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企业与技术创新--兼论外资对我国风险企业的启示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风险企业与技术创新--兼论外资对我国风险企业的启示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风险企业与技术创新——兼论国外对风险企业的扶持对我国的启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企业论文,启迪论文,技术创新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风险企业及其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风险企业是指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市场化应用为主要投资经营目标的中小企业。风险企业 首先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然要以投入资本经营为前提,获取利润为目标,并且总是 以利润和风险的比例大小确定是否投资,从而必然会大量地选择能够带来丰厚利益回报的高 新技术开发及其市场化的项目作为投资客体。另一方面,当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十分突出地体 现为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不需要大规模的设备和大量的人员与厂房的投入,在最短的时 间内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并迅速推向市场,获得丰厚的回报,这就要求风险企业的规模适中 ,不宜过大。此外,中小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组织管理优势,灵活运作的经营机制,特别适应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更新和转换迅速的内在要求,降低经营风险成本。因此,中小企业不 但是众多高新技术产品的试验场,而且最适宜担当高新技术市场化的孵化器,并在这一过程 中演变为真正的风险企业。

风险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体现在技术创新中的风险投资。任何一种技术创新都有自 身的生命周期,风险资本在技术创新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投入,对风险企业至关重要。一般 而论,技术创新的资金大量投入是在其研制开发到完善成熟的阶段,时间约为5至7年。正是 由于在这一时间内投入巨资而无回报,风险投资的效率就显得很低,[1]使得风险企业作出 风险投资决策往往十分慎重,然而一旦投资成功,又意味着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因此,风险 企业只要决定进行风险投资,就会十分关注该项投资,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能够尽快缩 短创新成果市场化开发和应用的时间,以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显然,在技术创新过程中, 风险企业要筹措资金并进行投入,使技术创新的成果缩短市场化应用的时间,尽快实现科技 成果的经济转化。因而风险投资是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转化触媒,风险企业则是进 行风险投资的最重要的投资主体,而中小企业又是风险企业队伍中的生力军。

二、国外扶持风险企业发展的状况及其分析

由于风险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普遍十分重视扶 持风险企业的发展,并且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一,创立风险基金,减少风险企业的筹资困难。风险基金是政府和民间共同创立的为高 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实质是由政府 参与提供的一种优惠贷款,往往是低息或无息的,甚至是补贴性的,以使风险企业专注于高 新技术产业化的推进。

以芬兰为例。芬兰对于风险企业的基金支持覆盖其整个创新链。在基础研究领域,由芬兰 科学院每年投入1.5亿美元经费。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阶段,由国家技术发展中心每年提 供 近20亿芬兰马克的资金帮助。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化的阶段,由国家研究与发展基金 (芬 兰第一个以科技为对象的风险投资基金)、芬兰发明基金、Kera风险投资公司以及一大批私 人风险投资公司赞助,满足风险企业的需要。所以,在技术创新进程中的每个阶段,风险企 业一般都能得到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各国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践还表明,由于风险基金一般多选择具有高风险,同时又有高回报 率的高新技术产品投入,并且企业对基金的使用主要是购买关键技术设备,试验产品的研制 ,高科技人才的聘用,进入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费用支付等,能够极大地改善风险企业的 生存态势,最终带动风险企业本身的不断发展。各国风险基金的规模和操作程序不尽相同, 但其对于风险企业的发展和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化的作用都是十分显著的。

第二,建立企业孵化器,帮助风险企业度过创业难关。企业孵化器是指有一个可供企业租 用 的场地,可以为来自研究机构或者商业机构的个人、团体提供短期使用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以进行战略研究或原型开发等活动,同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内部有一个能造就一 批充满创新活力的企业的综合管理系统,对那些处于萌芽状态的风险企业有组织地及时地 提供营养,使其快速地成长起来。

企业孵化器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美国,由于它能使风险企业受到相当的保护而安 心创业,因而深受各国青睐。在欧盟,类似的机构是企业创新中心;在韩国和台湾,是技术 创新育成中心;在芬兰称为企业实验室;等等。1995年底,美国和欧洲分别已建立750和233 4家企业孵化器;韩国、印度、台湾等亚洲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企业 孵化器,并且获益颇丰。

第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立法,保障风险企业健康发展。立法是保障和促进企业在市场 经济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风险企业因其特有的不稳定性,更需要通过法律保障其发展。 因此,世界各国十分注重对风险企业的立法工作。但是,由于风险企业中最重要的生力军是 中小企业,并且有些国家把中小企业简单地等同于风险企业,这就造成了各国关于风险企业 立法与中小企业立法相互交织的现象,尽管如此,这并不影响我们认识各国通过法律规范扶 持风险企业发展的行为。

就规范的风险企业立法来看,韩国目前已经较为完善,政府颁布了《关于发展风险企业的 特别措施法》,注册成立了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高新技术投资保险公司”、“韩国风险企 业协会”、“风险企业后援俱乐部”等机构团体,筹集了共24000亿韩元的风险企业扶助基 金,对风险企业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指导。

就中小企业的立法来看,各国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立法,并进而涉及到对风险企业的发展 扶 持。一方面,是从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角度确立对风险企业的扶持。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政府管 理和扶持中小企业的依据,也是立法机关制定中小企业某一方面的专门法规的依据,政府行 政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的依据。美国1953年即已制定《小企业法》 ,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国家;日本于1963年出台《中小企业基础法》,韩国 于1966年出台《中小企业基本法》,欧盟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更是无所不包,十分广泛。另一 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小企 业发展的具体需要,制定许多涉及中小企业某一方面的专项法规。如前所述,中小企业是风 险企业中的重要生力军,而风险企业的发展又由于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固有的多 变性和不稳定性,经常要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制订和出台某一有针对性的专项法规, 既可以从法制上帮助风险企业有效地排忧解难,又能适应风险企业发展在时间上的应急需要 。所以,各国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项法规极为纷繁,其内容主要涉及有:(1)为中小企业建立 公平的经营环境的专项法规,如美国的《机会均等法》(1964),日本的《稳定特定中小企业 临时措施法》(1952),韩国的《公平交易法》(1948)等。(2)关于金融扶持的专项法规,如 韩国的《中小企业银行法》(1961),日本的《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1956),英国的《 改善付款状况》蓝皮书和《延迟支付商业债务法案》(1997)等。(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 进步的专项法规,如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1982),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援 法》(1986)等。(4)关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创新方面的专项法规,如日本的《中小企业现 代化促进法》(1963),德国的《中小企业结构政策的专项条例》(1976),韩国的《中小企业 经营安定及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1966)等。

显然,正是大量的各种法律法规的颁行实施,规范了市场机制的运行准则,也有力地改善 了风险投资企业运作经营的外部条件,为风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四,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激励风险企业持续发展。风险企业只要挺过创业阶段进入市 场化时期,其高新技术转化的产品经济优势就会凸现,带来高额的资金回流和利益回报。因 此,正确对待收获阶段中的风险企业,使之注重持续和长远发展,也是当代世界各国关注的 问题。许多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必要的优惠政策,启动利益机制对风险企业进行引导 。例如法国在1999年出台的一项有关鼓励风险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中,不仅放松研究人员同 企业合作的限制,允许研究人员以研究成果参与风险企业的开创,而且在税收上给予风险企 业相当的优惠政策,由国家每年投资30亿法郎用于风险企业的税务信贷,降低对创新企业的 税收标准,同时规定凡风险企业经营所得如果再度进入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创新领域开发项目 ,即可完全免征所得税。韩国则对从事出口业务的中小企业申请的规模不大的6个月短期贷 款给予优惠,同时允许风险企业将其市场开拓费用作为新产品开发费用计入技术开发预备金 ,税前提留。欧盟对于中小型风险企业的扶持和激励措施更为具体有力,一是扩大对中小企 业的投资,其各类投资计划总额从几千万到几十亿欧元不等。二是拨出专门资金由工业协调 组织负责引导中小型风险企业,以帮助它们确定投资方向和减少盲目性。三是利用信息网帮 助风险企业打入国际市场。欧盟在因特网上开通了“企业之窗”网址,免费让人们浏览和查 找有关信息资料,以便帮助众多的中小企业解决获取信息的困难,促进其创新意识和风险投 资 。此外,欧盟还投入4400万欧元,启动了“进入信息社会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信息 高速公路融入国际市场,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持续发展。

三、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风险企业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我国应抓住历史机遇,加强技术创新,并 在此基础上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1999年8月26日,朱镕基总理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 强调,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要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 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要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 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革和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2]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决定设立科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其首期额度为10亿元 ,并已从同年6月25日正式启动。凡此种种,无不预示着我国的风险企业发展即将进入快车 道,有可能出现重大突破。在这一过程中,借鉴国外对风险企业的扶持措施,对于我国加快 风险 企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数额不大,风险企业的发展刚刚起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市 场 化的步伐缓慢。因此,通过风险投资及其企业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市 场化意义重大。

第一,界定风险企业,确立风险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主体。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许多人对于风险企业缺乏了解。无论是政府文件,经济法规,还是学者专家的论文著作之中 ,将风险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投机企业、民营企业的比比皆是。为了正确认识 风险企业的性质和作用,首先要正确界定风险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 业化过程中的作用,这是推进我国风险企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理论条件。

第二,尽快制订《风险企业法》,实施统一管理。通过法律规范确定风险企业的地位,保 障其健康发展,是当代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这方面目前没有专门法规,只是在一些部门法 中涉及到风险企业的组织和发展问题。[3]这一现象的存在,一是导致个别法规中对风险企 业的权利、义务的解释或界定不一致,二是容易引起多头管理,三是不利于我国风险企业法 规与国际接轨。因此,尽快制订《风险企业法》,并以其为依据形成若干配套的专项法规, 成立统一的风险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风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无疑有利于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风险企业发展无法可依、管理混乱的状况,营造出有利于风险企业发 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最终带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第三,建立风险企业基金,发展风险资本市场,多渠道帮助风险企业解决筹资困难。风险 企业从事的是风险投资,以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内容的风险投资与其他类型风险投 资的不同就在于,投入“创业”的资金及其知识产权要经历一段较长的“固化”期,才能出 现资金回流。这种现象使得风险企业的创业期投资数量庞大,而其财力却无法满足。如果对 其适当补足资金使之坚持到成熟发展,不但可以收回投入资金,而且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回 报。因此,解决风险企业筹资困难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风险投资作为经济行为使风险企业获得高额利润,作为社会行为则可以加速国家的技 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加国家和民族的科技与经济实力。因此,国家承担对风险企业发 展的扶持义务,通过财政拨出资金组织风险企业基金,帮助风险企业度过创业难关,是完全 必要的。另一方面,银行和风险企业,由于能够通过风险投资获取利益回报,也就应当承担 风险,以丰补歉,用盈利弥补以前的资金投入,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风险企业基金的设 立应当从国家、银行、企业三方面筹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运营,为风险企业的各种融资 提供担保服务,才能实现其初衷。至于其实际运作,则应该通过风险资本市场进行,即国家 可注入适量资金作为市场运作的启动和担保资金,所有有志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者、金融机构 、企业、科研成果持有者、研究人员等在自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风险投资的形式,使 资金与技术相结合,促成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最终实现知识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 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信息服务体系,优化风险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风险企业的发 展,不仅需要规范的法律保障,而且需要社会为之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例如管理、技术方 面的咨询和培训、市场和政策信息的及时发布等等。但是,由于风险企业的性质和规模所限 ,自身不可能举办这些服务项目,并且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是由国家举办这些 服务。我国从1998年以来开始注重这一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从1999年开始的政府上网活动, 使许多风险企业受益匪浅,但总体来看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强化。一是通过咨询和培训 提高管理水平,咨询重在解决当前面临的具体管理问题,培训重在提高风险企业经营者和员 工的素质,两者都能使风险企业的发展上台阶上档次。二是建立各级信息服务中心,并形成 网络,定期及时地向风险企业发布全方位信息,帮助其进行风险投资决策。三是促进风险企 业的技术进步。风险企业不可能建立自己的管理和开放体系,其技术来源必须依靠政府和社 会力量的帮助。因此,建立风险企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建风险企业孵化器,为风险企业 的创业和成长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也是极为重要的。

第五,制定必要的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风险企业持续发展。一是在政府采购中对风险企 业确定一定的法定采购份额,使之消除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后投入市场“无人喝彩”的困扰; 二是对进行风险投资的资本实施免税;三是可以实施较一般企业为高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允 许风险企业将市场营销费用打入新产品开发费等措施,使其税前开支增大而提高专项资金的 积累集聚,增强其投资资金实力。

总而言之,风险企业由于单个力量微薄,易受不利环境和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其新生率和 失败率都很高。过高的破产率或歇业率,势必影响风险企业的健康发展,最终造成技术创新 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缓慢,不利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实力提高。因此,我们要站在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竞争的高度上,正确认识风险企业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从国情出发, 借鉴当代世界各国的经济措施,积极推进我国的风险企业发展,提高我国科技创新和高新技 术产业化市场化的实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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