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递视角下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探讨研究论文

信息传递视角下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探讨研究论文

信息传递视角下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探讨研究

罗晟丹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摘要: 大数据时代带给了现代人许多生活的便利,当人们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利时,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不断出现。因此有一些品牌商家就会根据得到的用户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类,最后给出不同的价格来进行“杀熟”行为,因此本文就通过在信息传递视角下对大数据“杀熟”现象做一些理性的探讨研究。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杀熟现象;信息传递

进入到21世纪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接受信息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因此一些功能应用软件成为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通过手机网络随时随地就能获取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各种信息并完成即时交易。近期,大数据“杀熟”现象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有人发现,用不同账号定同一酒店,价格却有人高有人低。在现在一些常用的打车软件当中,有时候对于经常使用同一个打车软件的人们比那些偶尔用的人,从同一地方出发到相同目的地会花费更多的钱。还有些机票购买平台,如果经常搜索某些地方的机票,就会在短时间内价格上涨。从这些近期出现的现象可以看出,大数据发展的时代,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不断出现,大数据“杀熟”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可能引发现象伦理困境,值得我们深思。

2009年入秋以来,我国云南、贵州、四川等西南地区发生了百年一遇的严重干旱,旱情持续时间之长、受灾面积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对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深入旱灾最严重的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回良玉副总理等中央领导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水利部部长陈雷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把抗旱工作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举全部之力、全行业之力,全力以赴做好抗旱减灾各项工作。

一、大数据“杀熟”现象

最初的传播学学习当中,信息的传递是单向传播的,也就是由信息传播者传向受众。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可以理解为,商家将自己的产品的信息单向传播形式传达给顾客,然后顾客单方面决定是否购买,最后根据购买情况分析商品的反馈。如今电子商务的出现,实现了信息的双向传播,商家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各种客户的信息,根据客户所偏好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大数据“杀熟”,也可以说是互联网商家利用收集得到的用户数据信息,对不同用户实行价格高低变化行为,甚至是对一些忠实的老顾客产生歧视行为。大数据“杀熟”就可以说是当今网络平台上的一种营销套路,也就是定价策略。

大数据时代,公司的利益固然重要,比如对于一般的商品而言,如果售卖的价格越高,其实愿意买单的消费者会减少,但是企业为了保证自己公司总体的收益,就会钻大数据的空子,利用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客户分类,找到一个平衡点进行定位,比如手机现在都拥有定位功能,知道你常去的地点在哪里,就会知道你经常购物的范围和可能去的商家,那么当你看到你自己喜欢且想买的东西的时候就会适当的涨价。甚至有的根据你的以往在网络上的消费记录,知道这是个人喜好和常用品就会涨价。更有甚者当我们浏览购物网站会有一个“你所喜欢”的栏目,引导你进一步去了解并且购买。罗振宇在讲大数据时代的相关演讲当中说过,同样是一个品牌的产品,你在网上购买收到的质量产地都和平时的消费水平有着密切的关联。

2.1 治疗前后子宫脱垂POP-Q分度的组间差异 两组治疗前POP-Q分度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治疗后POP-Q分度0度比例明显增高(P<0.05),Ⅰ度和Ⅱ度比例明显降低(P<0.05),研究组治疗后POP-Q分度0度高于对照组(P<0.05),Ⅰ度和Ⅱ度小于对照组(P<0.05)。见表2。

二、大数据“杀熟”目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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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调查显示,当我们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后很多人会表现无法接受甚至愤怒但是又无可奈何的态度,他们担心隐私数据丢失或者被恶意窃取,担心他们的在线行为,例如群聊、朋友圈、个人状态都在被公司跟踪并且存在进一步分析的可能。因此,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但是很多企业对客户用户隐私保护依旧重视不够,导致企业承受了潜在客户的丢失和经济利益损失。

其次大数据方便了人们信息的接收和信息的共享,在无形中给受众带来一些影响,例如个人隐私泄露的频繁发生威胁到个人的生活安全,这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例如我们个人或交友圈信息泄露后的身份冒充,或者有的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邮政、通信、银行的工作人员或者亲友对受众实施诈骗,这就导致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也有的当我们在购物网站购买东西后,购物信息泄露后冒充卖家诈骗信息或电话;甚至有的通过微信、QQ、微博等常用通信方式散发一些中奖诈骗信息;很多人发现自己在某些求职网站投入简历后收到的虚假招聘信息;交友信息泄露后的利用网络交友套近乎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诈骗;甚至家庭信息泄露后的一些不良分子利用漏洞进行绑架诈骗。由此可见,许多企业在用户提供数据后都在不同程度上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客户的个人信息处于一种极度不安全的状态。

大数据带来的便利的时候,大量用户的积极参与导致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容易被人利用,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提供了商机,但是对于个人来说产生了许多不好的影响。如一些常用的购物网站,当你在一段时间内购买或搜索过某些物品后,当你再次打开软件就会发现他们有针对性的推荐类似的产品。

自此,国际千克原器就一直存放在国际计量局总部(巴黎)的地下室,并且还被严密地保存在三重钟形玻璃罩里,旁边还有6个同为1千克标准的官方复制品。最外一层玻璃罩内被抽成半真空,以防空气和杂质的进入。

三、大数据“杀熟”应对对策建议

在我国出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中,并没有将大数据“杀熟”现象包括在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了解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具有将商品的情况全面真实的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是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形中,消费者难以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看到的只能是商家通过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的分析研究后单独制定的比正常销售都要高的价格,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实,大数据时代,当我们进行数据分析的时候是存在着多面性的。有时候大数据合理应用也能适当维护治安和谐,比如有些人在犯罪之前,大数据系统可以根据他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记录,准确地预测犯罪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几率下可以阻止恶性事件的产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指出消费者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接受对等的服务,通过公平的交易条件来获取公平的交易结果,但是在大数据“杀熟”中,经营者对于商品的定价通常是根据分析消费者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结果来制定的,并非完全依据商品本身的性质和功能,不同的消费者往往面对着不同的价格有不同的态度,因此这种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公平交易权的内在精神与实质。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都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提醒,坚决杜绝出现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所以,即使消费者于“服务协议”中同意经营者使用其个人信息,经营者仍需承担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针对目前大数据“杀熟”所存在的现象,应该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该行为帮助更多的消费者提供维权通道。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只要你有使用网络,后台就会一直收集你的个人信息,包括了你的性别、年龄、爱好、常驻地等等。因此当我们使用手机上网的时候只要打开定位就会被读取信息,所以建议大家定位上面只在需要你所在位置的才打开地址位置访问权限,虽然在应用一些软件的时候会重新设置定位,但是很大程度上会减少你信息因为个人原因泄露出去。第二,当我们通过网络在线购物时一定要多比价,现在很多网站或者app 都有比价的功能,我们就可以选择从价格低的地方买,这样一方面不容易被坑,另一方面在数据分类当中会将你归纳为敏感型顾客,就不会随意对你所要买的东西进行提价。最重要的是,当我们发现购物时收到的商品质量与实际不符合的时候,要注意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应得的权益,比如退货或者必要时候拨打12315 进行维权,一般商家都不希望自己产品的退货率高,所以给你发货的时候根据你的个人数据就不会把瑕疵品发给你。总的来说市场可以建立比价插件或者网站维护平衡、利用法律手段呼吁立法、细致研究分析歧视机理并且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大数据“杀熟”是商家利用大数据对目标受众进行差别定价的现象,本文通过从信息传递视角的分析发现,在双方进行交易的时候是处于不对称的关系,并且目标受众所看到的信息并不是透明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大数据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数据采集越来越容易就导致客户信息的不合理采集并使用,法律的不完善以及部分受众对信息保护意识淡薄处理都为一些不良商家提供了“便利”。因此如果要保证市场的公正诚信发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应促进数据保护技术的发展,加强相关制度完善与监管,提高客户的信息素养。大数据正在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只有合理、科学地运用大数据技术,才能规避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现象,才能保证商家与受众处于的双赢局面并且长远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王雪婷,孙晓雅.大数据“杀熟”对顾客忠诚度的影响实证研究[J].电子商务,2019 (07):17-19.

[2]胥雅楠,王倩倩,董润,汪辛怡,吴峥.“大数据杀熟”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改革与开放,2019(01):15-20.

[3]温婧.电商大数据“杀熟”[J].宁波经济(财经视点),2018(4):41-42.

作者简介: 罗晟丹(1992.7-),女,汉,湖北宜昌人,硕士研究生,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广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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