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路径研究--借鉴日本经验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路径研究--借鉴日本经验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破解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路径研究——基于日本经验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中国论文,路径论文,中小企业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科技创新为使命,注重以创新而获得生存发展的中小企业,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推动力,也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早在2012年之前,中国中小企业创造了全部发明专利的65%,完成了技术创新的75%①,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主力军。但是,融资难问题已严重制约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据调查,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资金中,70%以上是依靠自身积累、自筹资金,资金短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高达90%。融资难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导致产品结构难以优化升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日本是战后快速成长起来的世界经济强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促进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的中国国内经济状况同20世纪70年代中期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日本有很大的相似性,如何借鉴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跨越融资困境的经验,选择与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克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资本的形成、分散风险等机制,中国金融支持体系得以逐步完善,这有效帮助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克服融资难的问题,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可基本满足其在成长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日益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为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作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渠道,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是通过财政拨款,直接提供财政性的科技投入;第二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第三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性的法律法规保障。

      1.财政支持的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相继出台863计划、97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计划,成立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中国财政扶持资金的传输渠道,为大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早期发展的资金支持。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已累计达到268.26亿元,通过贴息贷款、无偿资助等形式先后支持培育了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拓宽初创期企业融资渠道而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逐步增大,2013年共投入财政资金达47.36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8.38%,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推动了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②。

      2.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日益强大

      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方面,坚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分工与合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已经形成了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和民间互助担保机构为辅的担保体系。在政策性银行方面,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逐年加大。我国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它们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进行了多项探索,如为科技企业发放“软贷款”、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统借统还”的贷款模式等;并且还加强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将“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这一链条模式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有效推广。据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到2014年底,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达2.47万亿元,支持了近200万家中小企业③。中国农业银行主要面向中小科技型农业企业开展农业的科技贷款,这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小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发展。总体来看,在当前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政策性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在逐渐加大。

      3.金融支持的法制保障体系日臻健全

      为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等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保障体系得以完善。如由财政部和科技部早在1999年5月颁发的《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由科技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由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在2005年4月颁发的《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在2007年7月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科技部和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5月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由科技部在2011年颁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等。

      (二)日趋多元化的科技贷款供给主体丰富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供给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金融等,丰富的资金供给主体为其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1.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融资业务的专营机构不断增多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逐渐成为银行竞争的重要对象,充分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征及贷款需求,以科技支行为代表的专业化融资平台机构日趋增多。如早在2009年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建设银行科技支行就在成都高新区率先设立;而2011年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的成立,则标志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营机构进一步升级。据统计,到2015年5月底,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已为中关村示范区内的8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④,这在中关村示范区核心区内排名第一。

      2.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种类日益丰富

      为满足不同行业、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得以不断创新,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单一融资产品的推出,以及多种金融产品组合的创新,如中国建设银行开发的“翱翔金融计划”、中国农业银行开发的“科技园小企业贷款计划”、浦发银行开发的“科技金融a模式”、招商银行开发的“千鹰展翼搏击长空”等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3.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有效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

      据统计,2008年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仅393家,而到2014年底其数量已达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就达1228亿元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断细分服务对象、打造独具特色的产品,例如上海张江小额贷款公司依托集团的优势,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开发贷款新产品,与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合作研发包括“未来星”、“科灵通”等金融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

      4.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途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快速成长,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互联网金融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不管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民间金融,都在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是网络融资的规模稳步扩大。据统计,中国工商银行自2009年展开网络融资业务以来,至2014年底已累计为17.8万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38万亿元。二是网络金融的产品不断增加。商业银行通过引入网络订单和网络仓单等新型融资抵押产品,推进发展电子化融资服务,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如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网贷通”、交通银行推出的“小企业E贷在线”等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摆脱融资困境。三是民间的网络借贷发展更为迅速。民间金融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的重要途径。最具代表性的民间网络金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已发展到2358家,贷款余额达1386.7亿元,较2013年增长293.7%⑥。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日益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支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资本总量在不断增长,资本结构亦日趋多元化,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广的渠道。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资本总量快速增长

      1985年9月,中国的第一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成立,直到1998年的“一号提案”后,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才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由此,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在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相继设立,国际创业资本也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总体上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创业风险投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同推动发展

      创业风险投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日益加强,努力发挥各自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链条中的作用,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克服融资困难。如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平安银行签约,整合债券与股权的融资渠道,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另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逐渐展开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共同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如苏州高新创新投资集团在2011年2月就创立了苏州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及小额贷款服务。

      (四)不断完善的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路径

      1.科技板块的股票市场向多层次化发展

      中小板、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构成了专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为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平台。首先,中小板及创业板交易市场的创立有效缓解了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小板及创业板交易市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据统计,2012年,中小板和创业板交易市场上市就已经分别达74家和55家,各占境内上市企业总数的48.1%和35.7%⑦。二是上市研发资金的投入不断增多。据统计,2013年,深圳上市公司研发投入金额达1336.06亿元,平均每家0.85亿元,较2012年增加2.67%⑧;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有171家和194家公司的研发强度超过5%。其次,场外交易市场也是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新三板”市场的正式成立,标志着科技资本市场的格局更加合理。新三板市场确立了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定向增资制度,具有速度快、额度小等优势,且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的财务门槛低,审核程序少。据统计,2014年新三板市场首次扩容后,新增285家公司挂牌,使挂牌公司达到621家⑨,超过了创业板,接近中小板挂牌公司的数量,其中90%以上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可以说新三板的成立和发展对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做出了较大贡献。

      2.科技板块债券市场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

      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上的融资主要包括小企业金融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它们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呈现出了如下特点:第一,小企业金融债的数量快速增加。2011年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推动了商业银行小企业金融债的发行。2012年度共发行商业银行金融债23只,其中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18只,这18只小微企业金融债的募集资金高达1565亿元,相当于中型规模城市商业银行2011年的存款余额,2013年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了33只,发行总额有所降低,但也大约1115亿元⑩。第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与集合债得以快速发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展给中小企业增加了新的高效融资方式和渠道。如中国银行交易商协会试点推出了区域集优融资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该种融资的对象是在一定发展区域内产品具有良好前景、拥有核心技术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其特点是贯穿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发展过程的风险分担机制得以建立。通过捆绑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有效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三,试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其效果较为显著。自2012年5月开始,中国试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拓宽了渠道。

      二、制约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瓶颈

      融资难是制约各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近些年来,尽管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已有较大改善,但也面临着较多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1.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系统性的政策支持相对缺乏。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虽然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基本涵盖了科技贷款、创业风险投资等,但这些政策相对零散,缺乏相互之间的整体衔接性,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脱节。二是各地政府政策部门间的协同创新能力不强。中国各地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缺乏整体规划,导致出现了多头监管、政策性协同创新不足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各部门的管理不协调、治理较混乱、科技资源分配不均、财政投入缺乏统筹集成等。三是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扶持协调机制。目前已有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服务机构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四是没有形成有效的政府引导机制。政府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应该具有较强的导向性,但眼下政府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对商业性资金的导向性作用还不够强大。政府往往会优先考虑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绩效,更倾向于跟随市场。只有能被市场选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才愿意提供资金支持,而市场不愿介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可能较大,依然难以得到政府资金的扶持。

      2.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配套条件不够完备

      首先,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依然相对缺乏。一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不系统、不完善。科技、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服务企业过程中,尽管积累了大量与科技企业研发、生产、盈利等相关信息,但由于公共信息平台的不完善,导致这些信息缺乏有效的集成应用,难以为金融机构所知晓,更难以被综合利用。二是企业失信的代价太小、成本过低。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严,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很容易更换名称重新注册,导致部分企业仅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考虑自身的信用,而简单地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这就大大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信誉。其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制尚不完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至今尚没有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制定相关法律,这严重影响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发展。

      (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1.科技贷款市场的缺口依然较大

      科技贷款的需求随着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在日益加大,但商业银行对其放贷的意识却不强,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造成了科技贷款缺口偏大的问题。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低和高风险性,银行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由于担心发生道德风险,不愿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其二,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高风险特征,要求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能力较高,而中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开展科技贷款风险控制的能力。同时,由于政策性担保的存在,导致商业银行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方面缺乏动力。其三,商业银行的科技贷款选择往往倾向于产品生命周期后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期和种子期提供贷款的科技支行起步较晚,体制机制的发展较为缓慢落后。

      2.科技贷款产品的同质化问题较为严重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中国商业银行虽然在开发创新产品方面做了大量的积极努力,但是各银行间的产品存在着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其产品创新远远滞后于国外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方面,中国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是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商品融资、承兑汇票等抵押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在类型、销售对象、审批流程、担保方式等方面大多是对银行产品的复制,从而带来了不仅是小额贷款行业产品的同质化,而且是整个中国科技贷款行业产品的同质化现象,导致放贷量偏低,放贷的收益和效率低下。

      (三)创业风险投资的总体力量依然弱小、运作方式不规范

      1.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主体仍旧相对单一

      发达国家开展创业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有信托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养老金等,因为这些机构投资者实力雄厚且长期资金占比大,正好与创业风险投资风险大、期限长的特点相吻合,是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最佳来源主体。而中国目前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体相对单一。中国金融资本目前虽已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但是由于存在法律及配套政策的障碍,金融机构尚不能成为创业风险投资的主体。另外,民间资本的进入也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因此具有潜力的金融及非金融机构等多方投资力量不能充分运用到创业风险投资中,导致该行业发展相对缓慢。

      2.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部门机构实力不强、运作方式不规范

      首先,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成立较晚,机构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多,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其规模数量相对较小,资金实力明显偏弱,难以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所需。有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仅有几百万元资产,且没有形成资本的持续补充机制,风险分散的能力偏低。其次,创业风险机构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缺乏对投资对象进行科学挑选的机制,导致风险资金的运用不够合理,其真正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四)资本市场的格局及准入标准尚需改善

      1.呈现“倒三角”格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融资需求

      2014年虽然新三板得以扩容,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接近中小板,已超过创业板,但中国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企业远远少于主板市场,资本市场体系呈现的“倒三角”格局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而且各市场之间缺乏对接,整个股权市场难以实现有效联动。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需要新的投资出口,因此急需改变这种“倒三角”的资本市场格局,加速扩容和发展三板、四板市场尤为重要。

      2.资本市场的门槛偏高,加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

      据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尚不足5%,而在国际上这一数字却高达70%,资本市场的门槛偏高可谓主要原因之一。主板市场的融资方式因对企业的要求严格,只有少数比较成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有可能得到融资,对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影响较小。创业板市场虽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显著的支持作用,但其只适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导致有些具有科技创新元素的中小企业也不能在此上市,难以在该市场获得融资。

      三、战后日本克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经验

      日本虽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政府依然对经济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和扶持,特别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方面,政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形成了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并存,完善的担保体系及发达的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同时,日本也是制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最多、支持手段最为完善的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地推进了其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成为日本加快经济崛起的推动力,其经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对健全的政策性金融是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开展融资的基石

      1.相对完好的法律政策为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

      政策法律作为支持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与融资的基本保障,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中得以充分体现。日本政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并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先后颁布实施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技术创新服务单行法及行政法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日本开发银行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持法》等,全面而又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日本政府相继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的政策,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经费投入增长额,采取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二是实行适度提高税收起征点措施。在财政方面,日本政府直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进行补贴,或通过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贴息政策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总之,为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配套出台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税制政策(11)。

      2.明确分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方便

      为促进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日本政府成立了众多分工明确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实现科技融资提供更优惠的利率。首先,从管理服务角度,日本设立了众多专职的政府部门机构,从国家层面的中小企业厅到行政市区层面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和中小企业管理科。其次,从金融机构方面,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日本设立了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中小企业金融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等金融机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第三,日本作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为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设立了具有风险投资性质和信用担保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向创新型风险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开发银行”、为商业银行向科技型风险企业提供担保的“风险投资公司”等。

      (二)体制健全的科技贷款市场是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日本是较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银行的间接融资占40%,是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最主要渠道(12)。城市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等中小金融机构组成了日本的商业银行体系,形成了体制健全的科技贷款供给主体。城市银行主要以大企业为服务对象,但近年来也在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金融业务。而中小金融机构依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供给者。这些金融机构具有地方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日本各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支持。

      (三)发达的创业风险投资市场是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日本作为在亚洲发展风险投资最早的国家,风险投资的快速增长对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在资金来源方面,日本政府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1997年制定了《天使投资税制》,促进个人(天使)、年金、有限责任组合、海外资本、其它风险资本不断投入风险投资领域,保证了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其次,在投资领域方面,2005年出台颁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新事业活动的法律》,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关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第三是在投资发展阶段方面,随着JASDAQ市场和MOTHERS市场的创立与发展,日本风险投资更加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及成长期时的融资需求。

      (四)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重要平台

      由主板、二板、三板市场构成了日本三个层次的股权资本市场。其中,二板市场即JASDAQ市场是东京交易所的市场二部,三板市场即MOTHERS创业板市场,二板、三板主要面向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支持。MOTHERS创业板市场设立于1999年,但因其要求条件苛刻,发展较慢,后来被大阪证券交易所收购。而JASDAQ市场考虑了企业未来的成长性,相对较传统证券市场而言,具有较为宽松的上市条件。于2007年JASDAQ交易所开设了新兴估值机会市场,适当降低了高科技企业的经营业绩、发行规模、股东人数及账面资产方面的标准,让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二板市场直接开展融资,有效保障了其发展。

      四、破解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措施建议

      为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和转化,关键在于破解融资难问题。在实践中,客观学习和借鉴日本经验将有助于这一难题的破解,具体的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强引导和发展政策性金融

      特有的经济体制使中国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社会经济责任,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政府加快体制创新(13),提高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加强对政策性金融的引导。

      1.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国家应尽快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2011年,国家虽出台了划分中小企业的新标准,但至今没有形成界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统一标准。在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多项相关政策中,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及时有效满足。因此,应从制度层面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界定,使各种相关政策能够真正导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次,应尽快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法律体系。一方面,针对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大都具有专门性而缺乏系统性特点,应由国务院牵头,联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以法规的形式出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相关条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规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基础上,建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法》等,明确界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权利与义务,并确保落实到位。

      2.积极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首先,中国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保证在各配套方案中贯彻实施。其次,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和投入的力度。第一是要推动资本与产业的有效结合,努力调整财政的投入方式。政府应加强引导,构建以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多层次金融服务网络,采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金的介入。第二是政府尽快制定民间资本积聚、使用等相关制度,明确其合法地位,鼓励民间资本介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第三是要采取多种方式,适当优惠税收。主要包括: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或减免税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征税标准,尤其是要适当降低处于种子期及初创期阶段的税率。二是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别对待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对R&D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酌量实行税费减扣等优惠。

      3.尽快构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体系,设立科技金融信息平台

      (1)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担保体系。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顺利发展融资,包括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政策性担保体系。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信用担保体系才刚刚起步,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为此,一是为提高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政府可投入一定数额的专项基金,尽快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二是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体系,鼓励多渠道资金参与担保公司投资。三是要强化和完善信用调查、评级、记录等制度,做好对担保公司的有效监管。

      (2)积极设立政府主导的科技金融信息平台。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由政府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一,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将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财务、纳税信息等进行科学采集、分类,供平台内的相关金融机构参考使用。第二,要在数据库基础上搭建信息平台。平台以企业信用评级信息为核心,将政府、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评级公司等各关联实体联系起来。

      (二)加大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融资的力度

      1.开拓创新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

      据统计,中国商业银行拥有全国金融资产的80%,也是现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14)。但商业银行往往“重大轻小”,加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此,应开拓创新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让商业银行的科技贷款能够有利可图,是调动其积极性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有效措施。为此,一是要充分探究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特征,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加快优化内部操作流程,实现批量操作,同时降低自身成本。二是要积极协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财政的贴息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三是要认真研究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努力开发与企业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匹配的专属风险评价系统,从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15)。

      2.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小额贷款行业作为中国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补充,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供给主体。近年来,呈现出了高速发展的趋势,但是其政策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的支持。监管机构应尽快确立小额贷款行业标准,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数量、累计贷款额度等指标,实行分级、差异化管理。二是适度加强政策倾斜,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质量高、表现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奖励。三是适度减少对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限制。在分级管理基础上,适度减少信用级别较高企业的融资限制,允许其通过资产拆借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3.促进P2P等互联网借贷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的、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当前存在着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等问题(16),我们建议,应尽快实现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17)。一是尽快成立P2P行业协会。由于中国目前尚没有P2P行业的主管部门,导致P2P行业公司的成立无法进行审批,从政府层面促进行业主管部门的形成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二是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以管理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通过交易登记备案的方式对P2P业务进行规范化和有效监管。登记服务公司不仅可以提供正规的借贷合同,还能够针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形成配套的服务体系。

      4.加快创新科技贷款产品

      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金融机构间科技信贷产品雷同程度高,产品创新力度不够。要加强科技信贷类产品的创新,一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特点,积极开发设计个性化、阶段化的金融服务方案。二是开展质押贷款。积极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债券质押等质押贷款的同时,大力开发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产品,丰富可质押的无形资产种类(18),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三是逐步引入非标准化设计,如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科技租赁等,进而满足多种投融资需求(19)。

      (三)努力实现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

      1.加快发展创业风险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据统计,美国90%的高技术产业都是按照创业风险投资的模式得以发展壮大的(20),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信托、投行、养老金等,而中国目前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政府及国有独资企业,这限制了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因此,一是中国应将风险投资纳入整体金融战略中。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政府将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作为国家金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确保创业风险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的投资。二是积极推行有利于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提高创业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引导养老基金、信托等介入其中。

      2.加大创业风险投资对重点领域、关键阶段的扶持

      目前,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倾向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对种子期及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偏弱,这背离了风险投资的本质意义。因此,我们建议:在重新明确风险投资的内涵基础上,对投资于种子期及初创期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对于投资种子期及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达到50%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适当给予一些特殊补贴。

      (四)积极发展并逐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1.明确定位中小板及创业板资本市场

      针对当前中小板资本市场对企业要求除了股本规模较小以外,其它标准与主板一致,导致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创业板工业企业上市前平均总收入与中小板的差距逐渐缩小的问题,建议应尽快明确中小板及创业板两个资本市场的定位。监管机构应调整中小板、创业板的准入标准、审查制度、交易及监管制度等来降低门槛。在准入标准方面,要注重中小企业的现金流量、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在审查制度方面,要注意提高审查效率;在交易及监管制度方面,要努力完善资本市场的转板机制、股权激励机制、再融资机制及退市机制。

      2.积极推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规范化发展

      新三板市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促进新三板健康、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针对中国新三板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建议:第一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不断优化完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资金支持政策。可根据新三板的发展阶段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第二要加强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强化企业诚信意识以促进新三板市场建设。第三要加强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新三板市场运行。把监管的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后的监管转移,采用定期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方式强化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现象,并保证处罚到位,绝不姑息。

      3.努力开拓并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债券市场

      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潜力虽然较大,但实际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模却相当有限。因此,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特点及私募债的发展两方面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关于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建设方面,一是要引入承销商做市制度,积极发展债券市场。二是可以实行完备性审核代替发行审批。发行备案制度能够提高融资效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有重要意义。三是适当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主体和担保方的要求,规定发债最低标准,保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方面,可以尝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私募发行,创新企业债发行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发行周期、降低发行门槛、减少发行费用,又可直接寻找投资人,便于信息沟通、提高发行的成功率(21)。

      ①苗圩:《中小企业发明专利占全国65%》,《深圳特区报》2012年6月23日。

      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013年度报告》,http://www.innofund.gov.cn/2/ndbg/201409/972000d0e5a343dcb2a5e46438479c51.shtml。

      ③《国家开发银行2014年度报告》,http://www.cdb.com.cn/web/NewsInfo.asp?NewsId=5821。

      ④简宁:《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打造中国“硅谷银行”》,《华夏时报》2015年5月23日。

      ⑤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810345/index.html。

      ⑥蒋柠潞:《2014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3280亿比上年增长267%》,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412/30/t20141230-4233783.shtml。

      ⑦优势资本(私募投资)有限公司:《今年IPO数量缩水近半,12月交白卷无一家企业上市》,http://www.preipo.cn/entities/979。

      ⑧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年报分析课题小组:《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2013年报实证分析报告》,《上海证券报》2014年5月5日。

      ⑨清科研究中心:《2014年新三板投资情况分析》,http://www.askci.com/news/finance/2015/03/10/175245jsdq_all.shtml。

      ⑩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课题组:《小微金融债对城商行作用明显》,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40801/152719888555.shtml。

      (11)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页。

      (12)[日]薮下史郎、武士俣友生:《中小企业金融》,东京:东洋经济新报社,2002年版,第66页。

      (13)邢乐成、王延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基于普惠金融的视角》,《理论学刊》2013年第8期。

      (14)龚强、张一林、林毅夫:《产业结构、风险特性与最优金融结构》,《经济研究》2014年第4期。

      (15)吴琨、舒静:《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生命周期的视角》,《科技管理研究》2011年第7期。

      (16)孙国茂:《互联网金融:本质、现状与趋势》,《理论学刊》2015年第3期。

      (17)赵雅敬:《P2P网络借贷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25期。

      (18)邵永同、林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路径选择及其对策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4年第1期。

      (19)陈守东、王寅、秦晓微:《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经济纵横》2013年第6期。

      (20)巫文勇、姜三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政策支持》,《求实》2013年第2期。

      (21)秦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科研管理》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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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路径研究--借鉴日本经验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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