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的思考--以交易成本为视角_技术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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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战以来,世界科技发展迅速,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各国愈加重视科技开发研究工作,对于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除了要增加科研开发经费比例之外,还要搞好技术引进工作,这是缩短南北技术差距,实现科技兴国的捷径。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上谈谈对技术引进的粗浅看法。

一、技术引进与交易费用、风险及机会主义行为

1.技术转让中的交易费用

技术从它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三种:(1)知识化技术。是一种可以借助于某种物质载体而存在的技术,如技术图纸、计算公式、配方方案、工作程序等等,只要具备相应技术知识的人,就能通过这些载体而了解掌握这些技术。(2)经验技能化技术,是一种尚未借助于某种物质载体或无法借助于某种载体,只能潜存于人体之中的艺术。只有技术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表现出来,如通过示范、表演等才能进行技术的传授。(3)物化的技术,即以机器设备形式存在的技术,也就是技术硬件。其中(1)、(2)种属于技术软件。传统认为,科学技术是人类创造的共同财富,应该无偿为人类服务,各国人民有权享用科学技术成就,即把科学技术当作一种“公共商品”、不用付费就可享用。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大胆引用和借鉴国外的科学技术而得到迅速发展,不必花过多时间和金钱去搞纯科学(即基础研究)。著名经济学家W·A·刘易斯指出:“穷国与发达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并不真正需要在发展纯科学方面花钱太多。就大部分情况而言,它们可以把纯科学留给发达的工业国家,所有的国家都可以免费得到发达国家的成果。”[1]发达国家所进行的许多技术研究与发明完全可以用于不发达国家,而且,还可以成批地借用。但是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来看,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免费享用人类创造的科技成果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就是说,技术作为“公共商品”的假设并不成立,无论是技术引进,还是技术输出,都要发生费用即交易费用。

技术引进要发生的交易费用至少包括:(1)搜寻合适技术的成本。技术引进方要综合各种情况(如人员素质、现有技术、消化吸收能力、配套能力等)选择适宜的技术,并不是技术越先进越好,技术过于先进,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现有生产能力反而得不到发挥。而选择合适技术加以引进,要花时间和精力,如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费用等;(2)技术引进的谈判和签约成本,引进方找到合适技术出让方之后,要进行谈判签订技术合同,这是要发生费用的;(3)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成本。合同鉴订后,双方均须按合同行事,防止违约的情况发生,因此必然发生履约和监督成本。

对于技术发明者来说,一项技术成就是花大量的投入才取得的,所以他们在取得一项先进技术后并不轻易示人,否则自己的辛勤努力可能会付之东流,投入得不到任何补偿。为了保护自己,他们或者把发明的技术作为专有技术,仅使自己从技术的使用中获得利益,或者去申请专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制度用增加模仿者成本和困难的办法,提高发明者和革新者的利益,从而避免了私人的所有权因保密困难而公开化。”[2]技术发明者或所有者出让技术给引进方,也要发生交易费用,一般来说也包括三个方面:(1)搜寻或等待引进方的成本。在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出让方不会发生搜寻成本,只是发生等待成本,因为技术越早给引进方使用,出让方获得的利益越多,引进方使用得越迟,出让方的收益越少。(2)谈判和签约成本。(3)合同的履约和监督成本。

技术越复杂,技术合同就要订得越细,监督和履约成本就很高,使得技术转让(包括引进和输出)本身交易费用越高。物化的技术,即技术硬件一般容易转让,交易费用也较低。如机器设备通过运输工具交给引进方,按合同要求装好、调试即可,转让普通设备和关键设备发生的费用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技术软件中的知识化技术,具有某种物质载体(如书面文字),技术引进者可以通过载体很快掌握这些技术,也不必付出很多的交易费用;经验技能化技术无法借助于某种物质载体,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如训练技术,只有转让者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示范、表演等身体语言才能进行技术传授,这种技术转让的交易费用很高,并且技术引进方的技术水平越低,就需更多的时间掌握这些技术,转让的交易费用就越高。

2.风险是技术引进中要考虑的第二个因素。对于技术引进方来说,风险主要包括:(1)信息风险,引进者可能由于缺乏了解世界技术市场上的有关信息,导致技术转让者(输出者)以次充好,使引进者自己蒙受损失;(2)合同风险,在技术引进的谈判签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引进方不可能什么事情都考虑周全,使得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含糊不清和不完备,往往导致转让方钻空子,有时合同中很小的一个细节上的疏忽,会导致引进方蒙受很大损失;(3)技术风险,技术转让方往往把引进方不需要的技术也塞进所谓“技术包”中,而把技术的关键部分予以隐瞒,使得引进方技术引进后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当引进方发现后,转让方又可要挟,要求增加技术转让费等;(4)外汇风险,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转让双方一般是按照外汇结算,而国际外汇市场上风云变幻,充满风险。

引进技术是硬件还是软件,引进方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机器设备作为技术硬件,本身价值大,越是先进的技术设备,其价值会更高,如果引进的机器设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如劳动力素质不高,甚至经过培训也达不到操作要求等)而闲置,其损失很大。所以机器设备引进的风险较大,而转让方则几乎不承担与引进方对等的风险(除非转让方以资金加技术形式与引进方合资办厂,这时双方的风险分担才较为平均),因为转让方会说机器设备是按合同要求转让的,尽管他没有较好的履行甚至违背了合同要求,而且转让方还可提出各种理由为自己辩护,推卸责任,如指责引进方操作不当导致机器设备故障等等,于是就存在风险的不对称,即风险主要集中在机器设备引进方一边。

前面讲过,技术软件包括知识化技术和经验技能化技术,知识化技术可以借助于物质载体而存在,容易申请专利,引进方和转让方承担的风险较小,因为知识化技术一旦申请专利,得到法律保护,一方违约就要受法律处罚,也就相应减少了风险。经验技能化技术由于缺乏物质载体,无法申请专利,一般属于专有技术,而专有技术一旦示人就会一钱不值。所以,技术引进方虽然花费很高的交易费用来引进它,但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大不了学不会(该技术)”,而转让方风险很大,因为引进者一旦泄露其秘密,转让方就会丧失独占权,所以转让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引进方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获取的技术,来增加引进方的风险,但不管怎样,引进方承担的风险较小,而风险主要集中在转让方一边。

3.技术引进与机会主义行为。不管人的本质是善,是恶,是利己还是利他,现实中确实会发生大量的损人利己行为,这种行为就是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指个人或集团通过交易中缺乏正直和诚实达到个人或集团的目的。“机会主义就是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3]在国际技术转让过程中,引进方会面临许多来自转让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也增加了引进方的风险。引进方可能会遇到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有:(1)机器设备转让中的弄虚作假,转让方片面夸大和高估设备价值,或者用旧设备代替新设备等;(2)在技术引进合同中,故意设立圈套,让引进方上当,或者把条款弄得含糊其词,使日后投机取巧有机可趁;(3)在合同中隐含着商业性限制条款,对引进方使用技术作种种限制;(4)转让方对技术部分和非技术部分不加区分,不区别常规技术与专门技术,专利技术如化工厂、制药厂所需技术转给引进方,把污染转嫁到引进方所在国;(6)转让方夸大自己技术的作用和效果,高估技术带来的未来市场潜力,使自己在技术作价方面居于有利地位;(7)选择对转让方有利的价格支付方式,坚持要求引进方按此方式支付。等等。

由于转让方想利用各种机会损人利己,那么技术引进方也会设法防范,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引进方也会在合同中设置障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作价方式等等增进自己的利益。于是产生了引进方和转让方之间的博奕行为。在技术引进方中有一种行为值得注意,这就是局部利益和短期化行为,引进方只考虑自身利益,不考虑社会成本(如破坏资源和环境的代价,国家利益受损等),饥不择食地盲目引进技术,往往给转让方可乘之机,结果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最终还会损害自身利益。

二、搞好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的对策

由于各种形式的技术引进交易费用和风险大小不同,因此首先要搞好技术引进的收益成本分析,确定具体引进哪一种技术合算。技术引进的收益是技术引进后预计产生的效益,是估计数。技术引进的成本包括技术本身价值的支付费用、交易费用和风险大小等,在预期收益不大容易确定的情况下,技术引进部门主要考虑交易费用和风险大小,结合实际,引进合适的技术。先进的技术设备本身价值高,交易费用低,但风险大,由于我国某些领域的制造技术能力有限,而该技术又是国内急需的,不能因为风险大而不引进。但是应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重点有计划地引进。机器设备特别是大型成套技术设备应该由国家宏观指导、统一安排,中小型技术设备可结合各地情况有选择的引进。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引进适用的知识化技术,然后是经验技能化技术,对各地各单位而言,最后才是技术硬件(机器设备)的引进。一项技术本身的价值与其先进程度成正比,技术越先进,其价值越高。考虑到国内各种条件的限制,目前我国主要以引进适用技术为宜,适用技术本身价值不是太高,购买支付的费用不会很大。知识化技术交易费用较低,风险也较小,经验技能化技术交易费用高,但引进风险较小,技术硬件本身价值高,虽然交易费用较低,但风险大。所以应重点引进知识化技术和经验技能化技术即技术软件,逐步提高技术软件引进比例,降低技术硬件引进比例。

第三,适当提高农业技术引进比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技术引进和推广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农业技术一般可分为“节约劳动型”的机械技术和“节约土地型”的生物和化学技术。先进的农业机械和生化技术本身价值高,引进中需支付的费用高,但交易费用低,农业技术引进风险主要来自自然风险,即由于气候、土壤成份、旱涝等自然灾害等带来的风险。但是只要引进适宜当地自然环境的农业技术,风险就会减少许多,一旦得到推广,其预期收益将无法估量。当前农业技术在我国的技术引进中占有的比例很低,拿1993年为例,我国技术引进合同共493项,合同金额61.1亿美元,石油化工、能源、冶金、机械电子、通讯、轻工纺织等六大行业共签订合同413项,合同金额58.06亿美元,分别占合同数和合同总额的83.77%和95.02%,包括农业技术引进在内的“其它”一栏分别只占合同数和合同总金额的16.23%和4.98%,由于“其它”一栏包括其它工业项目,所以实际农业技术引进还会大大低于此数。因此要加强农业技术引进工作,尤其是“节约土地型”的技术需多加引进,通过技术扩散效应带动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通过引进“节约劳动型”机械化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把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从事农业商品流通,提高农村的商品化率,通过引进“节约土地型”的生化技术,更有效地利用耕地资源。

第四,在各地区已成立一技术引进专门机构(如办公室)的基础上,强化其职能,发挥其中介作用。通过它培养一批深谙国际技术市场行情并富有谈判经验、熟悉经贸业务的技术引进人才。该机构既负责指导当地的技术引进工作,又可以从事具体的技术引进业务,定期公布有关技术引进信息等。该机构具有降低交易费用和减少风险的特点:

1.需要引进技术的单位和部门先预付一定的费用让该机构与技术转让方谈判、签约,形成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即技术引进方←→中间机构←→技术转让方,谈成后再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比引进方亲自谈判要少,而且风险较小。若由引进方亲自从事接触、谈判签约等工作,由于缺乏象引进机构那样的丰富经验和技巧,可能多费周折。

2.引进机构在长期的技术引进工作中,会结识一批信誉可靠的技术转让者,形成该机构与技术转让者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使该机构成为联系引进者和转让者的良好纽带。

3.各地的技术引进机构相互交流技术转让的信息如技术先进程度、价格、转让者的信誉等,同样能达到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的目的。

第五,在技术引进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努力降低它的危害。技术引进方不仅要善于保护自己,而且要随时提防转让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机会主义的产生与市场缺乏竞争有关,因此引进方首先要收集和整理国际技术市场信息,引进多个转让方都掌握的类似的或能替代的技术,这样会造成转让方之间的竞争,可有效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一旦转让方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给引进方造成很大损失,那么技术引进方不会再向他引进技术;其次,在满足国内正常生产的条件下,尽量引进多方面的单项技术,少引进转让方独占的“一篮子”技术,配合国内技术,形成多来源的技术引进结构,以避免外方的要挟和机会主义行径。为了减少风险,可把引进技术和引进外资结合起来,鼓励外国公司带着技术来华投资,由于中外双方有共同的目标涵数,可分散风险,如果是长期投资,机会主义行为还会减少。最后,要完善技术引进的评价指标体系,使今后对技术引进的考核从偏重数量(合同数及合同金额等)转到偏重质量(如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度等)上来,防止和克服局部利益和短期化行为。

第六、要非常重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技术引进工作应树立“为创新而引进”的观念,而不是“为引进而引进”,引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因此通过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学习过程,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使引进的技术更加先进适用,这本身能减少交易费用。因为如果不注重量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在技术使用过程中产生新的技术问题,自己又没法解决,依赖于外方,又去找外方引进技术,这会增加交易费用,而通过自己的创新,就能节省这些费用,而且还能把经过创新的技术进行对外输出,提高我国技术出口的比重。通过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引进更先进技术——更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不断向上的循环过程和国内的技术扩散过程,来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

第七,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协调,使技术引进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导技术引进方向,形成产业和地区间合理的技术分布,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比如,国家要积极鼓励并以资金扶持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提高技术引进的起点,通过培训技术人才等配套措施引进高水平的技术,使技术真正成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并通过技术的扩散效应,实现中西部地区经济跳跃式发展,从而打破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格局。因为中西部地区资金有限,要缩短东西差距,只能以技术为突破口,因此中西部地区要逐步提高技术引进比例。同时,为了减少技术转让方的风险,便于我们引进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需进一步完善对国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注释:

[1]《经济增长理论》,[美]W·阿瑟·刘易斯,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

[2]R.R.纳尔逊等《技术经济增长与公共改革》,华盛顿,德鲁金斯协会,1967年,第160页。着重号引者所加。

[3]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问题》,《经济学动态》199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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