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本效益分析看如何走出国家助学贷款困境_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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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商业银行,面向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费和生活费的个人信用贷款。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加速高校人才培养、提高全民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前景不容乐观①。国家助学贷款如何走出困境?本文试图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视角对其出路进行探讨。

一、成本收益理论对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有益启示

成本收益理论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经济活动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这就要求收益最大、成本最低。将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这一方法早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中就开始运用。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理论被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用以对宏观的社会政策变迁过程进行经济学上的诠释。成本收益分析得以架构的理论基石是:理性的“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和对影响利益的主要因素——成本的关注,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思维、行为及态度,从而演绎出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发展产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具有成本收益分析得以架构的理论基石。合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体制要在加大贷款资金投入以满足更多贫困大学生需求的基础之上,以最小的实施成本追求最大的施政收益,这与理性“经济人”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也要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这是该理论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同时,该理论还启发我们,成本和收益是影响各主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因素,当其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它们就会积极介入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当其获得的收益等于或小于成本时,它们就会逐渐远离或消极对待国家助学贷款。以下将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关系图来说明用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可行性。

在图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助学贷款运行过程中主要有银行、大学生、高校、政府② 四方主体参与助学贷款活动,只要其中一方主体的成本与收益不平衡,就可能出现国家助学贷款难以开展的局面。因而,用成本收益理论来具体分析我国助学贷款各主体的内在联系、利益冲突和责任承担等是可行且有价值的。

国家助学贷款关系图

二、影响我国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推行的原因

我国助学贷款工作自1999年在北京、上海、天津等8个城市进行试点,2000年9月1日开始在全国推行以来,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体制,成效显著。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全国已累计审批贷款学生115万人,审批贷款合同金额达到96亿多元,先后有108万名学生得到发放的贷款69.8亿元。③ 但是,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制约,仍有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一步推行。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阻碍了新制度的出现呢?有专家认为:“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体制行际、校际、区际结构不平衡,信贷风险过大, 生源地助学贷款亦步亦趋等因素影响着助学贷款的进一步开展”④。我们认为,阻碍这一贷款制度有效实施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欠款违约率过高,银行风险过大

以陕西省为例,截至2004年6月,贷款学生已毕业2880人,累计违约908人,占借款毕业生总人数的31.5%。⑤ 虽然现在已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呆坏帐核销办法,但是因为目前大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很大,加之贷款银行对个人贷款的跟踪管理缺乏必要手段,导致助学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还无法控制日益上升的高违约率。不断增长的不良贷款,给银行带来不断增加的担忧和压力,影响了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贷款覆盖面偏窄,种类单一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180多万名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总额达140亿元;然而只有85.5万名大学生申请成功,获得总计68.5亿元的贷款⑥。能贷到款的学生不到申请总数的50%,有些学校还不到30%,影响了助学贷款业务规模的扩大。同时,贷款的种类单一,可供选择的余地偏窄,导致大学生贷款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还款设计不合理,期限过短

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显然,这一还款设计过于规格化和统一化,且还款期限过短。按目前国家允许的贷款额度来计算,一个本科生大学四年的学费和生活费贷款总计为2—3万元左右。对于刚刚参加工作的本科生来说,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这笔贷款是比较困难的;对于收入相对略高的研究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也并不容易。况且,学生毕业后还要面临结婚、赡养父母等现实问题。海外一些国家的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如美国最长还款期限可达30年,瑞典为15年,比较短的加拿大也有10年之久。相比之下,我国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显得过短。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成本分析

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成本是指企业能生产出一定量的产品所必须支付的最小费用或最低投入。国家助学贷款的成本则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各主体为获得某种收益而付出的现在的和预期的代价。下面,就对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政府、银行、高校和学生四大主体逐一进行成本分析。

(一)政府的成本

政府的成本由以下部分组成:

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成本,主要包括:(1)为制定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规章制度所支付的费用。(2)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征求相关意见所支付的费用。(3)为准备贷款规章制度的实施和宣传、解释该制度所支付的费用,等等。

2、实施相关规章制度的成本,主要包括实施成本和补偿运行成本。实施成本主要有:(1)国家为维持助学贷款实施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如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运行的成本费用等。(2)为消除旧规章、旧办法带来的变革阻力所承担的费用和代价。补偿运行成本则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贴息、对经办银行呆坏帐的核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支出以及其它各种优惠政策的成本,等等。

3、其它相关费用。一般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和具体落实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在众多领域承担财政支出,如在宣传、教育、建立诚信体系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等均在此列。

(二)银行的成本

银行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在现行政策下,国家助学贷款是消费贷款的一个新品种,是一种信用贷款,属于零售业务,具有涉及人数多、单笔业务量小、工作量大、时间集中等特点。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可分成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银行承担了前期的主要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贷款的发放成本、贷款的管理成本和对逾期贷款的追偿成本等。

1、贷款的发放成本是银行的主要成本。据统计,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起至2005年初,经办银行已向申请贷款的学生发放了至少69.8亿元的贷款⑦。

2、贷款的管理成本,主要包括:(1)银行为维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例如,银行与高校沟通的费用,宣传、解释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方法、程序的费用以及开展教育督促贷款学生及时还贷的费用等。(2)银行员工工作的费用。主要包括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报酬的费用,用于员工的福利和劳动保险的保障费用,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保障设施并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的费用等。(3)其它有关费用。例如,银行与申贷学生签约的费用、合同制作费用等。

3、对逾期贷款的追偿成本,即所谓的风险成本。这是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成本、利率风险成本、客户流动风险成本等。这部分成本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得好、还款率高,这一成本也就相应降低了。

(三)高校的成本

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根据“风险受益理论”,同样有义务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成本分担者。根据2004年9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高校所分担的成本主要有:

1、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成本。这主要是指高校在为贫困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的费用。如:宣传、咨询助学贷款政策的费用,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建设的费用等。

2、发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上规定要求,各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按在校学生人数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原本可能是兼职的工作人员,现在要专门开展此项工作,从而增加了高校支出的费用。

3、开展诚信教育的成本。如:开设大学生诚信课程、开展“做新时代诚信大学生”活动等支付的费用。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和个人诚信体制,因而对在校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是必要的,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承担的费用。按照以上规定,国家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5、其它相关费用。例如,高校为使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而进行的管理、教育及监督等支出的费用。

(四)学生的成本

贷款学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者,其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潜在成本两个方面:

1、直接成本,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应向贷款银行偿还的贷款和需要支付的利息的总和,其中不包括学校、国家等给予的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及社会资助的收入。

2、潜在成本,是指学生发生助学贷款还款违约后所要承担的成本。这是一种隐性成本,主要体现在违约所带来的惩罚成本、经济损失及社会后果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在这些成本中,仅社会后果一项就已难以估量了。

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贷款学生守信或不守信的两项决策,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当前条件下,违约不还款并非每位贷款大学生的最优决策。如果我们把贷款个人扩大到整个大学生助学贷款群体再进行博弈分析,结果将是整个大学生助学贷款群体都不守信。当生活在信用极差的社会中时,人人都可能欺骗你,人人都不会信任你。用一生的幸福换取失信所得的微利,用一点应该承担的成本去“造就”举步维艰、猜疑满身的情境,最终受害的其实还是违约者自己。在我们开展的一项“关于大学生助学贷款的问卷调查”的活动中,当问及“是否打算及时还款”时,有94.5%的学生选择“会及时还款”;当问及“还款有何前提条件”时,有33.5%的学生认为“还款要在自己有经济能力的条件下进行”。可见,这一潜在成本的发生机率是存在的。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收益分析

成本与收益是制约国家助学贷款效益大小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决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两个主导因素。国家助学贷款的收益是指国家在推行助学贷款业务过程中各方主体所获取的即时利益和长远利益。

(一)政府的收益

政府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也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和救助。我们认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回报是极其巨大的:一方面,高等教育产出了高素质的物质创造者和人力资源,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这些增加的财富不可能被受教育者独占,国家和政府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另一方面,政府从高等教育中除得到经济收益外,还有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收益。高等教育在开启受教育者心智的同时,必然会使政府从以下几方面获得收益:新型的国民观念,高尚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负责的政治参与责任心和态度,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良好的道德和法律秩序,等等。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使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受益,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得以充分保障,从而使受益者愿意将对政府进行回报。在我国,每年高考过后,全国各地总会传来某某学生考上了名牌大学,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新闻,他们有的得到了资助,有的入学后举步维艰。虽然不知后事如何,这至少说明学生因贫困而难于完成学业的现象在我国是存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依据能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我国前教育部长陈至立也说过,“决不让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这是代表政府做出的承诺,也是对每个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减轻公共预算压力、维护社会公平及确保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等方面也有着显著的效益。

(二)银行的收益

银行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分担了大量的成本,按照成本收益理论中“谁分担、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也是颇为可观的。银行的收益主要包括近期收益和长远收益两方面。近期收益主要是指在短期内的成本投入所获得的回报。主要包括发放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免征的营业税。

但是,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其主要收益在于长远收益。主要体现在:

1、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是对教育的长远投资,它不仅提升了经办银行在国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而且使经办银行在全社会受到广泛关注,这无疑会吸引更多的客户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实际上是做了免费的形象广告。

2、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个人诚信体系建立的进程,这必然会为商业银行拓展消费信贷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3、有利于银行在高校金融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普通高校是极具吸引力的优质客户,学在日常运转中具有大量稳定的现金流,对银行来说是颇具吸引力的资金来源;同时,高校在扩大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贷款需求也被银行看作是风险较小的良性资产。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助于银行与高校加强联系、沟通及合作,从而使助贷银行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

4、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主要面向高校学生,而大学生作为中国未来的接班人,是一批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体。银行在营销和培养客户诚信度方面大有可为,学生成才后也会给银行带来不可估量的资源和回报;同时,从贷款签约时就开始建立与学生客户的良好关系,胜于待学生成为优质客户后再去争夺。这样,银行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收益,而且可以形成一大批稳定的优质客户群。

5、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按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的要求,我国大学入学率要从2000年的11%提高到2010年的15%。而据预测,到2008年我国大学学龄人口最高可达1.21亿人,按15%的入学率计算,那时我国在校大学生的规模将达到1815万人⑧。目前,我国大学生中贫困生的比例已达到10—20%,特困生的比例为5—10%。因此,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贷款业务和金融市场将逐步扩大,为银行带来的潜在规模收益也必将不断增大。

(三)高校的收益

高校办学的收益由内部收益和外部收益两方面组成,且两者之间呈正比例关系。要提高高校办学效益,就要缓解教育资源稀缺与快速发展的高教事业对教育资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大学生因贫困等原因无法及时交纳学杂费的难题。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正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高校的收益主要体现在缓解教育资源紧缺、人才培养及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上,它们通过助学贷款,一方面解决了在校贫困学生因无力交纳学杂费而影响正常学习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贷款正常有序的开展,必将吸引一大批品学兼优的学生报考该校。等他们毕业走上社会后,必然会努力工作,回报社会、回报母校,从而提高高校的社会声誉。同时,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举办者,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大量高级人才,对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民素质做出了贡献。

(四)学生的收益

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帮助因贫困而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圆了大学梦,他们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许多研究表明,高等教育的个人回报率(即个人在高等教育上的支出与将来所获取的收益的比值)是相当高的,其收益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增加的物质收入,即接受高等教育后的未来收入与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工作的收入相比的增加值。这个增加值是极为可观的。中华英才网2002年3月发布的薪资调查数据显示:学历提高一个档次,每年大约增加10000元以上的收入。不同学历人群的平均年薪水平分别为:硕士(不含MBA)61829元、本科43680元、专科30142元、大专以下20756元⑨。复旦大学的一项调查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而我国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⑩。到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仅达到9422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11)。这组数据足以说明,接受高等教育会给受教育者带来可观的收入增值。

2、非物质收入的回报。由于接受了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在工作满意度、职位晋升机会、获得大城市户口的机会、闲暇质量、社会地位、艺术欣赏水平与能力以及子女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回报明显高于未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12)。

五、有效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资源,提高国家助学贷款效益的建议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在其经济推理的三条基本规律中指出:效益最大化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同时,他还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审判制度等)的最终目的就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13)。笔者认为,国家助学贷款资源和其它资源一样具有稀缺性,应当最有效地利用。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在设计合理的助学贷款体制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效益的过程中,有效地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资源和增加贷款收益是务实而有效的途径。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思考如何才能最有效地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资源并增加收益,从而使其效益最大化。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下述途径使国家助学贷款走出困境。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诚信制度,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正常运行的根基。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中,毕业后欠贷不还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大学生的整体形象,也阻碍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诚信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完善的诚信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贷款学生的欠款违约行为,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扩大。而诚信意识的作用则体现在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种“世界观”而使决策过程简略化和高效化,并使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价值观、行为规则及其结果具有更大的一致性,从而大大降低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

(二)进一步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机制,降低银行的追偿成本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由贫困大学生户口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直接向其发放助学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我们知道,成本收益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资源是稀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源同样具有稀缺性。这就意味着,当我们采用一种方法使用该项资源时,我们就放弃了用其它方法使用同样资源的机会,失去的选择被称为机会成本。目前,银行缺乏控制贷款风险和有效收回贷款的有效制度和办法。任何决策都是在不同的方案中博弈优选的,而生源地助学贷款机制正是在不同的方案中博弈后的优选决策,原因是:第一,在目前个人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因为学生的家庭不会轻易搬迁,贷款银行便于掌握有关信息和动态。第二,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负担,对贫困大学生十分有利,基层银行的积极性也能得到调动,这样有助于贷款政策的落实和贫困地区人才培养的加快。第三,减少了高校原来应承担的部分经费开支,可以用来改善办学条件。第四,有利于促进基层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生源地助学贷款对银行最为有利的一点则是:当发生欠款违约行为时,生源地银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追偿成本,从而增加其贷款效益。

(三)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担保基金

信用与担保是制约我国贷款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一个瓶颈。银行也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是它的经营目的:作为一个风险规避者,银行也要追求相应的机制保护。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信用贷款,其风险之大已从当前较高的违约率上显示出来。虽然我国现行政策中制定了一些风险防范机制(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但力度仍然不大,对充分防范风险、调动贷款银行的积极性还显得不够。我们认为,在现有基础上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担保基金,有其独到之处和优越性,也是一种务实的措施。从政府出资的角度考虑,使用同样的资金,采用担保的方式比“风险补偿金”的方式更为经济和有效、更符合一般贷款的运作方式和目的。因为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资金相对于担保贷款放大的比例)一般在10倍左右,即担保金出资比例为10%左右,而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中“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有的在10%以上、有的在10%左右、有的甚至没有银行竞标。政府从责任上应当通过担保机构为贫困大学生提供担保,而在出资金额上,担保金并不一定比“风险补偿金”多,但却比后者更有效、更符合贷款的运作规律。

(四)加快诚信立法,提高违约成本

政府作为一个理性主体,在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中,必然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即除了最大限度地帮助贫困大学生增加收益(选择收益尽可能大的贷款制度和项目)之外,还必须使成本最小化。通过立法建立失信惩罚机制,使贷款大学生的欠款违约成本高于其违约所得,定能有效地减少当前较多的欠款违约现象。同时,我们建议通过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诚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诚信借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平债务收回法》等法律法规,降低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一个理性的人必然受到对其行动有影响的刺激机制的支配,无论他的个人欲望是什么,如果某种活动将带来惩罚,他必然会避免这种活动;如果能带来较大利益,他必然被吸引趋向这种活动(14)。在接受我们问卷调查的贷款学生中,有58%认为当前如此普遍的违约失信现象的原因在于“失信后果不够严厉”,12%认为在于“没有还款能力”,还有高达35.5%的人认为是“贷款者故意欠款”。可见,通过必要的惩罚手段加大违约成本对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效益将是有效的。

(五)增加政府必要的制度投资,改善助学贷款的信贷环境,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

事实上,无论怎样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成本,它都不可能为零。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投入,便不可能有降低成本的行为。对这种必要的投入,政府显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旦被确立,每个实施主体都将受到该制度的制约,不管是否承担了风险成本和违约成本,它们都有可能获得同样的服务。这种“搭便车”和“外部效应”行为的成本显然应该由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来承担。应该明白,这种制度投资实际上是要求政府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状,以改善当前的信贷环境。例如,政府可以改进助学贷款制度,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这样做有利于减轻毕业生短期就业困难而无法还贷的压力、有利于降低大学生失信的机率、有利于给贷款学生更多的时间来践行他们的诚信诺言,还有利于贷款的回收。可见,政府必要的成本投入对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助学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极为有益的。

注释:

① 张谋贵.国家助学贷款为何停办[J].学习月刊,2004(9).

②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可以视为“政府”这一方主体。

③ 资材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2/21/content_2600997.htm).

④ 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60—166.

⑤ 邹林、张晓兰.寻求政策与市场的共赢——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思路[J].中国金融,2004(20).

⑥ 张谋贵.国家助学贷款为何停办[J].学习月刊,2004(9).

⑦ 资材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2/21/content_2600997.htm).

⑧ 唐洪波.当前个人助学贷款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北京金融,2001(6).

⑨ 资料来源:人民网(http:// www.people.com.cn/GB/kejiao/40/20020306/680583.html).

⑩ 数据来源: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11) 数据来源: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

(12) 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68.

(13) 魏建、黄立君、李振宁.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M].人民出版社,2004:206—208.

(14) 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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