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法学史学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2003年中国法学史学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2003年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学术研究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近年来对法律史研究方法与范式讨论的逐步深入,以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新成果、新方法渐次被引入法律史研究,2003年来的法律史研究呈现出了视野更开阔,视角更丰富,方法更多元的局面。学科内部囿于陈旧的课程设计体制而产生的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对立的研究鸿沟逐渐消弭,而跨学科的研究及法史与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e integration)的特点逐渐凸显。总的来说,2003年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呈现出这样的特点:1.学科逐渐整合,新材料的出现、新方法的运用使学者跨越传统研究思路的藩篱,开创出崭新的研究天地。2.视野的开阔和方法的灵活运用,使以往处于次要、边缘地位的研究领域逐渐走向中心,法律史研究所关注的问题呈现出多元化、非中心化的趋向。民间、基层、少数民族的法律话语被纳入研究视野。3.历史与现实的结合,部门法与法律史的结合更加密切。随着近代法律史的研究日益被重视,法律史与现代性的问题成为法律史研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领域,使法律史研究有可能为今日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多丰富的历史借鉴与理论资源。

本年度法律史研究的热点话题大略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是随着新材料的发现、新方法的引入而成为研究热点的话题。去年本刊综述在2003年研究展望部分预期今年将成为研究热点的二年律令相关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基层社会民间法的研究在今年果然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成为法律史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二是与时代密切相关,与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紧密联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历史文化特征的研究成为了研究的热点,诸如民法史、民法典编撰史、民事习惯调查、司法制度的源流、变迁等领域都成为了学界关注的热点,在这些领域中,法史学者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为研究现实社会制度建设的学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三是传统法律史研究的重点、核心领域,由于其自身的重要性,仍然为学界所关注,在前人研究积累的丰富的知识基础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新成果,诸如对涉及中国传统法律核心思想与特点的礼法关系、家族法、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基础等方面的研究亦是本年度法律史界备受关注的课题。

一、新材料、新视野、新方法与2003年度的法律史研究

(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

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发现是自睡虎地秦简发现以来法律史领域最重要的考古发现。随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公布,极其珍贵的法律史材料呈现在学者们的面前,法史学者拥有了前辈学者梦寐以求而不能得的珍贵史料。关于《二年律令》的研究自然成为了本年度古代法律史研究重中之重的核心内容。

在过去的法律史研究中,注重法律在时间上的线性发展而忽视法律在空间上的确立与传播是法史研究的一大缺憾,《二年律令》的出土使我们有可能了解汉初法律在地方实施的状况。崔永东以《二年律令》、《奏谳书》及其他出土秦汉简帛为核心,结合存世文献,证明了汉初法律对家庭伦理秩序极力维护的立法原则,论证了汉初法律为后世法律儒家化过程之开端;另一方面,汉律继承了秦律“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强调对官吏的严格管理,表现出对秦律的强烈的继承性。(注:崔永东:《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周振鹤通过对《二年律令·秩律》的考察,得出了汉代县份等级分为五级的结论,突破了旧有的二级论,并从中得出了汉代西北边界的大致情况。(注: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载《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朱绍侯通过《二年律令》中所见的爵与官逐级对比关系,以及各级军功爵拥有者关于嫡长子、嫡子、庶出众子对爵位继承的各种规定,论证了在吕后当政的时期,军功爵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仍然有重要地位,并受到社会的尊重。(注:朱介候:《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载《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曹旅宁考察了《二年律令·盗律》的18条条文,论证了“群盗”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即五人以上,以暴力手段,以故意伤害致人残废,故意抢劫的行为,并指出盗律生动地反映了秦汉时期的群盗集团与农民起义之间的关系。(注:曹旅宁:《张家山汉简盗律考》,载《南都学坛》2003年第1期。)王子今则详细地考证了《二年律令·贼律》中“偏捕”一词的定义。在张家山汉简释文小组的定义看来,所谓“偏捕”,应该是“全部逮捕”的意思,而王子今根据《说文》、《方言》,以及《唐律疏议》等文献提出,偏者“佐也,亦稗也”,并认为,结合《盗律》上下文,在二年律令中,“偏捕”的“偏”字应该取“稗”的意思,这一观点为我们研究汉代贼律及其与秦代贼律以及后代贼律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详细的考据史料。(注:王子今:《张家山汉简<贼律>“偏捕”试解》,载《中原文物》2003年第1期。)需要指出这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主要相关研究成果多由史学界的学者作出,而法学界对这一重大历史材料的发现关注相对较少,从法学角度对《二年律令》进行解读与研究的论文相对较少,在未来的研究中,法史学界有必要加大对《二年律令》研究的力度。此外,相关的出土简牍中的法律文献研究还有武玉环对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惩罚的研究(注:武玉环:《从<睡虎地秦简>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犯罪与惩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等。

(二)少数民族法律及地方法律、习惯法的研究

随着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在研究方法和对象上对其他社会科学的影响,法学,尤其是法史学界的研究热点也有所转移。旧有的法制史研究主要受到“中华帝国法制”叙事的左右,缺乏对少数民族法制和地方法制、习俗的研究,这为深入把握我国法律史的沿革、变迁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事实上,在中国从帝国转型为民族国家(

nation-state)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法制对国家法制有着意味深长的影响,中国数千年法制之沿革,虽然主线不脱儒法二家经典之思想,但历朝历代受到少数民族法制之冲击,亦十分明显。强调中国法制之主导思想,有利于了解中国法制史变迁稳定的一面,然而忽视民族地方法制,则很难了解中国法制史变迁中时常出现的突变的另一面。2003年度,法史学界对这一点的认识逐渐加强,在民族法律史、习惯法中取得了众多的成果。

曾代伟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民族法律文化与中华法系的形成之间的关系。(注:曾代伟:《民族法文化与中华法系——以金代为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石伶亚通过对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相冲突的四种情况。(注:石伶亚:《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相冲突的实证研究》,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他还另文论述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西部地区乡村建设之间的关系(注:石伶亚:《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西部乡村法制建设》,2003年第3期。)。曾代伟通过对《大元通制》制定初期的社会背景和修律过程的考证,对其制定过程与渊源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考辨。(注:曾代伟:《大元通制渊源考辨》,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劭方则对《天盛律令》关于西夏婚姻法制规定的研究及其与唐、宋律关于婚姻法制规定的比较。(注:劭方:《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他还专辟一文,详细探讨了西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的具体问题。(注:劭方:《西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苏钦则从氏族组织、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兵役制度等方面研究了清朝时期达斡尔族地区法制的变迁。(注:苏钦:《清朝时期达斡尔族地区法制的变迁》,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张秀杰(注:张秀杰:《辽代刑法制度对辽王朝的影响及其历史贡献》,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和关志国则比较了辽金元三个朝代法律的特点。(注:关志国:《试论辽金元三朝法律的特点》,载《史学集刊》2003年第2期。)旺希卓玛、(注:旺希卓玛:《清代青海藏区的主要法律文本、产生年代、特点及历史影响》,载《青海民族研究》(社科版)2003年第1期。)许晓光则考察了蒙藏地区法制建设的得失。(注:徐晓光:《清末民国蒙藏地区法制建设的得与失》,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

(三)法律史方法论的探讨及法史学界的评论与争鸣

学术史的总结与方法论的探讨,是一门学科总结经验。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在埋头钻研的同时,必须对前人的研究有所了解,才能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近年来,法律史学界逐渐兴起了省视自身学科发展历程,提出法律史研究方法论问题,关注本学科学术史,对热点、疑点问题进行争鸣的热潮,这无疑有大裨益于法律史学科的发展。

学术史研究方面,常安以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个案,对其文本结构、知识资源、学术史价值进行了考察,指出了这一著作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式性意义并以此书为例进行了学术方法的反思,呼吁今日学界关注自身传统,从本学科旧有的范式的革命中寻求新的范式革命的可能性。(注:常安:《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兼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范式突破及其启示》,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王宏志也从学术史角度出发省视法律史学的传统,提出中国古代法学与史学同源的命题。他认为中国古代学术起源于史官文化,在儒家经典的影响下,逐渐产生出经史之学,而法学则与之同源共生,在先秦时代最终分为二途,成为独立学科。(注:王宏志:《试论中国古代史学与法学同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新方法的引入,使中国法律史研究呈现出崭新的面貌,随着提问方式的改变,一些陈旧的命题呈现出新意,而一些从前被忽视的重要领域则展现在学人面前。在运用新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实践中,不仅有老学者的新成果,更多的则是青年学者提出的新问题。张中秋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讨论了井田制的衰亡和春秋战国时期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注:张中秋:《井田制的衰亡——新制度经济学派视角下的春秋战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王扬对其研究方法作出了评论。(注:王扬:《学术规范与交叉研究——<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编后记》,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杨昂、马作武用诠释学的方法重构了秦汉之际中国古代法学形成的过程,并指出了中国古代法学与经学之间在方法论和解释前提上的密切关系。(注:杨昂、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诠释传统形成的历史语境》,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王志强运用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理论分析了《刑案汇览》中成案的效力及其论证过程,指出了清代案例法律效力与英美判例法存在的差异,并认为这种差异是由权力分配关系的差异和法律思维的差异构成。(注:王志强:《清代成案的效力和其运用中的论证方式——以<刑案汇览>为中心》,载《法学研究》。)徐忠明则引入了后现代史学家柯文(

Cohen)的历史叙述理论,从类型学角度分析了中国法律史的叙事模式。(注:徐忠明:《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在法律史学科建设的问题上,承续2002年法律史年会上展开的大讨论,有学者继续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夏新华从外国法研究与比较法律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几个可能面向。(注:夏新华:《表法法制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祖伟则从几个方面质疑了现有的中国法律史学科结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注:祖伟:《中国法律史学科结构体系的几个问题》,载《辽宁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

二、寻求现实意义和历史经验的法律史研究

在当下法治建设的实践活动中,为了探寻最合适的实践道路而回顾法治建设的历史,从中寻找历史经验,从前人的实践与探索中寻求旧制度、旧思想的现代意义,无疑是作为法学基础学科的法律史学的重要任务。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历经百年,多有曲折,其中的成败得失,当为今日之法治建设之镜鉴。在寻求百年法制建设经验得失,以为今日法治寻求可资之思想、制度、理念之问题意识的指导下,近年来学界掀起了近代法律史研究的高潮。以下对此分主题而述其要。

(一)法律形式的改革与法典化的历史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制定《民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法律史领域,对历史上法律改革及法典编撰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为部门法的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以资借鉴。张冰、李明探讨了中国古代习惯法对当代民法法典化可能的影响,他们认为作为现代法律思想与技术成就体现的民法法典化,应该与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相适应,唯此才能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民法典,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私法”观念而尚礼、重人伦,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契约、债的概念在古代中国多数由民间习惯法来界定,其中存在着可能转化为现代法典化民法的资源,必须正确认识这些民间习惯,才有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文化的民法典。(注:张冰、李明:《中国古代习惯法对当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柳经纬、吴克友则分析了清末法律改革活动中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从当时中国工商业发展、日本法学的影响、中华法系法律体系的特点、当时法官素质等几个方面研究了清末民法法典化的必然性。(注:柳经纬、吴克友:《清末明初民法法典化动因探析》,载《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第1期。)霍存福、丁相顺则翻译了仁井田陞的《东亚法典的形成》,从日本学者的法律史论述中寻求东亚国家法典化过程的历史经验。(注:仁井田陞:《东亚法典的形成》,霍存福、丁相顺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张铭新、王玉洁则以清末《公司律》为对象,分析了其产生与制定的过程及其特点,并指出了这一立法活动对今后我国公司法形式的影响。(注:张铭新、王玉洁:《略论清末公司律的产生及特点》,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二)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

司法改革是当今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近代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中,法律家、思想家们曾殚精竭虑,提出了各种改革司法制度的方案。这些思考与实践,对今日学界之探讨极有借鉴价值,本年度法史学界对此也十分关注,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韩秀桃分析了民国元年著名的姚荣泽案件,此案引发了革命党人陈其美与恪守司法独立理念的伍廷芳的争执,通过对此案的分析,他描述了民初司法独立精神在中国被理解、接受及怀疑、据斥的状况。(注:韩秀桃:《民国元年的司法论争及其启示——以审理姚荣泽案件为个案》,载《法学家》2003年第2期。)他还另文阐述了近代中国法律人与思想家对司法独立理念的追求与制度上的现实归依。(注:韩秀桃:《近代中国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与现实归依》,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张从容分析了晚清官员的司法独立观念。(注:张从容:《晚清官员的司法独立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夏锦文将视野投向整个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分析了1840年以来,在西方司法文化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冲击中,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及理念形成的过程,指出了中国司法文化转型几大特点。(注: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伍廷芳是清末民初中国思想家中法学根基最扎实的一位,在清末民初革命话语勃兴的时代他是少数恪守司法独立理念的人之一,张本顺对其司法独立思想作出了细密的分析。(注:张本顺:《论伍廷芳的司法独立思想》,载《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张瑞泉、朱伟东则以陕西地方司法制度改革为个案,研究了清末司法改革在地方实施的实际情况。(注:张瑞泉、朱伟东:《清末民初陕西司法改革初探》,载《唐都学刊》2003年第1期。)张仁善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问题;(注:张仁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柏桦分析了中国前近代社会中司法泛滥的六种情况,描述了司法改革之前的中国传统司法状况。(注: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载《清史研究》2003年第1期。)

(三)近代法律改革与现代性

近年来,近代法律史研究的热点从清末逐渐转移到北洋政府时期与民国时期,研究视野较之以往大大开阔。摆脱了以往研究中仅仅着眼于对“礼法之争”、“××宪草的颁布”这类大事件(megaevents)的宏大叙事,转而强调通对整个近代中国历史的“长时段”的把握,这样更有利于研究者寻求近代法律改革及法制建设中所蕴涵的现代性(

modernity)因素。各个法律部门及司法、执法、监狱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的沿革或变迁都有论著述及。

石毕凡分析了从“五五宪草”到“期成宪草”时期立宪主义思潮的演进。(注:石毕凡:《近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演进——从“五五宪草”到“期成宪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吴泽勇精辟地分析了清末修律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并分析了这些改革难以在地方法律实践中贯彻实施的历史文化原因。(注:吴泽勇:《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石智刚、曹峻从学术史角度出发,讨论了西学对中华法系解体的冲击和中国法制改革脱中入西的现象。(注:石智刚、曹峻:《论清末法制变革的脱中入西倾向与西学影响》,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马方方从国际法视角出发讨论了领事裁判权对清末法律改革的影响。(注:马方方:《关于清末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思考》,载《吉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徐彪研究了清末新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其影响,并指出了其对现代法律教育的启示。(注:徐彪:《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经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侯强、陆建洪研究了民初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注:侯强、陆建洪:《民初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曾尔恕、黄宇昕从思想史角度出发,考证了沈家本西法观念形成的时间,并认为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华法律现代化的原点。(注:曾尔恕、黄宇昕:《中华法律现代化的原点》,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艾永明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比较了中国与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的得失异同,分析了清末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注:艾永明:《清末法制近代化为什么会失败——从中日比较的角度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毕连芳则从积极的方面出发,探讨了清末修律活动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突破之处。(注:毕连芳:《清末修律活动对中国传统法律理念的突破》,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7期。)亦将中日近代法律变革进行了比较,认为中日法律交流的继受与变通是否合理是法律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注:张中秋:《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范进学分析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对新中国法学与法制建设的弊端,指出这是近代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大挫折。(注:范进学:《废除南京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范忠信、叶峰分析了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在法律形式、诉讼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法律近代化的深远影响(注:范忠信、叶峰:《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张丽艳则研究了法律现代化中重要的职业群体——律师,对1930年代上海律师业的发展作出了描述。(注:张丽艳:《1927—1937年上海律师业发展论析》,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四)近代思想家论法的精神

近代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研究一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研究者视野的拓宽,更多非专业法律的思想家、学者、实业家的法律思想进入了研究者的视域,为了解传统法律人熟悉的刑法、刑罚以外的工商、财经、外交等方面的近代法律思想提供了宝贵的材料。乔素玲研究了郑观应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之间的关系,指出郑观应是中国较早认识到不仅应该学习西方国家技术文明还应改学习其制度文明,近代化我国法律体系的人。(注:乔素玲:《郑观应与中国法律观念近代化》,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郭世佑、田峰将沈钧儒的法律活动实践与著述文章结合起来,研究了沈钧儒的法律思想。(注:郭世佑、田峰:《略论沈钧儒的法律思想与实践》,载《嘉兴师院学报》2003年第1期。)周其厚研究了张蹇的法律思想,分析了其在刑事、民事、宪政尤其是经济立法上的各种观点和主张,并指出这些思想对我国法制近代化有着重要意义,(注:周其厚:《张蹇与近代法制改革》,载《山西高等学校社科学报》2003年第2期。)周执前则专文分析了张蹇的经济法律思想。(注:周执前:《试论张蹇的经济法律思想》,载《船山学刊》2003年第2期。)廖海花研究了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注:廖海花:《试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载《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王云飞则就其法律思想的精髓“五权宪法”展开具体讨论。(注:王云飞:《再论孙中山“五权宪法”》,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孙科是民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但其法律思想长期被忽视,覃克利对其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注:覃克利:《孙科法律思想特色略论》,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三、中国法律史核心命题的深入探索

在2003年中,中国法律史研究,不但在新材料、新方法、新领域中成就斐然,而且在传统法律史研究最基础、最核心的领域,同样亦有许多学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将研究进一步深入,使我们有可能更好的了解我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与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经典与法典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点,因此儒家经典一直是我国古代法律从立法原则到具体规定的来源,也往往是法典合法性的基础和法律解释的最高依据。因而,研究儒家经典与古代法典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李晓明对作为先秦重要法律适用原则的儒经《礼记.曲礼》中的记载“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进行了考证和辨析,指出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可变通程度(注:李晓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辩》,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龙安生则通过对《尚书》的考证,试图论证《甘誓》中的文字并非古代连坐制度的来源。(注:龙安生:《<尚书·甘誓>并非连坐制度之源》,载《韶关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孙瑞研究了《周礼》中对工商民贾进入市场的各种规定,以及对国君、世子、命夫、命妇等人的限制等市场管理的法规,指出其起到了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国家税收等作用。(注:孙瑞:《<周礼>中市场管理法制文书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陈晓枫研究了易象与中国古代法律思维形成的关系,认为易象的思维定式与运思路数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注:陈晓枫:《略论易象与中国法文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除了儒家经典以外,诸子百家的法律思想亦为研究者所关注。箫伯符、汤建华研究了法家的思想体系。(注:箫伯符、汤建华:《法家思想体系论略》,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林华昌、郑取研究了墨家思想中“类推”的逻辑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注:林华昌、郑取:《墨家“类推”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载《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刘向阳研究了《尉缭子》中所见的军事法律思想。(注:刘向阳:《<尉缭子>的军事法制思想》,《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

(二)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兴起于1980年代“文化热”的思潮大流中,一时间曾蔚为大观,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几乎有与制度史研究与思想史研究分庭抗礼之势。然而由于“文化”定义的模糊,研究范式多年难以确立,“法律文化”成了个概念箩筐,什么问题都能往里面套,这导致法律文化的研究往往空泛,因此逐渐衰弱。因而近年来,法律文化研究要么和人类学结合,主要以地方、民族社区法律研究为主,要么就被用作讨论与描述法律史的宏观传统的理论工具。前者上文有论述,此处略述后者。

李其瑞重新界定了法律文化这一学术概念的内涵。(注:李其瑞:《法律文化的意蕴》,载《宁夏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阮小苗对比了西方后现代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与暗合,据此认为中国存在着法德并治的理论可能。(注:阮小苗:《由两种法律文化之暗合谈中国的法德并治》,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张友连、李林太分析了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近代宪政产生的抵抗效果,认为应该引进西方自然法理论与控权思想来改造传统法律文化。(注:张友连、李林:《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近代宪政建设的抵抗》,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廖文秋、张文艳从晚清修律者在修律活动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出发,讨论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艰难与困境。(注:廖文秋、张文:《从晚清修律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困境》,载《淮北煤炭师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3期。)连朝毅研究了厌讼法律文化产生的根源。(注:连朝毅:《也谈厌讼法律传统产生的本质根源》,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三)古代身份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着浓厚的宗法等级色彩,身份关系往往是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中国古代法的这种强烈的伦理特色与等级色彩,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郑定、马建兴仔细地考察了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的规定,指出《唐律》中的亲等与儒家经典中的五服亲等并非完全一致,二者在法律上的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别,纯因亲属身份而致罪的情形和因亲属身份而致刑罚的加减的情况也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注:郑定、马建兴:《略论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除了尊卑、亲疏关系外,良贱关系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等级体系的构成部分,郑定、闵冬芳以唐宋明清时期贱民身份和法律地位的演变为主线,梳理了各种类型的贱民形成的原因及其地位变化,并试图寻找其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注:郑定、闵冬芳:《良贱之别与社会演进——略论唐宋明清时期的贱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变》,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王文兴探讨了宋代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若干特点。(注:王文兴:《宋代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特点》,载《黑河学刊》2003年第1期。)张功研究了五服制度与古代宗亲网络的关系。(注:张功:《五服制度与古代宗亲网络》,载《中学历史参考》2003年第3期。)冯雷考察了我国历史上的法律中亲属容隐制度的嬗变,并指出其在古代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注:冯雷:《我国亲属容隐制的历史嬗变》,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四)古代监察制度研究

古代监察制度研究近年来一直是古代法律史研究中比较多产的一个领域,究其原因,或在于学者企图从历史资源中寻求可资现代治吏、反贪等活动的启示。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做了宏观的概述,从整体上梳理了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线索,并从中总结出经验作为对今日建设现代监察制度的参考。(注:董君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载《甘肃成教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曹金详考察了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分析了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监察制度的体系和职能以及监察机关的权利范围。(注:曹金详:《试论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载《聊城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考察了唐代中央监察制度及其地方监察制度的实施。袁刚则考察了宋代台鉴制度和地方监司,描述了宋代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监察网络的形态。(注:袁刚:《宋代台谏和地方监司概况》,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4期。)

四、主要学术会议与学术活动

(一)中国法律史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

2003年11月17-21日,中国法律史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在济南召开。法史学界新老学者就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律变革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会议选出了学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执行会长,完成了法律史学界的新老交替,使法律史学科以更年轻的面貌,朝着更新的方向迈步向前。与会者提交的60余篇幅将结集出版。

(二)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3年是大法学家沈家本逝世90周年的日子,10月18—21日,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 际学术研讨会在沈家本的故乡湖州举行。这是自1990年以来第二次沈家本研究的专题大 会。来自大陆、台湾、法、德、日等国家、地区的学者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者 从沈家本的学术、思想、政治活动等方方面面讨论、分析了沈家本的成就及其与近代中 国的历史语境的联系,为更全面的了解沈家本的学术与思想,更科学的评判其修律成就 ,更全面的把握将沈家本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与会者提交的数十篇论文即将结集出版 。

2003年来,中国法律史学者在各个具体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通过对过去研究的总结以及对学科结构、研究方法的思考,在更高的层面探索和总结了这一学科的研究规律与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2003年无疑是法律史学学术史上的重要一年。我们可以期待明年在以下几个专题领域中,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优秀研究成果:出土简帛中所见法律史之研究、近代法律变迁与现代性之研究、司法与诉讼制度沿革及其观念之转变的研究、地方及民族法律研究、法律史方法论之反思。以上领域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中法律史研究的热点。打通古今中外,探询连接历史与现实的逻辑纽带,这是当今中国法律史学者应肩负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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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法学史学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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