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合同执行过程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探讨)论文_季翔

关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合同执行过程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探讨)论文_季翔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近年来,深圳市水务逐渐选取试点项目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的模式开展工程建设。通过一系列项目的试用,EPC模式具有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简化建设程序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发包人未能较好地主导项目前期工作等问题。

本文结合探讨水利工程的特点,开展EPC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等重要内容。

关键词:EPC ;水务工程;项目管控;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管理优势、资金实力、深化设计能力、成熟的采购网络,以及争取施工技术精良的专业分包商的资源支持等。总承包商以项目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型专用设备的提供以及各种风险的控制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如何采用更好的建设模式是深圳市水务工作者一直在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一、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建设模式发展背景

80年代初,国家开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2005年建设部等六部委颁发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

2008年广东省水利厅发布了《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粤水建管〔2008〕274号)“为探索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厅决定有针对性地选择我省部分水利建设工程进行总承包试点工作。”

2011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文)第三条规定“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总承包、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

2011年以前,深圳市其他行业虽已有过类似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招标案例,但数量不多,且每个案例与水利工程相比,都有其特殊之处,无法直接套用,整个深圳市水务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建设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近年来,深圳水务逐渐选取试点项目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的模式开展工程建设。通过一系列项目的试用,EPC模式具有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简化建设程序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发包人未能较好地主导项目前期工作等问题。本文着重探讨水利工程的特点,开展EPC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等重要内容。

水务工程最大的特点是边界条件的不确定性和单一性,可以说任何两个水利工程之间只有类似规模和结构形式,但其外部自然条件都是千变万化的。

水务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在实施期间,水文、地质条件也是千差万别的,施工期的防洪体系设立以及工程安全渡汛的风险都是较大的。对于这类风险的防范,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基于水利工程的特点,水务工程实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风险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风险要大得多,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将可能导致建设项目超期和超支,给政府建设主体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二、深圳水务EPC项目概况

我市水务工程试行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建设模式,自2012年以来共招标了9个项目,分别是深圳市铁岗•长流陂支线供水工程、龙岗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石岩河综合整治工程(二期)、深圳市沙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双界河水环境改善工程、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上寮河上游段综合治理工程、金龟河小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茜坑水库至茜坑龙华观澜水厂输水管改造工程和长西饮水渠改造二期工程(深圳大学段),合同金额共计达22亿元

目前9个项目均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招标的,中标单位均是设计院为牵头人与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中,以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为牵头人中标 6 项,广汇源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为牵头人中标 2 项,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为牵头人中标 1项。合同文本实际是设计-招标-建造(DBB)建设模式文本的合订本(都注明为EPC),合同金额为暂定价,勘察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建筑安装费为固定单价。

三、深圳水务EPC项目实施情况

在9个项目中,长西饮水渠改造二期工程(深圳大学段)已竣工,龙岗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深圳市铁岗•长流陂支线供水工程、双界河水环境改善工程已开工建设,完成了20%的工程量,其余5个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四、深圳水务EPC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

为了提高EPC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各个建设主体的行为,广东省水利厅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2]145号),市水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务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水务[2014]470号),我们组织各部门多次讨论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征询了工程监理、设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问题及建议(探讨)归纳如下 :

1、工程范围模糊

EPC建设项目是在项目建议书完成后根据估算费用招标的,合同价暂定,合同边界不清。且合同文本是设计-招标-建造(DBB)建设模式文本的合订本,勘察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建筑安装费为固定单价,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有主导权,具有利益最大化设计倾向,易存在工程预算高于合同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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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中心(甲方业主)组织相关人员对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报市水务局相关业务处室批准,以核定的施工图来明确工程范围。最终以市政府批准的施工图纸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以确保实现工程投资功能。

2、合同金额不确定

合同中约定合同价以市审计局审定价为准,但根据《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实施意见》“对投资限额(1亿元)以下的非重点建设项目合并预算、结算等审计环节,一次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局已不再审核EPC项目施工图预算,导致合同金额不确定。

建议:建议中心(甲方业主)委托第三方复核项目施工图预算后报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批准,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合同暂定价,并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甲供材料界定不清

为保证工程质量,合同约定重要的设备、材料实行甲供,但9个项目中7个没有明确的甲供材料清单,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另2个有明确的清单。没有明确的清单等于没有明确甲供材料。尽管2014年12月16日,市水务局印发实施《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行)》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及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货物采购实行甲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招标实施”。但要求7个没有明确甲供材料清单的项目实施重要的设备、材料实行甲供较困难,有的项目明确不能实现甲供材料。

建议:合同中如已明确甲供设备清单,则按甲供材料清单实行甲供;合同中如未明确甲供材料清单时,则设备实行乙供。

4、设计变更前提及程序约定不明

合同约定设计变更按设计-招标-建造(DBB)建设模式实行按实结算,但市水务局印发实施的《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行)》要求由于EPC总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发生不予增加工程费用,如改变工程造价,工程变更须满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抢险救灾工程措施、政策变动导致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程变更、征地拆迁原因等。因此,设计变更的合同约定与管理规定不一致。

建议:由于非EPC总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发生时,按市水务局印发实施的《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行)》实行。由于EPC总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变更经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即可。如该工程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该工程变更导致费用减少时,合同价款应相应地予以调整。

5、工程款支付

合同中工程款支付约定中未明确工程款收款单位,且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5%。

建议:约定工程款均支付至总承包单位中的联合体牵头人,且将进度款支付比例从85%下调至60% ,避免工程款支付超出合同价 。

6、第三方检测及监测

合同中承包范围已明确不包含工程第三方检测及监测内容,但执行过程中,如通过招标产生第三方检测及监测单位时,无法满足工程实际进度要求。

建议:为确保工程实际进度,第三方检测及监测单位在工程进度计划中提前考虑,以尽量缩短招标周期,满足工程总承包进度要求。

7、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责任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单位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之间责任不明,或内部沟通不顺导致工程管理难度较大。

建议:要求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共同授权明确由联合体牵头单位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

五、结束语

纵观深圳水务现有EPC项目,应着重对项目投资、合同签订、设计质量、工程进度及变更等方面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发挥EPC模式简化工程建设程序、便于协调管理等优点的基础上,完善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管理程序及方法,更好的为深圳水务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3)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银皮书)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5)《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粤水建管〔2008〕274号文)

(6)《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45号)

(7)《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8)《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

(9)《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文)

(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11)《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行)》

《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论文作者:季翔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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