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分子的“父权心态”_开罗宣言论文

“台独”分子的“父权心态”_开罗宣言论文

“台独”分子的“皇民化心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独论文,心态论文,分子论文,皇民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是抗日战争胜利和台湾重新回到祖国怀抱50周年,同时也是马关条约签订和台湾割给日本100周年。对于一切爱国的中国人来说,这是一个重温历史、记取教训的机会。然而,“台独”分子却利用这样一个机会,在岛内举行研讨会、大游行,并有计划地抛出“纪念马关条约一百年系列专文”,挖空心思地寻找“台独”的历史根据。而且公然为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叫好,现出了一付殖民主义小奴才的嘴脸。

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合法吗?

“台独”分子声称,“任何国际条约有效与否,应以当时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判断基准,不可以后来才形成的原则来加以否定,此即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因此,1895年签署的《马关条约》,依当时的国际法是完全有效的,台湾主权移转日本也属完全合法”。

众所周知,国际间所签订的条约,是有平等条约与不平等条约之分的,特别是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时代,更充斥着诸如割地赔款等维护帝国主义“殖民性权利”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是日本帝国主义为推展其殖民统治,在发动侵略战争打败中国后,强迫当时的中国政府签订的“城下之盟”,攫取了巨额战争赔款和台湾、澎湖等大片中国领土,这是一个地道的不平等条约。

“台独”分子为了说明《马关条约》的有效性和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合法性,搬出了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了解国际法的人都知道,时际法本来是在国内法上被使用,是为了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条约法上的时际法原则只不过是国内法的引申,它意味着一个条约不应当与条约签订时的国际法原则相抵触。但是,并非所有的国际法原则都包含在“时际法原则”的范围内,“时际法原则”所要求的国际法原则只能是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所谓“强行法”,是指“列国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承认为不得违背”的规则,如“国家主权平等”、“侵略战争是非法的”、“条约的缔结必须是缔约方共同意思的一致”等等。在国际法理论中,“强行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事实都不能与之相抵触。条约作为一个法律事实,其有效性固然要符合“时际法原则”,但更要符合“强行法”的要求。

“台独”分子引用“时际法原则”来说明《马关条约》的有效性,其根据无非是流行于十九世纪的、所谓“侵略战争是合法的”这样一条国际法原则。它只体现了少数帝国主义殖民者的意志,而且也被后来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明确否定,因而它并不是一般国际法上的“强行法”,也不能适用于“时际法原则”。“台独”分子借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来说明《马关条约》有效,其实是对这一原则的滥用。

事实上,“侵略战争是非法的”这一国际法原则才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它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属于“强行法”的范围。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中国政府当年在对日宣战时即布告天下,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也是基于这一原则,亚非拉各洲的殖民地在二战后才纷纷获得了独立,被压迫、被奴役的民族才得到解放。如果照“台独”分子的逻辑,不平等条约是有效的,殖民统治是合法的,那么,不仅中国,包括朝鲜、印支以及东南亚一系列国家,为摆脱日本殖民统治而付出的努力都成为“非法”,中国也不能收回香港和澳门,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台独”分子的这一论调不仅在中国人民中,而且在一切被奴役的国家与民族中都是不得人心的。

“开罗宣言无效论”的荒谬之处

“台独”分子又称,“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开罗宣言》只是国际会议后所发表的首脑宣言,并非有约束力的条约”,而且“条约的效力亦不及于未参加签署的无关国家,日本既未参与订约,因而《开罗宣言》中有关台湾主权转移的部分,不具有国际法效果”,而对台湾的主权归属“真正有效的文件应为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这是“台独”分子在《马关条约》百周年时再次鼓吹的“开罗宣言无效论”。

《开罗宣言》是中、美、英等同盟国在二战期间对德、日、意法西斯侵略者发表的一个庄严的声明,后来中、美、英、苏四国在战争即将结束时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又再次重申了《开罗宣言》的内容。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条约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名称,其本质是它表现着缔约方的协议。英国条约法权威学者在《条约法》一书中指出,所谓条约是“具有各种名称的文件的总称”,“宣言是一个宣示现行法律或创立新法律的条约”。由此可知,《开罗宣言》完全是一个正式的国际条约,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毋庸质疑的。

那么,是不是日本没有参与《开罗宣言》的订约,《开罗宣言》就对日本没有效力,亦即日本不应当承担《开罗宣言》的义务,也就是说,《开罗宣言》中关于“日本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这些内容都不具“国际法效果”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明确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各方有意以该条约的一项规定作为为第三国确立一项义务的方法,且该项义务经该第三国以书明示接受时,从该条约规定即对该第三国发生义务”。《开罗宣言》是中、美、英三国(到《波茨坦公告》时变为中、美、英、苏四国)有意为日本设定的义务,这项义务在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时也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投降书明文载示:“我们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与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并代表他们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我们兹为日本天皇,日本政府与他们的继任者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这表明,虽然日本没有参与订定《开罗宣言》(事实上日本也不可能参与),但日本同样承担了《开罗宣言》所规定的义务,日本必须按照宣言的规定,把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主权交还给中国。正因如此,1945年10月25日,在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上,受降主官郑重宣布: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这些国际法实践充分地证明,《开罗宣言》是完全有效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是完全具备国际法效果的。

与此相反,所谓《旧金山和约》才真正是一纸不具“国际法效果”的条约。《奥本海国际法》清楚地指出,国家“有义务不缔结与原先的条约义务不合的条约。缔结这种条约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能够产生对违法者有利的法律后果”。《旧金山和约》是美国为了制造侵占台湾的借口,公然违反1945年的“联合国宣言”中关于不单独媾和的规定和《开罗宣言》中关于台湾澎湖应归还中国的规定而一手策划的,完全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旧金山和约》出笼前后,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指出《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乃是对日和约的主要基础”,旧金山和约破坏上述国际文件中的协议,只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主权,而只字不提将其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认为,这个没有中国代表参加的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以国际法理论来检视《旧金山和约》,美国违法在先,排斥中国参加准备、拟定、签署在后,而且中国作为当事国也没有以书面明示承认与接受,因而它完全是一个毫无法律效力的文件,更不能对中国有所约束。“台独”分子在否认《开罗宣言》是一个有效的条约的同时,又鼓吹旧金山和约的所谓有效性,所弹的仍然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老调,是不能成立的。

卖国求荣的“不幸中之大幸论”

“台独”分子还称,“《马关条约》之后,日本是唯一统治和占领台湾达50年者,台湾在日本占领下,比起中国的统治期间要强得多”,因而台湾在一百年前能够脱离中国的统治,“是《马关条约》台湾悲剧命运不幸中的大幸”。这种“不幸中之大幸论”,是“台独”分子在《马关条约》百周年时抛出的“最具特色的论调”,是一个“新发明”。

马关割台,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更是台湾人民的不幸。当时,割台的消息一传出,全岛哗然,“哭声达于四野”,“闾巷妇孺莫不欲食倭人之肉,各怀一不共戴天之仇”,全省民众愤而组成义军抗击日本占领,表示“愿人人战死而失台,决不愿拱手而让台”。除了极个别的汉奸之外,同仇敌忾的台湾民众是没有人为沦入日本的殖民统治而感到荣幸的。“台独”分子在100年后却说出台湾沦入日本的殖民统治是“不幸中的大幸”,真是对当时奋而抗日的台湾同胞的侮辱。在日本占据台湾的50年中,台湾民众从来没有屈服,先后有65万人在抗日斗争中献出了生命,如果他们地下有知,听到“台独”分子的这种怪论又该作何感想呢?

翻开台湾地区的历史,在反对外国侵略势力,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斗争中,台湾同胞始终与祖国大陆人民并肩战斗,体现了台湾同胞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凛然的民族正气。但“台独”分子却全无民族气节,专做媚日卖国的勾当,鼓吹所谓“不幸中之大幸论”,露骨地为日本殖民者歌功颂德。他们漠视帝国主义殖民统治的本质,认为日本统治台湾,使台湾教育普及,经济发展,吸收了西方文明,奠定了现代化的基础,因而台湾同胞应“感谢”日本的殖民统治。然而事实上,台湾在日据时期获得的发展,绝不是日本帝国主义的“赐予”,而是台湾同胞付出超常的辛勤劳动换来的,台湾同胞根本用不着为此对日本殖民者心存感激。“台独”分子为殖民统治叫好,鼓吹“不幸中之大幸论”,完全是一种“皇民化心态”。日本人听到这种论调也感到愕然地说:“日本占领台湾,把台湾变成殖民地,应该说这是台湾不幸中的不幸,现在突然听到这是不幸中的大幸,颇感好奇和感动”。

台湾当局是声称实行民主的,但即便在西方国家里,卖国的政党也是不允许存在的,如今这些公然鼓吹卖国论的人却可以在岛内肆意跳跃叫唤,实在是极不正常的。

标签:;  ;  ;  ;  ;  ;  ;  

“台独”分子的“父权心态”_开罗宣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