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自助合作组织农民协会的可行性探讨_农民论文

建立农民自助合作组织农民协会的可行性探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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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话重提:关于农协问题的若干讨论

自从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到现在,有一个话题曾被人们多次提起,又悄然搁下。这就是要不要建立全国性的农民自助合作组织——农民协会,以及建立怎样的农民协会。据我所知,大概在90年代早些时候,有一些专家学者就曾提出过这个问题。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先生曾呼吁成立农民协会,并从社会学角度阐述了农协对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贵宸先生从适应农业现代化,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以及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角度出发,明确提出“农民需要有自己的组织”,并通过国际比较提出,“一些发达国家都有农民的组织,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农民组织,我们国家也应当有农民自己的组织。”国家体改委农村司的李修义先生,则是从体制改革的角度,就农民协会的性质、宗旨,农协同其他组织的关系等重要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而且,他是对此问题讨论较早较全面的一位。他认为,“建立全国性农民组织——农民协会,从根本上说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把过去长期包揽下来的“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进行职能分解以后交出去,需要有“载体”承接,这种载体除了行政组织之外,也需要农民协会这种载体。

近几年,讨论农村民间自助组织的文章多了起来,一般地,把这种自助组织分为两类:社团组织和经济组织。从目前全国各地情况看,经济类的自助合作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理论研究也比较深入。这种类型的组织,其组建方式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自发兴办的,出于农民共同利益的需要,村民产生了组织起来,互助合作共闯市场,共担风险的要求。村干部、专业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等能人往往被拥戴为自助组织的牵头人,有时候,自助组织机构与社区领导机构可能出现重叠情况。另一种是科协、农技推广站、农牧局、经管站等职能部门或经济实体,为了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主动启发和帮助农民兴办专业协会。这类组织的产生和运行大多有赖于它所依、挂靠的对象和扶持单位。在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民意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大都离不开有关部门或组织的扶持帮助。目前大量存在的正是由部门或企业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真正属于农民独立兴办的还不多。中国农科院农经所牛若峰先生根据“龙头”(单位或企业等)与“参与者主体”(即农户)的结构关系,将目前农村的经济合作组织归纳为五种组织模式:①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②“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基地+农户);③主导产业带动型(主导产业组织+农户);④中介组织带动型(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⑤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开发建设集团+农户)。在他看来,合作社、专业协会很可能成为农业产业一体化的主要组织模式,“因为分散的小农户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载体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从而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是市场农业一体化经营发展一个规律。”虽然牛先生所使用的概念范畴与本文有所不同,但他对问题的概括全面认识深刻,我赞同他的观点。

总起来看,专家学者们虽然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表达方式有异,但在要不要兴办农民自助合作组织这一点上,认识基本趋于一致。持反对意见的同志,主要是不赞同成立似带有政治色彩的社团组织,但不反对组建经济合作组织。他们认为,建立仿照日本农协或台湾农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尚难有广泛的可行性。一则农协所需的经济实力不具备,二则政治环境不许可。建立“那种带有政治压力团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国情。”那么为什么人们对这个问题缺乏深入讨论的激情呢?我认为,根本症结在于人们对农协组织的性质及其作用心存疑虑,因而有意回避这个话题。主要原因有四:

(一)担心农协与社区行政组织从职能到机构的重合,村委会也就是农协,行政村长可能同时又是农协会长,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农协有和没有一个样,不起实际作用。村干部在农协经济合作组织创办阶段充当牵头人的事实,加剧了人们的这种担心。

(二)如果不加引导,农民自发组建农协的积极性不高,可能性不大,成功率也低;如主动引导,又担心农民会产生误解,以为又在搞合作化。农民的组织意识淡漠,缺乏合作热情。议论过热,农民担心又在给他们添一个婆婆。

(三)也许担心没有合适的农民人选担当从基层到中央各级农协组织的领导工作,农民协会形同虚设。假如由政府官员或工商界人士取而代之,则又失去了农协必由农民办,农协必由农民管的本来含义。农民的综合素质还不高,又缺乏在市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锻炼,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

(四)还有更主要的一个心理障碍因素是来自政治方面的顾虑。鉴于国外的一些农协与政府之间往往存在着既互相依赖又互相利用,既合作又斗争的微妙关系,农协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农民这个利益集团的代表和政治“压力团体”的面目出现,因此人们担心,在我国,如果允许农协组织建立与存在,今后将削弱政府的管理职权,增加控制的难度。因此,农协问题至今仍然停留在学术讨论范围之内。

二、挑战与压力:组建农协的必要性重要性再议

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各个方面情况看,组建农民协会都是重要的必要的。

(一)从经济方面考虑,把农民组织起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一种风险经济。农业作为一个重要产业,农产品作为一种商品,都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实现自身价值,在竞争中拓展生存空间。农民如果仍以一个孤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面目出现在市场,处境将是十分不利的。按照传统习惯依赖政府保护,则有可能因政府干预而破坏市场规划;靠个体农民自我保护,却又缺乏这种自我保护能力。实践证明,只有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上下内外相互协作的利益共同体,才有可能抗御市场风浪的侵袭,减少经营风险。其次,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每个参与者都应该遵守市场规则。个体农民的分散、自由与利已取向,以及他们对市场规范缺乏认识,对市场行为缺乏深入体验等,都有碍于这种规则的确立和有效实施。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情况是,我国农村正在经历着两个转变:即农业生产由自足自给的家庭消费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由分散的小农户经营向社会化大市场大农业转变。社会转型时期,对农民的教育意义重大任务艰巨。组织起来,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总之,利益驱动是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内在要求。麦克尔,库克在分析美国农业合作社建立和壮大的经济原因时指出,一是由于过度供给导致价格下降,个别生产者需要制度来将经济均衡地纳入他们的控制之下。二是由于市场失灵出现机会主义推波助澜情况时,个别生产者需要以制度机制相抗衡。价格受到抑制或者市场失灵,都会刺激生产者做出集体反应。那种集体主义式的企业家精神动力正根源于其生存——防御意识之中。这个见解是正确的、深刻的。

(二)从政治角度考虑,成立农民协会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以转变政府职能和转变管理方式为标志。政府应由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控制和指导。由全面管理转变为重点宏观管理。这就需要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起中介协调的组织进行沟通。农协最适宜充当这个角色。正象李修义先生所说的,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意味着要把一部分事情转移出去,需要有个“载体”来承接。农民有意愿要求要以集体的名义播杨,同样也需要一个输出载体。这个载体除了行业组织之外,理应由农民协会这种载体来承当。

近些年来,“三假”(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坑农事件屡屡发生,向农民打白条现象屡戒屡犯,城市“三废”向农村大量倾泄,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泛滥成灾,所有这些现象,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侵害。谁来保护农民的利益?除了党政组织,还需要农民自己。组建农协绝不是为了与政府对抗或与其他社会团体“较量”,它的目的仅仅是借助集体的力量来维护群体成员的正当利益。

北大社会学系孙立平先生认为,“现在农村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农民没有自己利益表达的渠道和组织形式。”“在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人们的观念就是公共=政府,政府是全能的,什么都管。实际上,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随着改革开放,全能的政府体制也在转变,它管理的是公共活动的一部分——国家政治和行政权的那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空间,因此,相应的组织就出现了,它起到了原来政府的一些作用。”他认为,“类似农会这样的组织,就能起到农民和政府的中介作用。”诸如粮价低,农村乱收费等问题,长期不能很好解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政府和农民中间缺乏过渡,假如有渠道,有组织,能够及时把农民的利益和要求表达出来,反映上去,则对农民、对国家都有好处。

(三)从社会和文化角度分析,成立农协,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有利于提高社会整合度。坦率地说,在当今中国社会,再没有任何一个群体象农民群体那样地自由涣散,那样地难于聚合。从农村人民公社到联产承包到户,农民经历了由高度集中到高度分散两个极端的剧烈跳跃,其跨度之大,令他们一时难以适应。分散化给农民带来了自由、实惠和短期内高效益,同时也带来了无群体组织可依托的失落与困惑。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个体农户如果长期处于分散经营的无组织无合作状态,不仅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难于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而且无力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农民一旦通过合作组织起来,并参与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一体化经营,那么他们收获的将不仅仅是经济实惠,更重要的是从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到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脱胎换骨般地更新改造。他们的综合素质将在市场中锻炼,在合作经营中提高。再从社会学观点来看,社会整合度的提高,有赖于社会成员的有序聚合而不是离散。

三、组建农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关于农民协会的性质问题。李修义、王贵宸先生对此发表过内容相近的看法。李先生从法学角度提出,农民协会是“社会经济团体法人”或“经济类社团法人”,“即由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自治经济团体。”据此,农协活动的宗旨,“既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又要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只有坚持“双向通行”,“双向服务”的方向,才能保证农协自身的健康发展。王贵宸先生基本同意李修义先生的观点,但在表述上一直使用“农民自组织”这个称呼(他在论述中曾声明,名称可以另定,有人称之为农民协会,我看也是可以的)。他认为,农民自组织的性质,“是各民族农业劳动者(农民)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组织。”他解释说,所谓“农业劳动者(农民)自愿参加”,至少排除了三种可能:农村中其他产业的劳动者(如农村工业、商业等)加入;农业劳动者家庭中未成年者的加入;强迫而不是自愿加入。所谓民间组织,是指这是一种民办组织,而不是一种官办组织,也不是半官方组织。所谓具有法人地位,是指从法学角度看,农民自组织是法人。是“经济类社团法人”。

我的想法与李、王二先生略有不同的是:

第一,农民协会是个“经济类社团法人”,其主要职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在内外上下之间进行沟通与协调,为农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简单地说,它的职能主要是经济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但另一方面,农协作为农民的自助团体,它应该以经济活动为主综合供职,与纯经济性质的专业合作组织有所不同。比如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流转与使用,农产品价格、工农业产品比价以及农资的供应与质量、坑农害农事件的追究等重要问题,农协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应当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如果对这类问题予以关注就认为是超出了农协的职权范围,就有了所谓政治色彩,就讳莫如深,怕是不很适当的。其实,经济活动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政治相联系。试图以远离政治从事纯粹意义上的经济互助活动来给农协定位,恐怕是想做也未必做得到的。更何况,一定有这个必要吗?从现实考虑,农民要想在市场社会赢得主动发展自己,除了积极参与遵规守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行事外,还必须随时应付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事实上,现今农民所缺少的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知识和集团优势,而且缺少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平等机会,缺少群体利益的自身保护机制。大量事实表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时候许多情况下,农民最感困惑的正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强有力的维护,常常无奈地求助于新闻媒体和有良知的记者。当然,被侵犯的权益也许大多属于经济方面的。如果我们把它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理所当然地包含在以经济活动为主的农协议程之中,那就无多异议。如果认为它属于非经济行为,应该排除在农协工作之外而由别的组织去管,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农协不能为农民排忧解难伸张正义,也就大大削弱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我认为,农协的性质和任务中,不但不应排除而且还要强调正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政治的和经济的)的内容。农协除了它的经济性质外,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非经济性质。这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里,这种现象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在这一点上,农协类似于工会,它们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会也不应该从事无组织无政府主义的过激行为。党和政府借鉴管理工会的某些经验来管理农协,一定可以取得成功。

第二,关于称呼问题。从社会学观点看,团体与组织有较大区别,不可混为一谈。相对于团体来说,组织具有更明确的目标,更严格的规范,更严密的管理,更严明的纪律。说正规的团体是组织,不太正规是团体,组织是团体的最高层次,也是一说。在我们国家,团体历来不够发达,团体往往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下,所以,“团体组织化”倾向比较突出,这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人们把团体与组织并提,把团体也理解为一种组织,即一种组织起来的群体。这显然与我们的国情与人们的习惯有关系。

按照上述理解,对农协的称谓,一定程度上已经暗含了对其性质的认定。目前关于这个组织的称谓已经有大同小异许多种说法,如农民自助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自组织、农村民间自助组织、新型农村专业合作化、农民协会等。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把这种新的合作组织和过去的合作社及现存的乡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区别,着重强调它的经济合作特性。我个人认为,还是称“农民协会”(简称农协)或者“农民联合会”(简称“农联”)为好。对于它的性质,似可作这样的概括:农协是由农业生产者自愿参加,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会员正当的经济服务要求为宗旨,并以经济互助合作为主,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自治团体。称农协的优点有三:一是可以直接从称呼上将农民自助性群众团体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相区别;二是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称谓大体一致,如科协、妇联、作协、学联等。之所以不比照工会称农会,主要因为,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担负革命和造反这种特殊使命的农会,和平建设时期继续沿用这种称呼不很适宜:三是也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如日本就称农协。但美国、丹麦、瑞典、以色列、荷兰、意大利、法国等又称农业合作社,我们何不称农业合作社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如同农会一样,有着特殊的含义。在人们心目中,它们同属于“过去时”,不用比用好。

(二)农协与农村基层党政等组织的关系问题。对此,李修义先生最先提出初步设想,王贵宸先生加以发挥完善,主要方面已经说清楚了,我赞同他们的观点。

1.农协与农村党支部的关系。党支部是农村组织领导核心,是由农村中少数优秀分子参加而组成的。农协是全体农民自愿参加又可自愿退出的群体团体。党支部是政治领导核心,农协主要是个以经济活动为主的有签约权的法人团体,在政治上要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模范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

2.农协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又是国家行政管理区划中最小的基层组织单位,它以办理本村公共公益事业,服务于社区群众为己任。简单地说,它是农村中常设的行政管理组织。管理范围广,人数多,协调能力强,有一定的权威性。农协则属于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可以代农民说话,但不必代理农村中的日常行政事务。活动范围主要在经济领域。

3.农协与供销合作社等其他经济合作组织的关系。首先,供销社本来就是农民的供销合作组织,在我国经历了民办改官办、官办改民办的过程,现在在向真正的民办转化之中,其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的特点正在增强。其主要职责是向农民提供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的农产品收购推销服务,属于商业性经营组织。为了完善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社还应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农协可以协助并监督供销社的工作,但不可取而代之。目前,这类合作组织整体上显得势单力薄,需要鼓励发展。它们与农协组织并存不悖,可以成为农协的团体会员。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本文定义,农协与村委会似有功能上的某些重合。我的理解是,农协与村委会的关系,有似企业里行政与工会之关系。不同的是,企业工会一般不具经济性质。正如我们不能因有企业行政而取消工会一样,也不能因有了村民委员会便不要农民协会。它们的作用与职能可以互相补充但不可互相替代。

(三)关于农协的组织管理问题

1.农协的组织系统:自下而上可分为基层农协(村为农协小组,乡为农协)、地方农协(从县、区到省、市)和全国农协,协会应有章程,各级农协的职权应规定明确。

2.农协组织的活动原则: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聘经理,自筹经费,自主会务。避免农协的行政化,官僚化。农协可以有专业协会等会员,也可自办非赢利性的服务企业。自愿、平等、民主、服务,应是协会管理成员必须遵守的原则。

3.农协的日常管理:可以股份合作形式组建农协,实行董事会管理。也可以民选方式推荐会长等协会领导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化决策与管理。各级农协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均不脱产,不挣工资,但可从协会所筹经费中领取一定的补助。地方和全国农协可据需聘用经理管理日常事务。

4.相关问题:①起步阶段需要试点。目前全国各地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已悄然兴起,形势看好,但农协组织还没出现,可以放手让农民试办。②地方政府应当给予政策、财力、人力和教育培训等具体支持,启发农民的自觉,引导农协健康发展,避免方向走偏。③有必要组织农民代表和地方政府官员去国外学习考察,学习发达国家兴办农业合作组织的先进经验。④最要紧的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农协的地位和作用,打消顾虑和偏见,创造条件让农民去大胆尝试。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很发达,但主要是经济性质的,与政府的关系不甚密切。如以购买供应农用物资,营销农产品为主的供销合作化:以帮助农场主解决各类融资、贷款等问题的信贷合作社;以提供医疗保健、各类保险、住房合作,水利灌溉以及农村电力和电话等服务的范围广泛的服务合作社,将农业再生产过程各环节联结为一个互助合作的有机体,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它们在组织个体农户闯市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协调功能。又以竞争抵制垄断,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再生产机制,维护农民的利益。在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与农场主之间通过合作社这座桥梁建立了一种伙伴协作关系。日本的农协威力大,影响范围广,组织体系完备严密。它除了具备同美国农业合作社相似的经济协作功能外,更多地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压力集团。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面前,农协更多更经常地是站在农民的立场上,代表农民说话,同政府讨价还价。但一旦双方达成利益一致,农协在执行政府农业政策方面也是不遗余力的,它对农民的影响力和对政府的作用力是任何其他组织都无法替代的。美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及有益成份值得我们借鉴,但没必要盲目模仿。组建中国的农协,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总体上说,我国农协的性质与职能,似应吸取美、日之长,介乎他们两者之间,既不仅仅满足于为成员提供经济服务,又不扮演压力团体角色,而是将经济服务与社会服务结合起来,以经济服务为主综合供职。我想,这样为农协定位,或许容易为社会各方人士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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