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技术转移保障法--兼论规范技术转移的经济法律制度_技术转移论文

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技术转移保障法--兼论规范技术转移的经济法律制度_技术转移论文

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保障技术转移法——谈对技术转移予以规范的经济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向型经济论文,技术论文,中国论文,法律制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外向型经济这样一种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生产要素跨国界优化组合,具有国际竞争力、高辐射力、高增值力的经济形态,不仅和世界经济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兴盛发达。在新的世纪初,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只有更为强劲地推动本国外向型经济的迅猛拓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时所面临的关税减让、价格、产品质量和品种等方面的一系列冲击,从而,确保中国在世界市场上夺取更大的份额。

国内有识之士早就指出: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以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为可靠后盾。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系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通过较为成功的技术转移而不断地提升本国商品经济及外向型经济水准,促进国民经济外向化的过程。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以技术转移为轴心,技术转移是国与国之间所发生的技术交易、交换或流动,其既包括技术输入亦包括技术输出。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要求通过技术输入获取国外的先进技术,经过对输入的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技术输出和创汇。日本在20世纪中叶提出的“一号机进口,二号机出口”的目标从某种特定意义上可视为技术转移良性循环的一种标志。

一个国家能否在实现技术转移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推动本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取决于该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要素。在众多条件和要素中,技术转移法的作用之大是无人能予以漠视的。一国的技术转移法作为该国技术转移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的体现,其是由该国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调整技术转移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技术转移法作为国家干预技术转移活动的重要工具是经济法的组成之一,该法有狭义和与广义之分。就中国而言,狭义的技术转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目前该法尚未出台。广义的技术转移法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技术转移法,尚包括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的与技术转移相关的行政法规、办法、制度等。可以说,在中国有相当多的行政法规、办法、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可纳入广义技术转移法的范畴。

从中国业已出台的可纳入广义技术转移法的那些行政法规、办法、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考察,实在容不得人们盲目乐观。因为这些法规、办法和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技术、技术产品的进出口环节和关税等方面,而对技术消化和技术吸收等方面则很少涉及。这一缺撼不仅可能对中国的技术转移进入良性循环轨道设置一定的障碍,而且可能对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技术转移作为一个由技术输入、技术消化和技术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技术输出和创汇等环节构成的系统工程,技术、技术产品的进出口,亦就是技术输入和技术输出仅是该系统工程的部分环节。中国有关技术转移的经济法律制度仅注重对系统工程中部分环节加以规范,而对同一系统工程中其它同等重要的环节不予规范,势必使得法律不予规范的环节,即技术消化和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创汇等环节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

技术转移系统工程中大部分环节无法可依的现状,对中国技术转移良性循环及外向型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害之大是难以评估的。可以认定以下不良态势的形成与这种无法可依确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一,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迟迟不能形成实际生产力。

第二,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

第三,从国外输入先进的技术难以进行必要的国内扩散。

第四,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因不能早日变为本国技术而难以通过技术输出实现创汇。

以上态势的形成,尽管其具体表现各异、成因不同,但均与上文所述的无法可依密切相关。一旦国家注重了对技术输移中技术消化和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等环节的经济立法和行政执法,以上态势即可能逐步予以改观。

其一,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迟迟不能形成实际生产力问题,从表面看其尽管可能表现为该项技术在国内无配套设施、无动力、无操作人员等,但其深层原因则在于中国的技术输入者在进行技术选择时未做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同时,中国的主管部门亦未进行有实际意义的把关。如果中国有关经济法规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至少那种因无人掌握用英语编制的程序而无法开动进口数控机床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现象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其二,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问题,探其根源绝非中国人脑子笨、学不会、弄不懂、搞不成,而在于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任何国外先进技术若要变为中国自己的先进技术都必须投入相应的资金以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而这种为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而投入的资金往往大于用于技术输入的资金。一旦此类资金不足那么输入的技术就无法成为中国人自己的技术。如果中国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确保用于消化、吸收、创新的资金,才能进行技术输入,相信上述问题即可应刃而解。

其三,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进行必要的国内扩散问题,尽管有人强调这是尊重工业产权、遵守《巴黎公约》的必然结果,然而这却与中国对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不无关联。其中道理甚为简单。因为如果中国通过对输入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使其由国外的先进技术变为本国的先进技术,然后,在根据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技术在国内扩散,那么,还能有谁投诉中国不尊重工业产权、违反《巴黎公约》呢?可见中国通过经济立法和行政执法解决了输入技术的创新问题,亦就同时解决了先进技术的国内扩散问题。当然如果中国的有关经济法律规定可对成功的创新和国内扩散给予相应的奖励,这一问题的解决将会更好。

其四,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因不能早日变为本国技术而难以通过技术输出实现创汇问题,该问题与前一问题一样均是由中国对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引起的,只不过是该问题还存在一个中国在何时、允许何种技术的输出创汇的选择。因之,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对输入技术的创新环节进行经济立法,而且还需要对输出技术的选择环节进行经济立法,以切实保证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不受“回镖效应”之害,保证中国技术在特定领域中的国际领先地位,进而推动中国的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和外向型经济的顺利发展。

中国的立法机关根据中国国情的需要,尽早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同时出台执行该法所必须配套的经济法律制度,从而为中国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狭义的技术转移法在内的广义技术转移法对技术转移所涉及的各大主要环节均应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应在狭义技术转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中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之上,以单行经济法规的方式加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有关技术转移的单行经济法规涉及技术消化和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创汇等环节,至少应由技术转移管理法、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法、技术转移准备金法、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技术输出法、技术转移奖惩法等构成。其中:

技术转移管理法是调整技术转移管理关系的经济法规。该经济法规主要规定中国主管技术转移活动的国家机构的建制、隶属关系、管辖范围及法定权责等。根据该经济法规,中国应将国内与技术转移相关的管理部门予以调整,并根据机构重组中精简机构、减员增效的原则统一设立,以负责全国技术转移管理工作。中国的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根据技术转移管理法的相应规定行使技术经济规范制订修订权、技术转移项目审批权、技术输入扶持权、技术转移跟踪权、技术输入准备金保管权、技术输入项目验收权、技术转移奖惩权等权力。技术转移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结果将导致技术转移有序、有效,并使之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迹,从而推动外向型经济的顺利发展。

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法是调整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关系的经济法规。国家出台这一法规可有效地制止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各种弊端,从而杜绝由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迟迟不能形成实际生产力,以及由国内向国外输出的技术产生“回镖效应”之害等现象。为使得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鉴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依据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法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对技术转移项目(即技术输入项目、技术输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从由技术转移主管部门掌管的人才库随机选定。为防止技术转移当事人对专家组的工作予以干扰,专家组应执行回避制度,人闱作业制度等。

技术转移准备金法是缴付、管理、支出技术转移准备金的专项经济法规。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依据该项经济法规建立并执行技术转移准备金制度,从而有效地防止因用于消化吸收输入技术的资金不足,致使国外先进技术无法变为中国自己的先进技术的现象持续发生。上文指出,由于用于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至创新的资金往往大于用于技术输入的资金,一旦此类资金不足,输入的国外先进技术变为中国本国先进技术的希望即可能落空。为防患于未然,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依据技术转移准备金法的规定,责成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专家组计算技术转移项目中用于输入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资金的全部额度。技术转移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计算的结果,向项目当事人收取总金额30%的现金做为技术转移准备金予以代管。该准备金的本息在输入技术项目验收结束后,分次返还给项目当事人做为消化吸收资金。由于技术转移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可确保项目当事人有足够资金用于对输入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因之,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的风险将会大大缩减。

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是对输入技术项目进行验收的经济法规。该经济法规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由技术转移主管部门依法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输入技术项目的验收活动,监督输入技术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为技术转移实现良性循环奠定可靠的基础。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不仅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而且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该经济法规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该经济法规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则在于维护中国主权,防止输入项目对中国资源的破坏和中国生态环境的破坏。为确保项目验收不流于形式,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从其掌管的人才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依据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专家组成员可采用半封闭式作业方式,即除在作业时与项目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接触外,不与项目当事人进行任何接触,从而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技术输出法是调整技术输出关系的经济法规。中国制定技术输出法既可防止技术泄密,亦可制止“回镖效应”的产生。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有为数不少的国人错误地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准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至少存在20年左右的差距,因之只要将技术输入的文章做好,即可使中国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持这一观念的同志不了解新中国科技人员历经50年的艰苦创业,不仅培养了大批身怀绝技的科学工作者,而且亦发明创造了许多领先于世的先进科学技术。这就是说,中国确有大量的可资输出创汇的先进技术。因此,中国在做好技术输入工作的同时必须将技术输出的工作做好。而要做好技术输出工作,就必须在技术输出法允许的范围内,将从输出技术的选择,即何时向何国输出何种技术开始,到将收入的外汇存入国家指令的银行为止的一切工作都做细、做好。为此,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依据技术输出法的规定组织专家组制订和修订“输出技术目录”。同时,执行技术输出审批制度和技术输出许可证制度。其具体做法是,由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技术输出活动,凡属“输出技术目录”中列入的技术,应及时予以批准其输出创汇。凡属“输出技术目录”中未列入的技术,由技术转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技术输出法和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法的规定,对报请输出的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经专家鉴定认为可以输出时,由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准予该项技术输出创汇。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在批准技术输出后应依据技术转移管理法的规定行使技术转移跟踪权,以查清收入外汇的去向。

技术转移奖惩法是对成功的技术转移活动予以奖励,对失败的技术转移活动予以惩罚的经济法规。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根据该经济法规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奖惩法律制度。通过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来促进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技术转移奖惩法律制度既包括技术转移的奖励法律制度,亦包括技术转移的惩罚法律制度。鉴于技术转移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所以经济法所特有的奖励法律制度对技术转移法亦完全适用。该法律制度应包括荣誉奖和物质奖两类,既可以对技术转移成功的单位进行嘉奖又可以对有功人员进行嘉奖,以期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同志者。技术转移惩罚法律制度应包括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三类。既可以对技术转移失败的单位追究责任,又可以对有过人员追究责任,以期用法律的威严震憾后来者。国家立法机关应在刑罚中增设技术转移失败罪,并在刑法和技术转移奖罚法中明确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额度及相应的量刑标准,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的立法机关早日出台上述经济法律制度,即可为中国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保驾护航,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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