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困境及出路论文_王攀, 孙卓,刘晓强

我国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困境及出路论文_王攀, 孙卓,刘晓强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110034)

摘要:

家庭暴力在现如今的社会仍然是最棘手的社会难题之一,反家暴法实施已经两周年,综合看来初步取得成效,但家暴的阴影真的不再笼罩着我们了吗?也许很难给出肯定的回答。反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需要配备多元救助体系。《反家暴法》致力于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给予受害者及时有效的救济,为遭受家庭暴力而走投无路的受害者带来了希望。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反家暴中最重要的一环,对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陈旧观念和体制不健全也遭遇了许多阻碍。本文就家庭暴力的现状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处境和出路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 反家暴 人身保护令 法律救济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实施至今已经满两周年,细算下来,我国反家暴历程已满27年,但前期进程尤为缓慢,从《反家暴法》的实施开始,我国的反家暴工作进入新阶段,民众对于家暴的认识有明显的提升,人身保护令也成为那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伞,有了《反家暴法》撑腰,许多妇女不再做“沉默的羔羊”,勇于对侵害人身权益的人说不。但我国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部门与部门之间机制不协调成为我国反家暴工作的巨大困扰。

一、我国家庭暴力社会现状

我国最高法曾做统计,全国范围内有24%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每年会接到将近5万件的家庭暴力投诉,且这个数目在不断增长,全国每2.7亿个家庭中就会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乎30%。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曾作调查,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为34.7%,笔者认为真实数据只会多不会少,因为家庭暴力有其隐蔽性,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选择自己忍气吞声,或者迫于施暴者威胁不敢投诉,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必须依附于施暴者才能维持生活因而不能投诉。另外,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保障不足。有数据显示,受害者平均在遭受35次家庭暴力后才选择报警,我们所能接触到或者调研出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

沉重而严峻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将反家暴作为社会议题的重中之重。妇女、老人和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男性占比较小,妇女是遭受暴力最严重、受伤最惨重的群体。在所有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中,40%曾受身体外伤。有些女性不堪忍受家庭暴力选择以暴制暴而走向犯罪,全国女子监狱中女性因反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比例非常高。在目前,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集中在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方式,经济控制、冷暴力为主的精神暴力、谩骂、性暴力等方式也日趋凸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近些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态势逐渐升级,造成伤害案的比例越来越高,致死致残的恶性案件逐渐增多,施暴程度越来越恶劣,施暴手段越来越多样。家庭暴力成为我国家庭、社会的灾难,不仅威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还严重威胁我国家庭和社会的和睦稳定。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司法适用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事前救济措施,遭受过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禁止施暴者在一定时间内与受害者接触。人身保护令可以中止受害者的现实危险,方便及时且有效。在《反家暴法》颁布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9个试点试行人身保护令,但在现实工作中受害者对此缺乏了解,法官对于颁发人身保护令也心存顾忌,应用起来显得十分尴尬。2015年我国颁布《反家暴法》,人身保护令被写入,成为合法的维权手段且独立成章,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颁布、申请方式、时效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今,《反家暴法》已实施两周年,成效显著,可以说我国在反家暴进程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人身保护令制度适用的不足

(一) 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权责有限

《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繁重,《反家暴法》又将法院作为反家暴额主要执行者,公安机关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只是作为协助者,在司法实践中,协助就可能成为这些部门推诿责任、不作为的借口。

(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及职责不明

《反家暴法》对人民法院的送达和执行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公安机关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只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协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方式和职责。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对于该如何执行、执行内容都心存困惑。

四、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反家暴法》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让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有法可依了。但该制度规定目前还比较粗放,许多操作细节尚未细化,这让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落实有了一定的阻挠。良法必须通过有效落实才能称之为良法,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不论是实体内容还是程序规范都作出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相关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落实关键靠具体的工作人员,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囿于传统思想束缚,且很多司法执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时效果大打折扣,签发人身保护令存在多种顾虑。因此,必须加强相关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改变执法人员的错误观念,保证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加大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宣传

法律不被遵守,它将如同虚设。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家暴受害者即使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往往也是选择不了了之,而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我国反家暴工作中的有效途径目前普及度还很有限,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存在,加上维权意识淡薄,导致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并没有预想效果好。因此,要加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法律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知悉这种维权方式的存在,从大众入手改变陈旧的观念,鼓励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人身保护令制度为千千万万遭受过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带去了希望, 《反家暴法》的实施也初见成效,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会越来越好。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目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不足,加快完善《反家暴法》的脚步,进一步明确细化,使公权力部门对于反家暴的司法干预有法可依才能落实执法必严,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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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晓雪.我国 < 反家暴法( 草案) > 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J].河南警察学院报2015( 4) : 118 - 123.

[3]陈明侠.婚姻法修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8 年版.

[4]廖家杨.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制研究:以民事保护令制度为中心.国立高雄大学法律

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国立高雄大学.

[5]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社.2000 年版.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王攀(1992.10.9-),女,汉,山东省泰安市,研究生,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法律硕士

第二作者:孙卓(1981.7-),男,辽宁沈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第二作者:刘晓强(1970.3-),男,辽宁沈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庭长

论文作者:王攀, 孙卓,刘晓强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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