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中的次区域贸易协定:对亚太地区的分析_贸易协定论文

经济合作中的次区域贸易协定:对亚太地区的分析_贸易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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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太地区,亚太经合组织(APEC)是唯一的官方经济合作机构,其倡导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在建立非歧视性和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和关贸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保持一致。然而在APEC 范围内,存在若干对非成员歧视的次区域贸易协定, 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澳大利亚、新西兰密切经济联系贸易协定(CER)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由于歧视性的优惠贸易协定是关贸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MFN)原则的例外,APEC在开放的、非歧视原则下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其速度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受次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1、关税。NAFTA的首要目标是取消在三国之间的关税。1992 年墨西哥对从美国进口的平均加权关税为10%,美国对墨西哥为3%。 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前,加拿大对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为7.4 %,美国对加为3.7%,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后, 美加之间的关税将逐步取消。NAFTA规定关税分立即、5年之内、10年之内和一些例外产品在15年之内取消(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关税减让计划不受此进度影响)等4种类别。

2、原产地规则。为保证协定的利益施惠于签署者, 协定商定了原产地规则,只有认定是“北美”的产品才可享有优惠贸易关税。“北美”产品的标准是,用于产品加工、制作的原料全部来源于美国、加拿大或墨西哥;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来源于国外,经加工后改变了关税分类;从三国之外进口的产品不仅改变了关税分类并满足于规定的区域成分标准。不同产品其区域价值也不同,对一些产品,如汽车等有特殊的规定。

3、汽车和汽车零件。NAFTA规定到1998年1月1日, 此类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为56%,到2000年1月1日,对于客车、轻型卡车、发动机和传动器的标准逐步提高到62.5%。在计算汽车及零件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使用“净成本”方法,从北美以外进口的部件的价值在整个制造过程中得以追踪。

4、服务业。NAFTA允许成员的金融服务部门在其它成员开设银行、 证券和保险机构,保证提供国民和最惠国待遇,这使得墨西哥的服务业对美加大开其门。在此规定下,美国和加拿大的投资者有了更多的方便,可以在墨西哥收购银行或建立分支机构,但根据规定墨西哥可以通过协商限定美加所占市场比例,到2000年1月1日,美加在墨西哥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可以达到15%。

5、政府采购。美加均为GATT/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成员,而墨西哥则不是。NAFTA的谈判重点是为了使墨向美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三国特定的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 联邦政府企业的采购均包括在NAFTA协定中,协定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超过5000美元的商品采购、多于650万美元的建筑服务采购要向成员开放。 联邦政府企业采购对成员开放的标准是,高于2.5亿美元的商品和服务采购及高于800万美元建筑服务采购。墨西哥允许有10年的过渡期,之后要开放所有的联邦采购市场,限额为15亿美元。

6、外国投资。美国是墨西哥最大的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受墨西哥“1973年促进墨西哥投资和规范外国投资法”的限制。此法限制外资进入某些领域,并规定外资可进入部门的外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1989年放宽了限制,但对包括交通设备、运输服务、采矿和汽车零件等在内的部门限制较多。

在某种程度上,NAFTA对这种状况没有多大改变, 但在其它的一些部门,NAFTA保证投资和投资者将享有国民和最惠国待遇。 除一些保留项目以外,成员不得附加特殊要求,例如最低的国内成分和外汇平衡等。

7、争端解决。NAFTA规定,如果在30—45天争端经协商不能得以解决,双方可诉之于NAFTA负责执行协定的三边自由贸易协会。 如协会不能解决问题,不满方可要求成立由5位成员组成的仲裁小组,小组在4个月内提交报告。如果败诉方不服裁定,胜诉方可以撤消对其相同程度的贸易减让加以报复。

8、知识产权。NAFTA知识产权条款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产业、贸易机密和半导体芯体。但是在制药和出版、电影等“文化”产业上,美加之间存在分歧。在美加自由协定中文化产业就排除在外。

9、农业。农业是NAFTA谈判的主要问题,最终采取了分别谈判的方式。所以NAFTA包括了墨西哥、加拿大农业协定和墨西哥、 美国农业协定、美加农业协定,美加农产品贸易则适用于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根据NAFTA对农产品的关税和数量限制分立即、5年内、10年内和1 年内逐步取消。某些敏感产品的最高年限为15年。农产品贸易的非关税壁垒转变成关税配额。由此,定量的农产品可以免税进入NAFTA国家, 进口超过定量要课以特定的关税。在商定的取消年限内,享有免税的数量逐年增加,关税逐年降低直到对任何数量的进口全部免税。

此外,ATFTA在克林顿政府执政后附加了环境和劳工标准问题, 这些是与贸易有关的新问题,美国提出这些总是有其自身的原因和利益。

二、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盟加深一体化程度所采取的最显著的措施是199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实施,从1993年1月起用15年的时间, 通过有效的优惠关税计划(CEPT),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低关税(0—5%)及消除了非关税壁垒的开放的区域市场,主要的机制是CEPT计划。CEPT于1992年在新加坡签署,是东盟自由贸易区主要协定。此协定包含了所有的制成品,包括资本产品和一些加工的农产品。原材料和其它的农产品以及服务业没有包括在这些最初的协定中。(注:AFTA的内容详见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Preferential Tariff(CEPT)Scheme for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AFTA),Singaproe,1992.)1993年以后, 东盟迫切地需要加速区域市场的形成以更多地吸引外国投资,同时需要在WTO和APEC 框架内改进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使之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经过1994和1995两年的酝酿,东盟首脑在1995年12月的曼谷会议上做出了加速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安排:1、加速实施CEPT,最迟在2003 年将关税率降至0—5%,快车道上的产品不迟于2000年实现此目标。2、 到2001年逐渐取消临时例外名单,从1996年起每年取消20%,列入CEPT计划内。3、将未加工的农产品纳入CEPT 计划(几种敏感产品暂归于特殊类别内),定于2010年之前实现自由贸易。4、1996 年前协调与关税有关的政策(CEPT产品的绿色通道体系、协调的通关程序、协调HS(协调的编码体系)8位数下关税条目、GATT关税估价协议)。5 、 计划在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签署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借此使成员加强合作(通过建立基础设施、联合销售和采购协议、联合研究和开发及交换信息协议),在七个优先领域(金融服务、海运、通讯、空运、旅游、建筑和商业服务)协商优惠措施。6、提出东盟投资区意向, 交由高官小组拟定。7、提出在货币领域合作意向, 这包括建立东盟中央银行管理基金以备发生货币危机之需,考虑为方便投资者起用单一货币;

目前,CEPT涵盖了东盟92%的关税税目,随着临时保留名单的退出,到2003年,这一比例将提高到98%,这些产品的平均优惠关税率为7.7%,2003年将降为2.9 %。 加速经济一体化的努力给东盟注入了在MFN基础上制定自由的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动力。 新加坡和文莱是相当开放的国家,马来西亚的关税也相对较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泰国最近宣布了大幅度降低MFN关税率的计划。除了在MFN基础上关税减让以外,东盟国家在对服务业和外国投资的管制上也做了松动,尤其在金融、通讯、运输和零售贸易方面。可以预计将来在更多的领域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然而,服务业仍是清规戒律比较多的部门,不仅是东盟,其它国家也是如此。所以,在开放服务业上,一开始东盟显得小心翼翼。

东盟经济一体化呈现了以下特点:第一,东盟之所以采取推进经济一体化的措施,完全是东盟国家在变化了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下出于确保政治和经济安全的需要,而非仅为建立东盟内部市场以抗拒外来竞争。第二,东盟内部的贸易自由化与和各自的单边自由化是并举的,这证明在MFN基础上的单边自由化的效果并不比优惠关税减让差。第三, 由于先前的自由化步骤在APEC和WTO的阴影下暗淡无光, 东盟只有加速自由化进程方可突显其存在的价值。第四,东盟框架内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有利于尚不是WTO成员的印支国家的改革。

三、澳大利亚——新西兰密切经济联系贸易协定

1983年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密切经济联系贸易协定(CER), 代表了两国经济关系的新的开端, 标志着两国步入了经济一体化过程。 CER规定在5年内逐步取消协定附录中规定的所有产品的关税,放开进口配额的限制,承诺取消两国间贸易产品的补贴。协定中订立了关于定期评审的条款,1988年的评审最为重要,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通过了加速商品自由贸易协议书,规定取消进口配额,并由竞争政策取代反倾销措施。此外,CER第一次将服务业纳入协定中。1992年CER又进行了一次评审,两国经济关系更为紧密,也带来了一些变化,取消了服务业议定书中的一些例外规定,并在订立产品标准相互承认协定上达成了理解。CER的主要特点为:

1、商品自由贸易。在1983年的CER,双方承诺于1988年1月1日前逐步取消未列于附录中商品的贸易关税,以及1995年6月30 日之前取消进口配额。1988年评审时,工商业部门迫切要求加大取消进口壁垒的力度,因而达成了加速商品自由贸易议定书,提前5年,即于1990年6月1 日之前取消剩余产品的进品配额和关税。现在,澳新之间的商品贸易已不受关税和进口配额的限制。一些例外仅包括旧机动车以及出于对动植物保护而进行的限制等。

2、原产地规则。由于两国各自对协定外的国家的关税不同, 所以原产地规则对双方至关重要,尤其是纺织品、服装和鞋类。原产地规则几经修改,1995年做出了最新的解释,其中规定,如果制成品的最后工序是在CER的成员中完成,并且在材料、 劳动力上的支出不低于工厂或工作成本的50%,便可免除进口关税。如果因为未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如汇率变动,产品的当地成份最低可为48%。CER 对“材料支出”和“工厂成本”做了详细规定。

3、服务贸易规则。在1988年对CER评审时达成了服务贸易议定书,1989年1月1日生效。议定书对开放服务贸易的影响很小,大多数服务贸易没有包括进协定中,议定书实际的意义在于创立了一种开放服务贸易的格局。

议定书第一条指出,议定书的目的是要改善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扩展服务贸易,建立一套管理服务贸易的透明规则。但第二条的解释条款指出,服务贸易服从于澳新的投资政策。议定书的第11条承诺澳新在1990年6月30 日之前取消直接影响两国服务业贸易的出口补贴和其它形式的资助。在服务业方面,GATT 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 )是对有悖于MFN的补贴措施加以禁止,而CER是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业补贴加以惩戒,这在贸易协定里是不多见的。

4、产品标准。从1983年起,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始了在标准和认证体系上的合作。1990年的标准、鉴定和质量协定(ASAQ)就包含了协调标准和认证的措施。此外两国建立了联合鉴定体系。在一些部门标准的设立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两国正在协商建立澳新食品规则体系。1995年,澳新拟议了产品标准和行业注册的相互认可协议,在一国销售的产品可以自动地获得在另一国销售的许可。

此外,CER在其它的方面也做了规定,例如,政府采购、 通关程序、劳动力流动、协调商业法等。这些便利贸易的措施,大大地促进了两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同时也改善了两国的经济福利。然而,两国之间进一步一体化仍存在一些障碍,尤其是对服务业和资本流动的限制。服务业的自由化程度相对于商品贸易相形见绌,最可能的进展是双方进一步放松服务业的管制,将CER服务议定书纳入更多的服务行业,空运、 海运和电讯行业是优先考虑的部门。

四、次区域贸易与APEC的关系

次区域贸易协定与APEC的关系这一问题,我们应明确APEC的目标和原则。在APEC成立时订立的亚太经济合作的主导原则,即APEC将在非歧视性基础上便利及使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这便是开放的地区主义,APEC成员促进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的同时不对非成员有所歧视。1994年的茂物宣言中,APEC领导人承诺了这一原则,明确指出贸易自由化要与GATT/WTO的原则一致,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在了1995年11 月的大阪会议通过的“行动宣言”和“行动方案”中。

1、CER。在APEC范围内的次区域贸易协定中, CER 与APEC 实现同GATT/WTO一致的贸易自由目标化最为接近。只要CER不扩展成歧视性的中心——外围方式,不论APEC以何种方式来实现自由化,CER 都不可能成为自由化的障碍。我们知道,CER 将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实行自由化,并且有明确的原产地规则。虽然没有订立新成员加入的条款,但是也没有其它国家表达了加入的愿望。CER成立以来, 没有对区外的国家加高壁垒,相反却有很大程度的降低。CER 成立的宗旨并非设置壁垒来对付区外的国家,实际上,CER的成员, 尤其是新西兰的确为贸易自由化做出很大的努力。

2、 AFTA 。 东盟自由贸易区采取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措施可能对APEC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第一,这些措施将促使APEC已经实现的自由和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目标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第二,为其它APEC成员作了示范,单边自由化是一种有效的自由化途径;第三、鼓励东盟在面对APEC成员要求更快的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时发挥主动作用。此外在新成员的加入上,AFTA有明确的规定,对新成员是开放的。

在多大程度上东盟的贸易和投资政策的改革可以影响到APEC的走向,这取决于东盟这一产品、服务和资本市场在APEC中的重要性,以及其经济对其它成员的影响。目前,东盟尚不是APEC贸易交往中的主角,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主导了APEC的贸易格局。但是不能忽视东盟对APEC的潜在影响。对于APEC的发展,东盟是一重要的政治因素,通过东盟区域论坛,东盟在此区域的安全对话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东盟对APEC的成立,对APEC在1989年举行堪培拉会议起到了关键作用。可以预见,只要东盟成员用同一声音发言,在政治方面对APEC的影响会更为突出。考虑到东盟已经扩大到9个成员(柬埔寨尚未加入), 集中了APEC中发展中成员的大多数,更不能忽视其对APEC自由和投资自由化步骤和速度的影响。

3、NAFTA。尽管自由化的原则相当简单,执行起来却十分复杂。例如原产地规则条目繁杂,但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区外的国家向北美市场出口,影响最大的是APEC的成员,这也就给APEC的全盘自由化投上了一层阴影。

NAFTA以补充协定的形式第一个考虑了环境和劳工问题, 目的是使劳工和环境法更为透明并加强执法力度,以环境问题为借口可对违反者加以贸易制裁。这些规定对那些试图接近NAFTA的APEC 成员造成了一定的障碍,降低了APEC成员全盘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

NAFTA订有加入条款, 任何国家或一组国家只要满足由委员会认同的条款或条件,并遵循批准程序获得准许(在美国是由国会批准),就可以加入NAFTA。但是,新成员想加入NAFTA会有一定的难度,这需要协定经立法程序批准,调整现存的原产地规则以适应新成员,要涉及更多的双边农产品协定。这实际上是新成员与协定的对接而不是NAFTA 接收新成员。这种对接方式许多国家趋之若鹜,也有人认为此方式值得APEC和自由多边的体系借鉴。但这种方式的危险在于,它有可能演变成中心——外围体系,中心国家设定规则。如果NAFTA 变成中心而由别的国家通过对接而加入的话,相互之间订立优惠和歧视性贸易协定的愿望就会变得强烈起来。如此的双边关系无益于国际贸易体制的良性发展。

在次区域贸易协定与APEC的关系问题上,CER与APEC 的目标是没有矛盾的,它满足便利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大多数条件,因而会对APEC有补充和加强的作用。AFTA和 NAFTA, 从其构架及发展情况看, 既包含与APEC冲突的因素,又有推动APEC发展的成分。如果AFTA和NAFTA 所推进的自由化在真正的非排它及合作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便会对APEC有促进作用,如果有选择地吸收成员,采取狭隘和自行其事的有条件的互惠方式,就不利于APEC实现与GATT/WTO相一致的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在此方面,NAFTA影响比AFTA要来得大。如果NAFTA以歧视的方式有选择地将东亚经济体吸收进来的话,对APEC的发展造成的危害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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