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动态监管--对金融监管现状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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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缺陷

(一)监管主体面临的挑战

毫无疑问,监管者具有充分的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首要条件。监管主体的素质结构因而也是一个有效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环节。但是,诸多的现状表明了我们的监管者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1.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目前监管人员大多直接来源于各种各样的高校,但在分布众多、地处偏远、经济不够发达地区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这一点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一方面合格的人才不愿意来,另一方面,来者不用,有关方面未能为其提供一个充分发挥才能的环境,很难留住监管人才。各种各样渠道和部门的人,有些甚至是对金融监管所知甚少的人被充实到最需要严格把关的监管部门。

2.合格监管人才的不断流失。在西方国家,监管机关通常有不受公务员序列约束的灵活的工资和人事政策,从而使其可以吸引和保留合格的监管人才。而在我国,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银行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银行工资水平、用人机制等方面的差距太大。一方面使得那些合格的监管人员很容易离开或被挖走,流失到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部分银行监管人员涉嫌与监管对象形成隐性的利益瓜葛,使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毋庸讳言,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机构的纷纷涌入,这种现象将更加剧烈。

3.缺乏系统性的后续教育与培训制度体系。一个值得认真对待与思考的现象是后续教育与监管培训在我国竟成为极为难得的稀缺资源,其配置出现了极不对称的现象,一部分极具潜质的新型监管后备人才得不到教育与交流的机会,漫长的排队与等待,使他们的知识结构重新老化。更重要的是我们目前并没有一套制度性、持续性、战略性、案例性的培训制度。未能寻找最好的专家教授、监管人员,把最新的监管理论、监管规则、监管技术与监管手段传授给监管人员;未能从银行聘请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高管人员,介绍银行业最新的业务运作。从而无法将商业银行运作的现实与创新、监管积累的实践经验、最新监管理论、理念方法等粘合在一起,并迅速地转化为监管人员的综合监管能力。

4.监管者单一的知识结构已经滞后于金融监管工作本身。随着新工具、新技术、新业务、新系统的运用与开发,金融监管将涵盖一系列越来越复杂的银行业务活动。监管者不仅要现场检查能力、场外分析甄别能力,还要能对相关的宏观和市场信息进行评价并捕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网络化金融时代的到来,越来越要求检查人员掌握对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银行所使用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充分性和脆弱性进行评估所需的技能。由此可见,金融业的演变,要求监管者具备财务、会计、法律、审计、宏观经济、计算机、数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金融监管呼唤真正复合型的人才。

(二)亟待重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1.低效率的监管信息流程。通过机构的重整,目前央行监管形成了从人总行→大区分行→金融监管办、省会中心支行→地市州中心支行→县支行这样一个新的组织架构。从信息生成系统来看,监管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直接监管对象和人行内部下一监管层级。由于监管信息技术开发的滞后,与主要信息源之间的信息系统还未能实现有效适时的链接,人行内部的NOTES系统也仍仅仅起着快捷通讯的功能。从横向上看,当前央行监管的现状是各大区行之间,各中心支行之间,省会中心支行与监管办之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分制银行、合作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具体职能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统计调研、货币信贷、会计、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网络。从纵向上看,各监管层级之间信息互动更多的是电话、电传、文件、邮政信件、会议、报纸、电台之类的公共传媒等方式,利用电子网络、电子信息的方式还不十分普及。传统的监管“金字塔”层级结构成为监管动态化、信息化的障碍。此外,信息的流向主要是至下而上,下层更多是为上层提供数据信息,而很少能够得到来自上层的信息及横向的综合信息。各监管主体的系统间存在较大的封闭性,一个系统仅涉及本地区或本业务的信息,始终没有突破事务处理的范畴,且不能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它一方面导致信息垄断,以文件、指令替代信息,另一方面它导致了监管信息传播的效率下降。

由于未能及时分享数字化时代网络技术的成果,形成高度集成、有序开放、适度共享的监管信息网络,导致了低效率的信息流程甚至是信息隔离。不同的监管理念、监管组织、监管方法、监管技术、监管经验、监管案例与范例不能得到很好的交流与借鉴,未能给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快速处理的范本,从而迅速转化为提升监管质量、效率的监管信息资源。

2.监管信息失真。由于缺乏对质量的具体要求和严格的法规约束,监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真,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是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的非对称性,二是监管对象、监管机构内部各层级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并未有效地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所有权的广泛分散,使每一个组织的上层很难了解下层机构真正的财务状况;二是由于缺少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和监控机制和科学的业绩评价、目标考核系统,下一层级有企图向上一级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夸大事态或者粉饰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的动机,以希望提高自己的声望、收入、地位与延缓问题的暴露以等待事情的好转或转嫁危机或逃避责任与处罚;三是监管系统内各层级之间各种利益得失的博弈导致监管信息的部分扭曲;四是缺乏一套标准统一的金融业会计制度。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各有差异;五是是金融机构对报表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的法制观念淡薄,数据资料的随意性较大;六是没有形成统一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质量、频率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

(三)公式化与宽容化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当前高管人员管理现状可以概括为:

1.“公式化”的任职资格审核。目前,资格审核基本现状是重点审核拟任人的“学历”和“金融(经济)工作年限”是否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学历+金融(经济)工作年限”的公式化审核模式。

2.模糊式“质量性信息”。绝大多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报材料中几乎难以得到与其拟任职务相匹配的其他信息、特别是数量性信息的有力佐证。

3.“时点静态式”的高管人员管理。对高管人员的管理应该是一个持续动态的监管过程。当前的现状是监管者与管理层疏于接触或交流甚少,对高管人员管理更多局限于审核时点,后续管理机制还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状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高管人员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那些经营管理不力、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却鲜见有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况,说明了我们监管宽容化现象的存在。

(四)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缺陷

1.现场监管。目前的现场监管的最大的问题是监管的各个层级在一定的程度上失去了协调性、灵活性、主动性及规范性,失去了与非现场监管的衔接性。一方面,大区分行和各中心支行、县支行一般都是根据上级的计划安排来进行现场检查,而不能根据本地区监管的实际;非现场监管的指示,对情况不一的监管对象决定有差别化、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内容、计划、方式;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机构的各个部门不能较好地沟通,统筹安排有关的现场检查,使得重复检查、多部门同时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对象和下一监管层级疲于应付。由于我们还未能形成一套真正有效的、根据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并进行随时调整的现场检查准则,对现场检查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处理阶段进行规范,各个监管机构的现场监管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非规范性,从而影响到现场监管的质量与效率。

2.非现场监管。(1)缺少环境性、附记性信息。目前我们要求监管对象报送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管理经营状况的一个书面分析材料。这些资料尽管涵盖了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内部控制、资本充足性,但是基本上没有能反映出诸如重大的人事变动、职能部门的重组及业务创新、核心的盈利能力以及内控制度及风险管理技术的革新等环境性、附记性信息,而恰恰是这些信息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未来走向和风险程度。它们不过是一系列指标的机械罗列或简单的定性评判,是对金融机构“现在怎么样”的简单素描,而无法反映金融机构“如何达到现在这样以及未来将会怎样”,是对“时点的静态描述”而非对“过程、作业的动态分析与前瞻”。(2)缺少分部信息和细分信息(结构性信息)。尽管我们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但是我们无从深入分析存款来源结构及其稳定性程度、贷款背后的贷款性质及贷款对象情况、资产质量以及具体成因、估计损失程度、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结构以及重大的诉讼事项、资产保全的具体对策等结构性信息。美国的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当局除了报送资产负债表、有关经营活动的财务统计报表外,还要报送各项贷款统计报告、存款统计报告、内部借贷统计报告、消费信用统计报告等。英国商业银行每半年还要按贷款对象提交报告,呈报这些贷款对象在世界各国的贷款详情。(3)信息处理的机械性。现行的监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沿引了金融机构报送的材料,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挖掘分析还很不够,对监管对象所提出的政策建议缺少针对性及可操作性。(4)指标体系的非普适性。目前的现场监管报告还不能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做出接近真实的评估。更何况我们也未根据各家机构的性质、规模和特点来设定一个更为普遍客观的风险警戒线和标准值。目前的监管指标体系,仅适用于独立的法人机构,对大量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一指标体系仍存空白,丧失了对现场监管的指南作用。(5)电子化程度不高。目前我们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很大一部分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信息的生成、过摅与报告的电子化程度不高,在中心支行、县支行尤其突出。

二、动态监管——提出的背景与特征

(一)动态监管提出的背景

1.金融全球化。全球经济贸易和投资一体化,跨国公司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一体化、新兴市场的开放、金融管制放松又直接推动了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甚至是货币一体化。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纷纷涌入以及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国门,金融风险的引发、传递速度、方式、影响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层开。

2.网络化。计算机网络技术、电信技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直接催生了金融的网络化和网络金融。21世纪网络金融的技术构成、组织架构、业务边界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网络银行所依赖的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而实现全球化的信息资源共享。以此为基础的市场拓展可以跨越有形的国界,给网络银行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基于网络银行的电子货币和虚拟金融服务面临的监管问题更加普遍,也更为严重。随着加入WTO成为现实,这方面的问题将会变得日益具体与迫切。

3.金融创新与金融工具创新。一系列新经济要素的合力推动了一个“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技术、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服务、管理制度”等全要素金融创新时代的到来。透视金融创新的内涵,主要表现为金融工具创新,其他创新不过是伴随着金融工具创新的产物。在信用创造、股权创造、增加流动性、追逐利润的同时,金融工具创新也转移风险,逃避监管、激化竞争,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加大了其系统性风险,大量表外业务的出现,使金融监管甚至来不及做出反应,出现了可怕的“真空地带”。

4.加入WTO面临的挑战。我国加入WTO已成大势所趋。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人,与中国企业、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取消地理限制和顾客限制”这一进程将会比条款规定的时间表更快。外资进入,一方面将国外金融风险引入,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开展更多我们尚不熟悉的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监管手段与技术将不再适应。如何与外资银行的母国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此外,金融集团在银行、证券、及保险领域跨行业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审慎监管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如果只是按照纯粹单一监管的原则对金融集团的各个部门进行分别监管,那么对整个金融集团的监管就不会有效。如何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者三方进行有效的合作,实施全面的监管方法和并表监管也是我们面临的课题。

5.对危机的快速反应。近年来,墨西哥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巴林银行事件、日本银行倒闭风潮等频频发生,给金融体系的稳健带来阴影。近十年来,我国也对大量违法违章、风险严重的金融机构进行了整顿。从我国和它国监管机构的应对情况来看,明显感到信息量的不足和不及时,控制和应急措施不力。

(二)动态监管的基本特征

1.信息化监管。足够的信息量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而且是危机预警和应对的基础。监管信息是一项最重要的监管资源,动态监管必须以信息的处理、传播、开放为核心,引入监管信息资源,替代传统的文件资源,以“监管信息本位”消弥行政上的层级安排,以信息的充分流动来保证监管的全面决策及专项决策,充分解放监管信息资源的深度与利用广度。

2.及时化监管(Just-In-Time Supervise)。监管信息具有时效性,只有能够满足监管决策的及时需要,监管信息才有监管价值。动态监管要求及时收集监管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的鉴证、扫描与分析,及时编制信息报告,并将监管信息及时高效传递或披露,在第一时间提供给有关的监管决策层并迅速转化为针对性的监管行为。

3.数字化与模型化监管。银行业面临着一系列风险,监管者们正越来越多地试图建立有效衡量特定风险头寸、管理素质、获利能力等一系列的指标体系。这类数字化的指标体系往往构成了银行监控与限制标准。数字化同时为监管模型化奠定了基础。通过一系列综合性或专项性的电脑监管模型,使我们能对银行进行快速测试与评估。比如通过“检查评级估算系统”的电脑数据模型,即根据监管报告的最新信息和过去的检查情况估算银行的综合评级结果。这个模型能够把那些财务状况恶化严重的银行突出显示出来。此外,还使用更为具体的模型,找出在某个部门或某种活动的与众不同者。例如有关房地产部门的模型系统能够显示出房地产市场的不同机构的贷款集中情况。比较模型还可将银行的各级数据与全国同业其他机构作比较,以反映银行的相对情况。

4.持续性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这种改进应当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持续地进行。动态监管的持续性,一是着眼于监管的方案、程序、技术的不断调整与修正;二是着眼于对金融机构针对风险与缺陷的持续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稳健性和效益性都在监管主体和市场可接受的边界之内。

5.研究型与前瞻型监管。现在监管部门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来应付各种报表、报告、数据收集或批转各种文件,而对真正专题性的工作研究得太少或不够深入。动态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通过比如对国际监管的演变、动向及经验、区域监管政策与区情省情的匹配,银行业的发展与创新业务、网络金融与电子货币等新问题的监管研究与前瞻,来达成面向未来的动态监管。

6.创造性、服务型监管。创造性监管是在规范性、标准性基础上监管主体的相机决策,可以针对区域经济环境与金融现状、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不同的风险要因来确定监管重心,制定监管计划,在原则性中更好地体现监管的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此外,金融监管除保证金融业良好的秩序外,应深化其服务功能。如完善高效的结算、清算系统,为技术性、暂时性的流动性困难提供帮助,提供各种经济、金融信息、交流各种管理经验教训,为防止金融诈骗提供技术支持等。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才是我们监管的出发点与终极点。

三、动态监管的内容、框架与基本方法

(一)动态监管的主体——学习型、知识型的监管组织

站在知识经济、信息网络金融的视野来看,传统的监管要素正在或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它们必将被新的监管要素——监管能力、知识和信息所取替。只有一个以信息、知识为基础的监管机构才能够把动态监管的诸多特征注入其中。要构建以信息、知识为导向的动态监管体系,对一个组织来说必不可少的是将自己纳入到一个不断学习的程式中,即必须首先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要实现向学习型、知识型监管组织的转变,一是要改变我国央行监管人员的培养通道,严格准人关,对监管人员的进行资格认证(包括计算机水平、英语水平、现代金融业务、实务部门的任职经历及培训时间等);二是要逐步建立与金融机构进行人才交流的机制;三是建立起有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1.动态监管的信息质量特征。(1)相关性。有关信息能够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施加影响。信息的相关性由信息的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或两者兼而有之)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所决定。(2)可靠性。监管信息应具有反映真实性、可核性、公允中立性、完整性等特质。(3)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信息要想真实反映它所要报告的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披露。(4)充分揭示。充分性要求应完整和可理解地报告与特定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全部信息。充分揭示包括监管信息形式上的充分或内容上的完整与明晰。(5)重要性原则。充分揭示并不等于对可能影响监管决策的所有交易或事项都要赋予同等程度的比重。因而在信息披露中应区别对待有关事项的性质、数量及其附带的环境,重要性信息披露与否在较大程度应能改变或影响监管主体的合理判断。对重要事项及其影响,要详尽揭示,而对次要的信息,要适当简省。在评估信息的重要性程度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性质上看,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监管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就属于重要信息;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的绝对规模或相对规模时,就可能对监管决策产生影响,属于重要信息。(6)谨慎性(稳健性)原则。它要求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保持必要的谨慎,不高估银行的资产质量或收益,也不低估其负债或费用损失。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银行业存在高风险,实施这一原则,对存在的风险加以合理估计,就能对防范和化解风险起到预警作用。

2.动态监管信息的内容框架。(1)评估银行治理结构的信息。银行监管机关的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获得银行治理结构的信息,从而有助于调整银行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是收集关于董事、大股东以及银行客户间的商业和个人关系的详细信息,以评估他们是否“称职和适合”并确保这些关系是纯粹地基于商业基础;二是收集银行有充分根据的经营目标、经营策略和经营方针、程序、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方面的手册文本及报告;三是收集银行充分的管理信息制度。监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文件来检查银行是否遵循了自己的战略和程序,对治理结构进行评估。(2)评估风险所需的信息。对银行风险状况的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内外的项目及其对未来事件的敏感性。监管机构主要收集:银行总的风险环境;风险管理政策、风险计量、控制技术及程序;信贷风险及其结构(内部信贷政策、贷款质量及估计损失;风险集中、关联性贷款和定向贷款);利率风险;外汇头寸风险;表外风险。(3)评估盈利所需的信息。银行风险无疑是监管的重点,但对盈利的评估同样重要,它反映了银行的竞争地位、未来资本的生存能力及对短期问题提供缓冲的基础。在注重收益数量的同时,更要关注收益的质量与结构。应收集:利息收入及其质量(收入分布的产业、行业、区域;稳定性及前景;收入的业务构成,即公司业务还是零售业务还是国际业务);非利息收入及其构成;经营支出及其方向;非正常性收入或支出;前述项目的同业比较。(4)金融创新方面的信息。金融业务、金融工具创新情况,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对应的风险计量、监督与控制系统开发等。(5)资本充足性信息。

3.监管信息网络系统。(1)信息生成系统——与源数据(数量与质量信息)信息系统的衔接。监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于多个数据信息源,一是来源于直接监管对象的内部数据信息,这有赖于与监管对象信息系统的链接。通过严密的授权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契约安排,监管机构可以进入监管对象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高管人员信息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内部审计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二是来源于人民银行内部下一监管层级的相关数据信息。(2)监管信息数据库。要根据监管的信息需求,通过各种信息检索办法、联机分析及数据挖掘方法等分析工具,对源数据流的抽取、转换与处理,形成包括综合数据、当前数据及历史数据的数据库。(3)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信息网络就是要在人民银行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起开放的、适度共享的监管信息系统。领导和下层监管的信息层次是不同的,因此,作为信息共享机制首先要界定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其次是要明确区分信息层次和流向,从而在不同层次进行授权安排。其次建立保证信息的及时反馈的机制。

4.动态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动态化信息披露机制与现行信息报告制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适时性和与信息源的同步性。除了对报告内容、范围及频率、信息确认、信息保密等制度安排外,更需要有一系列适时性报告——如应急事项报告、重要性事项报告、未决事件报告、战略管理报告、背景性报告、比较报告、报表附注等作为补充。

(三)动态监管的技术与方法

1.分部报告。综合性信息有利于对银行整体的了解,但它却有模糊监管者对银行局部以及病灶的透视的缺陷。对高风险的金融业,监管网络应对其某些部门或业务种类给予更多更深入的关注。例如,国际业务部的信息可能更多地反映了外汇业务风险;房信部信息会显示银行在不动产市场的集中程度;信用卡部的信息可能反映出透支及超授权情况。

2.计量模型。主要是运用数理统计原理来建立对银行的复合评级、专项评级模型、总体风险计量模型、单一风险评估模型(信贷风险模型,流动性风险模型,利率风险与缺口分析模型,外汇头寸风险及欺诈风险模型等)、对比模型、过滤模型等。

3.尽快建立常规评级制度,引入ST、PT及迅速纠正行动机制。现场检查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我们的现场大都是采用了质量性的评估结论,未能有较好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国外在对银行进行检查之后,还要对被检查银行进行综合评级。日本评级分为A(经营良好)、B(经营尚好)、C(经营尚可)、D(不合要求)四等。美国采用“CAMEL骆驼”评级。引入常规评级这种记分卡制度,通过银行综合评级及其变化这类信息,管理者就可以看出银行经营管理的改进程度,如果一家银行的评级很低或总是原地踏步的话,监管者就可以引入类似于现行有问题上市公司的ST、PT制度。根据迅速纠正行动条款要求,尽早实施干预、监管机构不再有监管宽容的选择。

4.综合素质、危机与预警测试。可根据最高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机构与企业或产业的关系开发能力、金融创新与业务开拓能力、金融服务的信用水平、金融企业文化、应变能力等变量对金融机构综合素质进行测试。可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潜力、不良债权程度、经营规模、资产对市场价格变动的感应程度、人力效率、资产收益水平及经营的稳健程度等因素对金融机构实施危机与预警测试,两方面的测试能更好地诱发动态监管的服务功能与预警功能。

5.开发运用电子计算机监管系统。对众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必须建立起系统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广泛运用各种模型,这就需要开发出相应的微机监管程序,利用计算机对众多金融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实现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

6.细分对话机制。目前我们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对话是通过一些联系会议之类的粗放形态上的对话。动态监管要求细分对话层次。不仅要与管理层的对话,还要与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科技支持部门、业务创新部门等对话。

7.建立并完善退出机制。

(四)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

避免银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合格的管理阶层。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动态管理应该着眼于高管人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逐步建立起包括资格审查、约见谈话、任前考试、定期接触、业绩跟踪评级、谈话提醒通报、离任评估制度在内的动态管理体系,填补现行管理模式的缺陷,规范和完善高管人员动态管理体系。

(五)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有待填补的空白

1.重新构造现场检查作业流程。主要是对现场检查前的准备阶段、现场阶段、报告处理阶段的作业进行规范。

2.建立现场检查准则。包括现场前准则、现场准则、报告准则。如检查计划准则,检查抽样准则、检查证据准则、检查工作底稿准则、检查报告准则、管理建议书准则、具体项目准则等。

3.进一步细化并规范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内容与信息构成,着力于:分部信息与结构性信息的分析与挖掘;开发非现场监管程序;考虑各个监管层级的客观现实,修订现行非现场监管报告框架与指标体系。

(六)动态监管——跟上市场创新的步伐

随着竞争的加剧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外银行业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资产业务、负债业务、金融服务与中间业务的开拓日新月异。项目融资、国际结算、基金管理、消费信贷、国内买方贷款、融资存款、综合存款帐户、综合咨询服务、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个人外汇买卖及电话交易、国际保付代理、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络银行、“快速结算业务”各类银行卡等工具、产品与服务悄然兴起。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矛盾将更加现实、突出,动态监管必须与金融创新亦步亦趋,金融监管的制度、技术必须跟上创新的步伐。

(七)动态监管——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

与国际金融监管的接轨,应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去其糟粕,自成一家”的原则,通过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及国际监管组织进行广泛有效的交流、对话与合作。与国际金融监管的理念、组织、方法、手段兼容与接轨;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着眼于对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具体化,进一步落实对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持续性银行监管(包括跨境银行业监管)的权力、信息要求、监管手段、审慎法规和要求等方面的强制性或诱制性的制度安排,建立、完善和丰富动态金融监管体系。

21世纪,是信息高速公路的世纪。我们监管的马车虽然可以摇晃在金融信息高速公路上,但是,金融信息高速公路绝不是为监管的马车而设计的,只有动态的监管才能赶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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