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研究_环境保护论文

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研究_环境保护论文

发展绿色金融的法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9)08-0141-06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减少环境带来的金融风险以及推动金融的发展,必须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金融活动,绿色金融由此应运而生。① 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理所当然地要关注并反映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和评判尺度,必然要促进和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从金融法的角度,对金融服务业与环境的关系,金融服务业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

一、环境与金融的辩证关系

在很多人看来,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战略风马牛不及,“那些在金融部门工作的人大多没有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压力,而那些研究环境政策的人却忽略了金融业在这个问题上的重要角色。”[1]事实上,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与金融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一方面,环境是金融的基础,为金融提供生产条件和对象;同时,环境也给金融带来了环境风险问题,为金融服务业开辟了新的利润空间,提供了金融创新的机会;另一方面,金融业的资金支持、导向效应以及其自身的环境管理均对环境具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金融服务业处于促进环境保护,实施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心位置。“绿化”金融活动,可引导资金流向,避免盲目追求数量型扩张,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金融可持续性,进而向生态型经济增长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为金融业的“绿化”提供支持和良好的运转渠道。总之,环境与金融二者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二、绿色金融及绿色金融法的含义

(一)绿色金融的含义

绿色金融在国内还是一个新鲜词。事实上,这一概念在国际金融界已使用多年。绿色金融于20世纪9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美国政府创造性地把环境因素引入到金融创新,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获得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资金。

关于绿色金融的内涵,国内学术界还未达成一致共识。目前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是,绿色金融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与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向、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是金融优先支持绿色产业。[2]另一种观点是,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3]相较而言,第一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它将绿色金融局限于“绿色产业”中,一些学者甚至还将其局限于环保产业中,这是非常片面的。笔者认为,绿色金融的内涵应当更广泛丰富一些,不仅要投入到绿色产业中,还要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第二种观点虽然比较抽象,但更准确地指出了绿色金融的核心——“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一点基本上与国际研究一致。

笔者认为,在绿色金融内涵的界定上,宜取第二种。即绿色金融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理念,在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和对生态的保护,增强对环保产业和环境技术创新的支持,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的金融发展模式。

(二)绿色金融法的含义

绿色金融法是有关调整绿色金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金融法的绿化,即体现环境保护理念的金融法。这一形象提法缘于环境与金融问题相融合的进程。绿色金融法的实质也就是在金融法中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即环境保护理念。

三、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关绿色金融的实践

(一)国际组织的绿色金融实践

出于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一些重要国际银行组织,很早就已确立了自己的环境目标。

1.世界银行②

(1)世界银行设置的有关环境机构

世行自1970年首次设立环境事务顾问以来,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就成为其业务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世行内部管理环境事务的机构几经改革,在1987年银行改组时就设立了环境总局,在四个地区技术局中各设立了三个环境处。目前世行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的机构体系,保证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世行的环境机构涉及到它的各个部门,根据是否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世行的内部环境机构可分为两类:专业类和业务类。专业类机构包括环境总局、地区环境处、法律局副行长室、发展经济学副行长室、世界银行学院及环境委员会;业务类机构主要有地区副行长和地区管理组、地区专业局和国别管理组。在这些机构中,世行的环境委员会起核心作用,它由各专业环境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资源分配和人员调动、审查地区年度业务计划及监督整个世行环境工作的协调情况和质量问题。它还在环境总局的协助下,建立政策执行的监督报告体系。

除此,世行执行董事会1993年还批准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监察委员会(Inspection Panel)。其主要使命是:如果有些团体因世行有关方面项目准备、项目评估及实施过程中未能遵守世行的政策或程序而使控诉团体受到不利影响,那么监察委员会将独立于世行管理层面而对这种控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直接报告执行董事会和行长,报告将对世行的业务运作是否符合世行自身的政策和程序做出评议,因此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旨在从外部对环境政策的遵守基础上再提供一层保障。

(2)世界银行的主要环境政策

近年来,世行对环境保护行业的贷款和技术援助不断增多,如2007年财政年度中几乎有一半的贷款是用于支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或相关领域的项目。

如同其环境保护机构涉及世行的各个部门,世行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涵盖在其各程序规范中,即业务指令(Operational Directives,OD)、业务政策(Operational Policy,OP)、业务程序(Bank Policy,BP)和良好操作(Good Practices,GP)中。其中主要涉及了十项核心环境保护政策(程序):环境评估(OD4.01)、自然栖息地(OP/BP4.04)、病虫害防治(OP/BP4.09)、林业(OP/GP4.36)、水坝安全(OP/BP7.60)、国际水道项目(OP/BP7.50)、争端地区的项目(OP/BP7.60)、文化财产(OE/BP11.03)、当地民族(OD4.20)及非自愿移民(OD4.30)。这些政策的共同目标就是把对环境和与环境相关问题的关注直接融入到世行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去,预防和减轻其业务活动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破坏,从而推动可持续发展。在世行的环境政策中,起基础和核心作用的是环境评价。自1989年以来,世行把实施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批准贷款的先决条件,为此,世行制定了有关环境评价的政策和项目环境审查程序和步骤。在1989年首次颁布了有关环境评价的工作指南,在1991年又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颁布OD4.01“环境评价工作指南”。环境评价一般包括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价、行业开发计划的环境评价、区域开发的环境评价等形式。

(3)《做出可持续的承诺——世界银行环境战略》

2001年11月,世界银行发布了该行历史上第一份单一的环境战略《做出可持续的承诺——世界银行环境战略》(Making Sustainable Commitment- An Environment 103 Strategy for the World Bank)。该战略分为三大部分:吸取和运用经验教训;适应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加深我们的承诺。该战略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人们把环境的改善作为发展和减少贫困战略及行动的基本内容之一,为此确立了三个相互关联的目的。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UNEP FI

1992年,UNEP与世界主要银行和保险公司成立了金融机构自律组织(UNEP Finance Initiative,简称UNEP FI),其成员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风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多边发展银行及保险机构等。这是一个召集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对话和交流的组织,最近已有超过180个世界各国的银行签字加盟。其宗旨是可持续金融理念的推广和普及,督促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其主要职能就是将环境理念整合到金融部门的运营和服务中,鼓励私人部门为环境友好型的技术和服务产品投资,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的业务实践,达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世界上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投资顾问公司等180多家机构已加入该组织。③

(2)《银行业、保险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1997年UNEP发表了《银行业、保险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Banks and Insurers on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该声明是国际金融机构开始系统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标志,得到世界范围的积极支持,目前已有33个国家的200多个金融机构在声明上签字。[4]据此,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其实施的环境措施公之于众,提供环境评估报告和外部环境行为标准,主要包括环境政策、环境指标、环境管理制度文件以及有关采购、废物处理等内容。该声明表明金融机构要承担可持续发展义务与责任,对环境管理采取谨慎措施,并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绿色金融实践

环境问题带来的金融风险已引起许多国家政府的注意,并开始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1.英国

2002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在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上,宣布了公私部门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伦敦原则”。该原则旨在将金融市场运作与可持续发展融合,主要方式是根据环境保护的原则,在决定融资金额以及风险管理产品中反映环境与社会风险成本;利用股票所有权,促进资产有效与可持续的使用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研发具有环保效益的科技融资渠道。

同时,英国的银行界也在进行各种努力以回避贷款企业的环境风险。④ 例如,National Westminster银行已成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指南来考察和衡量贷款的环境风险;又如,伦敦金融创新研究中心经过多年努力,研究出一套环境风险评估方案。该方案主要从对环境的不利程度和排除有害因素的能力两个方面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级。

2.美国

美国及其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亦始于20世纪70年代。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成立了道德投资基金。美国进出口银行于上世纪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后才做出决策。根据美国银行联合会1991年对其1741家成员进行的调查,62.5%的银行曾因可能的环境债务而拒绝贷款申请;88.1%的银行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45.8%的银行曾经因为担心将会出现环境麻烦而中止对某些企业的贷款。

美国著名的CERES(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投资集团是由全美两大环保组织、地方政府的养老基金会、重视环保的投资家和信托投资顾问公司等70多个团体组成,其中包括环境保护组织、投资者、顾问和分析家,代表超过300多亿美元的投资资本。1989年该投资集团启用应当对地球环境负责的伯尔第斯原则。CERES集团以此原则为基础,用投资控股的形式,对那些和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公司进行积极渗入。他们共同发起了敦促企业遵守伯尔第斯原则的运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许多大型企业加入,加入的企业除了要遵循原则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外,⑤ 每年还要向CERES投资集团提交环境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投资集团统一规定,投资集团对每个企业的年度报告进行比较,根据这些分析得到的结果来决定对这些企业所采用的投资方针。实践表明,其所投资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投资思路亦引起人们的极大兴趣,并带动了政府基金、退休金等逐步尝试实施道德投资。据20世纪90年代初的估计,整个华尔街基金的大约10%被用于道德投资,总金额达到4000亿美元。

3.德国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联邦德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环境保护银行,命名为“生态银行”,重点资助促进环境保护的投资项目和工程,为环保产业的资金聚集、经营、增值和充分获得效益提供一个运作平台。⑥

1994年,德国的银行、储蓄所和保险公司成立了环境管理协会,这是德国第一个专门行业的环境组织。协会逐步发展和实施新的环境战略和相应的措施。成员代表定期开会交流信息,报告他们在环境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果,讨论所遇到的困难,共同致力于问题的解决,以及在简化程序、确保可比性和客观性的原则指导下发展环境管理的工具和战略。

自2001年开始,德国30家银行、储蓄所和保险公司每年公开发表公司的环境报告,与工业界一样持续报告环境事务。公司的环境报告不仅是为了满足外部要求,而且产生了许多重要的内部功能,如报告明确设定了公司的环境目标和公司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承诺,满足这些目标和承诺成为公司雇员日常活动的指南,通过对目标的跟踪和实现,加强公司的环境管理、减少环境风险。

4.日本

日本是亚洲社会责任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虽然其第一个与社会责任投资相关的基金在1999年前才出现,但是现在已有大约11个此类基金,其中6个国内生态基金、2个国际生态基金、1个国内社会责任投资基金、2个国际社会责任投资基金,总市场价值为大约1亿美元。无论是道德投资还是社会责任投资,其只能专注于某个领域或只能进行较有限范围的投资,对整个金融系统环境表现的影响很有限。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参议院于2001年8月份通过了对《金融服务改革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Reform Bill/FSRB)的一次修改,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向国家提供公开披露有关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社会或道德的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报告。这个要求与英国2000年7月修改养老金法案的内容有相似之处,但是澳大利亚的修改包括了所有被管理的投资服务。

因此,可以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对金融机构融入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机制和要求。

四、我国的绿色金融实践及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绿色金融实践概况

从发展现状而言,目前绿色金融的模式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种。由于后两者刚刚起步,且规模和作用比较有限,因此,目前绿色金融的主要发展方式仍是银行实施的绿色信贷。通过绿色信贷政策,2007年全国有12家重污染企业因为上了国家环保总局递交给银监会和央行的黑名单,贷款受到了金融机构的限制。2007年,我国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在五省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实施脱硫加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差别电价等政策,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已经开始在太湖流域展开试点。

(二)我国绿色金融的立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绿色金融的立法发展比较迅速。

1.《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银行的环境管理,规避环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在信贷中把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要把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规定各级金融部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必须从信贷发放和管理上配合环保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的,或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提供贷款。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未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如含汞制品的石棉纺织、重污染化工等,必须在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过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金融机构才对企业提供贷款。该《通知》为解决长期存在的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上互相脱节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格式第一号——招股说明书》

2001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格式第一号——招股说明书》,要求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当按此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其中不少内容涉及环境保护,比如关于募股资金投向风险,要求发行人应说明投资项目因环保等因素引起的风险;关于政策风险,要包括环保政策限制或变化等可能引起风险;关于技术和业务,如果存在高污染的,发行人要披露公司对环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3.《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

2001年6月,由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之一,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对此应有相应的法律对策,通过各种金融手段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能、低污染的产业和产品,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4.《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全面进入我国污染减排的主战场。

《意见》的主要目的是把强化环境监管与规范信贷管理紧密结合,把企业履行环保政策法规情况作为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企业环境守法情况作为对企业贷款的前提条件。《意见》中分别对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的环保和信贷提出了原则意见,其内容在相对原则的基础上,也注重了可操作性,特别是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接创造政策空间。《意见》还提出,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本单位内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情况;要研究制订信贷管理的环保指导名录;要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意见》出台后,全国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两高”行业的企业贷款应予以限制,甚至拒绝。另一方面,国家环保总局向人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5]

总体而言,上述有关绿色金融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针对发展绿色金融的现实要求所作的积极应变。但是这些立法尚存诸多缺陷,如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够强、内容不全面等。因此,必须完善有关金融制度,以引导和推动绿色金融深入发展。

五、发展我国绿色金融的立法构想

根据国际金融业的发展经验与趋势,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具体而言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完善有关银行立法

目前,我国主要的银行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其基本尚未涉及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此应当充实相关内容。

1.加强绿色信贷监管

第一,要进一步细化贷款统计口径,这不仅可以防止出现类似银行发放节能减排贷款被计入“两高”行业,导致绿色信贷投放越多,“两高”行业贷款越多的情况,而且可以确保资金进入企业后能运用于环保项目。

第二,在当前的紧缩政策下,可适当放宽或取消对环保项目贷款额度限制,以提高银行发放绿色贷款的积极性。

第三,由于目前银行实施绿色金融刚刚起步,银行缺乏必要的技术和人员,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为消除贷款责任终身制情况下,信贷人员对向环保项目发放贷款的顾虑,可以考虑采取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四,监管部门对于违规性污染严重企业贷款的银行坚决惩罚。

2.促进环境风险监管

传统上,金融界关注的只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近年来环境风险才开始引起我国金融界的注意。如前所述,人民银行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但是该通知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充实,且立法层次较低。

3.鼓励环境投资

鼓励环境投资,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环境融资立法的方向。⑦ 我国应当探索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和民间社会责任投资、生态环境投资基金,一方面利用其管理和使用国家的环境保护资金及收取上来的排污费;另一方面则通过这些基金或投资机构吸纳社会上有意投资于环保的资金以及吸收国外的环保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活动。而商业性的项目则由商业银行投资为主。但是有关银行立法应对此做出规定。[6]

(二)完善有关证券立法

为了促进证券业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融合,就证券立法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

通过证券监管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融入投资活动和企业的管理之中。证券法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行为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不论是其投资活动,还是其管理方式和行为模式。可以说目前法律规范最完善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因而上市公司往往又是其他公司的榜样,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形象的设计有深远的社会影响。要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为了满足利害关系人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对企业完善环境会计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鉴于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在其重大决策和日常活动中都必须考虑环境成本和环境效果,将环境管理融入企业运作之中。

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格式第一号——招股说明书》,仅仅要求招股说明书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事实上,针对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也应当提出有关环境信息披露要求,而且在条件成熟时应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独立的环境报告。

2.加强环境融资监管

证券业应当为环保产业的发展优先提供融资渠道。

证券市场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对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都有重要作用。环保产业是非常有前途的新兴产业,已被确定为我国今后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但其基础尚薄弱,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尚未健全,急需各方面政策的扶持和帮助。因此,证券法应做出相应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优先安排上市或发行债券,允许环保投资基金上市融资等。此外,证券管理和监督机构也要配合,严格限制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以及建设项目通过证券市场融资。

(三)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绿色保险”,它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为环境侵权人提供风险监控等为环境保护提供服务。⑧ 我国是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我国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外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市场机制,但在国内还属于新鲜事物。2007年12月4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前不久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决定在部分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开始启动。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应当从以下方面努力:

1.确立政府强制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来看,主要有强制性保险和非强制性保险。美国和瑞典是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代表,法国以自愿环境责任保险为主,强制性责任保险为辅,德国则实行强制性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从发展趋势上看,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趋势。目前我国在一些行业已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但环境责任保险大多还属于自愿性保险,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则给与积极引导,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指导,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总之,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宜采用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2.科学设计险种

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其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且责任认定较为复杂,因此要尽可能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由于不同企业造成的污染损失额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可以按照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以避免逆选择的发生。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承保时要对投保企业进行检查,严格估算企业的风险程度,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补充资料;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设备和措施提出建议。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监督企业的生产活动,提出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明确企业的责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种类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视其违背保险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况而决定制裁的措施。

3.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应该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但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不能一味扩大。与其涉及许多险种在出险后无力赔偿,反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发挥作用更为实际。当然,责任范围亦不可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目前,我国赔付率过低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责任范围过窄,都只将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

[收稿日期]2009-04-21

注释:

① 本文所称绿色金融与国内一些学者提出的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有截然不同的内涵,后者是从金融发展、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的,与本文研究主题不同。

② 本文所称世界银行,仅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共同构成世界银行集团。

③ 我国招商银行于2007年10月11日在京举办了“绿色金融研讨会暨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UNEP FI)”,该行目前已制定了全方位的绿色金融行动计划。这是国内首家制定绿色金融行动路线的国内商业银行。

④ 西方国家的银行一直被认为是商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但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鉴于银行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公众要求银行承担特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的呼声很高,许多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顺应时代要求,主动倡导承担社会及环境责任,进而产生了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SRI)和道德投资(Ethical Investment,EI)等概念。

⑤ 其内容主要有保护生物圈、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保存能源、减少风险、安全的产品和服务、环境恢复、告知公众、管理承诺、审计和报告等。

⑥ 波兰同时亦成立了环保银行,专门贷款给一般传统银行不愿意接受的环境保护工程。参见于永达,郭沛源,金融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与实践[J].环境保护,2003(12).

⑦ 环境投资包括环境保护投资,如治理污染、安装环保设施或设备、环境综合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等,以及环保产业投资。两者都是国家重点投资的领域,但是前者的政策性较强,后者的商业性较强。对政策性较强的投资应主要由国家政策投资银行或特定的基金来投资。

⑧ 环境责任保险在各个国家的具体的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Own Sit Clean- up Insurance),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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