科的。此外,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学科分类中,作为民族学的二级学科还有民族经济。在我国约定俗成的概念中,民族经济指的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而不包括汉族经济,如此亦理应纳入经济学的部门经济的范畴。

我国现行对民族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分类法在许多地方值得肯定。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中,已将中国少数民族宗教列为宗教学的二级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列为语言学的二级学科;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列为中国文学的二级学科等等,这无疑都是正确的分类。

有如上述,我国民族学学科地位的确定与学科体系尚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以为我国的民族学应为独立的一级学科,其学科体系应分为两个层次:甲、民族学本体学科;乙、民族学边缘学科。这两个层次中的学科均可视为民族学这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分支,但本体学科与边缘学科二者是不尽相同的,本体是本学科研究必须具备的部分,而边缘则是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或者相互渗透的部分。

作为民族学的本体分支学科主要有:1、 民族学理论(或称理论民族学);2、中国民族志;3、世界民族志;4、应用民族学;5、历史民族学;6、民族学史;7、民族学调查方法;8、 前资本主义诸社会形态研究。

作为民族学的边缘分支学科主要有:1、地理民族学;2、生态民族学;3、心理民族学;4、饮食民族学;5、居住民族学;6、技术民族学;7、语言民族学;8、人口民族学;9、经济民族学;10、 社会民族学;11、政治民族学;12、法制民族学;13、文化民族学;14、文艺民族学;15、教育民族学;16、医药民族学;17、都市民族学;18、农村民族学;19、山地民族学;20、海洋民族学;21、工业民族学;22、影视民族学;23、计算机民族学等等。这正如宋蜀华同志所言:“由于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入,促进了民族学和有关学科的横向联系,导致和民族学有关的分支学科的产生和学科群的出现。这是民族共同体的发展和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广义民族学序》,《广义民族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因此,有些同志将民族学这些边缘学科称之为“广义民族学”。

以上关于民族学学科地位及学科体系的界定,是根据该学科本身的内含与外延并结合国际通行的惯例而划分的,并不影响各研究机构或教学单位的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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