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民族教育实践的成就_民族学论文

论新中国民族教育实践的成就_民族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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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教育实践成就较为集中地体现在民族教育体系形成、民族教育理论创立和民族教育政策完善三个方面。

一、民族教育体系的形成

教育是指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基本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即泛指那些通过教育能够增进人们的知识与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并增进人们体质的活动。实施这种教育的是各级各类学校。

民族教育在我国是指那些为普及和提高除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文化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从事这种教育活动的主要有两类学校体系:一是在非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置的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民族院校;另一类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等。

在对民族教育系统作进一步分析后可以看出,民族教育系统又可以根据教育对象、学校布局以及教学内容等特点进一步划分为多个子系统:

一是跨地区相互衔接的主要以招收我国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并以此为特色的教育子系统。如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高等院校等。

二是民族自治地区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子系统。如小学——中学——大学等。

三是在面向全国的教育系统中设置的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子系统。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班、内地举办的西藏学校,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西藏班等。

据最新资料显示:1998年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在校生达到1856.22万人,与1951年的99.02万人相比,增长了19倍。1998年全国有少数民族专任教师88.84万人,与建国初期的6.49万人相比,增长了近14倍。目前,单独设置的民族学院(大学)12所,民族地区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101所,1998年在校少数民族学生22.64万人,与1951年的0.21万人相比,增长了107倍(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

民族教育的发展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少数民族群众文盲率得到大幅度下降,各民族科学文化水平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1994年到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有241个实现“两基”,占民族自治地方总数的34.4%(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不少民族已经有了本民族出身的学士、硕士和博士。许多民族跨越几种社会形态成为社会主义时代的民族。

民族教育还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制度。在学校设置、学校管理、办学形式、招生分配、教学用语、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等方面形成特色,有效地适应了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建国以来,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少数民族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了203万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比建国初期增长了28倍(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迄今为止,全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约270万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达到170万人(注:《在党的光辉照耀下——国家民委副主任李晋有喜谈民族地区50年辉煌巨变》,载《光明日报》,1999年10月1日。)。造就了一代新型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知识分子队伍,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成为我国各条战线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

二、民族教育理论的创立

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的建立,也有一个从创立到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基本内容主要反映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的自主发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及其操作过程。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需要与可能,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1954年颁布的宪法指出: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2年颁布的宪法也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等。强调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解决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动力问题,因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而不在事物的外部。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内部条件,是对民族教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2.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类学校,根据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制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方案并加以实施的决策和操作过程。这里所指的少数民族干部,既包含民族干部的层次结构,涉及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以及各种类型的以扫盲为目的的教育和以职业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所培养的不同层次的专门人才。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1950年制定颁定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指出: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干部是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这一理论,阐述了民族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培养各级各类干部,满足民族地区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始终是民族教育实践的最终目的,是衡量民族教育质量高低的最重要的指标。当前,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服务,培养大量的科学型、技术型、管理型、开发型人才,应当作为民族教育今后一段时期内十分迫切的战略任务。

3.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本着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为我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提供同等入学机会、同等受教育程度的过程。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强调民族平等的问题。1949年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从法律角度保障规范民族教育的过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时期,能否使我国少数民族享有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我国少数民族能否在政治上体现平等权利的重要方面,是能否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民族特点、民族差别、民族矛盾会长期存在,正确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保证少数民族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是民族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4.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

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事业,是指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民族地区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有侧重、分步骤地对民族教育给予支持,以推动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这不仅包括经费、设备等物质条件方面的支持,而且也包括政治上和政策上的支持。对民族教育采取重点扶持的政策是在建国初期便明确提出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强调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分别指出: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更是强调国家应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1981年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也提出:发展民族教育,仍然需要国家和地方继续采取特殊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重点扶持。对民族教育重点扶持,强调的是民族教育的外部条件问题,这是影响事物发展速度、发展规模的重要因素。

5.民族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

民族教育工作必须充分照顾民族特点,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民族教育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地促进民族教育发展这一思想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在思想路线上坚持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实事求是的态度,防止照搬照抄任何教育模式的做法。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要求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并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特有形式,兼顾民族特点。1979年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也特别强调:民族教育工作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充分照顾民族特点,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搞一刀切。这一理论,解决了思想路线问题。民族教育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民族教育的不同发展因素,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制定不同的发展措施,走不同于一般教育发展的道路,这是依据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得出的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惟一正确的结论。

6.区分不同类型,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

区分不同发展类型,促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进行教育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教育发展层次的不同,划定不同的发展类型,分步骤地促进处在不同发展水平上的民族教育协调发展的过程。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认为:由于各民族历史条件的不同,各地区各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现阶段少数民族教育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各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改造的方针。即在西南、西北及其它各省山区、游牧区和偏僻的边境等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尚无基础的地区,应有重点地创办学校和各种文教事业;在云南、广西、湖南等省区某些过去虽较有基础,但工作尚未完全恢复的少数民族地区,应大力恢复并积极整顿;在东北、内蒙古、新疆等过去基础较好,建国后又有相当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应着重提高质量并作适当的发展。民族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揭示了民族教育发展的战略步骤问题。对高度不平衡的民族教育而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教育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教育发展层次的不同,划定不同的发展类型,分步骤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民族教育协调发展。

7.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

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是指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教育活动中,不拘泥于任何现成模式,全方位培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以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过程。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中,就要求民族学院多形式多层次办学。我国各民族虽然有着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性,但各民族之间,由于社会、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经济文化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许多经济文化事业发展十分迅速的地区,更加大了区域间的不平衡,这种情况将最终体现在对人才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上。与一般地区相比,在民族地区这种人才需求会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点。只有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不拘泥于任何现成模式,才能满足民族地区对人才的特殊需求,促进民族地区人才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结构的合理。多层次多形式举办民族教育的思想,解决了民族教育办学方式的问题。

8.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爱国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使少数民族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政治态度的过程。1951年制定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对少数民族学校的德育教学内容做了规定:除将共同纲领、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作为政治课的基本内容外,还要求学生学习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强调在一切民族院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汉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也特别强调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现阶段少数民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心内容。1981年教育部、国家民委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中强调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和教育方针决定的,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1982年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教育厅的批复中,同意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逐步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一课,并作为一门必修的政治理论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集中体现了民族教育的德育标准问题。民族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优良的思想素质。要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观点,划清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观的界限,以增强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要使各族青年学生牢固树立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奋发图强的爱国主义思想,树立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思想和风气。少数民族学生是民族地区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政治素质将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前途。加强民族团结和民族理论的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巩固国防、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重视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是指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并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行使行政干预的过程。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针对民族学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也指出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工作。要将这一工作提到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高度,提到我国民族政策之一的高度。民族教育所具有的某些特殊方面客观上也要求对民族教育工作加强领导。如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举办寄宿制民族中小学、采取特殊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比例、增加民族教育经费投入等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是国家和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尽快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落实民族政策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有针对性地分别解决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动力、根本任务、法律保障、外部条件、思想路线、战略步骤、办学形式、德育标准和组织领导等问题,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注:详见拙文《试论我国民族教育理论的主要内容》,载《民族研究》,1995年第6期。)。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既然是在我国民族教育实践中产生的,也必将在我国民族教育再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充实。

三、民族教育政策的完善

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党和政府根据我国民族教育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这是新中国民族教育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1.建立健全了民族教育管理机构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使民族教育能够健康有序稳定发展,首先建立健全了民族教育管理机构。

早在建国初期的1952年,政务院专门作出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民族教育司。在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或文教部视工作需要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各有关省、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简,分别设立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1981年,针对民族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重申了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基本原则。当前,国家教育部设置有民族地区教育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置有民族教育司;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设立有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在一些自治州、县设立有民族教育管理机构或有关处(科)内设专人分管民族教育工作,从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教育管理系统。民族教育管理机构的建立,加强了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供了组织保证。

2.增加对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

为了满足民族教育的特殊要求,有必要加大对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以保证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为此,国家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1年,即在中央财政专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这是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与一般学校享有同样的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补助专款,并逐年增加补助费的数额。1951年为151.2万元、1952年为450万元、1953年为909万元、1954年为983.6万元、1955年为1081.9万元。1956年起,中央核拨经费中仍包括民族教育补助费,1964年为1500万元,1976年为4900万元、1977年为5500万元、1978年为6100万元、1979年为7100万元。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此项经费包干由省、自治区掌握使用。1985年开始,国家为支持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基础教育,每年拨出1亿元作为普及小学教育基建补助专款,其中拨给少数民族聚居的8省区占54%以上。1990年开始,中央财政恢复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的补助专款(注:国家民委教育司编:《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手册》,第225页,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年10月。)。1995年,国家设立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经费,总计39亿元,其中22亿投向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加上地方配套,总共达50多亿元(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

3.多种形式举办民族教育

为了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了多种形式办学的特殊政策,在民族地区举办了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民族学院等。根据我国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条件,党和国家实施了开办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重大举措。为了培养我国少数民族高等专业人才,政府在部分高等院校和一些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举办西藏班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民族教育多种形式办学的格局已经形成。

4.采取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可在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酌情加以变通或补充。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当使用本民族语文进行教学,在学好本民族语文基础上兼学汉语文;对那些没有本民族文字而有独立语言的民族,也应以本民族语言进行辅助性教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在教材使用上,允许自编本民族语文教材和补充材料,并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翻译、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在国家教育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民族教育,以确保民族教育的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少数民族人才。

5.在学生入学和分配方面给予政策性照顾

国家有关部门还采取积极措施,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中实施倾斜政策,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比例和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就业率。在50年代,国家有关部门就曾作出高等学校或一般中学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应制定适当的入学成绩标准,并在他们入学后提供适当补习条件的规定。当前,高等学校在录取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办法;对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等条件,尽可能地分配到本地区、民族事务机关和民族学校工作,以便为他们能更好地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6.通过教育协作支援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为了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还组织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采取多种方式与民族地区开展教育支援协作,在全国26个省、市和19个部委的86所学校举办了内地西藏班(校),累计招收西藏学生13000多名;组织国务院20多个部委的50多所高等学校(110多个专业)为新疆招生5000多人、研究生600多人,培训教师800人。组织北京、天津、上海、山东、辽宁、江苏、福建、广东等内地省市分别与内蒙古、甘肃、云南、青海、宁夏、广西、贵州、新疆结成教育支援对子;组织各部委和有关省市70多所高校与上述8省区高校建立对口协作关系,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目前,此项工作的范围和内容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7.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特殊的语言文字政策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长期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了照顾这部分学生入学的要求,教育部门曾作出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的规定。如“只要他们的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估计能够听懂讲课,则予以优先录取”。用民族语文教学的高校或班级,可用民族语文单独进行招生考试。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可申请免试外语。报考用民族语授课的高校的民族聚居区考生可以用民族文字答卷。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委另行命题,不翻译成民族文字,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同时,可由有关省、区决定加考民族语文,两科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汉语文成绩达到及格者方可录取等。同时还加强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建设。

除此之外,国家还在少数民族学校的人员编制、师资培训、民族语文教材建设、少数民族学生生活待遇等方面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

从民族教育体系形成、民族教育理论创立和民族教育政策完善三个方面,可以较全面地反映新中国民族教育实践所取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过程。应当看到,不论哪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形式,都清楚地记录着我们为发展民族教育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每一种教育理论的提出和每一种教育形式的采用,都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所必需的,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既然发展民族教育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也就决定着民族教育发展过程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任何一种教育形式的出现和任何一项教育政策的出台,都反映着我们对民族教育规律认识上的提高,也正是有这样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才使我国民族教育在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在政策上不断采取新的举措,在理论上不断深化完善。特别是近些年来,民族教育不断出现的新的形式和新的经验,更是促进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新的发展,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深化了我们对民族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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