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共享单车为例论文_张涛

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共享单车为例论文_张涛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共享经济在当前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名词,原来的传统商业模式只要进入“互联网+”的模式,就可以转变成当前最具吸引力的共享经济,这不仅对于广大互联网用户来说极具吸引力,对资本的投资方也同样如此。但是在共享经济迅猛发展的现在,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文以共享单车为例,通过对共享单车所涉及专利现状的描述,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共享经济;共享单车;商业模式

共享经济的下半场是知识产权的较量,作为其中大热的新生商业模式的代表,共享单车的企业需要及时制定专利战略。在专利方面要抓住自身技术优势进行研发,及时为研发的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尽早做好专利布局,并且恰当运用专利策略,并以此赢得市场,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来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一、共享单车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共享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潮流趋势,例如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汽车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其中最为强势的是共享单车,例如哈啰单车、摩拜单车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从北上广等中心城市迅速蔓延到全国一二线绝大部分城市里。

共享单车的灵感来源于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有桩单车,有桩单车起初的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交通网络中的衔接部分,实现交通的更加便捷、省时。但由于有桩单车的位置固定,管理方式单一,取车还车程序繁琐不方便等固有的缺点,导致有桩单车的推行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以“解决出行的最后一公里”为口号而出现新型共享单车解决了固定桩所带来的取车与还车的不方便问题,并且通过互联网的便利性迅速融入社会每个人的生活中,用户只需要通过下载单车相关联的手机APP即可扫码解锁和归还单车,实现单车的随时取用还,这使得共享单车迅速“占领”了城市里的大街小巷。

以最先出现的哈啰单车和摩拜单车为例,通过三年多的发展,已经成为城市里的一道风景,虽然之后出来了诸如滴滴单车、青桔单车、美团单车等共享单车的品牌,但是哈啰单车和摩拜单车的市场占有率仍然处于绝对的优势状态。在共享单车繁荣的背后,是一系列社会与法律问题,其中的专利侵权问题为法学界众人所关注,其为共享经济发展中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法。

二、共享单车的侵权问题

共享单车除了拥有普通单车的构成要件之外,共享单车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自身的解锁系统——智能车锁控制系统(以下简称“智能锁”)。不同于普通单车的车锁是通过钥匙来实现开锁与关锁,共享单车的车锁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钥匙,取而代之的是密码和二维码系统。“ofo单车”最初的车锁是通过手机APP扫描车锁上的二维码,手机通过识别二维码而确定车辆的信息,然后会给用户发送与之相对应的开锁密码,用户通过输入密码进行开锁。摩拜单车则是通过手机APP扫描车锁上的二维码,通过远程遥控直接开启车锁。“ofo单车”由于密码的固定性而导致后期出现了很多“ofo单车”被私人破解成为私人单车的现象,也后“ofo单车”向摩拜单车学习逐渐转变为直接扫码的开锁方式。

共享单车的智能锁并不仅仅只有开关车锁的功能,还具有识别车辆信息、GPS定位、车辆位置鸣笛提醒等功能,在这些功能正常使用的背后则是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智能锁是共享单车维护其正常使用与维修保护的重要的技术保障。这就需要共享单车公司通过申请专利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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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ofo单车”与摩拜单车为例,由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与公开具有等待期,因此存在着有些专利技术已经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单尚未公开的的情况,截至2019年初,“ofo单车”与摩拜单车的专利申请情况大致如下:“ofo单车”所拥有的专利除了包括2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并存和5件外观设计专利以之外,还包含34件主要涉及车辆的故障检测、车辆的管理、车辆的控制以及车辆的防盗系统等专利,其专利技术中大概79%在车辆的防盗系统领域,12%在车辆的管理与车辆的控制领域,9%在车辆的故障检测领域;而摩拜单车所拥有的专利除了包括18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并存和5件外观设计专利之外,还包含18件主要涉及车架、车辆的防盗系统、车辆的传动系统、车辆的管理系统、车辆的控制系统、车辆的电机控制以及刹车等专利,其专利技术中大概33%在车辆的电机控制与刹车系统,28%在车辆的传动系统,22%在车辆的防盗系统,11%在车辆的管理与车辆的控制系统,6%在车架。从中我们可知“ofo单车”将主要研发力量集中在车辆的放到提供,而摩拜单车的主要研发力量在于对车辆的电机控制与刹车系统、车辆的传动系统以及车辆的防盗系统。对于共享单车来说,车辆的电机控制与防盗则集中于智能锁之中,因此可知,智能锁技术保护对于共享单车的运营与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但是即便如此,共享单车仍然面临着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例如在2017年3月7日,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摩拜单车的智能锁侵权提起了专利侵权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起诉摩拜单车的智能锁侵犯其门禁系统的发明专利,起诉的内容主要为摩拜单车的扫码开锁功能侵犯其互联网的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与方法的专利。所以共享单车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核心在于其智能锁的适用与保护。共享单车在成为资本投资市场炙手可热的“弄潮儿”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红人”。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当前共享单车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共享单车发展的相关建议

“ofo单车”和摩拜单车成功的秘诀在于其植根于“互联网+”之上的共享经济的商业运行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中的一个方面,相比于传统的商业运行模式,共享单车所代表的共享经济已经突破原有的模式范围,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同时也为之后的法律带来一系列的矛盾与纠纷。我国专利法认为商业模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因此不能授予专利予以法律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于2017年出台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研究商业模式作为新形态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保护。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科技进步的体现。

在新的商业模式诞生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大量的跟风与抄袭行为,如果商业模式的创新者所获得的利益无法与其投入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相匹配的话,那将严重打击商业模式创新的积极性,会阻碍社会与科技的进步。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中,技术的进步为共享单车的出现提供了初始条件,但共享单车甚至共享经济的有序发展则需要依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法律完善共享经济专利的保护,是共享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线下的闲置资源,连接用户的需求,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和平台实现线上与线下的有效衔接与互动,从而达到满足各方需求的目的。在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下,共享单车为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而应时而生。共享单车以及其它“共享经济”的企业忙于推销产品、拓展业务,却忽略了对共享单车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摩拜单车的智能锁侵权提起了专利侵权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起诉摩拜单车的智能锁侵犯其门禁系统的发明专利一案,就为共享单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以共享单车企业的两大巨头摩拜单车和“ofo单车”为例,它们在专利、商标和手机APP上都存在不小的隐患。共享单车企业要想在未来有一个长远的发展,就必须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来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汤天波、吴晓隽.共享经济:“互联网+”下的颠覆性经济模式.科学发展.2012(85).

[2]李俊慧.创业者如何布局商标保护.中国工商报.2015年5月,第007版.

[3]周坤维.共享经济时代的企业商业模式分析——以ofo共享单车为例.经营管理者.2017(3).

作者简介:张涛(1993-),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

论文作者:张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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