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师聘任制研究_法律论文

美国教师聘任制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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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064(2002)03-0043-04

当前,我国大中小学正在推行的教师聘任制这种新型的用人机制,主要是使学校在完善多年岗位聘任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逐渐实行聘任合同制。目前,教育界的学者和有关的机关领导正在对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力衅建立一套科学而系统的教师人事制度,以适应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由于我国教师聘任制改革尚处于初期,且无历史经验可借,由此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对我国会有很大帮助。美国作为有代表性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在公立学校教师聘任方面的有些经验与做法是较为科学可行的,对我国的改革具有借鉴价值。下文主要从美国教师聘任制度实践操作方面做一介绍,以求对我国的教师聘任制改革有所启示。

一、聘任的先决条件

在美国,教师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资格证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因为它是得到教育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但它不是成功得到证书所表明的适合工作的保证,因为还要经过审查和筛选,所以有资格证书的可聘也可不聘,但没有资格证书的则不能聘,即使聘了也不给工资。这也就是说所有的教师职位申请者必须拥有适合其将教授的年级水平或将负责的学科领域的资格证书,满足州适任标准(如,按证书授予法规和规章得到许可)及地方资格标准(如,满足特殊类型教育训练和经历的工作规格)两个适任标准,且通过教师资格审查合格以后才有可能获得聘任,有执教资格。这样,学校董事会可以在州代理机构设定的标准之上设定初聘及晋级、提升资格标准。然而,在做这些时,校董事会不可以强加独裁条件或偏离其工作要求的规则。美国大部分州要求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基本标准是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美国高校教师必须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教师资格审查一般由州教育厅负责,审查内容包括学位与学历、教学技能、测验成绩等。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许多州要求在教师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或开始实际工作之前把证书情况在任职学区做成档案。一些州,缺乏档案会丧失合同权利且是无薪辞退的原因。

此外,除了拥有资格证书作为先决条件之外,州和学区还设定了公立学校聘任的其他必要条件,如要求被聘者在聘用者居住区域内居住;在首次和定期的身体和医学检查中符合健康标准;是本国家的公民;要求教师采取忠诚誓言宣誓以支持宪法政府,反对任何武力或暴力颠覆;在工作义务和个人、财政、政治或家庭利益上保持一致,没有冲突等,从而排除了那些个人情况大失众望或危及适当工作表现的个别教师。

二、教师聘任的程序

在美国,教师聘任的一般程序是:首先根据当前及长远对教师的需求,由学区人事关系部主任在报纸和杂志上公开刊登招聘广告。广告必须公开有关空缺职位的详细情况。它包括:校名、年级、学科、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量、报酬以及申请程序。应聘者须向学区递交申请表及相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毕业证、教师许可证、测试成绩单、健康证明以及推荐信等。申请当教师的人员经过选拔委员会(由学滥或校长、教学主任、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组成)的考核,通过提问、交谈、笔试等方式全面考察申请人的教育观念、知识水平、性格特点、交往及团队协作能力等,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推荐,并由学区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决策聘任,签订聘约,试用期三年。

三、教师的分类

美国的被聘教师通常分为终身职教师和非终身职教师,非终身职教师通常包括试习教师和临时教师。

Bolmeier把终身职描述为“连续或无限期的任用权,仅服从于为法律规定的理由而被剥夺。”终身职地位创设了教师适合连续任用的假设,且学校当局负举证责任,需以另外的方式证明其反对终身职教师的相反行为是否合理的。

终身职大多数情况仅限于教学身份,以试用者身份聘任的教师可以通过在服务期(通常是3年)里令人满意的服务获得终身职,然而临时或替代教师不可以获得终身职,无论其服务期限有多长(兼职教师被认为有资格)。

合同延续或更新的权利是与试习教师和终身职教师被划分的地位相联系。非终身职教师不享有与终身职教师相一致的合同延续保护,除非其他州法规或集体谈判合同限制校董事会的自由决定权,否则校董事会可以否决非终身职教师的合同更新,而不管学校需要与否以及教师工作表现或专业级别如何。

对非终身职教师而言,除非有法规或合同条款要求,否则校董事会不需要给出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通知或陈述或提供给试习者关于不续订决定的听证。大多数州要求在具体的时间限度内给予试习者不续订合同的书面通知,以提供给不续订合同被聘者以合理的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自愿破坏不续订通知适时传送的教师不可以诉请晚通知。

对终身职教师而言,实际上每一个州都授予终身职教师以工作保证权。终身职权利包括自动续订到期合同,在人员裁减中享有资深者等级的工作保留和复职优先顺序,享有惩戒性中止或适退决定的程序保护权利。

四、教师聘任合同的形式

在美国、获得聘任的教师需要与学校董事会签订聘约,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并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约是受法律保障的。美国学校聘任教师一般采用三种合同方法:长期性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通常适用于非终身职教师,采用何种聘约形式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聘约期满可以续聘。

此外,美国教师聘任合同还必须满足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保证合同与法规关于教师合同的具体要求相一致。当然,除非法律要求教师聘任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并不必然是书面形式,包含所有必要的合法要求的口头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约束力的。

五、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

美国教师个人聘约的内容要明确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和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及责任以及就职日期。合同不必须包括关于聘任条件和环境的所有相关信息。教师合同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时校董事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合同包括教师同意遵守校方采纳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合同就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六、解聘或辞退原因及程序

解聘指因为惩戒性的“合理原因”,通常是学校法规明示规定的原因而结束聘任。解聘不同于不续订合同和临时解聘可以在任何时间发生在任何被聘者身上,而是不管终身职还是非终身职,剥夺其在聘任者领域内的所有聘任权利,解聘的法律理由是强制性的,排它的、错误解聘将构成违约,致使委员会有责任给教师复职和补偿教师损失的工资和聘任利益及对教师声誉可能的伤害。

1.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解聘原因通常包括:

(1)不称职。

以下情况在一些州被看作不称职:

①身体或精神缺陷/残疾。

②缺乏传授知识的知识或能力。

③不能适应新的教学方法。

④虐待学生身体。

⑤违背校规。

⑥违背对管理者或同事的义务。

⑦缺乏合作性。

⑧持久的疏忽行为/不检点。

⑨不能维持纪律。

⑩在校内或校处个人行为不正。

关于残疾,需要指出无限持续时间的身体、精神或情感疾病或残疾一般是解聘的原因,但残疾教师可以通过与保护残疾人的联邦法律相一致的合理的程序得到保护,而且残疾的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必须足够严重才可以证明解聘正当。

(2)不服从。

不服从控告通常以持久的故意行为为基础,但单一事件,如果足够严重可以支持解聘,不服从包括无授权的旷工,鼓励学生不服从或不尊重学校当局,违背体罚规章及对学校管理者不适当的批评。没有其管理者的了解或赞成传授联邦麻醉剂调查及未能报告可疑的学生行为支持不服从解聘。

(3)违反行业道义的行为。

不配做教师的行为,包括任何违背行业道义的行为,潜在的可包括使用攻击性语言,滥用体罚,威胁或侮辱同事,旷课,被卷入到商店货物的扒窃中,利用课堂时间提高同党者的政治目标,传播宣布大麻使人快乐的诗歌,鼓励学生抛弃家庭道德,与学生或同事发生不适当的性关系及激发其他教师的不忠诚。

2.教师解聘的程序。

在美国,受聘教师就职后,一般都有2-5年不等的见习期。签定长期聘约的教师,若在试用期获得学区和学校管理者的好评,可申请转为终身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者,在试用期满前3个月左右被通知辞退。获得终身聘用资格的教师受终身聘用法的保护。根据终身聘用法,教师对其工作拥有个人财产权。只有当学校财政紧张或学生减少而压缩编制时,或者在教师道德败坏和能力欠佳而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被解雇。

对于试用期教师和终身聘用教师教师的辞退的时间和程序有所不同。对试用期的教师,根据评价结果,学校在每学年终止时都可以向其发出终止聘约的书面警告,若在期限内没有令人满意的改进,将会正式解聘。受到这样辞退的试用期教师不能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对于终身聘用教师,辞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州法令都有明确的规定。州法律还通常规定了终身职教师被辞退前应遵循的程序,这些法律强制性的要求给于教师被控告或解聘职位的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终身职教师一般在接到书面解聘警告之后,正式解聘之前,可以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它包括:允许教师听取证词,查阅书面证据材料,给教师以收集以要求法律程序的保护。它包括:允许教师听取证词,查阅书面证据材料,给教师以收集证据和听审的机会,在听证会上校董事会有责任证实辞退有合法理由,教师也有自我辩护的机会;教师可以上诉,聘请律师和要求允许他人旁听。地方教育委员会作为听审会的听审团有审定权。当教师对审定结果不服时,可以投诉于初审法院,并可以上诉直至州最高法院。当教师胜诉时,由法院命令学区继续聘用该教师。

州法律通常没有给与非终身职教师在续订合同前的听证权,然而一些给非终身职教师以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如被给予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通知及作一份特别的书面要求以获得董事会决定不续订合同的原因陈述等。除了这些州法律,美最高法院还规定在第十四修正案的当然权益程序条款之下,被辞退前有获得通知和听证的权利。因而不管教师是否有终身职,最高法院认为教师总是有在辞退前受当然权益程序保护的权利,即在聘任终止前被给予通知和听证。

3.对错误解聘的救济。

如果教师被错误解聘,可以寻求一定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以下两种:

(1)合同补救。

教师被错误解聘,因学区的违约对教师有几种救济方式,他们可以恢复失去的工资及边缘利益价值,以及合情合理获得的其他替代所得。然而教师不被要求接受低级的聘任或蒙受不合理负担,如承担在远距离地区的工作。单独的经济赔偿费不足以补救合同违约,有时法院可以命令学校给教师复职,甚至在州学校法规不明确提供此救济的时候。校董事会可以通过证明教师负有未能采取措施以减轻合同损失的责任来减轻违约责任。

(2)公民权利救济。

被错误解聘的教师也可以为不能触及的损失(如精神压力、专业声誉的损害)而起诉,以获得公民权利程序的救济。

七、教师集体合同与教师个体合同并存

在美国,教师聘任一般都包括两份合同,一份是由教师组织——教师工会与地方学校董事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来构架教师聘任的一般条件;除了集体合同协议之外,每一位教师还有一份个人合同,在集体合同基础上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某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参见“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由教师个人与学校董事会签订,只对个别教师有效。教师也可以拥有关于训练或其他额外任务安排的单独或补充性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契约、集体约定,发生在自由契约(个体与雇主谈判,签合同)制度之后,是针对个人劳动合同而言的,它是雇员组织即工会与雇主或其团体之间以规范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为目的,就雇用的主要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后订立的一种协议或合同。它对雇员组织中的所有成员以及从集体合同规定中获益的所有非工会成员都有约束力。由于集体合同是工会依靠集体优势,籍集体的力量与雇主就进行协商谈判,所以它能使雇员和雇主真正在平等意义上进行协商,减少因经济实力或政治权力导致的优劣势影响,对缓冲劳资冲突、改善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雇主生产的发展及安宁也有一定的保障,因此,集体合同被称作是一种社会的稳定剂。

对于四分之三以上的美国教师而言,大多数条件是通过一个工会代表一个学区的所有教师与教育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来决定的,从而奠定了教师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当然,决定工会和董事会可以谈判什么内容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学区间组织的权利条款,代表条款,管理机构权利条款,协议条件,这一条款通常包括关于新水或工资,但不包括退休金或固定退休制度中的退休项目;争端解决程序;保险;工作条件;正常假期,病假,产假及其他缺勤假期;调任政策和程序;教学日数和天数;学生惩戒程序;支付薪水总额的扣除额;罢工等必要条款。当然,应该指出,没有法律将禁止当事人同意就服务中其他聘任条件和环境进行谈判。

集体合同并不等同于教师个体合同,也不能代替教师个体合同,两种形式的合同各自发挥不同的效力和作用,人们可以把集体合同看作设置教师和校董事会之间协议的框架结构,由个体合同填补细节。但是,通过与学校董事会签订教师集体合同,教师工会与学校之间就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教师和学校发生争议时,工会就可以作为一方主体,与学校直接交涉,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为教师争取权利。由于工会是一个组织,可以调动加入工会或未加入工会,但从工会与学校董事会谈判的协议中获益的教师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其力量与学校相对来说是对等的,所以可以更好的发挥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和作用。因而,教师集体合同与教师个体合同相结合对教师权益的维护比单纯的实行教师个体合同更有力、有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教师聘任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1.主要通过学校董事会与教师工会及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和教师的行为,调节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具体细致,易操作。

2.教师聘任条件严格。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受聘任的先决条件,能保证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有利于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3.都是招聘公开,招聘程序严谨、科学。从登广告招募到签定聘约,应聘者对其应聘工作岗位的性质、内容、待遇是十分明确的。即应聘者对其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主动选择确定的,接受的是竞争与择优,实际上不存在被动接受委派工作的过程。

4.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可以适用不同的需要。用宾夕法尼亚最高院的语言说:“我们学校再而三地声明《学校章程》终身职目的是保持一支充足且称职的教学队伍,免受政治或仲裁干扰,由此可使有能力、称职的教师感到安全,以便更有效的履行其教学责任。”终身职法通过确保令人满意教师的稳定和安心能帮助维持一个好的教育系统。而非终身职、临时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一定的试习期可以为教师提供锻炼的机会,有利于让新手教师积累教学经验,从而成为娴熟的高水平教师,从而也有利于学校教学质量的保证,另外试习期也可以让新聘教师对是否进一步做教师,甚至成为终身职有一定的选择权。

5.解聘或辞退程序合理。对教师辞退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做依据;在正式下达辞退通知之前,提供给即将被辞退的教师以必要培训机会,可以让教师有改善的机会,若无改变之后再辞退,这样不至于因太唐突而引发纠纷;在教师被正式辞退之前,必须提前给与通知,让教师明白被辞退的原因且可以有机会提前做好找新工作的准备;另外提供给教师以听证程序保护,让教师有自我辩护的机会,可以使辞退更合法、科学,增强说服力。

6.教师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使教师工会以合同一方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学校教师管理中来,以教师集体的力量来与学校方谈判或交涉,能够更主动积极、更有力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损害。教师个体合同可以让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得到满足,体现出个性的特色。

7.注重通过法律形式保证教师管理的科学性,通过不同方式建立强有力的教师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机制,如教师许可证制度,聘任及解聘程序等都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从而有法可依,较为规范,而这正是我国所缺乏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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